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一名基层大讲堂工作计划法律服务工作讲

现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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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大丈夫言必诺,行必果,此私人之德!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为组织之规则!我们自认为专业优秀的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既使办一微小案件也需为当事人办的清楚明白!当事人所托之重有时甚至是身家性命,敢不努力尽心哉!!况現我全体法工同仁维权之大业,关乎行业生命,所托之重岂一案件所能比拟的?!因此无论同仁所托何事,皆应以举轻若重之心应之!如放弃职责,置托付之人于何地?于后继之人履行职责何益?现取消基层法律工作者辖区限代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结果如何尚未可知,此时却在建立所谓的什么协会,封官许愿!扰乱视听,制造分裂,此时如此作实非最好时机,给人以迫不及待之嫌!降低前方维权之人威望,令人质疑其动机!建议暂停此议,一心一意进行维权,威望建立,一切水到渠成,岂不美哉!此时如此强求,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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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建议有道理,凡事应三思而后行!  
  最高法违法进行辖区限代,迫使法律工作者依法进京维权,是法治的悲哀!  
  认清形势,服从大局!争取维权成功!  
  長太息以掩涕矣,哀民生之多艰!仰望太空,深邃宇宙,我者何人?何人是我?俗事萦心,难于畅怀!远方知己,同此慷慨!向各位同仁问好!晚安!  
  儿子曾不止一次的问我,  “爸爸,你是警察吗?”  我怔然回答道:“爸爸怎会是警察呀!”  我儿子接着又问道:“那你整天坐着警车出出进进的是在干啥”?  我懵然回答说:“爸干的是贴近基层、服务万家”。  我的心呀,尽管在滴血,  但表面从容算作对儿子无言的回答。  干了二十多年的基层法律服务,  领导们却一直对我们没有来得及顾暇,  工作中有人称我们为“律师”,  还有的在一旁给予打岔,  “什么呀,这是厅(庭)长”,  弄得我们别人怎么叫\\\\\\\\我们就怎么答。  维护法律的公正我们是坚强的战士,  调解纠纷时称之我们为警察,  顶风雨,冒烈日,我们一身汗水,  做勤劳人两手挥舞任鬓角沾满霜花。  二十年一棵小树已经长大,  二十年我们的青春却在无人理解中挥洒,  把人生最美好的时间留给了法律服务,  默默无言却不计名利与落差。  只是常常以为,这是我们精神的乐园,  也是我们温馨的家,  我们始终把司法行政当家看待,  可这个家为什么不把我们当成他的儿女养大?  有人会说,搞不到收入你就走吧,  我要说,这不是和谐社会的说法,  农民工都享受着党给予雨露的滋润,  我们呢,连最低的保障、最基本的保险遥遥无涯。  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的88条第二款,  更是对我们一种抹杀。  二十年来,社会的稳定我们也积极参与,  我们也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增砖添瓦,  为使人们家庭和睦我们也曾劝说到深夜,  化解矛盾使其重归于好我们会想尽一切办法,  我们是堂堂的五尺男儿,  我们都有父母妻子儿女和一个家,  我们把青春献给了基层法律服务,  为使社会和谐我们失去了好的年华,  我们与民办教师异曲同工惺惺相惜,  可他们称为老师国家已给了他们的报答,  我们原与协警同病相怜,  可国家因他们“劳苦功高”已给予安插,  乡村医生已经给予补助,  原来的兽医心里已经乐开了花,  ..........  而我们,二十年风雨人生流年似水,  低眉顺眼的工作,偷偷摸摸的为人“执法”。  我们像阳光下一群过街的流浪孩童,  直到现在也一直没给我们一个说法,  、、吴部长、洪厅长及领导们啊!  我们正在期待着你们张开圣洁的怀抱,  也亲一亲你脚下这些艰难度日的娃,  哪怕出台一个非正式的条例,  也使我们有一个依靠,有一个温暖的家!  哪怕领导们给予一句问候,  也不枉我们为法律服务付出的年华!  作者:杜运启,男,日出生,法学本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府前街。自1996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对是否越权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作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已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公布和试行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说明基层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同时涉及到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和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工作者出席法庭审判予以限制,非辖区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跨区域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对于辖区大至直辖市、省、自治区,小至乡镇、社区,对于法律工作者执业我们提倡公平竞争,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真实意志为准,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人权,尊重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打破垄断、打破不正当竞争,对此我们希望引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和焦点。  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和规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务院或者司法部予以管理同时按照法定授权予以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听证、论证会结合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出台相应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从决策程序程序上我们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是国务院各部委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施分辖区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条款应当依法予以修订。  我们希望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实施辖区管理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修改,打破区域垄断、不正当竞争的格局,认真对待基层法律工作的合理诉求,积极组织社会调查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和热点,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对是否越权出台司法解释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实施分辖区参加诉讼作出回应,依法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合法执业,为推进依法治国  
  各位同仁,今天北京的消息振奋人心!以马宾霞,王朝政,王利强等精英法工组成的维权团队方法得当,措施得力,配合默契!展现了我们法工团队的良好形象!三位同仁有勇有谋,充分体现我们法工团队做为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军的优秀素质!他们在后方黄美霞主任的配合下,谋定而动,计划周密!及时发布信息,鼓舞了全体同仁的士气!在他们的带动下,四川同仁,湖南同仁,山西同仁等纷纷进京维权!他们守纪律,讲法律,冷静,理智,为我们争取维权成功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提振了各位的维权信心!同时也一扫乱纷纷维权的乌合之众印象,使上级机关看到我们法工维权的暂新面貌!他们的维权方式是我们全体法工整体形象素质的体现!他们辛苦了,向他们表示感谢!洛阳張景明  
  认认真真,踏踏实实,谋定而后动!有步骤,有方法,这才是真正的维权之道!马宾霞会长,王朝政主任,王利强主任的工作方法正确有效!他们是我们全体同仁学习的榜样!向他们的付出和辛苦表示感谢!  
