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行以什么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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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A.统分结合;家庭承包经营 B.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C.统分分开;家庭分包经营 D.家庭分包经营;统分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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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B.中止承包合同,等王某回来以后再回复合同的履行C.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D.对王某处以罚款2A.本集体成员 B.村民委员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3A.三十年 B.三十年至七十年C.三十年至五十年 D.二十年4A.发包人 B.承包人 C.国家 D.集体经济组织5A.承包土地的名称 B.承包土地的坐落C.承包土地的面积 D.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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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学习啦【行业经济】 编辑:若木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三)明确各自为独立法人组织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的的执行机关,是自治组织的法人代表。村民自治组织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以及在自治范围内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清偿债务,所需的活动经费来自于拨款和农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村干部在代表法人从事活动时,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行为名义上属于自治组织,其效果由自治组织承担。至于是何种法人,基于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协助行政的组织,是为了减少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村内事务,减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价值理念,体现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符合村民自治私法化趋势,因此应当赋予其类似《民法通则》中的社团法人地位。要按照企业法人的发展模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完善其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加入资格、财产范围、权利义务、资产量化、经营分配、活动安排、运行监管与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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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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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   二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迈向小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需求和效益原则确定农业生产的品种和结构,使农民成为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集体经营层次具有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好集体资产,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经济实力,特别是要增强服务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这种双层经营体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的需要;是保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保持农村稳定的需要。稳定:t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   作出&农村集体经挤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本条&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指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对此本法作了重点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等则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挤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   有些用于农业的土地如果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对于&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意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的,能够更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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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治理要点
第一节 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分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开;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三要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公开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作为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同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卡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要设立群众意见箱或意见反馈栏,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农村会计电算化进行财务公开是群众普遍欢迎的形式,要创造条件各级推行。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检查和监督。要经常听取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财务混乱、不公开或假公开、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务必让群众满意。逐步开展并指导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节 推进管理规范治理  一要健全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当前应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
  二要规范工作流程。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规范的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建立财务活动程序规范,并监督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或其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计。
  三要实行民主理财。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要开展试点示范。开展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示范活动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我部确定了150个试点示范村。在总结试点示范村经验的基础上,将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在制度建设、流程规范、民主管理、审计监督、培训上岗和电算化应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今后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使之成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技术标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三节 认真履行审计职能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当前工作的重点是:结合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要坚持日常财务的定期审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服务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由县级或市级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市级或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应当进行抽查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搞好配合,认真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强化财会培训与资产监管  一、培训核算人员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也是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要结合新修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使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逐步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上岗制度。  要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换,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必要的培训考核。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劳动成果和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外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厂房、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针对目前合乡并村、村改居、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存在的平调集体资产,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梳理监管意识
   第一,要实行民主管理,必要履行民主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非常重要,农村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是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威机构。国家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叫社员代表大会,重大事情都要由这样的大会来共同讨论决定,凡是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各个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土地的征用、变卖和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的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等事项,还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是成员代表大会,对这些事情进行讨论并决定。
  第二,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三到五人组成。小组组成之后,享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要监督村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第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边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如下权利:第一,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第二,有权委托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可以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同时要求财务当事人做出解释。
  第四,要实行经济收支透明运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要公开,如向老百姓收取的钱、发包土地、荒滩和荒坡收入、出租设备和房屋收入(这些属于发包和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放的救济扶贫款以及上级部门的拨款和其他收入。同时还要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公益福利支出、村组干部的奖金、工资和招待费支出、村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等等,这是支出方面的。还要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包括前面讲到的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最后要公开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借别人的钱,对内借农户成员的钱,组织借给别人的钱,为什么借,同时,要明确这些钱是从哪里借的,跟谁发生的关系,这是债券和债务的情况。
