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聘用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退休新规定吗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夺底路14号
邮编:850000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文化 & 与法同行 &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
&&&&&&&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
&&&&&&&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 【适用要点】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复函告诉大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让很多学法律的童鞋思绪有点凌乱。不过,在实务中适用这个复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 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不会认定工伤。
&&&&&&& 【适用要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什么关系?司法解释不解释,让童鞋们猜猜猜。。。司法解释起草人虽然说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级法院有权不反向理解,谁让你不说清楚?呵呵
&&&&&&&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处理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 【适用要点】人社部这规定有极大进步,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认定工伤。但仍偷偷留个尾巴给大家自由发挥: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认工伤还是不认工伤?可以说人社部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让你读后意犹未尽,惆怅满胸!超过法定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 原告张某某(日生)在第三人西安XX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裁木工作。日,原告在裁木车间裁木时,被锯断的木头飞来砸伤左眼,经西安XX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事后,原告向被告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具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应否认定为工伤? 有意见认为,我国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年龄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应纳入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并由第三人支付劳动报酬,受其管理和支配,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发生了工伤保险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客观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当属认定工伤的范畴。关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后,对我国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此规定针对的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对于无业人员、农民工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 综上,超龄人员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能否成为工伤认定之主体范围,应结合上位法精神和具体案情而定,不应将其直接排除在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外。 魏律师认为: 退休职工再工作,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一个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所讲的劳动者,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目前的法律中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本律师认为,这种规定对于退休人员的保护极为不利,退休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但是事实其从事的工作与劳动者并没有任何差别,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有很强的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退休人员返聘后仍应该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应该按照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进行理赔,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大作用。退休人员在法律上的问题亟需法律的确认。 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却因为这个年龄问题不能认定为工伤很不合理。许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反而具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许多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再次受原单位的返聘或者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用工协议。退休人员往往已经开始享受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究竟属于什么关系争议较大。本律师认定为,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一刀切的认为要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很不合理,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举报
?&??&??&??&??&??&??&??&?
&&&&皖ICP备号&&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处理:
1、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12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特别说明:
日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将超过退休返聘人员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对待,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施后,退休返聘人员不再按特殊劳动关系对待,明确按劳务关系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则不能主张。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的当前位置:&>&
退休老人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属工伤 法院认定劳务关系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一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就业,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是工伤。日前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胡某2009年退休,去年8月去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次月,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
  日6时左右,胡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
  今年5月,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其在公司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胡某系城中村改造参保人员,已于2009年12月退休,2010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物业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确定为劳务关系。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胡某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协议书而非劳务协议书。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并没有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漫画:职文胜
  退休人员不具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律师说法&&&
  本案中,胡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胡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增加,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另外,从社会保险关系看,社保机构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虽不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但从主体身份而言,该类再就业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但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其与所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退休人员若再参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伤,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记者李亦中)
责编:夏立
微信扫一扫分享朋友圈
长江互动传媒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鄂ICP证:020001
联系电话:02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7- 举报邮箱:某退休职工被聘用到一家单位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位置:
>>>>>>正文
某退休职工被聘用到一家单位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点击:)
某退休职工被聘用到一家单位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63岁的吴先生是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与本市一中专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书》,担任学校老师。吴先生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来电咨询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由于吴先生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被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吴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此条例认定为工伤。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主办单位: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术维护: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管理科 Copyright @ 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地址:吐鲁番市示范区艾丁湖路东侧& 电话:7603007&& 邮编:838000& 新ICP备号&& E-mail:&&[后台]&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