  司法部让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承担相同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多年来,法律工作者都默默无闻的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最高院违反民诉法58条规定,强行限制法律工作者执业公平和权利,和社会法制理论相悖,很多法学专家针对此解释都满怀质疑,甚至怀疑是不是打字打错了,还说是十几名专家研究决定,那么请问专家提供证明证明他们是专家了吗?!提供位于本辖区证明可以到此参与制定解释的材料了吗?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07:22:10  法制日报北京4月13日讯记者袁定波 日前,司法部、全国老龄办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要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明确服务重点。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二是要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等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三是要开展专项活动。今年10月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1次为期1个月的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题的“法治阳光温暖老龄”专项服务活动,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适应其群体特点、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四是要建设专门队伍。依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每个中心视情况安排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对集中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加强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不断提升服务老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树立和表彰一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为老服务的优良传统,展示法律服务行业的良好精神风貌。  
  最高法不懂法,出限代属违法!  
  看看法律工作者一天的工作,违法的限代不解除,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20:25:16  长子由女方方x华抚养,次子由邓x抚养,补偿对方4000元,双方都满意。女方及家属含泪送至车站,时间已是19点,无车等车,为当事人省钱不打的,打的至广东汕头要五、六百元。  这是法工七万分之一,大家同样经历过  
  服务无辖区,这是常识!辖区是指管辖的区域的意思,基层法律服务无行政职能,自然就没有其管辖的区域,哪里有需要服务的当事人,就可以为哪儿的当事人服务,这才符合市场规律!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不互相指责,不互相贬低,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思想和执业胸怀!两者应当相互配合,为国家的法治进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当事人诉讼方便而共同努力!这是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心胸狭隘,只想搞垄断诉讼的人是没有竞争力和竞争弱势的人,不足与之论道也!!  
  习君近平,中华之主席者!奋发图强,励精图志,有尧舜之德,继汉武遗风,带领中华民族  继往开来,神州大地欣欣向荣!  习君倡导依法冶国,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这一纲领性文件指示要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证员队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皆把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二者享有同等代理权,享有同等的民事法律服务市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欢欣鼓舞,以为迎来了法律服务的春天!  然,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却逆法治潮流而动,违背中央纲领性文件精神,违背立法法及上位法之规定,违背法律服务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亦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合法自愿原则,以早己废止的司法部门规章做为司法解释的依据,违法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辖区进行限制代理,全国近十万法律工作者顿感如入寒冬,彻骨奇寒!  尊敬席,全国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均是2001年通过司法部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法律服务资格的!现在普遍年令在四十岁以上,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他们崇尚法律,信仰法治!以法律执业为荣。他们大多上有老,下有小,拖家带口,以此为生。如果让他们再行参加司法考试,那么他们与哪些刚出校门的年轻学生们相比是没有竞争力的!但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能力,社会经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对社会,国情的了解却是这些考上司考的年轻人办案十年也难于比拟的!一个法律人真正的法律素养及职业思想的形成是一纸司法资格而难以形成的!它是海量的执业积累和足够的时间沉淀下来法律职业素养精华!因此最高法对他们进行辖区限制代理,对他们不公!应予取消!  席,治大国如烹小鲜,全国法律工作者深深理解您的政治理想和现实中的为难之处!您提出的四个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内扶正气,外施猛药历行反腐以治病躯,以劈雳手段行菩萨心肠,全国人民感佩之至!全体法工衷心的拥护!  然,最高法对法律工作者限代之举于国何益?!于社会稳定何益?!于审判秩序何益?!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何益?!限代就像是一个堵塞血管的毒瘤,使全身经络不能相通,与席辩证施治的治国理念背道而驰!  法者,治国之重器,理政之要义也!如任由违法乱政者任意曲解,则法之尊严何在?  尊敬的席,古有汉代缇萦上书汉文帝救父得以废恶法,传为美谈!今有洛阳張景明为全国法律工作者取消辖区限代而上书席!两者之共同目的皆是为法治进步,为国家文明富强!请席明察之,垂怜之!  席,此次上书如有不妥,皆由我一人承担,与全体法律工作者无碍!  顺祝席安康幸福,工作愉快!  在此恳请涯叔手下留情,勿删此贴,勿封此贴,全国十万法工对您深表感谢! 我 的 中 国 梦 破 灭 了  ----?? 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泣血申告  第一次听说基层法律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工)被限制代理,还是在今年二月二日的上午,我正抽空在商场购物,接到同事的一个电话:“民诉新解已经出来了,你看了没有?”我说:“还没呢,这不想买双鞋过年---”“饭碗都没了,还过什么年!”话没说完就让同事打断了。  一会儿,微信传来民诉新解内容,先看八十八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我有点蒙,如果论及注册地还好解释,但法律服务所怎么和“辖区”扯到一块去了呢?一个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哪来的行政管理职能?谁听说酒店和医院不接待外地人?虽然解释不通,意思是看明白了。今后法工的代理的当事人必须和自己有关联,不能没有限制,不能谁的案件都代。我盘算了一下,若以区为限制范围,我现在手中的案子80%无权代理了,那就意味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我将减少80%的案源。这让我打了个冷战,我甚至想到后面的场景:开庭后,对方律师质疑我的代理身份,法官支持。我尴尬的退庭,当事人向我索赔。不敢想了。  那天中午的太阳特别的亮,刺得眼睛都睁不开。  