  第五,要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这是组织成员特别关心的,包括收益总额,交纳的税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分红状况及收益分配情况,另外要公布的就是农户承担的一些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一般来说,农民的收入低,水费、电费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因此要张榜公布每一户的水费、电费情况。财务公开要经过一些程序,首先要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代表广大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产,债权以及相关债务做一次全名的核实,然后经乡或镇农村经济活动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主管的会计签字盖章,对公布的数据负责,对内容要做到认可,定责任人,如果内容公布不实,就要追求某些人的责任。经过上述程序后,财务账目就对外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之后,要专门的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在公布过程当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沟通并解决。如果一些问题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一定要做出解释,这是第五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财务公开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对财务公开的监督。首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营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对那些财务不公开或者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清理债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如果发现有一些人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应要求当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纪政纪做出必要的严肃处理,以使农民满意。监督是一个多方共同监督的活动,不仅要求上级监督,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加监督,有权对这些账目提出质疑,要求自己的民主理财小组来查账,而且还有权利向上级反映财务公开里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意见。另外民主理财小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实施对财务公开的监督。  乡镇政府是我国5级政府里面最基层的,它担负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暂行规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的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治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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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分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开;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三要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公开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作为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同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卡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要设立群众意见箱或意见反馈栏,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农村会计电算化进行财务公开是群众普遍欢迎的形式,要创造条件各级推行。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检查和监督。要经常听取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财务混乱、不公开或假公开、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务必让群众满意。逐步开展并指导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节 推进管理规范治理  一要健全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当前应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
  二要规范工作流程。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规范的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建立财务活动程序规范,并监督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或其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计。
  三要实行民主理财。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要开展试点示范。开展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示范活动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我部确定了150个试点示范村。在总结试点示范村经验的基础上,将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在制度建设、流程规范、民主管理、审计监督、培训上岗和电算化应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今后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使之成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技术标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三节 认真履行审计职能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当前工作的重点是:结合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要坚持日常财务的定期审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服务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由县级或市级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市级或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应当进行抽查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搞好配合,认真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强化财会培训与资产监管  一、培训核算人员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也是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要结合新修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使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逐步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上岗制度。  要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换,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必要的培训考核。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劳动成果和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外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厂房、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针对目前合乡并村、村改居、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存在的平调集体资产,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梳理监管意识
   第一,要实行民主管理,必要履行民主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非常重要,农村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是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威机构。国家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叫社员代表大会,重大事情都要由这样的大会来共同讨论决定,凡是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各个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土地的征用、变卖和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的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等事项,还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是成员代表大会,对这些事情进行讨论并决定。
  第二,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三到五人组成。小组组成之后,享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要监督村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第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边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如下权利:第一,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第二,有权委托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可以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同时要求财务当事人做出解释。
  第四,要实行经济收支透明运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要公开,如向老百姓收取的钱、发包土地、荒滩和荒坡收入、出租设备和房屋收入(这些属于发包和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放的救济扶贫款以及上级部门的拨款和其他收入。同时还要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公益福利支出、村组干部的奖金、工资和招待费支出、村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等等,这是支出方面的。还要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包括前面讲到的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最后要公开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借别人的钱,对内借农户成员的钱,组织借给别人的钱,为什么借,同时,要明确这些钱是从哪里借的,跟谁发生的关系,这是债券和债务的情况。
  第五,要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这是组织成员特别关心的,包括收益总额,交纳的税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分红状况及收益分配情况,另外要公布的就是农户承担的一些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一般来说,农民的收入低,水费、电费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因此要张榜公布每一户的水费、电费情况。财务公开要经过一些程序,首先要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代表广大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产,债权以及相关债务做一次全名的核实,然后经乡或镇农村经济活动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主管的会计签字盖章,对公布的数据负责,对内容要做到认可,定责任人,如果内容公布不实,就要追求某些人的责任。经过上述程序后,财务账目就对外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之后,要专门的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在公布过程当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沟通并解决。如果一些问题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一定要做出解释,这是第五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财务公开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对财务公开的监督。首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营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对那些财务不公开或者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清理债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如果发现有一些人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应要求当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纪政纪做出必要的严肃处理,以使农民满意。监督是一个多方共同监督的活动,不仅要求上级监督,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加监督,有权对这些账目提出质疑,要求自己的民主理财小组来查账,而且还有权利向上级反映财务公开里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意见。另外民主理财小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实施对财务公开的监督。  乡镇政府是我国5级政府里面最基层的,它担负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暂行规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的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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