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已领合同也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能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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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工作 员工索要加班费赢官司来源:中工网分享到:  已经约定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却仍继续工作,单位也继续考勤并正常支付工资,但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员工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 案情回顾:
  王先生于日与A投资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日,王先生与B物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同日,王先生与A投资公司、B物业公司三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王先生由A投资公司调至B物业公司,原与A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
  可截至当年7月8日,A投资公司才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且当年3月至6月期间,A投资公司对王先生的出勤予以考核,并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不过,王先生认为, A投资公司未依法支付他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故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A投资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A投资公司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变更劳动关系至B物业公司名下。因此判决:被告A投资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等费用。
  ■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王先生与B物业公司及A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三方协议均有效,对三方均有约束力。所以,两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A投资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所以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马颖秋)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编辑: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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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 要回加班费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日,原告汤雪梅入职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任制造部助理,但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从未按照规定按月发放,为此,公司还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另外,原告每月要上26天班,但从未计发加班工资。日晚,被告仓库被盗,而且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但是,被告却在还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责任推卸到原告身上,并以此于日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原告赔偿5600元,在每月工资中扣除。还有,被告在替原告交纳养老保险时,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多扣了原告的工资,也就是被告自己少交了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无故罚款的行为,原告已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为此,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决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25%的补偿金;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及25%的补偿金(注:原告于日正式离职,工资被公司扣除);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被多扣的社保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都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05)第492号申诉人:汤雪梅,女,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周冲村。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地址:宝安区龙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汤雪梅诉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后,指定曾小群同志担任仲裁员独任审理,张秋健同志担任书记员记录,申诉人汤雪梅及代理人朱爱军,被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我于日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因公司无故罚款、无加班费、多扣养老保险金等,被迫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诉人未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请求裁令: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2、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3、被诉人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100元;4、被诉人支付我7月份工资差额300元,8月份被克扣的工资500元及工资差额300元,9月份工资2800元,7、8、9月加班工资1524元及前述款项25%的补偿金1356元;10月份工资2800元,日至8日的工资人民币1018元;5、被诉人退还我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6、被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诉人汤雪梅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诉人身份证、厂牌;3、员工工资表;4、银行卡详单;5、考核表;6、社保清单;7、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8、劳动监察处罚告知书;9、以申诉人的处罚罚款决定;10、国庆值班表。被诉人辩称:日由于申诉人的管理漏洞,没有认真的履行公司管理制度,让偷盗者有机可乘,导致仓库被盗事件,因此我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申诉人及其他管理者进行经济处分,对申诉人处分的金额即每月扣除500元;申诉人因不接受被诉人对其经济处分,已于日主动向被诉人申请辞职,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主动向公司辞职的,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增加过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为两个月,申诉人申请仲裁时间为2005年11月份,因此,申诉人要求7月份工资、8月份工资差额及8月份处分的金额已超时效的规定,至于申诉人9月份工资及10月份工资是其自己拒绝领取,申诉人做管理工作,无需加班,请仲裁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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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以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认为是包含加班工资的,但是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实务中出现的不同意见。
2014年1月3日在《新闻晨报》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费做出明确答复,问题是我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也没找到这个答复的全文内容。
所以,找了些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当事双方,可以作为参考(既然法院有判例“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那么律师向劳动者讲解时,最好持客观中立态度,不要给予他们太高的期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工资的,因为加班工资也属于月工资的一部分。但是这个规定是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老掉牙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条规定,虽说是对于月工资做了规定,但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第四条,只是没
有罗列加班费,至于“等货币性收入”的收入范围,没有看到进一步解释,但有法院做出的判例,没有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三、其他&&
(一)、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二)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三)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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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事后觉得补偿低想起诉索赔
核心提示:
与单位约定不要社保要补偿合法吗?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反悔吗?辞职员工向原单位追讨年休假补偿能否行得通?请看下面几则案例。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事后觉得补偿低想起诉索赔
法院:已履行的离职协议不能反悔
与单位约定不要社保要补偿合法吗?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反悔吗?辞职员工向原单位追讨年休假补偿能否行得通?请看下面几则案例。
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给补偿惹纠纷
法院:约定无效,保险必须缴纳
2012年5月,孙某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就职之初,孙某与单位谈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员工可申请不由单位上保险,而公司每月向员工发放保险补助200元。该补助是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给付的。另外,该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载明不由单位上保险等事项。
孙某说,当时自己提出不由单位上保险,要求享受单位给予的保险补助。日孙某离职,但物业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补助。孙某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与其约定的保险补助款5000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险补助,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示说:社会保险必须缴纳,且不得以补偿的方式发放给员工。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劳动者要提高保险意识,不要只图眼前利益,与用人单位约定以现金补助代替缴纳保险。事实上,这种约定不但无效,在产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给将来的补缴保险带来麻烦,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离职员工拿到补偿又起诉索赔
法院:签订解除补偿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
2005年3月,37岁的张某来到一家公司工作,岗位是裁剪工。2015年底,该公司厂址面临拆迁。公司在开会发布工厂搬迁通知时,要求公司员工对去向进行选择。
张某经过考虑,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公司给予张某一次性货币补偿27000元,其中包含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补偿。事后,张某反悔,并认为该协议书的补偿金额只是按工龄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未对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任何补偿。
于是,张某起诉要求公司给付2005年至2015年12月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工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未交养老保险补偿金、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等共计15万元。
法院认为,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张某与公司签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依约向张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某也收取了以上款项。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张某索要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应当承担签署合同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后果。
6年没休年假辞职后要求补偿
法院:部分已过时效
刘某于日到某公司工作,至日辞职。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日至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日至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700元。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起诉要求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刘某不服,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日休,那么,从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日至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说,为敦促公民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专门规定了时效制度。因此,公民知道自身权利受侵害后应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如果过了时效,将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
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应在一年内行使权利。如果员工待离职后才起诉,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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