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借他人后发生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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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车借给别人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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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去年底将新买的轿车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两个星期前,我父亲在我出差时将车借给了我表哥。当晚,该车被盗。我表哥不富裕,我不想向他索赔,因此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我允许的,且我不愿意要求表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理赔。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你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你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你不产生效力。再一方面,你对表哥赔偿权利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你表哥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你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救济。
首先,根据盗抢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全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无条件的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存在向车辆使用人追偿的理由,就算保险公司要追偿,也应该向偷车的人追偿,偷车贼是导致车辆被偷的责任人。
其次,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为由向车辆使用人提出追偿更是毫无道理。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理解这个条款,首先,车辆的合法驾驶员(本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你父亲将车借给你表哥,说明你表哥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车辆的驾驶权。其次,就算你表哥属于“第三者”,自始至终,他对车辆无损害的行为。车辆被盗的责任人是偷车贼。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保险理赔的行业常规。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而且其理赔后,也不能向你表哥追偿。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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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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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6d2x&|[吉林省 长春];& 1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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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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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欺骗你&应当全额赔偿&具体电话咨询&吉林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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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介绍,首先先了解一下车辆事故理赔的大致流程,做到对 如何理赔,如何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 心中有数,这样才不会忙中出乱。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大致可以分为:报案、查勘、定损与核价、递交单证等四个主要部分。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在理赔员查勘过程中,车主应积极配合理赔员的查勘照相等工作,这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做好了可以避免理赔时的麻烦被动。其次,车主在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我方应负责任、损失和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赔偿事项,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救援和修车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修理厂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车辆修理前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的话,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这些也是广大车主朋友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需要了解的一些情况,避免处理不当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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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23 &匿名提问
根据以上情况,肇事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人停车位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即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后,尚未得到赔偿部分有肇事车辆车主赔偿百分之八十。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122000元 其中1万是医疗费 2000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等11万。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b&答案补充&/b&农村户口,按照当地法院的规定,一般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赔偿二十年,超过六十岁,每多一年减一年,这样就要赔偿十年。按照青岛市标准这一项就是七万五吧,其他地区稍低一些。按照老人年龄,不可能有“被扶养人”,所以没有这项赔偿。丧葬费是六个月工资,一万多。基本就是这些。&b&答案补充&/b&按照百分之七十赔偿就是九万多吧,少数就不必那么具体了,多一些更好。既然有“双险”,最终有保险公司支付的,如果按照八十就是十万以内,全责就是十万上下。&b&答案补充&/b&哦,七十五岁,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大约四万以内。丧葬费是六个月工资,一万多元,基本就这些。少数就不必那么具体了,多一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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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法律没有禁止私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作为保证呀,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2、对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意见不允许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房屋,但是,实践中,如果被执行的房屋的价值减去债权后,仍然能够买一处房屋供债务人居住的话,也可以执行的,不过要暂时给债务人提供一处过渡性房屋罢了,费用也是债务人自己出。3、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最好考察一下,那个租赁合同到底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如果是房屋抵押以前签订的,那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得继续租给王五,但是这不影响你取得抵押物或变卖抵押物。如果是抵押登记以后租赁的,那就可以直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可以对房子剩余的价值进行抵押,但是不能买卖。参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和物权法没有禁止第二次抵押,实践中也经常那个发生,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受偿就可以了,不禁止第二次抵押。5、根据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张三是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他的配偶是共有人,他们两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公证即为有效。他的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注意一下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以及登记的其他共有人就可以了。6、起诉张三的配偶就可以了,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来偿还。如果张三的遗产以及分割的话,可以起诉各继承人。7、约定的利息过高,过高部分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可能的话,应当要求债务人不仅提供物保,还提供人保,最好不要是唯一居住的房屋,太麻烦。其他动产质押也好呀。
下面分别回答:1、私人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私人之间可以办理房产抵押借贷,但要登记。2、不能清偿债务,可以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法这样规定: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租房的最长期限是20年,30年租房协议部分无效。抵押和租赁共存的情形,担保法有规定: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不书面告知,存在过错,他要承担责任。4、还是看担保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张三的父亲说他对房子享有所有权,证据是什么?你们有协议和抵押登记手续,你只能认为房子是张三的,其他的没有根据的东西,法院也不采纳。6、要看死者的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处置了。如果他们放弃继承,就放弃了财产,你可实现债权;如果他们继承了财产也就继承了债务,你同样可实现债权。7、一定要登记抵押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债权。担保法对登记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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