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灵活性较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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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适合贵州特点的社区金融服务
-贵州日报
  社区金融是指社区公众(这里泛指城乡居民社区、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及其组织中所产生的一切金融需求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其需求的一切活动。经营特色上突出在特定社区范围内,以更加便捷的优质专业服务提供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与客户保持长期性的业务关系,满足“金融真空”金融服务需求,对贵州经济社会实现后发赶超和同步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区金融服务的必要性
  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专注于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初也提出“允许商业银行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强化社区金融服务”。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5个100工程”重点发展平台建设,并力争在“十二五”末,全省70%的乡镇(街道)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95%的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的农村社区建立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60%的建制村。这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开展社区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开展社区金融服务的模式选择
  贵州银监局认真贯彻银监会要求,结合贵州实际,提出“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将银行网点建设与社区的发展有机联系,研究探索发展功能相对简单、专门服务于社区的银行网点”思路,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积极探索银行网点和服务向社区和商贸区延伸,满足社区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模式一:打造“社区银行”、“社区金融超市”。
  一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银行”,为当地居民或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成本较低、个性化较强的金融服务。二是引导银行业机构打造“社区金融超市”,全面办理以个人存取款、住房汽车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理财咨询、财务顾问、担保业务;开办小微企业公司业务和机构业务,向顾客提供涵盖多种金融产品与增值对服务。
  模式二:设立自助银行或者带有人工服务的自助银行。
  指导银行业机构在社区、城市综合体、商贸集中区、小微企业集中地域等地设立自助银行或者带有人工服务性质的自助银行,为广大社区居民、商户提供小额现金存取、自助缴费、转账、汇款等服务。
  模式三: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服务中心、特色专营支行。
  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结合我省小微企业“大分散、小聚集”特点,探索通过“一带多”的创新模式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将“等客户上门”转变为“送服务上门”,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效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设立科技支行、产业园区支行、工业园区支行等专门机构。
  模式四:探索农村社区金融服务,推动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
  一是统筹我省银行业机构网点增设,持续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布设力度,在对农村金融需求旺盛的行政村、自然村和中心社区优先增设机构网点或简易便民服务网点;二是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差、地处偏远,但人口相对密集的乡镇、行政村和中心社区积极尝试通过安装ATM机、POS机等方式,解决广大农户小额现金存取、转账、查询等服务需求;三是引导银行业机构通过建立与村委会、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金融服务中的桥梁作用,促进农村金融信息共享,在农村社区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三、社区金融服务的特点
  服务内容体现综合性。通过配备自助设备,为社区居民、商户提供查询、转账、存取款、缴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样化服务,自助银行在人工服务时间内还能为客户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变更等业务。
  服务方式体现便利性。针对社区居民上下班时间与传统银行营业时间趋同,可考虑实行“错峰延时”服务;针对社区军烈属、老年人、残疾人士等各类特殊人群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服务手段体现灵活性。通过推行“小柜台,大营销”服务模式,打破传统“等客上门”,为社区居民衣食住行、休闲娱乐、商贸往来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送上门”,充分满足社区基层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
  考核体现独立性。对社区银行、社区金融超市等不进行经济指标考核,员工工资按全行员工平均水平发放,定期发放社区金融服务质量反馈表作为非经济考核指标,从而有效消除员工顾虑,为其深入社区、融入社区,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提供保障。 (作者系贵州银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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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改革“大变身”
04:48&&记者马翠莲&
    新年伊始,一则“重磅消息”扑面而来。1月20日,银监会官网发布《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称,“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这是银监会成立近12年以来,首次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将对我国165万亿元的银行业资产产生重要影响  简政放权为民监管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银监会成立之初,银行业资产不过数万亿元,如今12年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经达到165.53万亿元人民币,仅商业银行总资产就有120多亿元,银行业网点增长到20多万个,分支机构延伸到45个国家……  相比于快速增长的银行业资产,银行业监管创新已经显得迫在眉睫。银监会成立近12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此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2015年金融监管重点,并以“提质效、控风险、促改革、推法治”敲定了2015年工作的四大任务。  尚福林特别强调,要积极推行银行监管体系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建立“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完善监管事权划分,公开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进监管架构改革,优化监管流程和监管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向监管中心工作倾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现场检查,探索组建现场检查专门部门,提升现场检查质量和查处问题能力。  此次银监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将机构和人员向一线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监管部门处室由85个增至109个,占比为77.9%。  对于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表示,其核心是监管转型,即: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在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的原则指导下,记者注意到,此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监会表示,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同时,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以及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简政放权是一个趋势,银监会过去也做了很多简政放权的工作,准入是银监会的核心职能,其他非准入性的行政许可要么放掉,要么让渡给银行业协会。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差异化较大。在银监会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很难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标准。”曾刚认为,此次简政放权,可以增强地方银监局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进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是对现有体系中监管资源的优化。  实际上,在2014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有12大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减3项保留9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并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各地银监局。  不只在架构方面,银监会还在金融产品审批方面不断简政放权。去年11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就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只管业务范围,不管具体产品,为市场主  体“松绑”。  