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宜昌秭归县市秭归县什么时候才进行土地确权,办理不动产

困扰郑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了解决办法。目前,郑州个别"问题小区"门前已张贴公告,工作同时开展。据了解,这项工作将按步骤、分批次进行。
【好消息】
加快解决"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
近两日,不断有读者向河南商报记者反映,对于没有土地信息的"问题小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郑州市国土局)已拿出解决方案,并向个别小区如绿云小区进行通告。
河南商报记者向郑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确认:3月4日起,郑州市国土局正式启动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土地权籍调查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工作。
河南商报记者又从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分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个别 " 问题小区 " 的权籍调查如测绘工作已开展,有些分中心还为有效开展这项工作调整了部分登记业务。
据了解,自去年8月25日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以来,截至今年2月28日,郑州中心已累计接件129676件,办结114776件。但关于"无土地信息"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一直没有落地。
3月1日召开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曾提出,今年市国土部门要切实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妥善解决群众关切的各类问题。
【三步走】
解决"土地问题"分"三步走"
1. 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主体
即便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必须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进行。按照解决方案,首先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主体,有四种情况存在。
a.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且无继承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b.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继承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c. 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基层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d. 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书面申请
小区申请主体明确以后,还需要其向市国土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a.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权籍调查申请书 ;
b. 以开发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包括政府批准文件、各有权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
c. 以小区业委会、全体小区业主为申请主体的,需提供全体小区业主签名 ( 加摁指印 ) 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证丢失的,可用房产档案馆加盖档案查询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登报遗失声明代替。
3. 权籍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是需要有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支撑的,即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作为应当提交的材料予以列明。
此次方案提出,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和权籍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土地测绘工作按照《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五十四条执行。
将有步骤、分批次依法解决
另据河南商报记者了解,权籍调查成果经郑州市国土局审核后,将在小区现场及国土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郑州市国土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据业内人士称,此举可以看作是郑州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非常重要的一步,以前的解决方案都停留在纸面上,而现在开始贯彻落实。
绿云小区一位业主向河南商报记者表示,这个公告给他们带来了希望,他们也希望这些工作能够加快速度," 已经拖不起了。" 管城区布厂街 19 号院的业主李先生称,听别人说,有测绘人员拿着仪器来,"终于看到希望了。"
有小区业主提出:什么时候轮到他们小区?对此,郑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将有步骤、分批次依法解决。
33人有用72人有用166人有用66人有用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完成了宅基地确权,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大家都很高兴,既然国家已经正式承认了宅从520楼市调控政策来看,户籍对于长沙购房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想要在长沙买房,除了缴存社保,看看还有当前位置:
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证?
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证?
提问人:pjz2008
受理单位:国土资源局
状态:已回复
浏览:1996
提问时间: 16:10
我们7人购买了一幅国有土地,已评估交清税费,然后建了7层,每人一层,请问是否每层可以办理不动产证,如果可以办,需要什么手续和缴交什么费用?
