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包装美女身份用第三方身份,也就是随便用美女的资料去开发客户,引导客户买股票的新三板,这算违法吗

底部特征新说:基金营销用美女 金融圈爱晒出国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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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2来源:证券时报
熊市的底部特征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是恐慌、绝望情绪出现,是持续缩量;有的观点更为系统,认为是股市跌破关键支撑位、上涨缺乏动力、横盘整理、人气涣散等。
熊市底部特征新说,你一定想不到,小编就晒出来,愿大家国庆一乐。五个新特征分别是:
一是私募基金通过挂牌新三板获得退出;二是公募基金经理参加非诚勿扰;三是基金公司营销广告动用公司美女;四是金融圈人士纷纷在朋友圈晒出国游九宫格。五成交量创新低,市场热点极端分散。
特征一:私募基金通过挂牌新三板获得退出
不靠谱指数:★★★☆☆
若论近期阳光私募界最火话题,莫过于各私募大佬摩拳擦掌,欲让旗下公司登陆新三板。
1月12日,达仁资管成为首家登陆新三板的阳光私募企业。
1月30日,浙江温州私募思考投资紧随其后。
7月28日,陈宏超创立的深圳私募菁英时代投资向股转系统提交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正式向新三板迈进一步。
9月7日,主业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的陕西协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标志着协和资产成为西部首家挂牌的私募基金。
9月25日,私募大佬轮掌舵的上海朱雀投资也在股转系统官网挂出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将首次迎来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的巨无霸型私募。
&我们正好股改成为股份公司,如果没有意外,很快也会挂上新三板。&深圳东方港湾投资董事长但斌在近日举办的&私募机构领航新三板论坛&上公开表示。
还有众多私募如倚天投资也表达了对新三板的向往。一时间,包容度高、门槛低的新三板成了阳光私募奔向资本市场的热门之地。
若包括股权私募在内,则更能显现私募登陆新三板的盛况&&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还有九鼎投资、中科招商、同创伟业、明石创新、硅谷天堂等。除了这些已挂牌的企业之外,还有约20家私募机构出现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开审查信息里,如美世创投 、架桥资本、合晟资产、江苏高科、中城联盟、天图投资、久银投资、浙商创投、清源投资、方富资本、富海银涛等。
不过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阳光私募潮涌新三板,主要是从募集资金、提高影响力、拓展渠道和产品等因素考虑。
对于公司计划挂牌新三板,但斌解释称,&我们希望公司有可能做到类似于伯克希尔的模式,如果是这样的模式,就必须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发展我们自己。所以如果有挂牌新三板的机会,比如我们能从20亿或30亿成长为上千亿规模的企业,有这样一个更高增长的话,我相信会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不一样的变化。&
私募基金通过挂牌新三板获得退出,是熊市底部特征?难道有这想法的人是个技术派的段子手?
特征二:公募基金经理参加非诚勿扰
不靠谱指数:★★☆☆☆
38岁QDII基金经理参加非诚勿扰,心动22岁洋妞遭拒绝!这段白描,讲的就是,江湖别号&冉公子&。
这位冉公子的一次非诚勿扰,让自己成了彻底的槽点和口水地,作为一个美股的指数基金经理,听说这位冉公子是在4月份就准确预判了两个月后A股会见顶?
