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预付赔款申请书到一半不要要扣5000元

行政赔偿申请书3篇
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一:行政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赵某性别:男年龄:32
工作单位/职业:无业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住所:南平市八一路*号
电话:*******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地址:某县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店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店从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恢复营业期间,共发生店铺租赁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商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店停业期间支出店铺租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赵某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二:行政赔偿申请书(766字)赔偿请求人:赵____,男,35岁,汉族,饭店经理,住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委托代理人:海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宾馆因停业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
(2)赔偿电话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2万元。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200__年__月__日,在本县新华大街6号赔偿请求人赵______开办的饭店内,因饭菜质量问题,食客刘__与赔偿请求人赵__发生口角并互殴。在场群众拨打110报警后,__分局巡察民警王__、陈__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王__、陈__嫌赔偿请求人的态度不好,便从墙上摘走饭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合格许可证,让赔偿请求人一周后到县公安局解决。一周后,赔偿请求人来到县公安局,因食客刘____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已互相达成谅解,故王____、陈____把两件执照还给了赔偿请求人。但请求人的饭店已停业7天,造成损失: Times New R">10.5万元。为此,赔偿请求人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共花去交通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2万元。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认为,县公安局巡察民警在处理因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中,本可以当场解决,但草率简单从事,违法超越行使职权,非法扣押赔偿请求人营业执照,导致饭店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恳请县公安局确认其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行为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____县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赵____
委托代理人:海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三:行政赔偿申请书(1531字)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_大厦_______室;
电话: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机关: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1.不服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请求对此决定予以驳回。
2.执行回转元及双倍利息。
3.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3日,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法庭强行划拨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对此,我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并于20XX年4月9日正式向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20XX年6月5日,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发来(_____)_____赔字第_____号。我公司不服该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书》以20XX年1月21日我公司函告与支_______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为由,认为“既然房合同无效,对支_______在______市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应列入支_______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内”。我公司认为,_______区人民法院的这种认识是无法律根据的。
二、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中认定:“在执行过程中,支______提出其在_____市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房款元。有该公司财务收据为证。”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给我公司送达的6张票据中,20XX年6月18日购房款元,20XX年9月30日购房款元。可是,_______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两张票据怎么会认定为元呢?并且以此票据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元。这难道不是不是_______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错误吗?况且,事实上支________从未向我公司支付过一分钱,元房款是倪_______、倪______支付的 。再有,这两张收据不能作为法律住依据,收据上明确写有以这两张不能使用的收据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_______区人民法院送达的6张票据中有4张是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12月3日的发票。_____区人民法院根据其他法人的发票扣划我公司的银行存款,这难道也是合法的吗?
四、20XX年8月13日是,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来我公司执行之前,20XX年4月19日______市_____西区人民法院已将倪氏兄弟二人所购买的012号、013号商品房查封。_____区人民法院明知不能重复执行,但仍然不顾法律规定,坚持强和扣划。作为司法机关,这不是明显的知法犯法吗?
五、________区人民法院执行中有违反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______区人民法院不顾法律规定,错误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侵犯我公司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_____市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汪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补偿原则的是(
A.某运输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东风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廖某受伤,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廖某的全部医疗费,随后廖某又向自己投保的公司申请医疗赔偿
B.赵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后,赵某发生车祸,送医治疗花费8万余元,客运公司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随后赵某仍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赔付赵某1.2万元
C.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刘某2400元
D.吴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孙某,不久后,吴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赔付给孙某20万元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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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补偿原则的是(
A.某运输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东风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廖某受伤,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廖某的全部医疗费,随后廖某又向自己投保的公司申请医疗赔偿
