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开公司创业板股票风险应该注意什么风险

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很多工商注册代理公司日子不太好过了
代理有风险,开公司最好亲自办手续
&&&&□记者牛洁&&&&阅读提示|注册资本不够、跑来跑去嫌麻烦,这是之前希望成为“小老板”的创业者所遭遇的尴尬事。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催生了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帮助创业者融资的“灰色地带”。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降低了企业注册门槛,简化了程序,让很多梦想做“小老板”的人跃跃欲试。昨日,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在新政策影响下,工商注册代理公司收入大幅“缩水”,且以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业务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了较大冲击。&&&&【数字】新法实施后,咨询量是往常的10倍&&&&记者了解到,按照此前规定,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需达到20%(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公司可零首付)、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少于30%、全体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在两年内缴清等。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10万元、500万元。&&&&而3月1日起,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将不再受此限制。这就意味着市民一元钱申请注册一家公司,甚至是零首付申请注册一家公司都成为可能。&&&&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截至昨日,洛阳市共新增291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288户,外资企业3户。共有9091人咨询公司注册业务。“据统计,咨询人员是往年同期的10倍,新增企业明显增加。”洛阳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负责人徐娟表示。&&&&【影响】工商注册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缩水”&&&&“自新政策实施以来,我们的业务量确实有所减少。”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两个,一是帮助融资,二是帮助代理业务。记者了解到,该工作人员所说的“帮人融资”,其实并非在“阳光下”操作,而是部分创业者因自身资金有限,便委托工商代理公司帮忙融资、垫资,从而满足企业注册的需求。&&&&“之前的《公司法》对注册资金‘门槛’要求较高,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创业者会找我们,加上之前对注册程序繁琐,创业者也会找我们。”该工作人员称,这两点正是公司之前生意兴起的原因。“现在公司确实受到影响,收入大概减少了五成,有不少同行正考虑转行。”&&&&记者了解到,新的《公司法》中提到,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27个行业以外,其他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就是说这些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此外,还将年检制度改革为年报制度。这两大变化对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却较大。&&&&洛阳某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是公司业务总量中的“大头”,“以我们为例,这两项传统业务量大约占到了60%~70%。但从目前来看,公司的收入大约减少了三分之一。”&&&&【提醒】&&&&据了解,新的《公司法》降低了注册门槛,很多创业者不必再找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帮忙融资,但仍有一部分创业者委托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帮忙代理各类手续。对此,徐娟提醒,企业注册过程中,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给代理机构,这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此外,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外流,也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创业者还是自己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业务,政策的简化目的就是让程序更加便民。”&&&&此外,因新的《公司法》中规定,验资报告不再是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所以一部分创业者在报企业注册资本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实企业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是要在网上公示的,如果没到位肯定会影响到企业的信用形象。”徐娟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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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黑马法律顾问】黑马支招:怀孕女员工如何应对创业公司的开人风险 - 推酷
【i黑马法律顾问】黑马支招:怀孕女员工如何应对创业公司的开人风险
最近不少创始公司的员工都在问i黑马,“怀孕了,听说创业公司会开人,怎么办?”。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管理问题,本期i黑马法律顾问向各位孕妇妈妈介绍如何预防和处理可能要面对的劳动纠纷。
阿创的员工:阿律,紧急求助,我来一家创业不满半年,前段时间不小心怀孕了。由于我的公司是做化学药剂检测的,而且我是一线技术人员,薪水不菲,医生考虑过的我所处的环境,说我不适合在干这个岗位,因此我申请调岗,并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我我应得的98天的产假,可是非常不情愿,向我表达了要解聘的意愿,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阿律:女员工怀孕看似是你个人的事情,但是在很多创始人眼中这是一件颇有风险的事情,实际上很多时候可能会变成压死中国一家脆弱的中小企业财务健康的稻草。你的痛苦是很多创业公司老板的困难。多年前当当网李国庆曾自嘲道:“公司要是要进年轻女员工,HR往往都会打量很多下,因为怕姑娘近期会不会结婚生育。但是,不管怎么预防这种事都没有办法避免,最后的结果是我们公司只能善意的规定,谁做妈妈了就要请部门同事和HR吃喜糖”。他说这番话的时候,都已经上市了,可见创业公司得有多怕。
创业公司为什么担心女员工怀孕?