整个一下午我都坐在电脑前,手里茫然的挪动鼠标,也不知浏览些什么。  这种情绪似曾相似,十七年前也是这样。一天,单位通知我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让我到劳动局参加失业人员培训,如果去,发给你七千元创业基金,如果不去,钱不发,档案直接转到户籍所在街道。当时脑袋空了,来到石老人海边,在礁石上坐了一下午,身后的沙滩是曾经的行刑场地,我似乎感觉,自己和那些生命走向终点的人没什么两样。  委屈---我才36岁,而且是在央企工作,填的表格都是《中央干部履历表》,怎么工作说没就没了呢?惶恐---老婆也下岗,家里两个月以前就不喝大桶水了,现在我失业,回家怎么说呢?压力---上有古稀父母,下有刚上小学的孩子,这今后的日子怎么过?  很后悔当初的选择。从1982年大学毕业,干过教师、团委书记、党委秘书,26岁副处,凭着好好的公务员不做,怎么就进了外贸搞什么大进大出?其实,也是冤枉自己,这些都是组织调动,自己只有服从的份。到现在,只能自认倒霉了。  此后的一段时间,自己仍然每天上班,地点可不是办公室了。而是穿大街钻小巷的跑工地,推销一种用于采暖和管道保温的发热电缆。  直到有一天,一位曾在法院工作的朋友找我,说,他有一个亲戚想成立法律服务所,知道我有法律工作者证,想找我做合伙人。我突然感觉,这个工作可能适合我。因为,工作原因我从事过信息和法务,我的第二、第三文凭都是法律专业,1997年参加全国第一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获得了执业资格,并由此备案取得了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让我有信心的是在此之前,我已有了十年的诉讼工作经历。  有过失业经历的人,格外珍惜创业的机会,更何况这是为自己打工。就这样,我一头扎进社区,为群众进行法律讲座;调解邻里纠纷;为中小学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同学习、共成长;每年的12月4日,无论风雪交加还是雨雪交加从没缺席过。诉讼方面,从倾听开始,到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到学习、查阅、使用各种法律条文,到参加各个庭审。从合伙人干到所主任,从街道办事处到山东省司法厅各项荣誉年年有。匆匆忙忙十几年过去了,有时甚至感觉,自己就是为这个职业而生的的,上苍让你从事那么多种多样的的工作,其实就是让你下半辈子解决各种各样的事情。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将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并列成为诉讼代理人,内心激动而坚定,欢呼法工事业的春天到来了,特别随着十八大中国梦的提出,终于找到和个人光荣与梦想的契合点。  日,国务院宣布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了实行18年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我曾引以为荣的、司法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作废了。当时自我安慰,不管怎样,我还有法律工作者证,一样吃这碗饭。  可今天,离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证还没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就出炉了,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明摆着是冲着砸饭碗来的!  “人生的路啊,怎么越走越窄!”这是潘晓在1980年第十期《中国青年》杂志发表的文章,由此引发一场全国大讨论。那是刚从十年浩劫走出的人们,还带着伤痕,发出这样的感慨,不啻于是对即将到来的改革的新时代的渴望。  基于此,我带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积极的投身改革开放,听党的话,一心一意的跟党走。十几年光景,改到自己头上了。被下岗、被失业。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难,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咱是党的人,党叫下岗就下岗。  从头再来,我义无反顾。凭着热情和坚忍,我爱上了法律工作者这项工作,积极的投入社区法律建设,为中国最基层的城市贫困人们,失能的老人,远离妻子、家乡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先是被废了企业法律顾问证,今天又限制代理。我已过知天命年龄,上有九十多岁的老母,下有上大学的孩子,你让我再怎么转行?  如果说,潘晓的“人生路越走越窄”是林彪、四人帮十年浩劫造成的,那眼下我的“人生路越走越窄”是谁造成的?像我这种现实版的潘晓全国有十万之众。  从小的家国情怀、英雄主义教育,使得我们对党和政府有着一种坚定不移的相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也自豪了好长时间,尽管离自己很远,因为我曾经把青春抛掷在你寒冷的清晨的缘故,我一直为祖国的强大而自豪。  但是,当个人的职业之路每每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矛盾时,你说我是质疑党和政府呢?还是质疑那些个拉大旗作虎皮的人呢?早就听说过有老虎,也见识过苍蝇。但当真的家里搜出成吨的的金钱,“你懂得”就不是一种调侃了,信仰塌方不是被欺骗可以解释的。那是一种钻心的痛!  法律人还是相信法律,“限代”不仅毫无法律依据且从根上讲是违法的,这在我的心里跟明镜似的。但是塌方的痛,让我鄙视这种以法律的形式,扼杀一个行业,这是吴爱英、周强等人的一大发明创造,这在共产党的历史上也算是空前绝后!恶劣程度可以与“焚书坑儒”一比,不过周强毕竟是学法之人,还懂得以“限代”遮一下羞!  法律人是执着的,你让我的执业梦破灭,就是让我的中国梦破灭!不是说不折腾了吗?必须给我说个明白,大丈夫黄泉路上不做无名鬼!  
  一个人的胸怀有多大,他的天地就有多大!互相邸毁贬低,只能两敗俱伤!携起手来方可前途光明!真正的强者是不怕竞争的,合法公平的自由竟争能够促进执业进步,提高执业素质!与律师同仁共勉!  
  法律 人应当痛哭的两则宪法笑话  关于宪法,我听到过两则真实笑话  其一,某农民因为乡镇干部的一些不合理做法而去找乡党委书记论理,乡党委书记不听,反而说该农民的不是,把这位农民给气坏了。他掏出一本《宪法》出来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乡党委书记说:“宪法,你以为是写给你的,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  其二, 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园里有一个雕塑,一本书型的宪法展开,上面托起一个地球的造型,寓意着宪法能够托起整个地球。有好事 者评价说:“宪法顶个球”。  在大笑之后,我们应当大声痛哭。  百年中国宪政,百年上下求索,百年沧桑历程。从清朝政府于日颁发《宣示预备立宪谕》到现在整整一百年,百年之前,多少前辈先贤、多少仁人志士为求国家之富强、人民之幸福,寻求宪政、法治的救国之道。百年之后,我们依然要面对宪政之不举、法治之不行的局面。百年之间,中国制订了几多宪法文本,可百年来,宪法始终是纸面上的法律,无法深入到现实生活之中。回首百年中国宪政历程,可为长叹息者有之、可为扼腕者有之、可为流涕者有之、可为痛哭者有之。  有人说宪法是人民的母亲,人民在宪法的保护之下,享受着自由、安宁和幸福。可是百年来,母亲依旧是被损害和被嘲笑的对象,于是我们不难理解,百年来,我们这个民族为何多灾多难、动荡不安了。  弹指一挥间,中国宪政走过了百年坎坷里程,下一个百年,但愿我们的子孙不再面对这样的笑话,但愿我们的人民能够真正享受宪法的所赋予的自由、安宁和幸福。  
  法律 人应当痛哭的两则宪法笑话  关于宪法,我听到过两则真实笑话  其一,某农民因为乡镇干部的一些不合理做法而去找乡党委书记论理,乡党委书记不听,反而说该农民的不是,把这位农民给气坏了。他掏出一本《宪法》出来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乡党委书记说:“宪法,你以为是写给你的,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  其二, 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园里有一个雕塑,一本书型的宪法展开,上面托起一个地球的造型,寓意着宪法能够托起整个地球。有好事 者评价说:“宪法顶个球”。  在大笑之后,我……  -----------------------------  正是有这两则笑话,真正的法律人才应当携起手来,在席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引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同仁们,任重道远,放下分歧和成见,踏踏实实的搞好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当然前提是最高法必须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给他们最大的施展空间和舞台,使他们更好的为法治建设服务!  