这位冉公子还很自豪地表示,每个基金经理都是百万里挑一,所管理的基金收益率是24%,也就是意味着一个亿的资金,他挣了2400万。
又听说这位冉公子,开大天窗豪车戴大金表,被称为&基金界的肖邦&&
在全媒体时代,这位冉公子真真被完美地调侃了一番,其实听说,冉公子并非第一位上非诚的基金经理&
特征三:基金公司营销广告动用公司美女
不靠谱指数:★☆☆☆☆
看看&,方知基金公司真不是缺美女的地方,有粉丝如此评价:看来南方还算是个好公司。
特征四:金融圈爱晒出国游九宫格
不靠谱指数:★★★☆☆
他们不是在度假,就是在度假的路上&行情不好,基金经理又都调节心情去。
回头一看,原来只有&成交创新低&这一条,不用分析也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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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销基金企业上市中--销售量大于采购量 : 经理人分享
企业上市中--销售量大于采购量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2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于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同时销售鱼粉等原材料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销售鱼粉的原因,发行人鱼粉购销业务模式的合理性,向主要供应商销售的数量是否与采购量配比、是否存在销售量大于采购量的情况、是否真实出入库、是否存在同规格品种销售之后又采购回来的情况、销售与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向福州海汇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以前年度采购原材料的情况以及销售量大于采购量的原因,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以28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下游客户台山市徐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所持台山市福马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和定价公允性,发行人对该客户销售商品的种类、交易金额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交易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的销售信用政策,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是否一致;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货款回收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5年度前十大框架性销售客户中前五大客户2015年度实际采购数量大幅超过年度预计采购数量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一、IPO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作为利润表的排头兵,是最重要的报表项目之一,关注度极高,证监会也将其作为 IPO 的硬指标之一。相应的,收入确认政策也是重中之重。收入确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议题,一方面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政策,另一方面收入具备会计和税务双重属性,且会计与税法、不同税种法规之间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都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描述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 3 大类别,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了 9 种收入形式(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国税函[ 号),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了 7 种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下按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讨论,不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的分类口径,注重结合常见的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文不讨论建造合同收入。(一)一般商品销售收入准则明确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即风险报酬转移、不保留管理权和不实施控制、收入可靠计量、收入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并逐条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不存在不确定退货可能性、不涉及代销或回购等特殊销售形式或条件的,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生产批量产品的制造业企业为例,以下具体业务形式或环节需重点考虑:1、 销售过程中的关键文件或单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落脚在“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实务中后者主要体现为各类文件或单据,作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和进度的第一手证据,既是记录业务过程的基本单元,也是财务处理的直接依据。常见的关键文件或单据包括:年度框架合同、订单、发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1) 年度框架合同。一般商品大多为批量、频繁的交易,交易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就通用条款、交易内容、定价方式或区间、结算方式、交货及运输方式等框架性问题签订年度合作协议;(2) 订单。 在年度框架合同的基础上,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具体的单笔或短期内的集中交易以订单的方式确定具体交易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订单还具备法律属性,通过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提供订单和发票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3) 发货单。 一式多联,需经多个部门或人员经手并签字确认。常见的联次包括:存根联、销售联、门卫联、客户联、回执联、财务联,至少需经仓库主管及经办人、销售部主管及经办人、司机、门卫和客户经办人签字确认,理想状况是各部门最终保存的单据都签字齐全,尤其是财务部门纳入会计凭证中的联次。但因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实务中很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使得部分环节包括财务部收集的发货单签字不齐,尤其是司机、门卫和客户签收不齐全,造成原始凭证的瑕疵,增加检查风险;&(4) 验收单,发货至客户或客户提货时由客户签收的单据,该类单据可能有多种形式,或发货单其中的一联,或单独设计,或由客户提供;(5) 销售发票, 发票是国家控制税源的主要工具之一,首先具备税务属性;同时也具备会计属性,对交易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税额、交易双方都做了详细的记录,构成一项重要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鉴于发票的税务属性及其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了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违法获利,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不开具发票、也不按规定做无票申报,延迟或提前开具发票、与业务进度脱节,开具发票的对象并非真实交易对象,开具发票的内容、数量甚至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等,而企业的日常财务核算往往又被动的将税务放在第一位、会计放在第二位,完全以发票为收入确认依据,造成收入的完整性、截止性甚至真实性出现问题。2、 运输方式。