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房屋租赁合同注意时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咨询查看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要注意什么事项?
咨询者:fz12574&|&咨询时间:
免费咨询房产法律问题:
咨询内容: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没租过房子,我想咨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如果我想和房东签合同,那么对于这个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吗?
文道全律师解答: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从两个方面为您讲解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希望这些解答能帮助您解决您的疑惑。(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3、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4、其他约定事项。(二)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主要是您在合同中要详细明确的事项,如下:1、住房用途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2、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3、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4、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5、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6、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7、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8、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购房中最大的风险,就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环节上。信息不对等是难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公证;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防止出现规定不明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的相关诉讼。因此,您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打电话咨询我,我很乐意解决您的问题。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延伸阅读:
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内容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交纳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为使承租双方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
一、签订租赁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
房产推荐内容
房产相关咨询
勤勉、尽责、严谨,我们因为专业而与众不同。专业的房产律师,您的私人律师,可信赖的人。
南京房产律师、南京房地产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房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相关咨询
房产相关案例
房产相关资讯
房产相关法规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二手房、房屋质量知识、案例查询,累计为上千个家庭解决房产纠纷!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房屋租赁合同书注意事项有什么
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2、委托出租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3、代理出租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4、租赁合同律师应当提示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5、律师应当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1)审查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调查核实其是否和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法定检测部门检测面积一致。(2)审查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特别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是否具体明确及能否拆除、改建或增设和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要求。(3)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和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一致。若不一致,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规划部门批准。(4)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不得超过二十年,审查租赁合同有无违反此规定。(5)审查和明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范围,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费、空调水电费等;审查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租赁保证金的处理。(6)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7)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人;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8)若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律师要合理提示当事人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张尽安律师
作为承租人,在拿到一个租赁合同,需要做些什么?签一个租赁合同之前,需要审查的哪些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
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里面规定了租赁合同无效的基本的一些情形。
那么合同法主要是五十二条的一些具体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也就是根据合同法的一个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确认转租人的出租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SPAN&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
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需要了解该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
四、租赁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租赁房屋尤其是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以免超出相关期限限制,导致租赁合同部分无效。
五、意向书的效力
实务中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意向书的效力: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租赁合同的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给承租方的建议: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主体是出租人亦或承租人,建议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登记备案主体及登记费用分担。
七、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陷阱防范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例如我们会建议承租人,增加这样的条款,比如:我们说的甲方(出租人),有权根据企业实际运作成本调整该房屋所在地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以维护该物业的素质及环境但此类调整必须适用于整栋物业的所有商业住户。前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8%
,且租期内每年调整次数不超过一次。甲方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后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统一调整物业管理。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维修保养义务
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可要求由出租方负责楼宇重要部位的维修和保养,例如:
a房屋的结构部分
b机械、电力、管道、空调、供暖、照明、给排水(若有)、防火和保安系统及其他设备设施
d外部墙壁、门窗、屋顶、由甲方提供的门牌、指示牌等设施
e如果出租方未能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并在租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客户服务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认为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给承租人的建议:建议承租人在审核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时,确保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不至于过高。一旦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另外,在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损失、即装修损失。(来源|法务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 - 商路通
香港商路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络推广,排名优化,网络推广,排名优化
您当前的位置: &
& 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有效期至:
最后更新:
浏览次数: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联系人齐开元(先生)&&
会员 [当前离线]
电话手机地区天津-南开
地址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
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
昨天跟大家介绍了一些在租房前期应当如何去考察房屋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需要明确以及需要注意的。我们在这里针对的是住房性租房,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姓名和住所
大家在写双方姓名的时候可以在姓名背后附上身份证号码(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某些在郊区租房的没有看到房东的身份证等证件的),房东的现有住所也需要填写,这方便出了事情以后可以联系到房东。
2、房屋的坐落、面积等情况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的地址,面积。同时,还应当将房屋内的已有设备例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物件清点好,最好以清单的方式附在合同后面,在清点完毕后双方签字确认。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也应当注明,避免以后在退房时房东以此为借口克扣你的押金。另外,还应当写明房东确保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且出租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出租的情形。房东若对房屋事实有所隐瞒而侵犯到承租人的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还可以约定,房东在出租后应当更换门锁,否则因为以前的门锁导致的任何房屋价值的损失,租客均不负责。因为房东过错给租客造成了财物损失,房东应当赔偿。
3、租金以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每月租金为多少,并且明确租金支付方式比如通过某某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租金,通过转账方式有个好处就是承租人有凭证证明自己已经缴纳了租金。同时还应当约定租金的支付日期,通常为每月几号支付。若有拖欠租金等行为,经过出租人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子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已使用房屋的租金。
租金中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害怕房东随时涨房租,所以为了避免房东无理涨价,你可以在租金中约定,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擅自涨租金,否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这样的条款房东不接受的话,你可以约定一个涨价的比例,例如涨价空间为3%-5%。但是必须有前提条件,是因为物价等客观因素导致必须涨房租。这可以避免对方无依据的提价而你因为怕麻烦而妥协。
4、租赁期限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赁期限,租期为几年,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请注意,这两项时间一定要对应,因为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这种租房日期是两年但是前面的租期却只有一年的情形,所以这些细节不应当出现问题。
5、房屋的使用用途
约定房屋的使用用途,那么租客在租赁期限里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而产生的损害,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而且在房屋已经不具备约定的使用用途时,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房屋的维修责任
请大家注意这一项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不要口头进行补充。同时还可以约定通知对方维修的方式,比如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即可,约定维修时间,三天内还是十日内,若在此期限房东不进行维修的话,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约定房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减少多少租金等。现实中很多房东怠于维修,所以有了这样的约定就省事多了。而且应当注意的是你需要保留好证据如房屋损坏的情况以及原因、维修费用的收据,通知房东维修的证据等等;约定属于房东进行维修的范围,如房屋内已有的设备以及外部条件等。
如果不约定好维修责任的话,即使《合同法》有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但是对方辩称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所以他不承担责任,那么这样一来,吃亏的就是租客了。
7、物业服务、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的缴纳
是谁来缴纳物业费以及水电等费用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是房东负责物业,租客负责水电等一切因自己使用而产生的开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房东结清之前所欠的水电天然气等各种费用。
8、关于转租权的约定
如果你出租房屋存在不稳定性,你可能要进行转租,那么这时你就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转租条款,否则根据法律规定,你转租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可以约定转租权。
9、违约责任
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是多少,房东在违约的时候便需要支付上述违约金。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通常房东的违约情况为提前收回房子,这个时候需要要求房东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且支付违约金。如果房东因为房屋违法建造或者存在其他违法不能出租的情形的,房东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10、补充规定
这是一个空白条款,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什么意见的再填写上去,这样就避免了单方出具合同模版时可能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1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由香港商路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该企业负责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条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商务路路通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签订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