  法律人应当有自己的理念,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职业尊严;法律人不应当是愚蠢的人,也不应当是讲究“实惠”的投机者,更不应该是趋炎附势的龌龊之徒。  
  老协警干了14年被辞退 状告交警队维权胜诉  搜狐网  庭审现场  “我们从事交通协警工作10多年了,单位没有与我们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买过养老保险,如今,说让我们走就走。”说这话的老协警吴联江在从业的第14年被辞退了,以后该何去何从?为此,他一纸诉状将建水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老东家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等。一审建水县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判决被告方支付他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昨日,此案在红河州中院二审开庭,与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不同的是,这起案子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  老协警状告交警队维权  吴联江是建水县岔科镇人,1999年5月,30岁的他进入建水交警大队工作。2013年12月份,和他一起在建水交警队做协管员的其他12人一起接到了被辞退的“口头通知”。  对于这些老协警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为讨说法,13名老协警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水县交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们购买各种保险,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4天后,建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5名协管员与建水交警大队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7人则拿到了5至7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不再根究此事。由于赔偿金与心中的想法差距过大,去年初,吴联江一纸诉状将建水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该大队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补缴相关劳动、医疗等保险费用。随后又追加诉求,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赔偿金,同时,还要返还曾经缴纳的1000元保证金。  一审输了交警提起上诉  经过一年的司法程序,去年12月24日,建水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吴联江与建水交警大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时间超过了10年,建水交警大队应与吴联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建水交警大队没有签订合同,所以,应当对吴联江进行赔偿。因此,判决建水交警大队支付吴联江赔偿金3.6万元及两倍工资差额47295元,同时还要支付吴联江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费用17429.73元。  判决发出后建水交警大队不服判决,向红河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宣判还是要赔钱  昨日庭审中,建水交警大队提出,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有误,吴联江最先起诉时,要求购买保险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诉求经过了劳动仲裁,但其随后追加的诉求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且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应该合并审理。  吴联江的代理律师表示,增加诉求是因为他们发现建水县交警大队明确表示无法与吴联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做出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水县交警大队与吴联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是非法用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执法机构更应懂法  本案主审法官红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泽祥表示,该案是随机选取的,这个案子本身并没有多大,但影响到的人非常多,不仅仅是红河有协管员,在全省甚至在全国多个地方都有这样的人群。现在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构,更应该懂得法律,更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他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让执法机关起好依法行政的带头作用,也让一些人知道,任何单位,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记者 任锐刚 熊波)  
  本人所称的真正的法律人是指有一定的职业思想,职业理想,执业积累,执业沉淀,以公平正义为己任,以法律的科学制定和正确实施为手段,以法律秩序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为理想!凡具备此等胸怀和素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皆是真正的法律人!!!不包括哪些心胸狭隘,一心想着垄断法律服务市场只想多挣钱或凭着一纸司法资格而机械理解法律匠人!!请各自用心对比一下看看自己是否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洛阳張景明  
  各位同仁,通过几个波次的维权,全体法工展现出了优秀的专业素质,良好的团队形象和不屈不挠的坚强意志!全国法工团结一心,目标明确,诉求一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是一个值得骄傲的可喜成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维权过程中个别同仁不能审时度势,走了一些弯路。还有一些同仁素质参差不齐,胡侃乱说,信口开河,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和别人的误解!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现在维权的关键时刻,有些人不合时宜的提出不恰当的建议,实为不智也!提建议看不明白人心所向,是为不明也!因所提建议造成同仁之间矛盾与分裂从而损害维权大局是为不义也!不能看清前进的方向又不能清楚的了解目前局势,湖涂之至也!所谓会长之事本人張景明己连续反对三次,可能引起一些同仁的嫉恨,但请各位同仁扪心自问?現在是选择会长的时机吗?选的会长官方会承认吗?如不承认如何履职?!本人一向主张,维权成功,水到渠成,威信自立,岂不美哉!届时大家心里有枰,会长人选自会跃然而出!此时提会长人选除制造矛盾外,与维权成功何益?!有些人被私欲名利蒙敝了眼睛,被嫉妒狭隘玷污了心灵!难道真要用黄钟大吕迅雷疾风当头棒喝才能使你们警醒吗?!如一意孤行真愚不可及也!!若如此本人羞于你们为伍,必另劈维权蹊径!洛阳張景明  
  所谓会长就是驴子头上绑的那根胡萝卜,是为了鼓励驴子拉磨,可有些人还当真了!呵呵,蠢货  
  修天之剑若水之维权团队己经成立!欢迎大家加入!本团队之根本目的为培养真正的法律人,为取消辖区限代而依法维权!  
  @修天之剑若水
13:43:46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不互相指责,不互相贬低,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思想和执业胸怀!两者应当相互配合,为国家的法治进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当事人诉讼方便而共同努力!这是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心胸狭隘,只想搞垄断诉讼的人是没有竞争力和竞争弱势的人,不足与之论道也!!  -----------------------------  楼上之说像是在做梦。最次也需要两个一百年才有可能吧!据所知:中国律师基本上是依附于法院的吧!
  最高法借司法权来否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非常错误码的!看来依法治国的路还很长!  
