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哪个老师好中票据法 这和概念不矛盾吗???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考点复习】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概述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考点复习】票据责任概述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次债务人包括: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依让与而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自然人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一定的款式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③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④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⑤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⑥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这种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则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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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注会经济法总结注会经济法考试经验注会经济法考后感受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注会经济法目录篇一: 2016 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研究 2016 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研究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一)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概念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以下简称子企业) 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 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 追究其责任的行为。(二)企业资产损失认定 1.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2.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1)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 )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4) 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4.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种类。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四)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承担情形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知识点: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 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三)票据的分类 1. 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 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 如汇票和支票。但是, 有的汇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 2. 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1) 有的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即付”, 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2 )有的票据则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 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远期票据。(3)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四)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1. 支付职能票据记载的是金钱债权,可以替代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2. 汇兑职能异地之间需要支付金钱时, 应付款方可以签发或者转让票据给异地的收款方, 从而使票据发挥汇兑的职能, 例如, 甲公司为向异地的乙公司支付货款, 可以将一定金额交付给开户银行(X 银行),X 银行即签发一张以本行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可向 X 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请求付款。 3. 信用职能这是远期票据可以发挥的功能。例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 需要对方立即交货, 但是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于立即付款。甲公司如果签发一张 6 个月后到期的汇票给乙公司,就可以有 6 个月的时间筹措资金,其经济意义相当于获得了 6 个月的贷款。 4. 结算职能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据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必分别支付票据金额, 而可以在金额相同的范围内进行抵销, 简化了程序, 减少了费用。 5. 融资职能对于远期票据来说, 虽然票据权利人无权在到期日之前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 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从而立即获得其对价, 或者将票据权利为他人设定质押。(五)票据法的法律渊源 1. 法律《票据法》是最主要的相关法律。 2. 行政法规目前最主要的行政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4. 部门规章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六)票据法的立法精神票据法上的特殊设计,可以总结为票据法的特别立法精神——促进票据流通。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知识点: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 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三)票据的分类 1. 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 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 如汇票和支票。但是, 有的汇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 2. 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1) 有的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即付”, 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2 )有的票据则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 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远期票据。(3)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四)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1. 支付职能票据记载的是金钱债权,可以替代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2. 汇兑职能异地之间需要支付金钱时, 应付款方可以签发或者转让票据给异地的收款方, 从而使票据发挥汇兑的职能, 例如, 甲公司为向异地的乙公司支付货款, 可以将一定金额交付给开户银行(X 银行),X 银行即签发一张以本行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可向 X 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请求付款。1
内容来自淘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根据《票据法》规定,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
(1)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支票相对应的代价。
(2)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的票据持有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课程辅导:历年真题:辅导推荐:习题推荐:“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哪国人提出的?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哪国人提出的?
08-12-27 &