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买方上门自提、买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上门提货、卖方送货上门、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上门、快递或邮寄;视路途和交通工具不同,国内最快当日送达、慢则数日。最谨慎的处理方式,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认定。上门自提的,以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货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可等同于发货时间;送货上门的,以买方签收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对方未签收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邮寄或快递的,以快递公司或对方确认已收到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未确认收货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上门自提以发货和对方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自然没问题,后两者将发货和验收时点严格区分、运输时间差单独作会计处理,严格执行准则但过犹不及,显得死板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于短时间内的暂时性差异没必要单独处理,但需跟踪并关注相关程序及单据的执行和签署情况;在需要对外报出财务报告时,尤其需要重视相关清单的统计和单据的收集,对于发货时间和签收时间刚好跨期且规模较大的,不能确认收入而应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中介机构核查企业提供的已发货未开票清单时,不可一刀切的全额确认收入或全部不确认,应视不同运输方式收集不同的证据,以分别做出审计认定和调整。3、 买方验收。协议一般都会约定验收条款,常见的如“买方负责验收,7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通过”,规范运作的企业一般都设计了客户签收的单据。对于批量交易的一般商品,短期内能够实施的验收只能是点数或抽检,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问题,可能产生补发或退换货,交易结果确定或产生新的交易之前,本次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客户签收作为伴随运输前后的重要程序,前已述及,最谨慎的处理方式是取得客户的签收证明方才确认收入,而对于交易频繁、时间差较短的业务和产品类型,日常财务核算中不必生搬硬套,对外报出报表时的处理同运输。4、 退货。准则中描述了三种形式的退货及其会计处理:退货时尚未确认收入的,将已确认的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退货时已确认收入成本的,当期红字冲回;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的,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会计上追溯调整报告期,税务上视汇算清缴办理情况作报告年度或退货年度的纳税调整。可见即使有退货的可能,只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也是可以确认收入的,协议中的通用退货条款(非附退回条件协议)不应构成收入确认的障碍,公司历史数据显示不存在大规模退货的,可以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关于将退货作为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准则讲解中是以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为例且金额较大,实务中对于非质量问题的、零散的、金额较小的退货可视重要性水平灵活处理,但应按准则要求关注是否存在规模较大的退货,考虑追溯调整。5、 换货。快速消费品等行业存在较为普遍的换货,系由其行业和产品特征所决定,如服装生产企业一般会给予经销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换货额度。准则中未对换货作详细阐述,按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分析,以及参照税法中关于以物易物交易应分别作为购销处理的规定,严格地讲,换货将影响原交易的收入确认,对于可预计的换货额度,该部分不应确认收入,待经销商售出后再确认或换货后重新确认。但这样的处理极为复杂,且对该等行业企业的财务处理产生较大影响。实务中换货一般不构成重复交易,即双方不为换货的部分单独结算、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但物流管理则有大量的工作,财务上虽然不涉及收入成本的冲回和重新确认,但要执行库存商品、收入及成本的明细重分类。(二)需安装的商品销售此为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交付而转移的常见业务之一,但准则讲解同时也强调,必须是“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只需经过简单组装甚至客户可自行完成的,不应构成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判断理由。该特殊处理主要适用于安装工艺及程序复杂、需经过现场调试或试生产、安装过程存在毁损风险或对操作人员构成危害等情形,如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环保设施、电梯等。上述业务类型需安装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入,除协议、发货单、发票等单据外,客户签收回执也是重要的收入确认依据之一。鉴于安装通常是除了仓库、销售、财务之外的工程部门负责,且空间跨度、时间跨度更大,较一般商品销售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础上,为财务核算提供充分的依据。但实务中通常由于客户方面的原因难以取得签收回执或类似凭据,如生产电源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企业,其客户以国家电网为主,企业处于一边倒的弱势地位,客户签收回执这类需要对方充分配合的设计往往无法得到满足。鉴于此,企业一方面应充分加强外部沟通,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的产品交接、安装交接和内部验收,除了多个部门的签字确认形成书面证据外,必要时可拍照、拍摄视频,中介机构在执行内控测试的基础上先对内部证据进行检查,再力争取得外部证据,必要时可实地走访。(三)经销商模式经销商模式广泛存在于快速消费品、建材等行业,特别是品牌知名度较低、规模不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企业。其充分利用了经销商的渠道优势,帮助企业实现快速销售和市场覆盖,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从财务核算及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 经销商的组织形式。 大多数经销商以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的形式存在,因其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而具备灵活性的优势,特定阶段和条件下为生产商做出积极贡献。但同时伴随着会计、税务、资金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政府一方面逐步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在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通过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经济。鉴于经销商的特殊性,核查和审核中关注度较高,如果挂牌企业的主要经销商均为个人,更容易引起关注和质疑,长远规划来看,企业应尽可能要求经销商成立公司、规范运作。2、 与经销商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买断和代理,前者是指经销商作为生产商的客户,双方为购销关系,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后者是指双方不存在购销关系,生产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资源,经销商只履行代理销售的职责,形式上更像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发放工资而是支付提成的雇员。显然这两种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前者构成正常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一般客户无异;后者只是一种销售渠道,真实销售对象是终端客户,不存在购销关系也就不涉及收入确认。