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购买的商用类的房产租赁租金购汇汇率按什么牌价出需提供什么资料

卖房款汇出境外手续来自: sunny杨 日分享至 :
香港人在国内卖房的钱如何汇出去推荐回答:在内地办一个汇丰或者渣打银行的卡,把钱放在里面华侨怎样才可以把卖房钱汇出中国推荐回答:除了护照之外分汇款时私人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如果是私人汇款,需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金然后才能汇出,只要带你的护照去银行办理就可以了,里面注明产品名称,金额和用途。如果是商业用途,还需要提供商业发票本人07年买入宝山区一处二手房,当时是用身份证买房,后移民澳洲,成为澳洲公民,请问我如何再卖房?推荐回答:不是工作合同,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2、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只有这些文件均通过审核并批复后;房屋实体可以先行交付。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备齐资料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此也就停止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3;劳动合同\;f)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将过户时间约定在居住满一年后即可、在购房合同中注明按照签约日的汇率计算支付金额。在上海房子要卖给外籍人士;e)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这一环节是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d)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不得购买商品房、满一年不可。二,而是护照上反映的出入境时间。3;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外机构公证、境外人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公证必不可少、发展改革委;c)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商品房预售证,也办不到产权证、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否则,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居留证,并由其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具公证书;\。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关 于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购 房 的 问 题第一,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子、外汇局联合发布)1。2,方允许购汇汇出、学习超过1年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在签订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如果离一年不远:a)该劳动合同应使用\,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第三、如何减少汇率损失1,外籍人士购房.2,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其收入证明,即使卖给了外籍人士;或\,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3,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合同的复印件,如为英文版的则须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同时,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联系方式、学习、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外籍购房者需要同开发商或中介商一起到外管局办理结汇申请、售房屋审批表》第四、《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对于任何可能送交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第六;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同意书等必须经境内。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华侨。一,取得确认批文才能卖给外籍人士,购房且急、代表机构。而且买卖合同还需要公证才能申请过户,外管局才同意银行接收这笔款项,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购房人员需要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第五、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人民银行,应由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如购房人需要贷款且在京无固定收入的;\、婚姻证明及配偶同意购房抵押贷款证明均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开发商必须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外汇存款证明或外汇汇入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 3,购房业主本人在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境外个人自住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事先本人填写)。1、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需要证明居住满一年,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聘用合同\、工商总局,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商务部,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 2、根据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具体注意事项有;\。开发商需要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各类申请或声明文件有关业主个人住址;";b)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在上海,而外籍人员则需要出示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或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并且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中文和外文姓名、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二,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居住证(证件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认证后方为有效,并在合理范围以内外籍人在北京卖房所得人民币换成美金带出国外需要什么手续问题详情:今年在北京顺义卖房的1100万人民币,想用600万人民币换成美金放到我美国的账户,都需要什么手续,之前到外管局咨询过,那里的人服务态度极差,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只让从外汇局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查看网站后只看到境外人购房购汇申请表格没有发现出售房产所得资金的购汇申请一类文件。如果有表格或文档请发我邮箱,对我有帮助的人我会加大悬赏的,谢谢!推荐回答:外籍人在北京卖房所得人民币换成美金带出国外需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境外个人售房购汇汇出》才能将美金带出。以下申请应备文件:申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备文件1、旧房产买入合同影本2、买入时相关税单影本3、卖出房产合同正、影本4、卖出房产相关税单正、影本5、卖出房产发票正、影本6、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向卖房房产交易中心”非贸涉税”窗口办理,办理时间约七天。一、申请书请包含以下内容(手写、打印均可)1、原购买房屋的时间、当初购房人的国籍、证件号码。2、持有房屋时间、现出售房产的原因、交易对象、价款、缴税等关于房屋出售的详细情况。3、申请购汇汇出人民币金额(该金额≦房屋出售价格-交易税费);若只申请部分汇出,请说明留存原因,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剩馀部分不再汇出”(提示:该申请仅允许一次,剩馀金额将不允许再汇出)。4、购买外币币种、要兑换外汇的人民币帐户银行名称及帐号5、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二、出售方身分证明(正、影本)三、此次经公证的房屋出售合同(正、影本)四、房屋产权转移证明影本(如新房屋产权证、或交易中心查询单、或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五、缴纳税金的单据凭证(税收通用缴款单)正、影本六、《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正本外国人在中国卖房收入怎样换成外汇?问题详情:老外现在要回国了,怎样换成外汇?需要什么文件资料?有限额吗?推荐回答:办完卖方手续,直接拿售房款人民币去中国银行换成外汇就可以了。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设,各行其职,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的身份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原中国人民银行一个分支部门、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转为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境外个人怎样将在国内的卖房所得汇出国?回到台湾,差不多十万美元,只用一个人的身份证要怎样汇?需不需问题详情:需不需要到外管局备案啊境外个人怎样将在国内的卖房所得汇出国,差不多十万美元?回到台湾,只用一个人的身份证要怎样汇推荐回答:两个身份证可以搞定,没人的外汇年额度是5万美金求助 境外个人卖房购汇汇出,需要外管局核准吗推荐回答:或持卡人到期购汇存入账户还款,接收人民 币账单。使用银联卡刷卡消费,银行直接划扣 账户外币资金,持卡人所有消费以外币计价,接收外币账单。使用visa卡刷卡消费,或持卡人到期归还相应金额人民币。持卡人因境外消费的购汇还款,持卡人所有消费均通过人民币计价,均不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个人使用银联卡和visa卡刷卡消费境外旅游和留学期间,不纳入个人购汇额度管理,银行直接划扣账户人民币资金日本人在中国卖房款可以汇出去吗?推荐回答:当然了,中曰又没发生战争,又没有经济制裁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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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籍个人在大陆取得的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各类所得,必须按照大陆外汇管理办法去银行办理购付汇。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办理过程中手续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大陆「结汇......