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莫雷利(身世和生卒年不明)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语,相距近一百年后,T.德扎米 () 在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词语。这些概念并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与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不同。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 。1906年 ,德国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了14项战争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法》,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准予“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战败后的德国,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 ,如《煤炭经济法》(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这些法规,表现为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和操纵经济,试图把实施社会化政策同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即是经济法;经济法应是法学中的一门新的学科。之后 ,经济法从德国向欧洲、日本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和日本相继接受了经济法的概念,加强了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在世界上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联邦德国通过了《货币改革后的管理及价格政策指导方针》,《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并相继颁布、修订了商务法、银行法 、票据法、标准合同法、建筑法、城市建设促进法、专利法 、商标法、财政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产法,等等。日本颁布、修订了企业法、中小企业法、金融法、证券法、贸易法、汇兑法、商工法、工业产权法、矿业能源法 、农林水产法、运输法、通讯法等名目繁多的经济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一些虽未接受经济法的概念,但在其法的体系中却包含着许多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1936年制定的《罗宾森-帕特曼法》,1950年通过的《塞勒-凯弗维尔反合并法》等有关反托拉斯的法律,基本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他与调整经济关系有关的法规,其数量更为繁多。 十月革命后,苏联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经济法规。在东欧国家中,经济法也受到重视。1989年,东欧的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后,俄国和东欧各国根据其国家性质的变化,已颁布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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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们应有长期准备与长远打算。让政府有效发挥作用,让各部门各单位有效发挥作用,让市场有效发挥作用,这是此轮积极财政政策的核心所在。 美国的次贷“飓风”,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面临着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对国内外经济形势作出判断与预测,并在立足国内外实际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财政政策决策,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基本判断 从国际角度看,当前的金融危机对各主要经济体都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冲击。受其影响,世界经济已开始告别“高增长、低通胀、贸易流量大幅增长”的黄金时期,经济增长减速、就业压力加大与贸易保护抬头使世界各国步入“多事之秋”。美国第三季度GDP增长-0.3%,剔除贸易的贡献,内需增长率是-1.43%,个人消费、房地产投资以及企业设备投资等降幅都比较大。与美国相似,欧盟经济前景堪忧,日本经济也是内忧外患,新兴市场经济体增长明显放缓。俄罗斯12月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正式登记的失业人数达130万人,实际失业人数可能高达460万人,而且拖欠工资现象也很严重。综合来看,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以及世界经济难以在短期内扭转结构性失衡,全球经济开始走向衰退,各主要经济体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被大为挤压。客观地讲,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远大于十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任何一个开放的经济体都不可能置身其外。 从国内角度看,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经济发展的外贸依存度远高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制造业规模巨大但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低端等,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出口企业困难、制造业产能过剩致使经济发展减速、失业率上升,加之近十年来形成的主要经济增长点(楼市、车市)形势也不容乐观,迫切需要政府与市场积极主动应对,共克时艰。 一个经济体如何以及何时走出危机或困境,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化解危机的“药方”是否“对症”,二是自身“机体”的综合素质。应该说,与十年前相比,我们在这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国有银行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等,为我们成功应对此次危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财政政策决策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财政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政策决策时,应具备国际视野,又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兼顾近期与中长期的不同需要,充分发挥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各项调控目标。简言之,此轮积极财政政策决策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美国何时能走出危机 金融危机对美国已不是新鲜事。从1857年至今,美国共经历了32次危机,从土地泡沫到铁路泡沫,从一个新兴产业泡沫到另一个新兴产业泡沫,一个泡沫破灭所带来的创伤总能迅速地由另一个新泡沫的兴起来修复,美国经济从一个失衡走向另一个失衡,开创出一条“创造性毁灭”之路。尽管如此,我们还应看到,美国数十次金融危机纵向联系起来呈现出一个共同的趋势,即经济周期微波化,经济周期波动变得越来越平缓。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作用的加强、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就业结构的高级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预测能力的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生产的全球化以及成熟的政府政策等因素,使得许多传统的金融和经济风险被淡化与减弱。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整体的资本化、金融化与反危机能力因金融危机而逐步得到增强。基于此,金融危机不可能一直恶化下去,但也很难走出“V”型反转之路,最大的可能是“L”型曲线,底部时间的长短取决于美国寻找到下一个新“泡沫”的时间长短。从美国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房地产市场难以在短期内复苏,新能源、生物产业的鼎盛也尚需时日。这时,比较理性的选择是“以时间换空间”,在趋于狭窄的发展空间中可能发生的国际博弈与全方位竞争势必会愈演愈烈,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外部环境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外部竞争压力也更趋强烈,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2、积极财政政策要有长远打算 1998年2月,针对亚洲金融危机蔓延之势,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一直持续到2004年,我国经济才开始进入新一轮的上升周期。7年间,除减税、收入分配、非税收入等政策调控以外,中央财政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安排国债项目资金8643亿元,拉动银行贷款和各方面配套资金等逾2万亿元。主要投向农林水利和生态建设、交通通信、城市、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农网改造,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兼顾了城乡、区域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比较妥当地处理了短期困难与中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当前,我们面临的考验比上一轮金融危机更严重,出口、消费与企业投资都受到明显削弱,培育与发展除房地产和汽车市场之外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此轮积极财政政策究竟要实行多久,恐怕不是两三年的事,我们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 3、我国财政的回旋余地有多大 当前,全社会都在热议“4万亿元投资”之事,除此之外还有扩大消费与促进出口等一系列措施,所有政策的核心无非是减收增支。处处要钱,钱从何来?财政收入毕竟是有限的,而且首先要保吃饭与稳定,其次才是建设与发展。从名义上看,我们仍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财政风险也处于可控状态之中,但从现实进一步深入考察,已存在的基层财政困难、多种变相的地方政府负债以及其他隐性的资金缺口等因素,缩小了我国财政的压力承载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出路到底在哪里?我们必须跳出常规思维,求变图新。要点在于:一是将现有的财力用在刀刃上,务求取得实效;二是千方百计地撬动社会资本;三是大力挖掘潜在财源,壮大财政基础;四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与制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五是谨慎对待地方政府发债问题,绝对不能一哄而上。 4、全面准确地理解财政政策的内涵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财政就是“收收支支”,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财政观。实际上,财政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收收支支”只是外在表现。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决策都包含着财政要素,其行为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最终的财政绩效。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理财观,即政府财政管理每个机构与个人都有责任,而且要借助法律与制度予以贯彻和落实,并基于此实现业务管理创新与财政的良性循环。如果不具备这一视野或理念,很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困难或损失。 综合上述四方面考虑,面对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们应有长期准备与长远打算,对于由此给财政带来的压力需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化解。让政府有效发挥作用,让各部门各单位有效发挥作用,让市场有效发挥作用,是此轮积极财政政策的核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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