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限变更,应将审限三证合一银行变更手续续依法应送达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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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之研究
&&发布时间: 20:32:37
  一、延长和扣除审限问题之提出
   审限,是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受理到宣告判决的最长期间。审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和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被告人免受长期未决羁押,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诉讼数量与案件类型将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件积压也会相应增长。故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监控,将会有效提升了案件审判质效,但具体实务工作中,审限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就延长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进行探讨,并结合锡盟法院的实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锡盟法院2008年以来延长和扣除审限问题的基本情况
   2008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08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65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221件;刑事结案562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92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85件。
   2009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5697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00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10件;刑事结案564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97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0件。
   2010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369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333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89件;刑事结案624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87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112件;
    2011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650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226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931件;刑事结案833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58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76件。
    2012年锡盟两级法院民事结案4219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50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679件;刑事结案490件,其中延长审限案件18件,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案件36件。
    从以上数字来看,锡盟法院延长审限案件相对较少,扣除审限案件则相对较多,刑事案件较少,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扣除审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公告、鉴定等原因。2012年全盟绩效考核中对于“审限内结案”这一指标增加了考核力度。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理由填写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了案件延长和审限扣除的各种情形,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案件审限变更的情形不符合规定:有的符合审限中止的情形,但承办人却申请了审限扣除;个别承办人因为案件审限即将到期,往往以“疑难复杂”为名扣除审限,或者随意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个别承办人无法找到合适理由时,就将审限变更的理由仅仅填写为“其他情形”,不注明具体原因。
    (二)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规范。
    审限变更现我盟法院只有延长审限时,审判人员提交审批手续,由庭长、分管领导层层审批后予以延长。而扣除审限这方面还存在不规范情况,基本上由承办人自己掌握,无庭长或分管院长的审批;有的即使有庭长批准,对承办人的变更申请往往不严格审查,只是简单地予以签名,特别是鉴定、评估、拍卖等事由,不是由负责鉴定的司法辅助办公室负责,而是由业务庭承办人负责填报,鉴定时间起始有些出入。2012年起《锡盟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审限变更由庭长审批,重大案件必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并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审限变更的申请时间不符合规定。
    案件一旦出现法定审限变更事宜,承办人应当立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但是有的案件提出申请的时间与法定事由出现的时间不一致;有的承办人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清,在法定变更事由发生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结案日期临近时发现有变更情形,才匆匆进行变更操作。公告案件扣除审限时有的在刚决定公告时就申请扣除,有的是在公告登出后扣除。
    (四)审限恢复不符合规定,导致隐性延长审限。
    个别承办法官对扣除审限案件的动态关注和督促较少,导致审限变更事由结束后,审限恢复不及时恢复,诱发隐性延长审限的发生。有的案件直到结案时才办理恢复,造成审限人为拉长。
    (五)审限管理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力度。
    延长和扣除审限的申请和恢复,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承办人手中,审管办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有的案件扣除审限后,承办人对案件长时间不闻不问,审管部门无法掌握实际应恢复时间,导致案件隐性超审限的产生。
    四、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 
    (一)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限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是快速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法院解决当前案多人少问题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诉状内容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但是,在当前追求案件调撤率、追求案结事了审判效果的大环境下,为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让当事人能够真正接受法院的裁判和处理,需要办案人员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和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因此,即使简单的案件,也会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或被告故意拖延的心理,让本可以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顺利审结的案件不能如期审结,法官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审理期限自然延长。但实质上这样的转化直接导致了办案时限的迟延。
    其次,由于承办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工作繁忙、出差学习等主、客观原因所致,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的规定,而转为普通程序。这一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收案数急剧上升,办案人员较少且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使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明显,有些法官因为当事人的不催不问忽略案件的期限问题,最终使案件难以在审限内结案。
  五、民事普通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分析
  在许多情况下,超审限问题往往与延长审限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现有立法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理由采取抽象表达的形式予以规定,容易导致法官理解上的失误和规避法定审限规定的行为。
  除那些案件事实繁冗,法律关系复杂,符合延长审限的法定条件需要延长审限外,实践中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延长审限: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抓得不紧,以至于承办人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至。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有的甚至是在发现已经超出审限,才急忙向领导汇报,事后补签,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或者出于为保护自己法官的想法而签字同意。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公告送达、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
  六、对我国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首先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民事审限的延长标准模糊宽泛,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外,鉴于目前民事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应在法律上明确从审限内扣除,即送达应诉、开庭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以彻底缓解送达难的问题。鉴于目前信访压力大,调解案件时化解矛盾的最好方法,因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或法庭主持调解的时间从审限内扣除,确保案件调解率。   
   另外,在延期审批标准严格明确细化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尽量简化延期审批的程序。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一般本院院长批准即可。以免给审判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限。
    (二)对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建议
  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在立法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实践中的操作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条件。
  1、严格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审批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超审限问题往往与延长审限问题有密切关联。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计划不周,抓得不紧,以至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满。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审限延期申请,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申请原因或理由。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送达公告、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而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此外,在延长审限的申请理由、庭长审查和主管院长审批上,一直存在着掌握宽松、把关不严的情况,庭长审查或主管院长审批时,有时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或审限将满的紧迫感而对已存在可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况未能查明而批准。
    2、关于理顺审限统计问题。一是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中,对发生的法定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和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向庭长报告。庭长审核后交审管办备案。审管办备案后,相应调整审限届满时间。二是办案法官提交的延长审限、扣除申请书,必须明确原审限期间,报请延长、扣除的理由,请求延长、扣除审限的具体时间。庭长审核和院长批准,同意或不同意该申请期间的,只需
批注意见;如果确定不同意该申请时间的,则需明确应当批准的具体时间。审判庭登记后交审管办登记备案。理顺审限统计问题的目的,在于协调审限统计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出现矛盾或扯皮,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七、建议
    对于管理中存在的以上问题,规治法官自由裁量权,迫在眉捷,亦须狠下功夫,提出以下建议。
    (一)分管领导、庭长谨慎审批
    业务部门庭长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好审批关:第一,必须认真审查办案法官呈报的案件情况,掌握实情、规治滥报行为,追究拖案责任;第二,坚持原则,严守标准,严格程序,杜绝弄虚作假;第三,了解当事人的感受和情绪,尊重各方的正当程序要求,不轻易下笔批准。并且业务庭长要对本部门的延长、扣除审限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到督促作用。
    (二)法官严格依法办事
    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标准严格控制,包括简转普的“案情复杂”亦应归入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并按照普通程度的标准实行管控。加强对审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对于审限管理方面的规定,各业务部门的庭长和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确保审限变更申请规范、审批手续合法、变更期限符合规定。
    (三)强化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以管理促进效率提高。
   1、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流程设置,明确审判参与人员的职责和履行期限,一方面达到审判人员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目的,一方面督促审判参与人员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诉讼行为。流程管理应当尽可能细化,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法定审限的长短,明确规定从立案到审结的各个阶段的时间和期限,如规定立案后几天内移交案卷,开庭后几天内合议,合议后几天内制作裁判文书等。为了保障流程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今年中院又重新修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加强了案件的审判效率管理。
  2、要加强审限管理和监督,建立超审限预警机制、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位一体的超审限纠防机制。包括:建立审限预警机制,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或网上预警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建立超审限解决机制,在超审限预警和通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超审限专题联席会议,了解超审限的原因和困难,通过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共同解决问题,使超审限案件在最短的期间内尽快审结。建立超审限责任追究机制,对超审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督促,对无法定理由超审限结案的审判人员予以处罚,并将超审限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促使审判人员遵循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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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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