B.赵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后,赵某发生车祸,送医治疗花费8万余元,客运公司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随后赵某仍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赔付赵某1.2万元
C.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刘某2400元
D.吴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孙某,不久后,吴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赔付给孙某20万元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补偿原则的是(
A.某运输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东风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廖某受伤,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廖某的全部医疗费,随后廖某又向自己投保的公司申请医疗赔偿
B.赵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后,赵某发生车祸,送医治疗花费8万余元,客运公司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随后赵某仍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赔付赵某1.2万元
C.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刘某2400元
D.吴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孙某,不久后,吴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赔付给孙某20万元科目:最佳答案正确答案:C解析答案解析:
[解析] 补偿原则的定义要点是:①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②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A项和B项都不符合②;C项符合定义;D项不是被保险人得到收益,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C。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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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跨省遭误抓续:警方称按规定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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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浏阳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李芝(化名)躺在床上向记者讲述被抓之后的经历,时而落泪。 图 记者华剑
  “对我家庭的伤害,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浏阳被错抓女子家人提出5万元赔偿;青海警方称按规定赔偿约5000元,
  “不许动,把手伸出来!”5岁的小斌拿着玩具手枪,指着妈妈的背大声说。李芝(化名)缓缓转过身,小斌将玩具手铐戴在了她的手上。
  在玩具店时,小斌选了玩具手枪和手铐。被儿子“铐起来”,这让李芝很吃惊。问儿子原因,小斌说,警察叔叔就是这么做的。李芝说,经历了在高铁耒阳西站被警方带走的一幕,小斌的心理上还是有了阴影。
  26岁的浏阳媳妇李芝,11月24日被警方带走,随后被带到青海,但警方很快证实抓错了人。目前,她已回到浏阳家中,家人向青海警方提出5万元的赔偿。
  本报记者 张树波 长沙报道
  “我只想讨个公道。”李芝眼中噙满泪水,家人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要求,但青海警方认为并未给其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李芝说,对警方来说,这或许只是一个很小的失误,但对她家庭的损害,不是用金钱能弥补的。
  家属谈不拢会走法律途径
  11月24日,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李芝,突然被警方带走。警方称,她涉嫌去年在青海盗窃,“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之后一直未到案。李芝被民警带到青海,但随后证实,警方抓错了人,李芝的身份被冒用。
  青海警方为此进行了公开道歉。12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两名民警送李芝回到湖南老家。
  次日,青海警方和李芝家人进行了当面协商。“先给我们道歉,又说了赔偿问题。”李芝说,当时他们只愿意赔偿5000元左右,可以小幅上浮。13日,双方再次进行协商,但没谈妥。
  在青海时,李芝发现自己意外怀孕。12月16日,在浏阳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李芝选择了人流手术。躺在病床上的李芝,看起来很憔悴,“我不能接受的是,他们认为没给我家人造成太大的精神损害。”
  “我们要求赔偿5万。”李芝丈夫刘华(化名)说,他找了律师,对赔偿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刘华列出了赔偿项目,其中包括误工费、妻子被抓期间产生的费用,名誉和精神损失费等。
  刘华说,两次协商均未谈妥,“如果实在谈不拢,我们会走法律途径”。
  警方不会让受害人吃亏
  12月16日下午,青海警方参与协调的葛警官表示,他们与家属当面协商了两次,均未谈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芝应该获得赔偿,但对方要求赔偿5万,“这已经是按依据赔偿的十倍了”。
  葛警官说,他们不会逃避责任,愿意按规定赔偿李芝的损失,这笔损失包括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等。“按标准算约有五千元,出于人道主义可以上浮,但不能太离谱。”葛警官说,他们也不能违反相关规定,“但我们也不会让她吃亏的。”
  葛警官说,对于犯错民警的处理,停职只是暂时处理,这件事并没有结束。记者询问,在衡阳时为何没有核对李芝身份,他表示,相关部门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到时候会有一个最终的处理结果,“我们会统一答复。”
  “我们会充分尊重家属的意见。”葛警官说,警方愿意继续与家属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家属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律师观点]多种情形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麒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作为国家赔偿的申请人,当事人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当事人必须到青海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此案导致李芝精神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来举证证明,包括申请专业司法鉴定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当事人自杀、精神分裂、精神伤残、婚姻家庭危机、社会评价体系剧烈下降等,当事人则有权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熊麒坦言,虽然我国目前并无此类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的统一标准,但是相关部门仍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并结合案件性质、影响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张树波
  专家声音
  警方抓人前应核实身份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王学杰:在这个事件中,公安机关勇于认错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件事给当事人造成了相当大的麻烦,警方应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警方在抓人之前应该要有充分的证据,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从法律上说,警方的做法谈不上过错,只能说在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也谈不上造成冤假错案。警方确实应该在抓人前核实身份,这是其存在瑕疵的地方。至于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
  记者 张树波
(编辑: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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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主动赔偿 申请人和解撤案作者:陈锋&&发布时间: 08:39:57&&& 日,被执行人岑某与申请人吴某一同来到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调解。