  高山那边的红叶
08:47  @修天之剑若水
13:43:46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不互相指责,不互相贬低,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思想和执业胸怀!两者应当相互配合,为国家的法治进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当事人诉讼方便而共同努力!这是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心胸狭隘,只想搞垄断诉讼的人是没有竞争力和竞争弱势的人,不足与之论道也!!  -----------------------------  楼上之说像是在做梦。最次也需要两个一百年才有可能吧!据所知:中国律师基本上是依附于法院的吧!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谢谢光临本贴并留言!我们的法治建设毕竟是在进步的,请理解!  
  基层法律服务
10:45  最高人民法院(2005)5号司法解释第88条2款明显属超越职权的二次立法!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对法律立法原意的篡改!应当主动自行纠正或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给予废除此错误条款!如今司改,高法和下面法院动不动“最高解释”,你们是在真正树立“清正廉明”的“司法权威”吗?是“司法为民”吗?还是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高法、周强你们究竟想干什么?高法和律协是什么利益关系,限代恶法一出,确造就了两个“神”,你们还是否接受“中共”的领导?是党大还是周强大,是“最高解释”大还是“人大”权威大,是十万“法工”全家老小的“生存权”大,还是律协的“团体利益”大!是“当事人”自由“委托权”大,还是“高法”限代权大!  
  最高法借司法权来否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非常错误的!  
  支持楼主  
  请最高法立即取消废除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临窗看雨,读书怀人!雪夜读书至林冲夜奔需有酒助兴,江边漫步举头望月需有美人相携!.潇潇夜雨,窗边需有数杆青竹相伴!人生得如此,神仙中人矣!呵呵  
  做一个正义的法律人!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必将取消!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五一节过了,抖擞精神,继续为取消辖区限代维权!  
  自顶一下  
  诸君努力!  
  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服务的正规军,主力军,不是私生子,其执业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法律工作者们在法律服务行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应当自信面对各种风雨,不能妄自菲薄!
  支持在北京维权的全体同仁!你们辛苦了!  
  国人误读的贵族精神  我们现在大部分中国人所理解的贵族生活就是就是挥金如土、花天酒地,就是对人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实际上,这不是贵族精神,这是暴发户精神。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意识里,富与贵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但事实上这是两回事儿。富是物质的,贵是精神的。  打败拿破仑的威灵顿将军,在和拿破仑进行决战的时候,曾冒着炮火在前线观察敌情,他的参谋人员多次劝他早点撤下去,可是威灵顿就是不动,参谋人员只好问他,您万一阵亡了有什么遗言?威灵顿头也不回地说,“告诉他们,我的遗言就是像我一样站在这里。”  贵族精神,首先就意味着这个人要自制,要克己,要奉献自己,服务国家。  英国哈里王子被派到阿富汗前线,做一名机枪手。英国皇室公认为国家奉献自己、承担风险是贵族的本职,或者说是本分所在,是理所当然的。  英国二战的时候,英国国王爱德华到伦敦的贫民窟进行视察,他站在一个东倒西歪的房子门口,对里面一贫如洗的老太太说:“请问我可以进来吗?”真正的贵族是懂得尊重别人的。  日,一位83岁高龄的老人,为了拯救备受煎熬一生的灵魂,决意把所有的家产分给穷人,随后他离开自己辽阔的庄园出走了,最终像流浪汉一样死在一个荒芜的小车站……他就是俄国伟大的作家托尔斯泰。  这几位主人公尽管命运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贵族。  直到今天,英国仍然保留着贵族的爵位、封号。(中国的贵族阶层早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就整体消失了。)英国的贵族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至今,是因为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英国的老百姓普遍认为,贵族精神代表了一种尊严,一种高超的品行。  公元前1135年,英国国王亨利一世去世了,他的外甥斯蒂芬和他的外孙亨利二世都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斯蒂芬本身在英国,就捷足先登,抢先登上了王位;亨利二世听到这个消息后在欧洲大陆组织了一支雇佣军前来攻打斯蒂芬。大兵千里迢迢开到了英伦三岛一上岸,就发现钱已花光了,没粮食了。  这个时候亨利二世给对手斯蒂芬写了封求援信,说我出征准备不周,没了粮草,您能不能给我点接济,让我把这些雇佣军遣散回欧洲。斯蒂芬居然慷慨解囊,给了亨利二世一笔钱。可后来亨利二世竟然第二次发动了同样的战争来争夺王位。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忘恩负义。欧洲的贵族认为对手的宽容是理所当然的,该竞争的还是要接着竞争。所以过了几年之后,亨利二世再次率领大军,卷土重来。打败了斯蒂芬。  虽然他取得了胜利,但结果却很有意思。他和斯蒂芬签订了一个条约,就是这王位还是由斯蒂芬来做,把亨利二世立为太子,一旦斯蒂芬百年之后,由亨利二世来继承王位。  按照中国皇位争夺,非杀你全家300口不可。  在欧洲的政治中,有一个特殊传统,就是一个国王,即使是被从王位上推翻下来,也会受到必要的礼遇,这也是骑士精神的一种体现。所以在欧洲的权力斗争中,很少有像中国那种斩草除根的想法。  欧洲的贵族宁可承担养虎为患的后果也不愿意丧失自己的风度。1688年时候,威廉三世攻打詹姆斯二世。威廉三世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婿,但他觉得这个王位应该是属于自己的,所以从詹姆斯二世手中夺取了英国王位,把自己的岳父给俘虏了。他把自己的岳父关在靠近海边的一座城堡里,同时在城堡靠海那一侧给他留了一条小船。詹姆斯二世心领神会,就坐着这条小船逃到了欧洲。  第二年詹姆斯二世组织了一支雇佣军想重新夺回自己的王位。这时威廉三世正在组织和法国进行一场战争,他一看自己岳父卷土重来,不得不腾出一只手来对付自己的岳父。最后虽把詹姆斯二世打跑了,但在英法战争中却遭到惨败。  这种骑士精神实际上就是贵族精神的一部分,它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对西方人的民族性格有着长久的影响。  在美国南北战争中,南方军即将面临失败,军官中有人提议化整为零分散到老百姓家里,进入山区打游击战。但当时南军最高统帅罗伯特·李将军却不同意,他说:“战争是军人的职业,我们要是这样做,就等于把战争的责任推给了无辜的老百姓。我虽然算不上一个优秀的军人,但我绝不会同意这样做,如果能用自己的生命换来南方老百姓的安宁,我宁愿作为战争犯被处死。”而我们的档直到今天还舔脸吹嘘自己的游击战,说白了就是一群恶土匪拿百姓当人质。  他的对手是大家熟知的林肯,林肯总统同样表现出宽宏大量的贵族风度。本来他确实应该按照军法对罗伯特·李进行处置,但是他对李将军说,您也到了退休年龄了,就告老还乡吧。于是,李将军就以这种方式光荣退休,回到自己的庄园,撰写回忆录去了。  贵族精神的低调。大家都非常熟悉的比尔·盖茨,低调又慷慨,有谁知道他把他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都捐给了社会。再看我们的光标给一百元钱都恨不得贴你脸上。前者是贵族,后者更像是乞丐,因为光标给你一百元是想要回1万元的“荣誉”  在电影《泰坦尼克号》中,船即将沉没的时候,船长走进了船长室,选择了和船共存亡,这就是一种担当精神。 这是对贵族精神的最好的诠释,它告诉我们,有一种死比平凡的生更伟大。  “贵族精神”包括高贵的气质、宽厚的爱心、悲悯的情怀、清洁的精神、承担的勇气;  贵族精神的高贵之处,那就是干净,优雅,有尊严地活着。他不会为了一些眼前的现实利益,去背信弃义,去不择手段。  
  取消辖区限代需要各位同仁通力协作,共同努力!要有韧性,同仁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协商,千万不能耍个性!否则会损害全体法工同仁的维权事业!  
