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设计企业劳务收入入减免吗

  【问题】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如何确定?   【解答】  依据《》(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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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还是任职---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的税收问题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解读
作者:王冬生
& & 编者按:与非居民企业有关的三个文件的文号,恰巧都是19号,为避免混淆,先列示如下:
1、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公告&)
2、《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令&)
3、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件&)
& & 非居民企业(简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到境内企业(简称接收企业)工作,比如担任接收企业一定职务,被派遣人员到底是代表派遣企业为接收企业提供劳务,还是作为接收企业的雇员到接收企业任职? 不同的定性,决定派遣企业在境内不同的纳税义务。
& & 如果被派遣人员是代表派遣企业为接收企业提供劳务,则派遣企业可能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负有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甚至还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被派遣人员是到接收企业任职,成为接收企业的雇员,非居民企业则没有在境内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 & 本文结合对《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根据其他相关法规,详细分析以下问题:
一、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导致什么后果?
二、劳务和任职的区别
三、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工作如何判定劳务还是任职
四、19号公告对提供劳务的判定标准、参考因素和资料审核
五、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到接收企业如何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六、19号公告与国税发[2010]75号文及税收协定的关系
七、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的区别
八、如果被判定提供劳务,税收如何征管?税额如何计算?
九、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如何向境外付款?
一、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导致什么后果?
& & 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到接收企业工作,工作性质是任职还是提供劳务的问题,是怎么产生的?
& & 起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在2009年下发的《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号)。根据此函,总局发起此次调查的原因是: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为此,总局要求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上述现象开展调查。重点调查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或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 & 此通知下发后,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就产生了。一些被境外企业派遣到境内企业任职的派遣人员,其工资和社保等由境外企业垫付,境内接收企业再将境外企业代垫的费用支付出去。但由于没有法规判定这类人员到底是任职还是受雇,税企双方皆无法可依。派遣企业不想被认定为提供劳务,不希望在中国按照提供劳务缴纳所得税,而主管税务局一般也不敢按照任职处理,允许接收企业不扣税就把相关款项支付出去,但也没有依据按照提供劳务征税。导致许多接收企业无法将派遣企业代垫的工资支付出去,几年下来,未支付境外派遣企业代垫费用累计成天文数字,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税收问题。
& & 在19号公告下发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对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工作,如何判定任职还是劳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在对有关法规介绍之前,我们先从一般的道理分析劳务和任职的区别。
二、劳务和任职的区别
& & 尽管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在19号公告出台前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先从一般的道理去分析劳务和任职的区别。
& & 区别之一是有关各方的责任不同。如果被派遣人员是代表派遣企业为接收企业提供劳务,则派遣人员对派遣企业负责,派遣企业对接收企业负责。如果被派遣人员到接收企业任职,成为接受企业的雇员,则派遣企业是不用为派遣人员的工作对接收企业负责的。
& & 区别之二是有关各方的权利不同。如果是提供劳务,则派遣企业有权决定被派遣人员的人选、数量、薪酬、工作等事项。如果是任职,则由接收企业决定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工作等事项。
& & 区别之三是相关费用的性质不同。如果是提供劳务,接收企业给派遣企业支付的就是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性质的费用。如果是任职,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就是代垫的工资、社保等性质的费用。
& & 区别之四是费用的金额不同。如果接收企业支付的是派遣企业代垫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则支付的金额不应超出代垫的金额,或不应超过一定的比例。如果是劳务费,则接受企业支付的金额中应包括派遣企业的利润。
& & 区别之五是缴纳个税的收入不同。如果是任职,接收企业支付的全是派遣人员的工资或社保,接收企业除去社保之外的支出,除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免征的以外,都作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在中国纳税。如果是劳务,接受企业支付的款项中,作为工资在中国缴税的,除社保外,还有派遣企业的利润。
& &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和最近下发的19号公告中,区分劳务和任职的标准或参考因素,与常规的理解基本一致。
三、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工作如何判定劳务还是任职
& & 国家税务总局在以中新协定为蓝本对税收协定逐条解释的国税发[2010]75号文第5条第7款中,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工作,如何判定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