另据了解,在新机制正式运行后,银监会将在监管部门、银行业中,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分设信托监管部门大势所趋  此次银监会组织架构大调整,银监会的监管资源将进一步向监管一线倾斜,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这次改革决定新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信托监督管理部,同时,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现场检查局、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猛,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不但牌照稀缺,而且制度优势独特,是我国惟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手段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备受推崇。  在银监会成立后的十多年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增长,已经发展成为资产管理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末,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3.28万亿元,达到历史新高点。  不过,一直以来,信托虽然与银行、券商、保险并称四大金融支柱,但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此前,作为银监会内设部门之一,非银部主要承担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6大板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截至2013年底,银监会非银部监管的其余5大非银行金融板块总资产尚不足6万亿元,但财务公司等板块的发展正在提速前进,导致非银部监管压力倍增。  显然,既有的监管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此次监管层设立单独部门监管信托业,将对信托的监管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独立出来,是对信托监管精细化和规范化的体现,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和今后监管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国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机制,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公益信托实施细则等等在内的信托业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  好消息是,2014年10月,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获得银监会的批准设立,未来将落户上海自贸区。本次全国性质的信托登记中心的获批,打破区域性登记中心的限制,标志着信托登记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万亿规模的信托非标资产流动,未来将促进信托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设立,有助于解决信托产品标准化、风控评级和定价等问题。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有利于其掌控市场产品动态,科学的对信托产品数据进行分析,进而有利于加强对信托行业  的监管;对于行业而言,有  利于行业规范的发展,同时  有利于推动信托产品创新,  比如解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  产登记、解决家族信托介入  股权、不动产等财产;对于  投资者而言,由于受托财产  能够得到登记,有利于投资  者利益保护,同时也为投资  者解决信托资产缺乏流动性  问题。因此,信托登记制度  的完善,为信托受益权的流  转做了很好的铺垫。  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正面临转型的关键期,需要制度支持,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信托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从2013年底开始,支撑行业发展的房地产、矿产、基建以及银信业务屡屡受到打击,现有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信托业也面临着增速放缓,牌照红利逐步消退的压力与尴尬,行业发展步入寒冬,尤其是此前一直作为行业“潜规则”的刚性兑付已经显露出不可持续性,业内专家表示,要想解决这一行业顽疾,首要做的是梳理、完善目前信托基础制度,即加强信托产品流动性和信息披露。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业的监管地位及架构有一定关系。而此次信托监督管理部独立后,专业化的监管体系使部门之间职责清晰,效率提高,将会加快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监管  此次银监会监管架构改革另一个焦点,无疑在“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的设置上。  《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指出,“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  这表明,网贷平台首次明确由新设立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  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诞生至今,P2P行业一直处于“裸奔”状态,监管一直处于空白,包括行业的大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都没有出台,尤其是对行业的准入门槛、平台资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几大重点方面的原则约束都不明确。P2P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备受各界诟病。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P2P平台已达1575家,较2013年上涨96.88%,但问题平台也剧增,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  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品牌市场合作部总监谈佳隆就对记者表示,“在我看来,此次中国银监会机构重大调整中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引来各方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需要,明确了P2P、P2B等网贷平台将归属于普惠金融工作部来监管。”谈佳隆说,在2013年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从政策层面鼓励普惠金融的发展,从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网贷平台数量已增加至1600余家,成交总量约2500亿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136%和100%。从金融发展历史上看,创新往往领先于监管,这是新生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新兴发展之初,由于监管的缺乏也出现了一些良莠不齐的企业,甚至出现某些网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跑路”的现象,并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之后,意味着未来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竞争逐步过渡。  谈佳隆说,从过去两年的一些案例来看,以P2P或P2B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发展迅猛,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不同模式,而风控意识和措施差异很大。利得集团作为一家以互联网为特色,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高科技集团于2013年成立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并于2014年推出基于手机端APP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利得宝”。“在我们看来,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说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将更为清晰,有利于行业进一步形成规范,加速网贷平台优胜劣汰和有序经营,我们期待有相关执行细则以及政策的进一步出台。”  前海微众银行行长曹彤指出,“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整合正是业务边界的扩展,超越了我们现在分业监管的监管框架。比如说大数据,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风险认证识别的模式,传统的银行贷款主要是基于财务信息来做信用的判断,因为有大数据的出现,可以有财务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纬度更广。可以采用更新的方法去判定一笔业务的风险和一个人的信誉,包括O2O,包括银行的支行、证券营业部都是单一功能,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的直接融资模式下,网点的功能在改变,所以这些也在呼唤着一种新的监管上的互联网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1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有关金融改革等情况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下一步,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将会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  强化顶层设计促进公平竞争  从监管部门“自明家门”到简政放权“自我改革”和“自行约束”相结合,银监会此次启动的成立12年来的首次组织架构大调整,受到舆论肯定。  实际上,这是一场不得不进行的自我变革,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大力推动把权力装进笼子,推动行政透明化、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参与此次方案的银监会相关人士将此称为“一次彻底的、不妥协的革命”。  业内专家表示,“推进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需要完善顶层设计,银监会此次将监管构架进行调整也正是为未来金融发展方向铺路,尤其是针对一些新兴起的普惠金融发展预留了监管责任和空间。相信不久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会落地,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也将拓宽。”  《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也指出,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地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对此,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表示,此次实现监管职能与规则制定职能的分离,并且将监管规则制定权限统一,便于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打破机构和业务条线的约束,实现动态的综合性监管。