3、 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 如果经销商的形式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即使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开设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大多仍以现金或个人卡(视同现金交易)作为主要结算手段;从生产商的角度,一方面存在为规避税收而不走公司对公账户的考虑,另一方面为方便经销商及时汇款(非工作日无法实时到账),遂开设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虽然没有法规强制规定公司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执行,但使用个人卡用于公司经营的方式显然更易对资产、收入的完整性产生影响,更容易构成监管漏洞和审计风险。证券市场核查和审核中对此关注度极高,很多的财务造假案例都有现金交易比例较高的情况,如今但凡涉及大量现金交易的行业都事实上成为 IPO 的禁区,如农业、餐饮等。2012 年度 IPO 财务专项检查时,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明确要求,“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企业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对于报告期内已发生的现金交易或个人卡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中介机构核查时,一方面应就事论事、查证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包括细节测试、调取个人卡对账单执行双向核对等方式;另一方面应延伸考虑其对销售和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函证和实地走访。现金交易特别巨大、通过核查仍无法确定风险的,应考虑延期申报。4、 支付给经销商的返利。 返利是经销商模式下的衍生政策,其基础是生产商与经销商的真实合作和交易,只要取得合法合理的原始凭证,会计和税务上都可以如实确认。但主要的障碍就在于支付返利的方式及其原始凭证,常见的支付返利的方式包括:(1) 影响下一批的交易总额和单价。 对应着收入确认中的净额法,实际上是公司将支付返利作为影响公司定价政策的因素,财务核算应当如实反映,以调整后的价格和金额确认收入。但一方面需关注因返利金额计算及支付操作的时间差导致的对不同期间损益的影响,尤其对于经销商比例较高、依赖度较大的企业,可能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等指标大幅波动而构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另一方面从证券市场核查和审核的角度,人为操作定价以控制收入、毛利率等数据或指标是大忌,难以排除盈余管理的嫌疑。(2) 作为公司费用。不对收入产生影响,基于其产生的业务基础,作为销售费用入账也没有问题,但障碍在于以何种票据入账,既有《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又有取得合法票据以税前扣除的考虑。最合理的方式是由经销商请税务机关代开服务业发票,生产商以渠道建设费等名义入账,但经销商会产生税务成本。实务中经常出现“费用和票据乱象”,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票据的合法性,但实则与公司真实的费用结构相去甚远,需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有效控制。(3) 经销商变身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或奖金。也是以不影响收入为前提的一种方式,并且基本解决了原始凭证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不是长久之计。(4) 经销商入股。 是对现代股份制公司形式的一种恰当运用,但一般不宜直接以上市或挂牌主体的股份为操作标的,而且仅限于长期合作的主要经销商,覆盖范围有限。IPO 核查时,该等持有股份的经销商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5、 经销商的存货结存和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经销商模式下的买断交易, 作为采购方的经销商的存货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本与作为销售方的生产商没有关系,但在资本市场的巨大利益驱使下,也可能成为上市主体短期内粉饰报表的手段。IPO 财务专项检查中将经销商的核查单独作为一题,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此在神州大地乃至世界各地奔命数月,新三板项目反馈意见中也频繁涉及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对于特定行业,经销商的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走访仍是必要的。(四)出口销售出口销售企业或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部分被视为“净土”,主要得益于出口报关环节百分之百纳入海关监管,又因出口退税政策而纳入税务监管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使得出口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截止性可以得到较高程度的保证。以收入为起点,企业的其他业务环节如采购、生产及整个物流循环等都具备规范运作的客观基础和主观需求,也就使得财务报表具备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资本市场上,出口销售企业向来是各家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争夺的焦点,新三板则因企业驱动力不足、运作及规范周期短、中介机构费用低等特点而在这一点上尤其显著。(五)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实物载体,前者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存在实物的交付,区别于后者“利索的交接”,通常情况下有一段时间的“提供期”,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垮月、跨年,常见于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准则中将提供劳务按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即满足 4 项条件,收入可靠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完工进度可靠确定、成本可靠计量(商品销售收入 5 条件中前 2 条改为此处第 3 条),则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和确认收入;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而是估计成本能否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或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即谨慎原则。准则将前者的收入确认方法锁定为完工百分比法,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彻底执行,保证以月为基本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都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但在实务中,一方面企业对非年度或重要对外报告时点的财务报表的精确度要求并不高,主要为应对税务;另一方面完工百分比法的执行对内部控制要求极高且需要外部环境和对象的匹配和配合,操作性并不强。我们认为未必要将二者绝对的划上等号,单笔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较小、所需时间不长的业务形式,也可以参照商品销售收入准则一次确认。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结束时并经客户确认后,交易完工进度已确认、成本已发生、按合同收取款项,满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但因提供劳务没有实物载体,也就没有发货单、或第三方托运的概念,因此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之所以准则中对“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单独规定并采用最谨慎的方法,主要系提供劳务可能持续一段时间,甚至跨年、垮月,而且不同于商品销售在销售前就已经将可能产生的质量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或已经有了确切结论,提供劳务的过程就是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质量风险并随时接受客户的监督,即使合同约定了交易总额及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仍然有可能因己方的问题无法如期收到款项。