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银行存款为10万,女方银行存款为1万,离婚时共同财产为50万,除一切过错等因素,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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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过错离婚时可以分割男方婚前财产吗
男方过错离婚时可以分割男方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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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华律师介绍
        于增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房产纠纷诉讼及非诉案件,专业办理离婚继承房产分割、分家析产、家族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先后担任多家房企和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利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诉讼领域: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对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离婚股权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离婚诉前调解、诉前取证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职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女方,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
  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女方,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陈(男)与刘某(女)于2012年12月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陈自愿将婚前的5万元存款转至刘某账户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刘某,由刘某负责家庭的全部开销。结婚不到一年,陈和刘某为家庭琐事,纠纷不断,于是找到离婚律师咨询,陈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其与刘某的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刘某返还其婚前财产5万元。
  【争议焦点】
  我方辩称,同意与陈离婚,但5万元存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消耗完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某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账户已被注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5万元系陈一方的婚前财产,陈仅将该存款交予刘某保管,故陈有权在夫妻关系结束时要求刘某返还婚前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存款交付给刘某的行为系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撤销事由,陈不得以离婚为由要求刘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5万元系陈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给刘某的行为应视为陈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陈申请法院调取刘某名下的账户已被注销,且陈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转给刘某的资金存在余额,陈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故陈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基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的请求。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于增华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5万元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5万元存款系陈的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5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陈与刘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5万元存款系陈的个人财产。
  二、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的定性
  如何定性陈婚后将存款交付给刘某的行为是本案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被告主张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将婚前存款交付给刘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陈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刘某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陈应当可以预见到刘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所以,很难让人相信陈仅要求刘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陈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5万元存款的确转移至刘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刘某处理家庭经济,陈参与了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陈极有可能会参与5万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陈自愿放弃了对5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刘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既然王、刘二人有刘某管账惯例,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故,将陈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刘某的行为视为陈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三、离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本案中,虽然5万元存款系陈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5万元消耗完毕,故陈不得再主张刘某返还5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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