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理解 和 认定 税收协定 受益所有人中“受益所有人”

申请税收协定?先搞清“受益所有人”! -
申请税收协定?先搞清“受益所有人”!
关于我们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员,曾获评中国行业研究网“年中国税务师事务所领先企业”第9名,成为天津地区唯一上榜企业。十年间,天津致通振业积累了房地产、高新技术、金融、资产并购重组、国际税收等领域的涉税研究成果与实战经验。房地产涉税咨询及筹划:独创 “五位一体“房地产企业财税风险控管系统”,为国内多家百强房地产企业提供涉税咨询与鉴证服务;高新辅导与筹划:专业而稳健的高新技术辅导经验成功助力百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资格认定;资产并购重组:拥有专业团队为企业量身打造资产并购重组涉税方案。◆◆◆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的形式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在我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然而在我国和一起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安排中,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能会规定较低的税率。比如我国与香港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股息可按5%预提所得税;我国与科威特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只有5%。这样就给很多跨国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但是,在企业准备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之前,“受益所有人”搞清楚了么?案 例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某企业H计划就其年度利润1.74亿元人民币向股东分红,其股东分别为香港A公司,持有该公司45%股权;BVI B公司,持有该公司49%,国内C公司持有该公司6%股份,外资股份占94%,内资股份占6%。H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其取得的1.47亿元人民币进行分配。其中香港股东A公司就其从H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委托H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附送相关材料。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规定,我们占股45%,远超25%的占股要求,完全可以享受5%征税的优惠待遇,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无需质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A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发现,A公司无法提供其在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并且其提供的年度损益表中只发生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商业登记费、法定费用等少量费用支出,其年度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收到的股息收入即利润所得,几乎没有经营费用发生。进而顺藤摸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收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相关规定,向A公司作出详细解释:“一是目前香港A公司不能提供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二是从A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香港A公司的母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D公司,A公司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是从表面上看,香港A公司虽然位于香港,且占宁夏H公司股份45%,满足大于25%股份享受5%税收优惠,但是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其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不能满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应判定香港A公司是导管公司,不能认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最终A公司承认不满足“安排”第十条第二款中“收益所有人”的规定,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分 析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申请税收协定的审查越发严格,而“受益所有人”更成为其判断的主要依据,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受益所有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规定: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根据文件可以看出,香港A公司存在第二条第二、三款中提到的现象,不能成为“受益所有人”。同时,企业也需要关注第二条第六、七款。举个例子,比如中国和科威特签订的协定中,对于利息的所得税税率为5%,而和美国协定中10%。假设美国公司要向境内一合资企业借款1000万美元,每年要收取80万美元利息。如果直接以美国公司借,则在合资企业每年进行利息汇出时,需要缴纳8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这样,美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在科威特设立的公司进行操作。即该美国公司先和科威特公司签订一份100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然后再通过科威特公司向中国企业贷款1000万,利息水平相同。这样,中国合资企业向科威特公司支付利息时只需要扣缴4万美元预提所得税。这个就是上面说的,在合资企业与科威特公司的利息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外,存在着债权人科威特公司和第三方美国公司之间数额(都是1000万),利率(相同或相近)以及签订时间相近的贷款合同。此时,我们根据这些信息,结合其他可以获得的证据来证明该笔贷款合同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不是科威特公司而是美国公司,从而否定科威特公司享受中科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资格。今后,纳税人在申请税收协定时务必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不仅限于对“受益所有人”的把握,若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将采取一系列方式,甚至是情报交换手段去进行审核,而企业一旦进入审查程序,牵扯的时间和经历将成几何倍增加,因此,类似于利用导管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将举步维艰。案例源自网络本文为本平台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WZJ]◆◆◆ ◆◆◆我们的服务税务咨询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财税实务及内控辅导、资产并购重组、高新企业认定辅导、企业税务危机诊断及应对、“繁、杂、难”税务问题解决、稽查论证与协调、国际税收、资本市场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涉税鉴证、企业清算鉴证税务代理企业成立工商税务事务代理、代理记账、财务外包业务咨询王卓君:188 座 机:022- 或 801您的位置: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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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判断揭开跨国企业避税面纱 真是受益所有人吗?