这样的规定是对谨慎原则形象而彻底的执行。建筑业是最典型的代表,大型工程的施工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虽然通常都会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合同总额和进度款,但也约定并严格执行逐月的监理报告和进度款审批,一旦产生争议甚至纠纷,使得交易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则完工百分比法失去意义。(六)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应用形式之一,旨在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计算公式: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其中,劳务总收入、劳务总成本和各期的完工进度是三项必备的已知条件,也是完工百分比法执行的必要基础。三项要素中劳务总收入最易确定,因其来自企业外部,至少有外部因素的参与并留下痕迹。通常以合同总额为准,但财务核算时要考虑主合同之外是否有补充合同,业务部门要考虑实际劳务进度及成本是否已超出主合同约定而需订立补充合同。劳务总成本显然是估计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主观估计。是否具备估计的条件,以及估计的客观性、准确性是合理执行完工百分比的核心。各期的完工进度是一组百分比数据,分母是总数量或总金额,通过双方约定或估计得出,分子是当期数量或当期金额,通过测量、统计和计算得出。准则中列举了四种方法(3+1):1、 专业测量法。 适用范围很有限, 仅针对特定的具备测量条件的行业及业务,且对测量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程度或资质有较高要求;典型的如土方工程、普通道路等;2、 工作量比例法。 适用于劳务量能够可靠估计和计量的行业及业务,最常见的是人工工时,适用于以人力为主要资源的企业;3、 成本比例法。 完工百分比法最常用的方法还是使用了财务概念的成本比例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最为灵活和具备可操作性,也最容易被监管层接受;4、 直线法。 此为兜底方法,在上述方法都不适用而又必须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情况下适用,主要针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持续提供劳务的业务。除了专业测量法带有一定的客观性外,无论工作量比例法还是成本比例法都是通过估计和计算实现,必须建立在特定的业务基础、特别是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之上。以建筑业采用成本比例法为例,首先要对分母也就是总成本进行估计,这种估计必须建立在详细且具备操作性的预算的基础上,并经甲乙丙三方(包括监理机构)确认;其次要对各期的分子也就是各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准确统计,需注意分子分母关于成本的时间口径和内容口径务必保持一致。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完工进度比例越来越大,表明离预算总额越来越接近,预期施工成果即将完成,但如果比例接近而实际进度并未接近,意味着预算主观失准或其他关于施工成果的客观条件变更,需要修改预算,修改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核,以免掉入通过人为控制完工进度比例而粉饰报表的质疑。相反直线法的核心是时间,分子分母都是客观因素,省去了很多麻烦,但适用范围毕竟有限,如常年咨询顾问等。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而言,需在财务核算之外建立与之匹配的项目台账制度,以业务项目为基本单位记录业务信息,包括对外产生的收入及收款,对内或对外产生的成本及付款;类似于商品销售企业,最好引入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以提高效率。首先需加强合同管理,对最终交易结果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实时跟踪交易进度,酌情签订补充合同并及时更新台账;其次建立以预算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为确定总额即分母,另一方面在各期按预算的工作量或成本口径执行并记录实际发生情况以确定分子;各期计算完成后应对总体计算结果即报表以及各项目阶段性计算结果作合理性分析,各项目结束后应对阶段性及最终结果作事后的合理性分析,必要时作出调整。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而言,首先核查方法适用性,包括业务本身是否适用完工百分比法,以及完工进度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否适用;其次检查项目台账的执行情况,信息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紧密跟踪实际进度,必要时对信息系统进行 IT 审计;再次要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关注,合同总成本或数量是否具备合理估计的基础,完工进度比例是否具备合理统计的基础、计算方法是否得当;此外,完工进度比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内部估计和计算的结果,但其本质是对业务进度的具体量化,中介机构需向外求证,向客户函证或访谈、实地查看甚至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要对各期各项目的计算和确认结果进行必要的复核。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完工百分比法适用于特定行业,对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甚至执行人的业务能力和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甚至依赖,稍有差池都会动摇基础、影响结果。实务中完工百分比法并不受欢迎,无论是作为第一执行人的企业,还是承担核查责任的中介机构,或是负责审核的监管层。必须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的特定行业,需做好上述工作;单笔交易规模不大、时间跨度不长的企业,优先选择提供劳务结束、结果确定后一次确认。(七)不同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上述不同业务模式为主线,简要描述不同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应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的其他具体类型不在此详述。对比可见,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也明确了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列举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一致。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明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施细则中对部分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时间进一步明确。可见增值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有别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可笼统的概括为早于或等于后两者。实务中应正视并允许上述会计准则及不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增值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于需接受严格的证券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在日常财务核算和税收申报过程中可以按照发票处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会计准则调整后的报表为基础,如果存在已发货未开票或提前及其他延迟开票的情形,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额与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有差异是合理的。证券市场主体的收入确认政策需接受证监会的严格审核,其通常不会容许简单的“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一方面是出于对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外部凭证的要求和查证更大程度上的规避舞弊风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无论产品是否需要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优先选择“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并做好相应的审查和取证工作。