& & 第5条第7款规定:&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与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子公司所在国有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及协定第15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以上是如何判定任职的标准。第7款还规定了如何判定提供劳务的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可判定被派遣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1、 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2、 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
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4、母公司因派人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 & 如果上述活动使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子公司所在国可对母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 & 75号文仅限于母子公司,而且对如何界定母子公司没有给出定义,导致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尤其是非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间如何处理,更是难以操作。
四、19号公告对提供劳务的判定标准、参考因素和资料审核
& & 19号公告第1条规定了判定的标准和参考的因素,第5条规定了税务局审核的资料。
(一)提供劳务的判断标准和参考因素
& & 判定标准是:&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永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标准,只要派遣企业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承担责任和风险,考核其工作业绩,即认为是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
& &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1、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2、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3、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4、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 & 上述判定的标准和参考因素,实际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
& & 如果派遣人员是代表派遣企业为接收企业提供劳务,则派遣企业应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承担责任和风险,派遣人员的数量、薪酬及在境内的工作地点,都应由派遣企业负责。如果派遣人员是在接收企业任职,则派遣企业没有义务对接收企业负责。
& & 第一个参考因素:接收企业支付费用的性质
& & 如果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是服务费或管理费,则派遣人员在提供劳务。这里的服务费应当理解为派遣人员的活动相关的服务费,不应做扩大理解。
& & 第二、三个因素:派遣企业所得与付出
& & 派遣企业自接收企业取得的款项,如果没有全部用于被派遣人员的支出,则可能被认为是提供劳务。
& & 第四个因素:纳税标准
& & 被派遣人员如果在境内任职,则其被派遣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全额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资薪金没有全额在境内纳税,则被有可能被认为不是在接收企业任职。
& & 第五个因素: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
& & 如果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都由派遣企业确定,则很难说是在接收企业任职。
(二)不任职但也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外
& & &即使派遣企业派遣人员不是到接收企业任职,也未必就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19号公告第2条规定:&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我们理解这些活动是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非营业活动,与常设机构的判定无关。
(三)税务局审核的资料
& & 税务局在作出判断前,重点审核什么资料,审核什么内容?这也是需要纳税人关注的。税务局主要是以下资料和内容。
1、 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
2、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帐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4、接收企业是否存在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 & &税务局通过审核上述资料,发现是否存在判定提供劳务的证据。
五、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到接收企业如何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 & 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到接收企业工作,一般不想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以规避所得税等纳税义务。如何不构成常设机构?19号公告的规定,实际告诉了纳税人如何去做。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写好派遣企业与接受企业之间的合同与协议。明确派遣企业不就派遣人员的工作对接收企业负责,不对接收企业承担任何责任。接收企业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完全按照接受企业自己的员工,最好详细列举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内容。 
(二)是明确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的性质是派遣企业的代垫支出,不是管理费、服务费等被认为是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性质的款项。
(三)是证明接收企业支付给派遣企业的款项,仅限派遣企业代垫的工资和社保等全部用于派遣人员的支出,派遣企业未因派遣事项牟利。
(四)是准备好扣缴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扣缴的收入就就是支付派遣企业的款项中除社保之外的收入。
(五)是相应的帐务处理支持上述情况。
六、19号公告与国税发[2010]75号文及税收协定的关系
& & 正确理解与执行19号公告,需要明确19号公告与75号文及税收协定的关系。
(一)19号公告与75号文的关系
& & 19号公告与75号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处理不尽一致,75号文件对提供劳务的界定更严一些。到底如何处理类似问题?
