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签名在合同的反面合同有效吗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效力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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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效力的实例分析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效力的实例分析
核心提示:2009年7月,借款人张某、卜某夫妇开办的某休闲会所招聘厨师,证人秦某前去应聘被录用。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以添置设备为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但需要两名担保人。
  【案情】
  2009年7月,借款人张某、卜某夫妇开办的某休闲会所招聘厨师,证人秦某前去应聘被录用。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以添置设备为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但需要两名担保人。张某得知秦某的丈夫李某的教师身份职业符合邮政银行的要求,多次请求秦某帮忙,李某因碍于情面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日,邮政银行与借款人张某在邮政银行办公室签订了借款合同。随后,李某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栏上签了名,在邮政银行及被担保人的允许下,周某也冒充卢某签了名。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两担保人之间再无其他约定。后因张某拖欠贷款,邮政银行经多次催讨均不得归还,遂诉诸法院。
  【评析】
  在存在多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案件中,单个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否影响其他连带担保的合同效力?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邮政银行将贷款借予张某、卜某的条件是提供两名担保人,正是由于另一担保人的存在减轻了李某实在地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加强了李某投机的心理,加之李某的妻子秦某在张某单位工作,才使得李某在人为制造的假象及碍于情面的双重压力之下签订担保合同,可以说,这种假象的存在构成了对李某的欺诈环境,张某所享有的情面也有趁人之危的嫌疑,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该观点的考虑重点在于邮政银行放贷的过失是否加重了李某的担保责任。邮政银行的工作疏漏致使卢某的担保无效并不直接影响邮政银行与李某间担保合同的效力,另一担保合同的无效并未加重李某的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合同约定两担保人均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李某在签订担保合时也并未对另一担保人的身份向邮政银行提出质疑,且李某在提供担保时也未附加若另一担保无效,则自己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或根据自己的代偿能力提出保证份额要求等其他条件。李某主张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邮政银行与借款人张某、卜某夫妇串通,骗取李某提供担保,以及借款人欺诈、胁迫李某签订合同的辩驳意见,亦无证据予以佐证。再者,即便是邮政银行、债务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或是乘人之危的环境,因李某系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教师,其理应知道担保的后果,不可能因欺诈或是乘人之危环境的存在而对自己应在担保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其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用合理的方式尽量使一项合同解释成合法有效的合同也是《》一以贯之的立法宗旨。所以,双方的担保合同因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李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此亦为法院派学者的倾向性意见,在认定邮政银行与李某间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坚持贯彻“就事论事”的原则,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李某向邮政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从法律实然角度来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以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的,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又与主合同的效力捆绑在一起,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在于作为主合同的邮政银行与被担保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结合该案案情,为促成张某、卜某借款条件的成熟,邮政银行在“提供两名担保人”的条件上有所松懈,即邮政银行对于周某冒充卢某作为担保人之一签名的情况是明知的,且未予以制止,未尽自己的审核职责,其与被担保人张某串通之行为在此已昭然若揭。而该串通行为在使张某的借款得到给付后势必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至少在邮政银行未尽完全审核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或集体)承担了更大的借款将得不到归还的风险。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又因为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便成为无本之木,当属无效。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鉴于李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是想借此获得其前妻工作机会的便利,并在其承担担保责任风险的主观认识上形成民事法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过错,可在其过错范围内令其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债务。具体到该案而言,可由其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中三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
  从法律应然的角度来说,笔者以为,法官的主要任务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对疑难或僵持不下的案件借题发挥,解说法律真谛,通过诉讼产生规则,从而为人们的将来式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对于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邮政银行来说,其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更毋庸质疑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在邮政银行因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而使大量贷款无法归还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实环境下,为还原事实真相,即便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者也不能眼睁睁看着无知第三者成为法律漏洞的牺牲品。法律条文之外,我们还可寻找到某一道德理论指导裁判,当然,这一道德理论不是任凭某一法官以一已好恶信手拈来的,法官有义务检验、揭示这个道德理论及推导出来的价值原则也正是既有法制一向所秉持的原则。这个道德原则不是取之于既有法律之外,而是等待发现的、原来已含于法制之内 “法律原则”。借助这一道德理论使法律真实尽可能的接近客观真实,让真正的始作俑者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规则,让司法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拨乱反正的作用,从而为市场形成正面引导力。抛开法律固有的本质缺陷,就司法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说,裁判是一门在利益衡量中进行选择的艺术,我们不能一味迁就法律的保守规定。若一个裁判结论在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下能对社会文明起到推动作用,这个裁判便是值得肯定的。有鉴于此,笔者作出以上拙见。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艳责任编辑: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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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上的担保人签名和身份证的字不同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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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上的担保人签名和身份证的字不同合同还有效吗
河南 郑州 登封市发表时间: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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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依旧还是有效的。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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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身份证
律师回答共 1 条
1352681****
如果是本人签名是有效的。
律所: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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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贷款
担保人: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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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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