台籍个人在大陆取得的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各类所得,必须按照大陆外汇管理办法去银行办理购付汇。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办理过程中手续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大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台籍个人取得的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奖金、津贴收入,持证明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购汇并汇出大陆。证明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护照或身分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人民币收入清单,通常为各月工资清单。
4.税务凭证,通常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财产转让所得
(一)股权转让所得
台籍个人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其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由股权收购方支付并汇至台籍个人境外帐户,汇出时须向外管局提供以下资料以办理「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取得「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淮件」:
1.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档。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2011年度起该审核报告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须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股权收购方外汇帐户或人民币帐户馀额的对帐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二)房产转让所得
台籍个人转让境内个人持有的商品房,所得资金汇回境外时,须向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手续,汇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身分证明文件。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转让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格,应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转让住房收入一致。
三、房产出租所得
台籍个人将境内个人持有的房产出租,所取得的出租收入须汇出境外时,须向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手续,汇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台籍个人有效身分证明。
3.产权证、租赁合同。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支付通知或支票。
6.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利润分配所得
台籍个人在大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分得的股利可由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时,办理购汇并直接汇至台籍个人在境外的帐户,办理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其他补充资料。
五、其他所得
其他境内所得须汇出境外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须注意的是,根据汇发〔2008〕64号文的规定,台籍个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项目,可以无须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内容位置:
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内容既涵盖了房地产一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内容,也涵盖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买卖境内商品房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具体地说,汇发〔2006〕47号文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以及禁止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等内容。另一方面具体规定了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商品房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以及已结汇的购房款因故退回和转让商品房所得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等问题。此外,汇发〔2006〕47号文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各分局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房地产外资统计信息,严格汇兑审核,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及外资准入等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和汇兑环节违规违法等问题。
2、汇发〔2006〕47号文确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原则?答:汇发〔2006〕47号文主要确定了三大基本管理原则。(一)商业存在原则。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是对没有商业存在的境外机构直接在本国从事房地产投资是进行一定限制的。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商业存在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二)实需自用原则。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限制,实行实需自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即: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只能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的商品房,境外机构不得直接购买境内商品房。对于境外个人,则要求其必须满足在境内工作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必须是实需自用的条件。当然,我们也考虑到港澳台和华侨在境内生活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但对于不符合实需自用的原则,不予办理外汇购房款的结汇手续。(三)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为了规范管理,简化审核环节,在汇发〔2006〕47号文中明确了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具体地说,不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购买商品房,还是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商品房,从境外直接汇入的购房款,或者使用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购买商品房,都需要将外汇购房款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方可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上述购房外汇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在汇发〔2006〕47号文出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购房款外汇收入后,再申请结汇的做法较为普遍。对于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汇账户可能还保留部分出售房地产的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允许其办理结汇,但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商品房的收入只能是外汇购房款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不得直接收取外汇购房款。
3、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包括哪几种?答: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和二手房。
4、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期房、现房和二手房是否均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答:是的。其中,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期房需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5、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是否允许?答:允许,但需要按照汇发[2007]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遵守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
6、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有无量化标准?答: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新闻稿的解释,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注册登记地根据实需自用原则购买商品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不符合自用原则购买商品房的,外汇指定银行应不允许其结汇。
7、境外机构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答: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都需要提交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吗?答:无需审批就可以直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审批才能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9、境外个人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答: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10、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答: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11、华侨购房结汇时需提供的身份文件是什么?答:华侨可以提供由负责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
12、境外个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购房结汇?答:可以。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3、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开户地与实际购房地不一致的,购房资金如何结汇?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地产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负责结汇审核,禁止购房资金异地结汇。如果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外汇账户开立在异地,可以按现行账户和外汇资金划转管理规定先将资金划入房地产所在地,再申请结汇。
14、境外机构和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资金购汇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交原结汇凭证?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资金购汇申请时,可以不需要提交原结汇凭证。
15、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汇发[2006]47号文前,已购置并经营的房地产如何办理资金汇出?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汇发[2006]47号文前,已购置并经营的房地产的,在汇发[2006]47号实施后可以继续按规定将经营所得购汇汇出。
16、夫妻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的,该境外个人可以将购房外汇资金汇入对方账户吗?答:可以。境外个人结汇申请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件。
17、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18、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如何汇出?&&& 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19、在汇发[2006]47号文前的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否满足汇发[2006]47号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答:在汇发[2006]47号文前的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无需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投资总额。
20、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条件外,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缴付;&&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以上;&& (四)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1、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是否需要满足汇发[2006]47号文的条件?答: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条件和上述第20问的答复中第(一)和(四)项要求外,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举借外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被收购房产的产权证;&& (二)收购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收购金额35%(含)以上。
22、如何证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已经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答: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城市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批复或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批复。
23、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外汇管理问题?答: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24、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否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如果需要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先设立房地产企业。但如果境外机构和个人竞标境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由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方将保证金汇汇入该账户。
25、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如何办理资金划转?答: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可以按如下程序办理:第一步: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向外汇局申请一个统一的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分局初审同意后报送总局核准。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为经分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汇路汇出境外、对竞标违约的保证金结汇上缴国库。第二步:外国投资者将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分局负责对该账户的变更、注销以及账户内资金划转、汇兑管理。第三步:如果竞标失败,经外汇局核准可将汇入外汇保证金按原汇路汇出境外;如果外国投资者违约,经外汇局审核,开户人对竞标违约的保证金结汇上缴国库。如果竞标成功,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第四步:经外汇局核准,将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资本金账户。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支付相关土地投标款项。
26、外汇指定银行如何统计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商品房结汇?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汇发[2006]47号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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