之所以创始人会把很多怀孕的女员工看成是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创业公司不愿意白养人
孕妇难伺候,影响创业公司工作氛围,孕妇产假太长归来后难以适应公司的变化和发展等等。
创业家&i黑马: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公司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和孕妇的劳动合同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可能被仲裁机构判定违法,支付不菲的律师费,还可能被行政机关事后追罚。
创业家&i黑马: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另外,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非常细,详情请见附则,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还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总之用人单位随意开除怀孕期的女员工是有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一般律师都会建议企业家和女员工沟通解决
给身处创业公司的孕妇妈妈们的建议
我们有一些建议是给创业公司的女员工,因为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你才能将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首先,选择好合适的怀孕时机。
这个说法算是最中肯的建议。创业公司和成熟公司不同。一些小微企业无法承担你的高额福利。去一家创业公司,不是去讨生活的,是去追梦想,因此不能用一种在大公司打工的心态去要求创业企业的小老板。你要不想最好自找不痛苦或者卷入法律纠纷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选择这样的公司,一旦选择就要做好1到3年不选择生育的准备,否则你会发现你的处境会很尴尬。
其次,给企业沟通的机会,不要挟法律之威去要求公司。
纸上的正义总归是纸上的,因为很多的判决无法执行。你通过法律搞死了创业公司,对你一点好处都没有,老板又不会赔偿你钱,因为企业是独立资产,只能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一切债务。法律虽然规定了孕妇的权利,但是你要知道漫长的仲裁之后,还有诉讼。这里头的程序复杂,对于你还是初创企业都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就算你胜诉了,你付出的代价一定比企业高。因此,理性的谈判对你更有利。比如争取多一点的期权,争取多一点产后工资等等。
因此,我们在这里向孕妇妈妈和创业公司推荐下面这种方法。
我们将这个方法称为利益交换法
。如果你已经懂了利益追求是博弈的动力这一点。你就明白了,如何让对方放弃的法定权益的唯一办法就是用更大的利益换取他的让步。创业公司最重要的成本是时间和人。因为围绕时间和人的利益交换最有特色
例子:基于期权的利益交换
如,国内A公司承诺,孕妇妈妈如果能主动申请离职,此前许诺的期权可以提前成熟20%(同样的股权比同事早一年),公司愿意签署合同,在孕妇妈妈生育后6个月内,都会无条件提供劳动岗位给妈妈,职务和待遇不变。
首先,在这个制度中,孕妇妈妈获得的好处是自己的期权提前成熟,相当于把自己98天(或者更长)的收入换成了一年的期权。而创业公司无非是不想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和福利,因为成本不低。通过这个方案,大家找到利益共同点,企业可以集中企业的资金和精力去做大公司。但是,在企业做起来前,期权是没有价值的。
当然,有人说孕妇妈妈凭什么接受?这就是我开头说的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和双方博弈的结果。A公司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要签带有这个条款的合同,虽然这个合同可能对抗《劳动合同法》而归于无效,但是请注意,律师高明地设计了这个条款,如果孕妇妈妈选择到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对不起,本合同在合同文本中已经写明“如果本合同任一条款被法院判定无效,合同所有条款全部无效”也就是说孕妇妈妈包括期权在内的多种福利可能都作废了。除非创始人的公司已经完全没有价值了,孕妇妈妈一般不会玩火。而且真要是没有价值了,申请企业破产,她连个渣都得不到,大家一条船上,要么共进退,要么一起完蛋。创业者是创业路上的搏命人,你来共同创业就要承担风险。
国内一些没有期权制度的公司,则会和上头一样,在入职时签署这种对抗国家法律而归于无效的条款,但是它的特点是往往配合着更大的利益,让孕妇妈妈很难割舍。
对于没有设计合同的企业,我也见过用很多种利益去交换的,我见过有用职务的,有用创始人某些特殊权益的,如个人车辆的使用权、未来三年孩子的奶粉钱(头六个月非常关键,融了资什么都好说)等等,上文提到的期权是一种基于创投模式的方案。但是无论是那种交换,原则上一般都是用未来的利益许诺来换取现在孕妇妈妈的让步。
创业家&i黑马:我们是推荐这种模式的,它本质上还是一种基于市场的交易行为,双方纷纷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企业减少了眼前的支出,孕妇妈妈则获得除工资、补助外的收益,尤其是未来收益。
第三,法律是最后的救济。
一旦发现公司耍流氓,请找律师(黑马企业找法、中顾都有大把律师可以供你选择),然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创业公司开除孕妇妈妈的方式方法非常多,在这里专门提一种情况,这种模式被称为强绩效模式。通过绩效工作制度,规定按照绩效表现给予员工回报。缺点是,没有任何员工喜欢这个制度。同时,这个制度也可能容易沦为无良老板伤害员工的手段。一些无良的外企最喜欢这个制度(外企不一定都是重视孕妇权益保障的),因为法律上只是规定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没有说不允许企业因为女孕妇工作表现不佳而辞退女员工的。因此,很多企业依靠绩效制度,在某个孕妇妈妈怀孕被大家知道后,就开始加大绩效考察制度(因为平时很难落实到位),然后按照制度降薪或者解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机构处理这类纠纷时,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换言之,这种企业如果开除员工的话,要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且让仲裁机关相信企业主不是因为员工怀孕才开除的。因此,这些企业主平时的日常管理的强度越饱和,制度越完善,越容易让仲裁部门和法院相信你是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而不是怀孕而开除或降薪的。另外,很多企业在开除孕妇的时候,一般开除的越早越好。这是因为越往后走,孕妇的情况和在仲裁机构眼中的弱者地位越明确,回旋余地越小。
另外,有些企业干脆直接开除你,因为仲裁和诉讼的周期非常漫长,时间成本是惊人的。当事人往往不堪重负最终接受调解。
这也是很多企业敢于直接顶风作案的原因。
说给老板的话:处理一切劳动法律纠纷的三大原则
首先,法律不过是老板和员工博弈的手段之一。