&&& 日,被告岑某驾驶小轿车沿新兴二路有西往东行驶,行至梧州市长洲区政府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穿越对向车道与原告吴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向长洲法院提出了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定被告岑某应向原告赔偿事故损失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照生效文书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长洲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对被告的银行资产调查,并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要求其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对其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终于主动与法院联系,并提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随后,主办法官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提出在支付5000元赔偿款后,申请人要对该案件撤案处理申请人表示同意。在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当场支付5000元,申请人对该案件撤案处理。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案成功和解撤案。双方对执行局干警们的工作态度和力度给予充分的肯定。第1页&&共1页编辑:李秋燕&&&&文章出处:长洲法院行政庭&&&&
友情链接: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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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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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李树业,男,日出生,汉族,嵩县库区乡板闸店村人,原嵩县大章乡副乡长,现住嵩县水电局家属楼。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弘耀,检察长。  复议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泽宏,检察长。  嵩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李树业在嵩县水电局仓库任职期间有贪污水泥款嫌疑为由而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在嵩县拘留所实施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以贪污罪将其逮捕。羁押期间,因李树业左臀部骨髓炎复发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侦察终结后,嵩县人民检察院未认定贪污水泥款事项,以李树业在嵩县城关镇水利站任站长(调县水电局仓库之前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期间贪污5000元为由,以贪污罪对李树业作出免予起诉决定。李树业不服,辩称5000元现金是上级主管部门县水电局借走的,借款经手人于1993年秋病故,而我在1992年3月份调离城关水利站前,就已将该借款记入水利站的帐面上,并另书写一份证明加以说明;该款不能因在水电局财务帐上查不到就推定我贪污自肥,遂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同年12月27日,洛阳市人民检察以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为由,撤销了嵩县人民检察院的免诉决定。  李树业自日在县拘留所被监视居住始,至1996年12月被取保候审止,共被无罪限制人身自由396天,嵩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贪污为由,没收李树业的现金5000元;此案在一定范围内给李树业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和影响。  日,李树业向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1.要求公开恢复名誉;2.退还以贪污之名扣押的5000元现金;3.赔偿冤狱13个月的一切经济损失;4.赔偿在狱期间造成本人左臀部骨髓炎复发的一切医疗费用。嵩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嵩检复决(1997)1号刑事申请复查决定书。决定书认为:1.原认定李树业贪污5000元是有证据的,虽不以贪污罪定论,但款不应退还。2.李树业申请赔偿理由不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李树业不服嵩县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赔偿决定,于日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赔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洛检控申字(1997)第15号复查案件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李树业申请赔偿一事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李树业不服,于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1.要求嵩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恢复本人名誉;2.依照赔偿法赔偿本人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害费、被关押期间赔偿金、医疗费及未愈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总计19万元;3.退回以“贪污”之名没收本人的5000元;4.要求依法追究办案责任人及作伪证的王红栓的责任。  「审判」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树业贪污罪不能成立,并经依法确认,嵩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树业提出的其它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树业提出对办案责任人及作伪证的王红栓依法追究责任的要求,不属赔偿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赔偿委员会于日作出决定:  一、撤销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检控申字(1997)第15号复查案件决定书及嵩县人民检察院嵩检复决(1997)1号刑事申请复查决定书;  二、嵩县人民检察院返还李树业现金5000元;  三、嵩县人民检察院向李树业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9682.20元;  四、嵩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树业恢复名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免责是指国家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国家赔偿责任可以依法免除的情形。本案中,李树业在任县城关镇水利站长兼会计(会计休产假)期间,于1991年12月份将5000元现款借给县水电局主管会计陈石头。在陈未写借条的情况下,自己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说明了该款的去向,并于日的离任交接中,移交给新任站长,抵减了库存现金。此后,李树业调任该县水电局仓库任职,陈石头于1993年秋病故。由于陈当时未将该5000元现款入县水电局财务帐,此款作何用途因陈去世而无法证实,致使借出去的款未能追回。李树业将款借出后未能告诉新任站长及时收回,在行为上有一定过错,但其在主观上没有贪污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采取侵吞、盗窃、骗取及其他方法的行为,贪污罪不能成立。李的行为显然不属原刑诉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故此案不应适用免责条款。  二、给国家造成损失,还要不要对请求人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赔偿,能够返还的应返还财产。本案在返还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树业将款借出未能收回,已给国家造成了实际损失,该5000元钱不应返还给李树业,应返还给水利站;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应返还给李树业本人,理由是:1.李树业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如将钱返还给水利站,则剥夺了李的合法权益,有悖于赔偿法的立法本意;2.李树业的行为给水利站造成的实际损失,应通过协商形式或民事诉讼来解决,即由县水电局或城关水利站与李树业协商,由李把钱还上;或者由城关水利站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起诉解决。我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三、监视居住是否给予赔偿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督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嵩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树业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规定,而是把李树业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应给予赔偿的规定,对于李树业被以监视居住为名关押76天,嵩县人民检察院应给予赔偿。
《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一文由3edu教育网www.3edu.net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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