此次机构调整在原统计部的基础上改造成立审慎规制局,确保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的统一,同时强调政策研究局在改革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审慎规制局和政策研究局的合作和协调将改变原有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在规则制定方面的条线化,实现银行业综合监管。  “自2008年以来,银行业务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过各类业务渠道突破原有的监管限制,实现银行业资产表外化。从最早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业务等均体现这一思路。在金融创新形式日趋多样,涉及机构范围愈加广泛的背景下,原有的监管与规制职能合一、条线化监管的思路不再适用。此次改革提出规则制定层面的统一,是应对金融创新监管的积极步骤。”  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评价如何?在普华永道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中国63家银行的1181位银行家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对于监管评价,银行家普遍认为监管指标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较高,对中国银行业的适用性也较强,但在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在监管评价中,得分最高的是“资本充足率”,最低的是“存贷比”。  银监会表示,由于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还将促进风险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总体原则是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强调银行业机构对自身风险负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明确银监会与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以此促进监管问责机制的强化。在明确上下部门之间职责下,建立了监管部门和派驻机构对各类机构的监管权力、责任和约束的三个清单,对做不好的机构,银监会将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驻机构按照履职能力进行差异性授权。  记者了解到,此次银监会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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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
简介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1]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
& 商业银行信用中介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5)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现在的商业银行已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外部组织形式
  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集团银行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二是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内部组织结构
  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按《公司法》组建的,它们的组织结构大致相仿。他们的组织结构一般可分为3个系统,即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其特点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2.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
(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
 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
 (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
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图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
盈利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的商业银行
  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安、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发、渤海、广发、兴业、恒丰、浙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10家城市商业银行、20多家村镇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1、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中央银行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政策的经营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银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请解散;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因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
A、支付清算的费用;
B、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
C、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D、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利息;
E、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F、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1、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
2、会计原则。
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3、银行会计核算规定。
 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
(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规定;
(3)信托业务核算;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
4、呆帐准备金。
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会计年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不可顺延。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审核商业银行决算的期限和上缴财务报表的期限,计算贷款的逾期或呆帐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价银行经营情况的时间基础。
 6、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
(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截至2012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同比上升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同比下降0.01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45.8%,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存贷比65.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3.5%,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
&&&&& 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3%,与去年同期持平;平均资本利润率19.8%,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3.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
&&&&&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负债总额为125.0万亿元,同比增长17.8%。其中,大型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6.1万亿元,占比44.9%,同比增长11.6%;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总额22.2万亿元,占比17.8%,同比增长28.4%。
 股份制商业银行简介
  日,国务院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批准恢复设立交通银行。此后,又先后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12个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突破了四大专业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
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率先进入资本市场,至今已有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通过上市,建立了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为提高透明度,为发挥市场监督功能,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2]。 199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率先在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试点,进一步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抓住改革机遇,逐步建立了灵活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如采取全员合同聘任制、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个人收益与银行绩效挂钩等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快了发展。 1996年民生银行的成立,更是突破了商业银行原有的股权构成,成为我国第一家由非国有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十几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高效决策,灵活经营,逐步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自成立伊始即迅猛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出处: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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