  浦志强涉煽动民族仇恨等被诉   16:27 分享100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志强利用信息网络,先后多次发布微博,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官方微博)  
  机新浪网  网站导航  新闻中心评论  “死磕派”律师不可自我高估   09:17 环球时报  1897  单仁平  维权律师浦志强的家属对网上人士说,浦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5月6日凌晨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一些人通过微博对浦被刑拘表示同情,这与去年许志永因同一罪名被刑拘后的网上反应差不多。  我们认为,司法问题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浦志强本人就是律师,他周围有大量可以向其提供司法援助的资源。浦曾参与了对“上访母亲”唐慧案和重庆任建宇案的成功法律维权,从道理上说,浦的自我维权应当更有条件。  让我们暂且抛开浦案本身,围绕“死磕派”律师谈一点看法。  “死磕派”律师大体都是针对“公民维权”开展活动的。整体看,他们对推动社会更加公正、对发展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做出了一份贡献。通过唐慧案、任建宇案等,社会的法治思维获得了新的角度。  与此同时,“死磕派”律师的行为方式不时突破律师行业的规范。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经常表现出激烈的政治倾向,他们的维权活动并非专注于法律手段,而是倾向于“社会化”,如动员网上舆论,支持甚至参与非法的现场活动等。  律师通常都应是法律条文主义者,严格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行事,以这个体系为唯一蓝本开展业务。但一些“死磕派”律师以质疑、修正现有法律体系为使命,他们更像是“社会活动家”和“政治积极分子”。  这使得“死磕派”律师的角色让人一言难尽,他们当中一些人对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和政治破坏力错综交织,一方面推动司法的程序正义,一方面又为实现具体诉求不择手段。他们一方面唤醒了部分人的维权意识,一方面又与民粹主义力量合流,导致舆论对司法的过度干预。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维权律师表现自我价值观的空间很大,尽管一些人公开展现反对现有权力体系的姿态,但只要他们以合法方式活动,他们的存在就实际被接受了。这当中有的“死磕派”律师自我炒作,谋取名利,整体环境也未做干预。  问题最终出在少数“死磕派”律师故意撞了法律红线。据浦志强的亲友透露,他在被刑拘前参加了一个上世纪“八九政治风波”的所谓“纪念聚会”,我们不知道那件事的细节和它与浦被刑拘之间的联系,但明眼人一看就清楚,那样的活动在中国是被禁止的,它显然就压在法律的红线上。  浦志强为“上访母亲”唐慧提供法律辩护,舆论都支持他,法院的最终判决和他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无论浦做每一件事时内心想什么,但只 要那件事是合法、正当的,大环境就鼓励了他。从以往情况看,“死磕派”律师都是在自我行为违法时,“就事论事”吃了官司。尽管他们宣称这是官方“找茬整他们”,但这种指责完全是意识形态化的,不具有司法价值。  在这个社会上,所有人都应当对法律有敬畏感。一些官员丧失这种敬畏,结果不断有人身陷囹圄。有的“死磕派”律师也从另一个方向失去对法律的敬畏,以为自己的价值观就是法,顺他们的要求行事就是法治建设,否则就是“维护专制”、“反人民”。他们在政治上有些幼稚,个人性格中还有些傲慢,这使得他们对时代潮流的看法出现偏差。  “死磕派”律师成为“异见人士”中较为活跃的群体,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的反思,但他们自己却丧失了反思的能力。这是危险的。他们必须承认自己的局限性,他们切不可以为,自己才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突破和决定性力量,这样的自我政治高估会导致行为的很多错误。▲(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  
  法律服务无怨无悔,  投身法工英雄无畏。  西装革履貌似高贵,  其实生活极其乏味。  为了生计吃苦受累,  鞍前马后终日疲惫。  为了公关就差陪睡,  点头哈腰几乎下跪。  会见调查难上加累,  取证辩护容易获罪。  日不能息夜不能寐,  法官一叫立马到位。  屁大点事不敢得罪,  一年到头不离岗位。  劳动法规统统作废,  身心交瘁无处流泪。  逢年过节家人难会,  为了揽案让人崩溃。  开发客户经常喝醉,  不伤感情只好伤胃。  工资没有还装富贵,  拉拢公关经常破费。  五毒俱全就差报废,  稍不留神就得犯罪。  每日离家愧对晚辈,  身在其中方知其味。  政府管理经常越位,  缺乏依据干预收费。  打击法工力度加倍,  保障权益态度暧昧。  身有病痛精神疲惫,  职业偏见令人崩溃。  终年奔波辛苦受罪,  舆论导向让人心碎。  不敢奢望社会地位,  全靠傻傻自我陶醉  
  写的好!呵呵!  
