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

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变,是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深化拓展。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扎实践行,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践行“四种形态”,要理解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风肃纪,高压反腐,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效。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尚未形成,绝大部分“问题”党员干部没有“逃脱”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宿命”,这对党的事业的重大损失,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大课题,而“四种形态”的提出,恰恰提供这把“钥匙”,这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科学指引和方法论。
践行“四种形态”,要着眼政治大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因此,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性,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视角来审视“四种形态”,而不单单是反腐倡廉这个角度。要扩宽政治视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敏锐性来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通过运用“四种形态”,保护好整个“森林”的健康,进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政治环境。
践行“四种形态”,前提在于落实“两个责任”。要让“四种形态”落地生根、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扎实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第二、三、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结合。只有从严从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四种形态”才会践行和运用地更好,成效才会更加明显。同时,落实“两个责任”就要奔着纪律去、冲着责任去,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就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去问责、追责,使落实“两个责任”和践行“四种形态”互相促进,形成良性“互动”。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把握关键要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关键的是要抓早抓小,把功夫下在日常管理当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悲惨状况,在两者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就必须运用和践行好“四中形态”,特别是前两种形态。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动辄则咎,早打“预防针”,关口前移。要把功夫下在日常管理当中,多了解干部的心理变化,听到反映就及时提醒告诫。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党内“法宝”,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减少小违小错的概率。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方式,当头喝棒,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不断体现出纪律的温情与关爱。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认识核心目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要整人害人,和谁过意不去,而是要永葆我们党的肌肤健康,维护我们党的团结统一;并不是要把“好同志”成心变为“阶下囚”,而是不要让“好同志”变为“阶下囚”,挽救更多小违小错的“问题”同志,是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好同志”的提醒和约束。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重在勤“修树”,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重在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重在治“病树”,立案审查、移送司法,重在拔“烂树”。“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是反腐倡廉监督执纪工作的最新成果和规律总结,其核心目的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好整片“森林”。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系统把握运用。运用和践行“四种形态”,首先必须要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内涵、适用范围,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四种形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实现了党内关系正常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数才会大大减少;只有及时对小违小错作出轻处分、组织处理,将来受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人数才会成为少数;只有对严重违纪者进行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将来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才有可能成为极极少数。后一种形态适用了、践行了,反过来又震慑、遏制了前一种不良形态的形成,进而实现四种形态的良性循环发展。
践行“四种形态”,最终目标在于形成长效。“四种形态”不是一阵风,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一时兴起,是党中央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四种形态”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正确方向,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制定相关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程序化、科学化。要在实践运用中认真思考,在思考中总结规律,将规律形成制度,将制度推行下去,形成长效,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跨越转变,最终形成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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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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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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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2016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2016年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许传智)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日10:04&&&来源:
原标题: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过去一个多月,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9月29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10月13日,《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10月17日,《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月20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10月21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过去一个多月中,中央纪委网站连续刊文,从各种角度解读“四种形态”。
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王鹏程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和中央纪委网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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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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