& & 由于19号公告没有界定其执行范围是否仅限于非母子公司,而是对此问题的一般性规定。在税收法规的效力问题上,一直有一不成文的原则,即:后文否前文。即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在文件的法律级次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后发的文件与以前发的文件不一致,以后发文件为准。由于19号公告和75号文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非母子公司,都应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二)19号公告与税收协定的关系
& & &根据19号公告,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这是否意味着19号公告代替协定重新定义了常设机构?不应这样理解。由于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内法,因此,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还得依据相关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标准更加详细,如中国和许多国家的税收协定对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一般是活动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协定中明确有规定的劳务还得看协定。
七、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的区别
& & 在19号公告中同时出现了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有什么区别?共同点是,都是对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之一。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就有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区别是,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的非居民企业。
& & 如果派遣企业所在国没有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则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就根据中国的国内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税法第3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是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如果派遣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则按照协定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不再用机场、场所这个概念。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在中国就其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则营业利润不用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 & 当然,非居民企业即使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但是有来自中国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非经营所得,也有在中国纳税的义务。
八、如果被判定提供劳务,税收如何征管?税额如何计算?
& & 根据19号公告第3条,派遣企业如果被认为通过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则应按照《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一) 税收如何征管
& &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19号,派遣企业如果被认定是提供劳务,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完工后15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 & 境内企业向派遣企业发包劳务项目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局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 税额如何计算
& & 根据《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派遣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如果可以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不同行业的利润区间是:?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 & 派遣企业如果被认定提供劳务,除所得税外,还可能有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义务。
& & 如果是提供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论何时、何地给那个地区的接收企业提供,派遣企业都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 & 如果是提供营改增的劳务,而且是给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在试点后提供的,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试点在2013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派遣企业如果在日后提供营改增劳务,无论在哪里提供,都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 & 如果提供非营改增试点劳务,或者在试点地区试点前提供营改增劳务,派遣企业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 & 派遣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自行缴纳,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十、如何向境外付款?
& & 派遣企业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在外汇管理上,属于服务贸易。由于境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涉及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为防止非居民企业漏税,所以,一直要求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必须提交税务证明。关于此项要求最新的法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布的《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 & 根据汇发[2008]64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 &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
& & 根据国税发[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对外支付前,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证明》手续,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等资料。税务局审核同意并在《税务证明》签署意见后,才可办理款项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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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所得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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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管理问答
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问:非居民企业分哪些类型?
第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企业分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国际运输企业、营业代理人和其他;第二种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所得的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
问:不同类型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非居民企业类型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其他
20%减按10%
申报缴纳或核定
特例:指定扣缴
机构场所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需要汇算清缴
不需要汇算清缴
问: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问:非居民企业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非居民企业正常经营的,所得税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季度申报应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按次或按期进行所得税申报,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对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如果相关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税率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问: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问: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问:如何判定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华有多处承包安装工程应如何处理?
根据(86)财税协字第15号文件规定,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持续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就视同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对为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在已签订的协定中,一般都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但也有例外的处理。如中日、中法、中英协定。
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讨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企业现在也有汇算清缴的要求,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简单来说若一个项目从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个月,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
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19号令进行税务管理。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不清楚该笔租金在华是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中提出的关于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如该非居民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提供仓储租赁服务,而是委托独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则属于消极所得,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10%税率扣缴。如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租金收入,则应将租金收入作为经营利润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注册的公司(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投资分红(股息)无需在境内扣缴税款(免税收益),请问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描述的情形,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并入居民企业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问:台湾地区等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是按25%的税率交税,还是按10%的税率交税?
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再进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问:外国公司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问: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问: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答: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
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即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是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如果有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还是只有“预提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征税,还是按法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含劳务所得)都可以适用10%的税率?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问:“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请问:在签订不含税合同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否为非居民的含税所得金额?如果扣缴义务人在会计核算上将非居民不含税所得列入成本,而将自己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列入其他项费用,其在税前列支的是否也应是非居民含税所得金额?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所得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合法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其他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用语,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他所得"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就此作出规定。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什么是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从日中国政府与日本国签定第一份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起,已正式与九十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税收协定在法律效力上高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税收协定不构成对缔约国税收主权的限制;适用税收协定优惠,按“孰优”原则处理,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税率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税收协定税率,即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应向税务部门提出备案报告或审批申请,并提交和填报下列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等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需要在国内税务局办什么手续?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时,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我公司在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居民身份证是否有固定的格式,以便我们公司及时准确地办理?
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格式问题可查阅国税函[号文件。该文件列举了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可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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