换言之,企业家和员工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之外的方式方法解决。本质上讲,博弈的动力无非是因为利益。企业家如果能处理好各方利益,就可能从博弈中得到理想的结果。
其次,法律风险不过是管理风险的外象罢了。
换言之,任何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危机不过是企业内部管理不成熟,不健康的体现罢了。本质上讲,孕妇的管理问题其实是企业管理上的问题。你的管理制度是否覆盖到了这一层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没有覆盖到,你才痛苦,你才会觉得风险不可接受。
第三,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换言之,我们有办法解决现在面对的问题,关键是做足功课,找对方法。
员工和老板的关系的对立这个大家都很熟悉,最典型的就是法国,罢工是他的文化。统一也不少,不过就像一顶皇冠,属于优秀的企业家。比如,福特当年制定的薪酬制度,让大萧条时期的福特汽车不出罢工和动乱,稳步增长。这和福特的高福利,重视工会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有关。另一个例子,二战时期的松下集团因为生产军工产品被盟军下令分割,在面对盟军士兵的入厂搜查的要求时,工人组成自卫队,誓死捍卫企业。这和松下最早建立以企业为家的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工人来说,我不会为国家去死,却可以为工厂去死。因为后者是自己的家。
对于企业来说,具体采取何种策略来对待孕妇妈妈取决于这位孕妇妈妈对你企业的价值是什么?事实上,如果这个妹纸是公司的核心资产,她怀孕恰恰是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粘性的机会。北京有个企业家,每天亲自开车接送,安排公司男员工轮流照顾孕妇遛弯,以至于门卫大叔都不清楚这个孕妇有几个老公。公司甚至在大门口写上“本公司有孕妇,除母婴类产品推销员外,谢绝入门,推荐优质外国牛奶的,老板请吃饭”。在这一系列的投入下,全公司员工因此更加具有向心力,这就是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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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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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烂云&|&编辑:luhaitian&|&责编:陆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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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文不一致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第86期
导读:又到一年毕业季,此时,大多数同学除了忙于准备毕业论文答辩外,找到一份好工作也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或许有人在重复着那个日久弥新的问题:先就业还是先择业。但当大家仍然在纠结的时候,即将毕业的大学女生——房兆玲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毕业创业开旅游公司。她坦言得益于新《公司法》,才能让其顺利创业——从今年3月起,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可以先注册后出资。但创业是仍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尤其是以公司之名创业。本期专家说法我们请到了卢骏律师为我们讲解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问题。
大学生创业现状
临近大学毕业季的到来,广大莘莘学子走出校园踏上社会,面对日益激烈的求职竞争压力,为开启经济增长新引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不少学子也开始筹划起自己的创业之路。2015年4月,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细化10个方面的优惠措施,计划在2014年-2017年,全市引领3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5月13日,广东省共青团省委发布《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蓝皮书2015》。根据报告显示,大学生创业方面,广东大学生有创业意愿的人数比例相当高,本科、专科分别为50.1%和72.0%,但是真正自主创业的比例不足1%,明显低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一,南京大学生创业现状调查发现,有7成创业者在校就学当老板。93年出生的女大学女生——房兆玲——3年穷游227城——毕业后创业开旅游公司。不论是在创业意愿,创业政策还是资金方面,这都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行动。但不可否认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遭遇许多困难和麻烦。而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及法律风险问题。
《公司法》新旧对比——1元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房兆玲这样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而言,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改变之处在于: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手续。具体来说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且须一次性到位),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这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且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也被称为“先上车,后买票”。而之前在各大论坛上网友戏说的“1元注册公司”,现在也可变成现实。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创业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公司的首要门槛—“注册资金来源问题”便不再成为草根阶层创业的屏障,开公司也并非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为像房兆玲这样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境也许普普通通,如果希望父母出资供读大学之后,再提供创业资金可能勉为其难,新《公司法》的出台,恰好给这些有志青年提供了创业起跑的舞台。