  一家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公司,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中国税收义务。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精心准备,与外方代表多次谈判,重新确认了该企业的非受益所有人身份,最终补缴税款479万元。
  479万元
  来自香港的一笔巨额税款
  日,春节过后,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正在进行全员培训。这时,一架大型民航客机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起飞,机上一位年轻女子神情凝重,1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了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早已在此等候,女子迅速上车,向着青岛市某企业疾驰而去。这位衣着干练的女子就是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这是她第五次来青岛。
  就在张丽抵青的前一天,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接到上海方面的通知,一笔巨款从香港的汇丰银行汇入青岛市某银行,要求该局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核实确认。办案人员迅速忙碌起来,来自案源科、检查科和执行科等科室的6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办案小组,案源科负责准备有关该案件的初始资料以及案件选取等事宜;检查科负责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对证据材料,确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盖章签字等事宜;执行科负责与张丽到青岛市某银行协调入库。因受外汇管制的规定,A香港公司无法在境内直接缴纳税款,只能自境外汇入外币并按规定汇兑成人民币后用于缴纳。
  时间很快接近中午时分,春训会议已经结束。银行方面传来消息,479万元税款成功缴入国库,这是该局春节过后入账的第一笔数额较大的税款。办案组人员春节前后的辛苦忙碌,终于有了结果,他们脸上都绽放出了舒心的笑容。
  受益所有人
  一个让很多税务人感到陌生的概念
  时间回到春节前,加班加点的忙碌和紧张的氛围冲淡了青岛市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过节的兴奋劲儿。青岛市国税局办公大楼15楼会议室,办案组成员案源科李杰、检查科史惠平和高文涛正与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谈判。
  “我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并得到书面确认,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我公司是理所当然的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一个让许多税务人员感到陌生的概念跳了出来。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并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做了具体规定,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和判定。
  揭开避税“面纱”
  四点判断否认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找准了方向,办案人员再次忙碌起来。平时工作中的学习和积累,让李杰在国际税收方面颇有造诣。他端坐在电脑前,利用软件取数工具调取和分析着在别人看来枯燥乏味,晦涩难懂的电脑数据。随着光标的不断闪烁,一组A香港公司的收入来源数据映入李杰的眼帘,他激动地差点跳了起来。从中可以看出,A香港公司中积极所得占比较少,基本为消极所得。该公司很可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办案人员决定大胆尝试,揭开蒙在跨国公司脸上的这层神秘避税“面纱”。深入的调查让他们进一步掌握了更为翔实的信息。
  A香港公司系A集团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方包括A荷兰公司、A开曼群岛公司。截至日,A香港公司在华的全资控股公司包括B公司、C公司、D公司。
  设在青岛的B公司系A香港公司100%投资企业。该公司于2009年和2010年间三次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决定向公司股东A香港公司分配利润。此后,B公司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A香港公司据此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
  为了核实A香港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办案人员围绕“实际控制权”这一主线,分别从公司高管任职及获取报酬、公司经营所得是否有控制权或处置权及风险承担、股息分配及处置、员工人数及与所得配比等多个维度提取、分析信息,并作出如下判断:
  一是该公司高管及员工均未在该公司有实质性任职,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检查发现,A香港公司截至日共有三位董事,而三位董事均不任职于A香港公司及其设在大陆的任何控股公司。历年董事会报告均反映,“在整个年度期间,公司董事从未且未来也不会因其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而收到任何费用或报酬”。也就是说,A香港公司董事会的各种决策要受制于A集团,据此可以判定,该公司不属于完整的实体公司。
  同时,A香港公司仅有的2名员工,当时分别为A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和大中华区售后、培训经理,均未从事与投资业务直接相关工作。相对于6亿多元的注册资本及每年数千万元的所得,其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二是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缺乏实质控制权或处置权,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A香港公司2009年以来三次董事会决议均将从B公司获得的股息全部作为该公司股息发放给各股东,未有任何留存。并且,A香港公司作为投资公司,未有将所分得的股息用于项目投资、配股、转增股本、企业合并、收购及风险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此外,日,A金融服务公司与A香港公司签订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借款协议修正书显示,A金融服务公司将承担给附属公司贷款的货币风险及其他风险。这表明,A香港公司与A金融服务公司存在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同时免除了A香港公司的贷款风险。
  三是A香港公司中积极所得占比较少,基本为消极所得。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四是法律管辖权与登记注册地不相应。A香港公司为香港登记注册的居民法人,但对外签订的多份经营合同或协议却适用远在欧洲的某国法律。如日和日A香港公司与B公司签订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借款协议中,“依据的法律与服从的管辖”部分注明“本协议在所有方面的建构、效力与执行均在比利时王国的法律管辖之下”。由于A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等多设立在比利时,适用该国法律管辖使人对A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产生疑虑。
  通过以上四点判断,办案人员认为,A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对其已享受的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税收优惠问题应予纠正。
  “我们尊重贵局的意见。”在突然的沉默后,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说。他们最终同意,公司确实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并愿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新的身份认定。同时,该公司同意,就2009年和2010年的股息收入,补缴5%预提所得税。鉴于B公司已将前述税后应支付股息全额支付境外股东,即A香港公司,因此,本次检查确定的补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A香港公司补缴,合计479万元。
  至此,青岛市国税局国际税收领域的受益所有人第一案,圆满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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