个人代理车险要承担委托代理的责任承担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行政行为法
您的位置: &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必须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或者经纪业务的,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下列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业务员代签名和伪造签名保险公司该承担哪些责任?(图)_网易新闻
业务员代签名和伪造签名保险公司该承担哪些责任?(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业务员代签名和伪造签名保险公司该承担哪些责任?(图))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实属于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究竟双方谁是谁非,具体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险企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虽属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但是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成立。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或者过失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代为签字的行为未表示否认,则视为同意,因此,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成立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由吴先生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不过,在该案中,因代签字投保人吴先生因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显然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吴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字,致使吴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解,本案最终进行了通融赔付,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伪造客户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电话回访发现问题
  去年某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回访致电投保人周先生:是否收到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已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但周先生却称从未买过该公司的保险,更未收到过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签名也非他本人亲笔签名。
  颇为蹊跷的是,经过双方核对,合同中所列的客户资料的确是周先生的个人资料。这是为什么呢?周先生颇为不解。
  根据进一步了解发现,周先生和保险合同上署名的代理人何某原本认识,何某也曾向周先生招揽过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一直未有投保打算,并称不明白为何自己的资料会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取消这份并不是由他本人签名认可的保险合同。
  最终保险公司认定是代理人何某个人造假。据介绍,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考核,以获取相关的津贴费用,何某就利用周某的资料填写投保单,并伪造投保单及保单签收条上客户的签名。
  保单非本人签名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而且在保监会相关规定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先生并没有在原投保单上签名认可,也从未出示过其他书面材料认可此份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取消了此保险合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解除了与何某的代理合同关系。
  五条措施消除投保隐患
  在现实中,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需要引起行业警惕。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来说,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较大隐患。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对于保险公司,代签名行为使得保险人无法对以前的经营结果作出客观的总结,保险人经营的稳健性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更加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业内监管人士指出,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
  因此,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查看营销员的《展业证》、核实编号。消费者在向营销员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其出示《展业证》,并详细检查核实。
  2、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索要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对保单的保险责任、缴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责任免除、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
  3、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要如实填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填写投保单时要亲自签名。手续办理完毕后,投保人要确保持有保单、收据等重要凭据。
  5、要有效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代理人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搜狐理财
 & 随着保险意识的加强,买保险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但保险是专业的金融产品,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为了更好地普及保险知识,搜狐理财频道携手北京保监局,帮消费者答疑解惑。
  投保人秦女士于2000年8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子魏某投保了健康保险一份,保额为5万元。
2007年2月,被保险人魏一川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称其因急性心肌梗塞在北京某专科医院做了住院治疗,魏一川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了门诊就诊记录、心电图、心肌酶报告等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北京某专科医院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魏一川于2007年2月确因急性心肌梗塞曾在该院住院治疗。在查阅住院病历时,理赔人员意外发现既往病史部分记载了被保险人魏一川8年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北京安定医院看过病。经与被保险人的母亲、投保人秦女士交谈了解到:被保险人魏一川在投保前确有忧郁、失眠等症状,但在投保时魏一川的病已痊愈并正常工作。这一情况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业务员孟某并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做了如实填写。经保险公司调查,投保时确已告知。为达到正常承保,业务员私自纂改了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
  一般说来,在人寿保险的核保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被保险公司拒保,被保险人魏一川当初却是按正常情况承保的。此单应如何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魏一川此次出险的责任,向被保险人魏一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然,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业务员孟某追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陈大伟)
09-02-11 08:30·
09-02-11 06:38·
09-02-04 15:39·
09-01-15 21:48·
08-12-24 14:45·
08-09-29 16:55·
08-06-19 08:54·
08-06-17 01:39·
08-05-27 06:33·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火炬新动态 胡锦涛访日 山东火车事故 奥运安全 辱华事件
大米涨价 楼盘降价 手足口病 罕见日食
缅甸风暴 失业率
肥田喜事 火影忍者 我的团长我的团
林心如专辑
我的青春谁做主
潜伏 黑执事 新进职员 咖啡王子1号店 纸醉金迷
我的帅管家
周润发电影全集 郭德纲经典相声
说 吧 排 行
上证指数(77445)
李宇春吧(104510)
茶 余 饭 后今天购买了车险,那个经理要我写下 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自日起,使用互联网服务需进行帐号实名认证。为保障您的百度帐号能够正常使用,请尽快对帐号进行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今天购买了车险,那个经理要我写下 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什么意思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减轻自己责任的一种做法。你签了字后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说白了,保险人明确有告知的义务
当时写了。就怕写错字了,会不会对保险构成影响
采纳率:95%
来自团队:
没有影响的
当时写了。就怕写错字了,会不会对保险构成影响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表见代理谁承担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