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入参与小牛资本放贷是否合法合法吗?

高息放贷合法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区别
高息放贷合法吗
很多人因个人资质较低,无法从银行以及正规贷款机构获取贷款,而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民群体,大多没有正规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常常出现贷款无门的情况。因此,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显示出旺盛的活力。尤其今年多家银行收缩信贷额度,调高了贷款审批的门槛,民间借贷趁机水涨船高,年利率甚至高达40%~50%。同时,国内约166万户家庭高息放贷。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有相关规定吗?民间借贷合法吗?民间借贷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
其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 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融360小编提醒您,民间借贷风险较大,应当谨慎选择。
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多,但因为没有任何门槛,成为家庭信贷需求的重要解决手段。一般农村家庭大多通过亲戚朋友进行借贷,占比为75.6%。与此同时,手里有闲钱的家庭也会高息放贷,小编的亲戚也有人把钱拿出去放贷,高息放贷在农村确实不是什么新鲜事。目前国内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万元。从借贷用途分析,民间借款用途多为购置房产、工商业和农业创业项目等。
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签订相关借贷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特别是需要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时,千万不要同时出具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文件,以免在万一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房屋被出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比较近似,区分二者非常有必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此外,界定是否为合法民间借贷的一个标准是其利息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超出就不被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往往以高出银行利息4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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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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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贸易商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
  钢铁贸易商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
  钢铁贸易商因业务转型,从事的典当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在一审判决中,虽然法院判决被告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成立。二审中,被告和控方均分别继续上诉和抗诉。
  8月18日,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案件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针对一审出具的判决结果(本报曾于2013年12月予以报道《钢贸转投典当涉刑湖北联谊案一审收官》),公诉方认为&该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而被告人联谊公司则认为高利转贷罪名不成立,继续上诉。
  这次诉讼起因则是集团企业的业务拓展。2007年,湖北当地最大主营钢贸业务的民企联谊公司发起设立企业联合体联谊集团,2010年,后者旗下的成员企业因涉足典当业务,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等罪名被起诉。
  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方面提交了一组新证据。其代理律师刘立木指出,针对检方指控的涉及公司5000多万元信贷资金涉嫌用作放贷,公司方面提交了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可证明这部分资金并未挪作他用,公司的高利转贷罪行不成立。
  对此,检方认为该组证据并非原件,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但这些证据的原件早在办案机关侦查时就被带走,此前,我们申请调取原件。&被告方代理律师刘立木解释,但截至开庭时,这一请求未被满足。
  审理完毕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6组新证据&浮出&
  在一审《起诉书》中,检方认为联谊公司17.32亿元放贷本金中,有5482.94万元是银行信贷资金。联谊公司挪用上述信贷资金,通过向他人高利发放6笔贷款牟利,该部分利息收入为131.89万元,涉嫌&高利转贷&。
  在一审判决中,联谊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名成立。 日,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判决仍认定被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被判处3年缓刑3年,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2年,缓刑2年。
  高宏震等人随即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而针对这一判决,检方也提出抗诉。
  在二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理由是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此前,该公司在合营期间进行的72笔业务中,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且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办理了质押登记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条。
  检方认为,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出具对联谊公司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函,是履行金融监管行为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联谊公司高利转贷的关键证据是公司72笔业务的性质。这些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非法金融业务?
  检方认定,这些业务是未经银监会许可的非法业务。
  但联谊公司方面认为这是商务部批准的典当业务。刘立木解释,典当业务的审批一般是由商务部审批,无需银监会许可的规定。新型典当行业具有质押型典当业务。而联谊公司72笔业务中,55笔是在具备典当资质的融泰典当名义下进行,另外17笔是联谊公司与民生典当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关于公司5000多万元的信贷资金,联谊公司通过银行方面提取了4家涉案公司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作为这些新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其中,从银行出来的凭证均让银行加盖公章,但公司内部的记账凭证没有盖章,但两组凭证可以一一对应,所有信贷资金都用于钢铁主营业务上。
  但联谊公司提供的这部分证据均是电子版。检方认为,既然提交证据,应该以原件为准。针对质疑,刘立木指出,申请提取原件至开庭前未获得许可。
  不过,这些业务并非没有瑕疵,其中部分业务的抵押手续并不齐全。对此,刘立木予以承认,在典当业务中,大部分资金都是过桥贷款,大部分资金只需要3-7天,但典当业务的登记手续耗时比这个时间还长。
  刘立木还表示,《起诉书》指控的6笔具体资金往来,并不构成转贷。从每笔业务的资金分拆来看,结算中心在拨款给联谊集团旗下的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谊信永和)的当天,联谊公司在该账户自有资金余额均大于该笔调拨资金的数额,当日现金流最低也达到5000多万元。同日,结算中心资金池的资金余额远大于该笔调度资金数额,均不能认定该划拨资金为信贷资金。
  那么,典当业务的资金来自哪里?刘立木称,其中一部分是两家公司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联谊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
  公司主体之争
  联谊集团何许身份?