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规范性问题1、关于股权沿革。请:(1)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涉及外商投资的是否符合外汇、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保荐机构、律师核查2005年出资资产由陈善富等4名股东购买的相关凭证和依据,并披露取得上述资产所有权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其批复,发行人取得上述资产过程中的账务处理情况,并对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以及资本的充实性发表明确意见。(3)补充说明外部股东胡坚2013年7月入股发行人又于2014年3月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华宝投资的原因,以出资额7000万元作为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结合胡坚、华宝投资股东近5年的从业经历核查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并说明核查过程。(4)发行人2013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5)补充说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发行人副总经理刘杰、员工谢盛松、冉莲辞职原因,相关股权转让给天马投资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纠纷,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2、关于资产重组。2009年,天马有限收购厦门德百特全部股权、厦门金屿全部股权、天马饲料75%股权;2012年,天马有限收购天马饲料少数股权、收购天马彩印51%股权、收购台山福马90%股权。截至目前,发行人收购台山福马股权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补充披露厦门德百特、厦门金屿、天马饲料、天马彩印、台山福马的股权沿革和业务沿革,结合收购后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收购上述主体的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3、关于客户和供应商。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深圳市巨力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重合,交易的主要内容为鱼粉及代理买卖,鱼粉占到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的57.18%、54.2%、53.59%。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既对深圳市巨力洋实业发展、厦门国贸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鱼粉又销售鱼粉的原因,披露采购及销售价格并对比同行业公司做法说明业务模式的合理性。除已披露信息外,发行人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类似交易,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核查过程。&4、关于关联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因发生离职、股份转让、法人资格注销等情形导致关联关系消除的有十个。请(1)补充说明刘杰、陈守德、胡坚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2)请补充披露牡丹江水泥的股权及业务沿革,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补充说明天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福泉养殖、上饶市大坳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福清天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业务沿革,注销原因,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经营性资产及人员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5、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发行人向关联方穗瑞投资采购鱼粉,交易金额为231.6万元。2012年度,发行人与西龙食品、天马网络、穗瑞投资存在无息资金拆借130万、36万、359.6万。2014年12月,发行人购买天马塑料持有福清市上迳岭胶村宗地编号为2014年工业挂-08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募投项目用地。本次交易土地面积7,197平方米,转让价格评估值248.3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交易的转让款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请:(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向关联方穗瑞投资采购鱼粉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款的原因及用途,资金往来采取的形式,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并对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3)请对发行人募投项目使用地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障碍发表意见。6、关于劳务派遣及社保缴纳情况。据招股书披露,截至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总数347人,发行人及子公司天马饲料劳务派遣工人数分别为31人、15人,合计46人。&请:(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2)补充披露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及占比,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于2011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日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但发行人研发人员仅有33人,占比为9.51%,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要求。请补充披露:(1)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即将到期,并请在“风险因素”部分更新披露若资格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8、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请:(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各省市质检部门及工商部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检查不合格情况,与客户或经销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库存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重大事项提示。(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及纠纷,是否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对发行人采取的产品质量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9、发行人直销模式主要是针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客户群。