  顶  
  取消限代一定成功并非只是一个口号!我们有充分的自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具体维权行动和步骤、方法!有全体法工众志成城的决心!更主要的是有席依法治国的思想!从目前各地情况来看,虽暂没有取消限代,但已成功阻止了限代的漫延!因此我们是取得了成效的!现在是双方均需一个台阶而已!请广大同仁一定坚信心!洛阳张景明  
  支持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法工,公证员等如果不是制衡公权力的民间力量,那么,就无法让法律找到价值。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尹仁 52楼
12:04  我以70码的速度顶贴,能顶5米高,  --  ---------------------------  呵呵,谢谢!  
  A君是一银行信贷员,2006年贷给B君100万,A君拿到5%好处费5万(无任何抵押,别问哪是怎么贷出去的呢?SB,问银行去),B君创业失误(让女人骗了),2008年,告诉A君,100万打死还不上了。A君找到C君,贷给C君1000万,条件是接下B君的100万贷款,C君高兴承接,并支付A君50万好处费。(再问我没抵押怎么贷出去的,我要急了,问银行去,SB们)。 C君拿到贷款,置地N亩,又以地抵押,找A君贷款1亿,A君得好处100万(谁问我土地怎么抵押能贷这么多钱,我扇你,问政府去),C君大肆投资实体经济,被地方评为特殊贡献人物,其间,C君陪同当地官员考察了几乎世界各地,享受了当地所有高档场所服务(知道海外购物和高档场所都是谁消费了吗,再说中国人,我会骂你)....真是风光了几年,为中国GDP冲进世界第二,也确实贡献了其力量。 2014年,C君昂着头告诉A君,打死也还不上贷款了,A君找到D君,贷给D君10亿,条件是接下C君的所有贷款,D君高兴万分,自然也忘不了感谢A君。忘了告诉了,A君的职位也是一步一步高升的,据说刚升处级了。(谁在问我,A君怎么能这么任性,10亿无抵押也能贷,我会唾你的,经济都这样了,不刺激中国不完了)--------纯属杜撰,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什么,这种现象一坨一坨,我可没说,自己品吧。。  
  最近去各工业区转转,故事有了续集: D君企业上市,股票涨的那叫个稀里哗啦,D君成天的口头禅就是:收购,融资,再创业,互联网+,加什么呢,不知道,说是都是在会所,一般人不知道。A君最近找C君,又让其接手一个企业及其500万还不上贷款,条件和08-09年一样,A君再贷给C君1000万。 C君乐的屁颠屁颠的,B君得知消息,租了个破旧厂房,借钱将门厅和办公室装潢一新,以高科技回乡投资的名义,找A君贷款300万,这不,钱到账了,这哥们第一件事,是给一个甩过他的老情人买了一个高档次的比基尼(这是杜撰,但这钱绝对大部分将肯定用于拯救妇女同胞了)。这夜,电台连续播放银行努力发放贷款多少多少,支持了多少多少水深火热的企业云云,功德无量。 A君去澳洲了,说为党为民奉献了大半辈子,也该享受享受了,临走告诉相邻:我会回来的。 对了,A,B,C,D君是一个屯子出来的。------纯属杜撰,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呵呵,向各位同仁普及一下下某些人发财致富的手段和方法!与这些人比起来,我们法工同仁是多么的纯朴!是多么的执着!安贫乐道,职业理想和执业信仰高度统一!实是社会之中坚力量与社会之中流砥柱!仔细体会一下我们每天的工作,将会对此有更深的理解!最高法竞然对我们这个行业进行限代,实在是站在了公平正义的对立面!!洛阳張景明  
  “立法”权也应该被装进笼子里  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何必须经组织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就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以后多次修正都保持了这些规定。在司法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许可任意的公民代理诉讼,几无限制。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原以为,这是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和权利法,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理念意味着“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经人民法院许可”。这才是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取消“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真正意义。然而,新法实施以来,许多法院对该条款的实施情况是:非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人民法院不准非律师、非近亲属、非工作人员的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了。  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即取消了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既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受托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公民、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组织的推荐,就是对公民的自由签约权的粗暴干涉,这种干涉就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民主权利。  美国前总统布什有一段名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美国宪法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的规定,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立法”剥夺的。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再呼,请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顶,支持取消辖区限代!  
  各位同仁,辖区限代現之所以没有恶性漫延,是因为在你之前,有人抗议过、奋斗过、争取过、牺牲过。如果你觉得别人的不幸与你无关,那么有一天不幸发生在你身上时,也没有人会在意。我相信,唯一安全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愿意承担的社会,否则,我们都会在危险中、恐惧中苟活。  我们应当时刻记住这一真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我相信我们的祖国总有一天一定会走向自由、平等、民主、博爱、法治的现代化国家,而那些阻碍中国改革和祸害中华民族的人,他们以后一定会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在史书上遗臭万年!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因此,我们法工取消辖区限代的维权一定成功!我对此充满信心!洛阳張景明  
  支持  
  再次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每天一呼!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如果天空是黑暗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觉无力发光的,那就蜷伏于墙角。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今日再呼!请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支持  
  呼吁最高法立即取消对法律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顶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解释就是证明他妈是他妈的解释,新民诉法在代理上的规定是历史的大倒退!
