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劳社 2002 76号2002(76)号文件和云人社2016年15号文件是不是矛盾(除名,自动离职工人)

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及人办函[号文,被辞退公务员进入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你单位解答为不可?
李雪桥&问:
提问时间:
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及人办函[号文,被辞退公务员进入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你单位解答为不可?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根据云劳社【2002】76号文,人员因为1.被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教养;3.被开除公职;4.被除名;5.自动离职等原因,原有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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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号文件内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的通知
文件正文如下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2002年省政府确定的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现将2002年全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见附表一)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考核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实行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把扩面任务落实到县、责任到人。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号)规定的参保范围,加强扩面工作。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国有单位新增从业人员为重点,把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这次下达的扩面计划是2002年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省里将进行严格考核,并与省级下拨调剂金挂钩。因此,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各级地税部门应认真清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和参保情况,对已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要将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情况,督促未参保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核定,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三是各地应按时将扩面计划的落实情况(见附表二)上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地税局。四是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其参保,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云政发[号文件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和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企业内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要同时做好服务工作,按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原不在本地,州、市参保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可以计算为当地的扩面人数。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城镇企业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企业内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其是农民合同制职工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办理参保手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将这部分人员的情况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与这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扩面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扩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圆满完成今年扩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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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2002]71号文件内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如下
省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支付给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下同),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长期停产、未列入破产计划的省属国有企业,若自筹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支付给未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要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扩大,提出补助申请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停产、列不进破产计划;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享受 “三三”制或财政兜底政策;
&&&&(三)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定相应协议,经济补偿金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的企业。同时,企业与下岗职工正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续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已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和省级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项目中列支,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人均50 00元的标准列支。补助资金的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上述资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省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补助;要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与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所需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提供企业现状资料和依据职工名册编制的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以及企业能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数量。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状、出路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提出明确的意见;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经济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还需签署解决资金数量的意见。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给予补助的,省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使用。
&&&&六、享受补助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督促下,按照我省的有关现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工作。企业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企业现状资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证原件、工资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资料、续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以便核查。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和个人帐户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发给有关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后,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业补助经费决算。
&&&&九、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财务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终,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经费决算。
&&&&十、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至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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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2003]15号文件内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正文如下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办、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政策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认定、申办及使用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仍处于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含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稳定收入人员指当年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满8个月、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150%以上的人员,或年收入达到上述收入水平的人员。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程序。需要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由其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持下岗职工本人的《下岗证》原件和能证明其就业现状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原发放《下岗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需要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原件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就业现状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到隶属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应张榜公示核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和收入状况,并把公示结果提供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3、《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下岗失业人员持证可在就业所在地申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免费、税扶持,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小额贷款、就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扶持。有关部门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登录备查。《再就业优惠证》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的一至二月组织检审,检审合格才能继续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就业所在地参加检审。
&&&&4、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辅业转制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在审验相关资料符合规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认定证明。
&&&&三、下岗失业人员受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从业范围是:商品零售、餐饮和旅店服务、房屋维修保洁、货物搬运递送、缝补洗染、婴幼儿看护和小学生接送、日用品修理修配、家务服务、病员和孤老残看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服务等。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持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的灵活就业项目、就业时间、月收入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发给社会保险补贴。
&&&&四、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就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重大疾病住院补贴,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助。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原则上每人一次,但再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可增加培训一次。
&&&&五、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29号)的要求,抓紧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工作。对工作急需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一时难以落实到位的,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与编制、财政、民政部门研究,先行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工作,工作人员不足的可根据需要聘用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人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先期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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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云劳社函〔2002〕70号&
  最近,部分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和省直单位,在执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对日前参加工作,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职时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连续满5年、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云政发[号和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
  1、原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且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因行业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使符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未能及时衔接,导致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可按云政发[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补缴的时间截止到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个人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能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2、在属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建立了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因单位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养老保险费缴纳中断的,应由单位按中断期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已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个人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能补缴中断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问题
  按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退休的女职工,在退休时必须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并且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连续满5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职工特殊工种报请提前退休的审批。
  四、关于部分企业清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经有关部门确定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下同)、注销的企业,应一次性清缴关闭、撤销、歇业、注销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养老保险费的公式按云政发[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
附件:劳社部发〔2001〕20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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