同时发行人以在当地具有较高影响力、商业信誉良好、与企业的匹配度高等作为经销商选择标准,侧重于采用养殖大户作为经销商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按直销及经销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合作年限,主要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结合对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销售及其占比情况,并分析现金销售存在的原因及变动趋势;请披露发行人现金销售回款(包括POS机刷卡及个人结算卡支付)中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范现金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个人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所采用的核查方法。10、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鱼粉、淀粉类原料以及其他蛋白类原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合饲料的生产及销售,其借助专业的鱼粉贸易商(如巨力洋、厦门国贸等)渠道进行鱼粉贸易,从而合理实现鱼粉存货管理。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采用通过贸易商方式而不向境外鱼粉供应商直接采购鱼粉的原因;发行人与部分贸易商存在既有鱼粉采购业务同时又有鱼粉销售业务,请披露上述贸易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利益补偿协议,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股东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请披露发行人鱼粉、蛋白类原料及淀粉类原料采购数量的变动趋势及比例与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变动是否一致,发行人产品配方的变化对原材料各类别采购带来的影响;请披露发行人进行鱼粉贸易的具体经营策略,其根据鱼粉理化指标等各方面质量参数进行贸易的具体标准;请披露发行人采购鱼粉大量使用预付款的原因;请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对部分原材料进行期货套保是否有效,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11、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达93%以上,产品毛利率介于22%至2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生产经营模式、饲料产品结构、面对的客户市场等因素差异情况进一步分析和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结合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单位人工费用、单位制造费用等要素的变动情况按不同饲料类别进一步量化分析披露前述要素对发行人不同业务毛利率的整体影响情况;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饲料委外加工业务,若有,请说明委外加工商情况、委外加工数量及加工费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委外加工产品质量的控制是否有效;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采购、占比情况、采购产品及其存在的原因。12、发行人原材料存货构成中,鱼粉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鱼粉库存占存货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7.56%、65.98%和45.48%。各期末鱼粉存货余额及占比的波动主要系发行人不同年度的鱼粉备货策略、进口鱼粉到库时间差异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照主要原材料种类分别披露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并分析报告期各期的变动及原因;请披露原材料的保质期,并按库龄分析其构成;请会计师结合采购原材料与销售产品的价格水平、主营业务产品单位结转价值、不同类别存货单位价值及存货的核算方法等方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降低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结转价值等方式虚增利润与资产的情形;请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原材料价格变化,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13、2014年末,发行人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相比较高,主要系发行人2014年下半年采用票据结算的原料采购金额较报告期前两年同期相比较高,大部分信用证、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年末票据尚未到期结算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发行人采购规模、结算方式变化,披露发行人2014年应付票据余额较上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予以核查。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披露发行人饲料及鱼粉销售中运费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原因。1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计提资金占用费。请会计师核查并予以说明。16、请会计师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款项的计提政策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17、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关联方西龙食品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18、天马有限成立时,股东方用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认缴注册资本,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股东方获得相关机器设备的过程、购买情况,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增值较大的原因。19、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0、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2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23、关于经销商。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为39%、38%、33%。建议:请:(1)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分内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新增及退出情况。(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各报告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比。(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24、关于环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5、请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发行人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全国水产配合饲料生产企业约有3,000家,平均生产规模在5,500吨左右”“近几年,随着鳗鲡饲料供给市场的整合,近三分之二竞争力较弱的鳗鲡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关停并转,而具备高技术含量的鳗鲡配合饲料企业市场份额不断提升”“目前国外的鲑、鳟、鲽鲆类饲料系数已达1.0-1.3,其它鱼类和甲壳类品种的饲料系数也在1.5-1.8之间&&每年中国进口的鱼粉约占世界鱼粉贸易量的1/3&等引用数据来源,不具备公信力请予以删除。27、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2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四、其他问题2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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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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