  检方认为,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是联谊公司为放贷谋取高额利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因而联谊公司才是放贷的主体。这两家公司从成立至出事之日,除了非法放贷没有从事其他业务。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来自联谊公司多年来的账外资金。联谊公司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主营钢铁贸易,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代理商和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
  联谊集团的全称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其成立于2002年,联谊集团是以联谊公司为主体,联合其他公司组建而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7年前后,联谊集团新增典当业务,但根据商务部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分别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融泰典当的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出资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出资1000万元。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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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个人放高利贷也犯法了。个人放贷600万获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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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贷600万获刑7年半 “高利贷”入罪引争议 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称,此案是他从事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听说的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而我国刑法一直都认为公民间的个人借贷甚至高利贷都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目前,何有仁的家属已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再审。  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  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整份判决书正文只有8页,核心是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事实认定及定罪的分析上,判决书写得比较简单。  在何有仁放高利贷事实上,判决书并没采取逐笔认定、分析的方法。法院笼统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通观整个《办法》,并没界定非法发放贷款的界限,特别是其与普通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界限不明,也直接导致现在盛行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游走于合法与犯罪之间。  申诉:应属民法调整范畴  “我们的申诉是在替何有仁喊冤,更是在捍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四川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  成安说,何有仁此前是泸州的一名建筑商人,凭借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现在法院认定其非法发放贷款的钱全部是其自有资金,没有吸收其他公众的存款,也没有银行贷款。  对于法院认定何有仁向12人的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成安也提出质疑。他说,何有仁所借的12人全部是其此前在生意上的朋友。而且,即便按照比非法经营罪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不特定公众也应该是30户以上,但何有仁只借了12人,根本算不上什么不特定公众。  而对于判决中认为何有仁没取得发放贷款的许可问题,成安觉得个人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才是对外发放贷款,个人对外借钱不用取得许可。  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  “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可以囊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我认为对&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民间的一个毒瘤。借了这些“高利贷”的企业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现在正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愈演愈烈的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一夜之间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而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外衣,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高利贷”者于法有据。  何乔:究竟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 (9月27日),何有仁之女何乔说“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钱才算是合法的。”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比他父亲还高,借款金额甚至动不动就上千万。但别人都没事,他父亲却已身陷囹圄服刑,不仅800多万资金被没收、追缴,还背负着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如果国家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她父亲是不会违反的。但这个标准,直到现在也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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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是错判。
为什么没收财产?只听说没收财产,不知道没收以后去哪里了,不管他有没有违法,这种说没收就没收的实质是个人的基本财产不能够得到保护,所以,有钱人都移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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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者以身试法,法律是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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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7 & & &
近日,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也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于欢,于欢,于此境遇,谈何有欢?好在最高检已派员调查,同一天,山东高院表态已受理上诉,山东省公安厅则称,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先哲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在法治的公正天平上,于欢也许终究会等到正义。这起事件,事关法律与天理,事关人性与人性,而如果复盘,当不能回避这三个沉重的汉字:高利贷。一切似乎因高利贷而起。据公开报道,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月息10%是什么概念?如果借债一年,利息就高达本金的1.2倍,也就是说借款100万元,一年后要还款220万元。利息如此之高,再有偿还能力的人恐怕也不敢跳入这个火坑吧?按照国家规定,合法年息上限为36%,而本案中苏银霞遭遇的年息则是120%,是合法利息上限的3倍多,这当然不正常,也不合法。高利贷杀人不见血,吃人不吐骨头。但可悲的是,借贷人明知是坑,也得往里跳。原因就在于,当事人走投无路,要纾解当前危机必须咬牙借高利贷,先渡过眼前难关再说。殊不知,其结局往往是,才别狼窝,又进虎窟,一旦“染指”高利贷,往往九死一生,再也无法回归平静了。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案例不胜枚举。比如,日前媒体报道的案例:《借4万还150万 欠债者被逼死,七旬老夫妻痛失独女还遭高利贷逼债》。至于裸条贷、套路贷所引发的悲剧,也为人熟知。该如何直面暗流汹涌甚至走上台面的高利贷?其一,能不借高利贷就不借。就像吸毒,一旦染上毒瘾就万劫不复,借高利贷也是如此,一旦“上钩”便再难全身而退,所谓的高利贷猛于虎,绝非虚言。其二,一旦不得不借高利贷,应防范其中的陷阱。以套路贷为例,放贷人套路满满,设置的陷阱让人防不胜防。如果借贷人不能跳出每一个陷阱,则危矣。其三,执法机关应该依法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放贷者。前不久,上海市公安部门曾出动两百余警力,在上海市多个区县同步开展针对高利贷的集中打击收网行动,成效显著。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弄清楚高利贷为何大行其道?高利贷有其合法生存的土壤,从古至今都未绝迹,这是因为有需求就有市场。一定程度上说,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比如它的确能满足一些人的燃眉之急。问题是,那些超出国家规定利息的高利贷还合法吗?那些为了讨债不惜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的行为也可容忍吗?那些设置陷阱把借贷者折腾得生不如死的做法也可无视吗?再以郑银霞为例,她借贷不是为了享受,而是为了发展实业。在实体经济遭遇创伤的背景中,像郑银霞那样搞实业的企业主,难道不应该获得银行的鼎力支持吗?如果不是融资难,何至于借高利贷?如果银行对她的支持度再大一些,她何至于沦落至此?当然,不是否认银行未曾向她贷过款,但是当她遭遇危机时,银行对其支持度明显不够。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考察多家银行时明确提出,金融系统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这次讲话恰在郑银霞两次向吴学占借贷期间,如果当时有银行向郑银霞伸出援手,恐怕会有多赢吧?郑银霞的企业能够良性运转,能够吸纳更多的就业岗位,当地的财税收入也会上涨。可惜,一个做实业的,却落得如此结局,令人惋惜。追踪辱母案,当然应该关注于欢的命运,还应该关注实体经济的困境,以及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高利贷不少放贷者以身试法,法律是该管管了。(文/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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