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支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综合题(6)
来源:  17:25:45 【】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经济法》综合题,帮助考生备考。
  1.甲公司(本题下称“甲”)向乙公司(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要求乙在2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20日内回复;
  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乙在未签订合同书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货款。三个月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二者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乙事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甲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为什么?
  (4)如果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乙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5)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把付款义务转移给了丙,事后将此事通知了乙,甲是否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为什么?
  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某支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1&&&   相关推荐:
       
       
文章责编:张晓1&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5:08:31)?&&( 15:05:25)?&&( 15:02:10)?&&( 14:58:22)?&&( 14:53:03)?&&( 16:18:07)
在线名师:   毕业于建筑类名校,现为北京某大学土木系教师,目前有中级职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当前位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 & 【基本案情】
&&&&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炭。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付款人民币元。建行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清偿信用证项下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确认信用证项下164998吨煤炭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所有,并对处置提单项下煤炭所获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粤东电力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蓝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但以信托收据及提单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驳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一审判决驳回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诉请的判项,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信托收据》内容是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提供担保,让与担保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而让与担保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故《信托收据》亦不应作为认定设立提单权利质押的合同依据。由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享有担保权利并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关于担保权利和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设定提单质押的权利。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确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争议焦点是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性质。在通过跟单信用证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中,因付款而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何种权利,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一直缺乏定论,众说纷纭。本案判决对提单的法律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解答,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本案判决明确了跟单信用证对应的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的具体权利取决于提单流转所依据的原因法律关系,由此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提单凭证法律属性之争。其次,本案判决将涉案《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信托收据》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结合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机制和惯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开证行对提单享有质权,切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开证行的优先受偿权。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交易的生命血液”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的重要功能。该判决通过统一裁判规则,定分止争,完善了跟单信用证交易和保障制度,有效避免了因规则缺位而给国际贸易造成的困扰,充分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破产企业拥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50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0_百度宝宝知道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经济法作业 (1)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经济法作业 (1)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设银行支行名称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