国土资源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 15:10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国土资源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 10:10
尊敬的网络问政群众:你们好!你们的咨询材料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我们7人购买了一幅国有土地,已评估交清税费,然后建了7层,每人一层,请问是否每层可以办理不动产证”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即你们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每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二、关于“如果可以办,需要什么手续和缴交什么费用”的问题(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即你们应当将以上有关材料提交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二)根据发改价格〔号和桂价费〔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按件收费,即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非常感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贵港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27日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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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展开
全县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展开
来源:网络
编辑:秭归信息网
秭归信息网讯(记者&向晓飞&通讯员&郑伟&聂平)17号,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要求相关部门准确把握上级基本精神,认真总结我县试点经验,精心组织并全面推开全县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了解,我县已在茅坪镇花果园村、水田坝乡辛家坪村和九畹溪镇仙女村开展了试点工作。共核实登记家庭承包田块9759块,实测面积6840多亩;重新签订合同和颁证率达99.84%;完成了1311户、2305宗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并在试点中探索和积累了大量经验。
&&&代县长杨勇指出,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重要内容,今年底以前我县要完成总工作量的50%以上,明年底以前要基本结束并接受验收。他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和学习借鉴试点经验,严格按照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农民主体、确权确地、诚实信用、确保质量和注重保密七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经费保障,精心开展好全县农村土地“四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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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以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案情莫某寿、莫某青是两兄弟(均已故),原告莫某英是莫某寿的女儿,被告戴某某是莫某青的妻子。1951年全国土地改革时,莫某寿与其母亲、妻子为一户取得了位于城郊的平房1.5间及道地,并领取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载地号为5763,土地面积为1分6厘。后莫某寿的母亲、妻子相继亡故,莫某寿也于1970年间移居到附近乡镇的一村庄租房居住,该平房一间半及过道地由被告戴某某一家使用。1986年莫某寿亡故。1990年土地登记换证时,被告戴某某取得了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地号为348,用地面积为86.51平方米。2011年,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同年7月,原告莫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异议登记,认为被告戴某某所持有的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错误,该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同年8月,原告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并分割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属于自己部分的权属。县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向市中院上诉,并提供了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有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属地号为5763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下的房屋等内容。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讼争之原地号为5763的平屋一间半、过道地属莫某寿与其母亲、妻子所有(遗产);该权属的2/3由原告莫某英继承所有。二审判决后,戴某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市中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评析本案系1951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90年土地重新登记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人不一致,在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时,引发出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的权属之争。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1990年土地重新登记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的权利人非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权利人时,如原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该通过何种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有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必须先通过行政诉讼对错误的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后,才能进行的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戴某某也持这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一种权属确认行为,法院不能直接否定其法律效力,否则土地登记制度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是先选择行政诉讼程序,还是直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取决于如何认定土地登记的性质及登记异议的效力。依《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但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也分别对申请异议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等情形作了相关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在异议登记后,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管辖权,但在具体的诉讼程序选择上,在实践中还存在如上文所述的不同看法。土地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经土地登记后就会产生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但是,由于土地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法定方式,其本身并不裁决权利的归属,并且依《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材料的实质真实性也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因而,在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这种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是可以被否定的。如上文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登记来进行补救。通过异议登记,就可以使土地登记簿暂时失去推定正确性,并且产生限制土地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人处分权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既然异议登记具有暂时否定土地登记簿推定正确性的效力,那么,就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土地房产权属争议,而不会受土地登记簿的效力约束,此时也无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原土地登记行为。因此,本案中,在原告莫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错误,且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异议登记后,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已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该以哪个证件为确权依据?笔者认为,1951年的土地改革,是对农村房屋进行的首次分配登记,如果发生土地房屋产权纠纷,“土改”时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作为一种原始取得的确权依据。但由于年代较长,如果其间出现过分家析产、遗赠、房屋买卖或经过有关部门重新审批等情形,新权利人可以此作为对“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权利人的抗辩理由。本案中,虽讼争房屋在二审中已被拆迁,但安置补偿工作尚未进行,故二审和再审仍以原讼争房屋的权属作为本案的争议标的。根据地籍平面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两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为同一块土地之后,审理的关健是如何认定该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归属。由于1990年土地重新登记发证系对农村宅基地的重新登记,被告戴某某也是通过土地重新申报登记途径,而成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载的权利人。在原权利人(或其继承人)与新权利人之间产生权属争议时,新权利人申报土地登记时有没有提供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应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之一。依当事人的举证,新权利人即被告戴某某申报土地登记时,提供的权属来源证据是村委会1989年出具的一张机打的格式证明,该证明是当年大规模办理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时而采用的一种便利形式,显然不足认定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审批或重新分配,因而不能成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依据。再者,戴某某也不能提供分家析产、遗赠、买卖等对讼争房屋继受取得的依据,故其主张讼争的权属难以获得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有关“土改”遗留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如何认定共有权人把土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性质?实践中,还存在这种争议,即在1990年土地重新申报登记时,原“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下的土地房屋部分共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登记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6号),对此作出了参考性解答:“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本案中,被告戴某某与原告莫某英均是讼争房屋的原共有人莫某寿母亲的继承人,故被告戴某某也是讼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系莫某寿及其母亲、妻子为一户在1951年“土改”确权登记所有,系对物权的原始取得。莫某寿于1970年间另住他处,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戴某某在1990年间进行了重新申报登记,把讼争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系代原房屋、过道地的共有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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