大学生创业成本问题之法律分析
但是对于广大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公司设立时无需注册资金到位,是否就意味着开公司就“零成本”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公司章程中会将各位股东认缴资本的数额进行确定,同时约定了出资到位的时间和各方出资比例;其次,公司注册资金虽然不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但在工商内档公开的系统中仍然可以查阅到;再则,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需要资金的落实,否则一切经济活动将难以开展,比如薪资社保、广告宣传、经营场地、办公设备等都需要资金的保障。
创业本身就带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涉及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公司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仍需对外承担债务,故一味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表面上看起来风光,实则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隐患,因为公司实缴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全社会对公司企业、个人信用的日渐重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或个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今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大学生创业方式选择的利弊
创业除了选择设立公司之外,还有另一种形式—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两者各有利弊。区别在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公司制较为有利的方面,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一旦创业失败对外承担的债务仅限于认缴的出资范围,因此对于社会经验不是非常丰富的大学毕业生来说,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创业,并非是一个优选的选择。
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要避免创业失败,需要关注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合同风险控制等问题,创业并未单纯依靠一腔热情就能成功的,而是需要在点点滴滴过程中将法律思维与管理行为相互融合。
风险规避对策
在卢骏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中来看,会发现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甚至歇业、股东僵局等问题,往往不是市场不景气、缺乏业务机会等,根子还是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做好梳理和规划,反而是业务发展太快管理跟不上所致。首先是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招聘员工不仅仅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简单,在明确主营方向和业务流程之后,需要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岗位管理制度或员工管理手册,使得管理有依据、行为有准则。其次在创新成果的保护方面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因为创新性企业唯一的发展动力就是知识产权、技术研发成果,对于没有厂房、土地、大型设备的“轻资产”创业公司而言,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切勿先推广使用之后,面对市场模仿竞争者来想起来要申请保护,就为时已晚了。
再者在业务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是创业企业有订单就不错了,客户想怎么写就怎么签,因为一份不平等或者苛刻条款的商业合同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把自己放在了缺乏法律保障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无疑是加大了创业的风险,一旦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条款,就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拿不到产品或服务酬劳事小,反过来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得不偿失。
创业总是会有风险的,但大学生正处在最好的年龄阶段。即使创业不成,也不会失去什么,相反你所能学到的东西将是你以后一笔不小的财富。最后,借用前总理温家宝的话寄语想创业或正在创业的大学生们:我们特别希望大学生能够自主创业,我们给大学生就业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譬如说,个体经营的,金融部门要给大学生最低5万元的贷款,这种贷款还是小额担保贷款。如果是合伙经营的,贷款数量还要增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我们还要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贷款。对于需要培训以后再进行就业的,国家还要补贴培训费用。所有这些就是希望大学毕业生们能很快有个职业。我常讲,一个人能有工作,不仅解决生存问题,也能体现一个人的尊严。大学生是有知识的劳动者,政府始终把大学生就业摆在重要位置。(责任编辑:袁清清)
本期说法专家
 上海-上海
专长:房产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股权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简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房产纠纷、股权投资、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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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作者:卢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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