  墨子曰:国有七患。  七患者何?  城郭沟池不可守而治宫室,一患也;  边(敌)国至境,四邻莫救,二患也;  先尽民力无用之功,赏赐无能之人,民力尽于无用,财宝虚于待客,三患也;  仕者持禄,游者爱佼,君修法讨臣,臣慑而不敢拂,四患也;  君自以为圣智而不问事,自以为安强而无守备,四邻谋之不知戒,五患也;  所信者不忠,所忠者不信,六患也;  畜种菽粟不足以食之,大臣不足以事之,赏赐不能喜,诛罚不能威,七患也。  翻译成白话:  1国防之患:不修国防 大兴宫殿 粉饰太平   2外交之患:大敌当前 外无盟友 孤立无援   3财政之患:分配不公 铺张浪费 穷尽民用   4内政之患:官皆谋私 修法禁言 不问大政   5君主之患:自高自大 闭门无知 坐以待毙  6团队之患:用人不当 小人当道 离心离德   7经济之患:民无食用 国无贤能 赏罚失威  
  五代十国,后蜀孟昶继位,于广政四年(公元941年)亲撰《颁令箴》24句:  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  政存三异,道在七丝,驱鸡为理,留犊为规。  宽猛得所,风俗可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  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舆是切,军国是资。  朕之爵赏,固不逾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  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尔为戒,体朕深思。  
  再次呼吁最高法立刻取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限代!!  
  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  写给那些出台辖区限代司法解释的所谓法官们!!  
  “立法”权也应该被装进笼子里  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何必须经组织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就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以后多次修正都保持了这些规定。在司法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许可任意的公民代理诉讼,几无限制。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原以为,这是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和权利法,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理念意味着“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经人民法院许可”。这才是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取消“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真正意义。然而,新法实施以来,许多法院对该条款的实施情况是:非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人民法院不准非律师、非近亲属、非工作人员的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了。  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即取消了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既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受托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公民、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组织的推荐,就是对公民的自由签约权的粗暴干涉,这种干涉就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民主权利。  美国前总统布什有一段名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美国宪法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的规定,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立法”剥夺的。此处所谓的”立法”实际是司法解释权的无限扩張!是司法机构利用其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侵犯行政权,侵犯公民权进而扩大自身机构的影响而捞取政治利益的筹码!此种欲望一旦膨胀就会自然而然的压制任何与其抗衡的力量!对法工的限代其实是司法解释权的无限膨胀,在他们看来,任何行业都应当在其权欲和规则的控之下,此等用心令人可怕,与法院仅是执行法律的机器这一初衷相去甚远!正如前述,该机构現正在造法、立法!且肆意而不受限制,此种行为比出一两起冤案更为可怕!!!  洛阳張景明  发此文的目的是为了比照辖区限代的违法性而并非是赞同公民代理  
  最高法对辖区限代的扩大解释侵犯立法权,辖区限代的具体内容侵犯行政权如果仅仅归因于所谓現行体制实属老生常谈,了无新意,但辖区限代真正出台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实在是应当认真思考!  席说,有些事情仅凭良知就能判断是非,不需多少专业知识,此语真是画龙点晴,一语中的!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之出台背景及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稍有政治敏感性均不会公然出台对抗中央文件精神的辖区限代司法解释,除非是出于故意或对立面或利益集团的私心!  抛开政治立场不谈,现实条件下出台辖区限代司法解释至少证明了現阶段司法官僚的法律职业思想的贫乏和法律素养的低下以及集团利益私心的膨胀,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权司法权界限不明且現实中无从制约,导致司法权代替了立法权,这不仅仅是体制原因造成的,而是司法官僚集团私心权欲的膨胀而故意为之!因为任何体制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均是分明的,稍具法律常识均可知哓,何况是一个法律专业官僚集团呢?!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司法权是一种限制公权力和私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力,其中包括司法权本身的不当行使。因此,司法权必需独立于行政权的影响,独立于人情因素的影响,独立于社会舆论的影响,独立于司法人员自身的感情因素的影响,只忠实于法律和事实。如果一个专业官僚集团明知其理而故意为之,那么只能说出台辖区限代的出发点是出于垄断集团利益,是故意制造矛盾!或许这个集团有更大的谋局!而可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了棋局中的牺牲品。美国宪法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的规定,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立法”剥夺的。此处所谓的”立法”实际是司法解释权的无限扩張!是司法机构利用其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侵犯行政权,侵犯公民权进而扩大自身机构的影响而捞取政治利益的筹码!此种欲望一旦膨胀就会自然而然的压制任何与其抗衡的力量!对法工的限代其实是司法解释权的无限膨胀,在他们看来,任何行业都应当在其权欲和规则的控之下,此等用心令人可怕,与法院仅是执行法律的机器这一初衷相去甚远!正如前述,该机构現正在造法、立法!且肆意而不受限制,此种行为比出一两起冤案更为可怕!!!洛阳張景明  
  法律服务工作者之歌  作者洛阳市涧西重庆路法律服务所張景明  漫漫长夜终将迎来黎明,  我们走在荊棘的路上奋勇前进!  胸怀正义、肩担责任  我们是自豪的法律人!  为了公平,为了正义  奋勇前进  我们是自豪的法律人  无所畏惧、奋勇前进、前进、前进......  洛阳張景明  是否可用请斟酌,如可用请同仁谱曲,呵呵,唱歌有利于鼓舞士气,心情愉快!  
  理论编篡出书当然是好的,理应支持!但不能因名利之心而流于形式,不能成为名利的秀场!选编的文章一定要有理论深度与思想高度,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定要因文而选人,决不可因人而选文,否则会闹笑话的!  理论编篡集我法工智慧之大成,利用的好犹如内功初成可以强身健体,但我们且不可囿限于此,还必须配合其他方式积极努力维权,比如马滨霞,王利强,李荣凯,王朝政等同仁的进京维权方式及继续积极起诉丶寄信等!只有相辅相成,才能形成合力!如果我们只如老学究般囿于一隅出书,呵呵,说不定正中司法部下怀!  另,我们维权一定要有包容之心,一定要团结,须知各种方式的维权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取消辖区限代!只是手段不同而己。  中国自古文人相轻,尤其是在我们这个行业,都是自我感觉良好,自以为了不起的人,这当然有其积极因素,可以增加我们的职业自豪感,但维权切不可如此!我们一定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团结,形成合力,才能有利于我们维权!!如果互相拆台,一盘散沙,犹如乌合之众,则个人能力再强又有何用!  因此,我建议,我们每个人都要深刻的反省内心,对照自我,该原谅的原谅,该包容的包容!放下架子,放下身段,团结一心,共同维权!!洛阳張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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