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研究现代监狱制度,最终用户证明想证明什么

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_教学论文_法律论文_法理学论文
资源分类:
&&&&&&& &&& &&
学科中心:&&&
资源搜索:
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
-------------------------------------------------------------------------------------------
一、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  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modern)名称的法学著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Costas&Douzinas和Ronnie&Warrington的《后现代法学》(New&York,Routlege,1991),Mary&Joe&Frug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New&York,Routlege,1992),Gary&Mida的《后现代法学运动》(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5),以及Douglase&Litowitz的《后现代哲学与法律》(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  后现代主义法学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哲学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例如福柯(M.&Foucault)后期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1975)研究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是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知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运作的产物。1989年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J.&Derrida)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力量》。在这篇文章中德里达回应了各种对他的解构主义的指责,并且集中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热烈反应,随后就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后现代主义者的法学思想的作品,如英国学者Alan&Hunt和Gary&Wickham出版了《福柯与法律》(London&and&Boulder,Colorado:Pluto&Press,1994)一书,使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集中阐述了福柯的法学思想。在专题性的研究文章方面,出现了一些研究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思想的文章。  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的洗练,最终走向了多元化的研究道路。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70年代以来,罗伯特。昂格尔、邓肯。肯尼迪的批判法学的矛头直指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问题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出现了二者合流的现象,这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总之,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  虽然出现了这么多后现代法学的论著,但是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由于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思潮的起源是多元的,这导致了后现代主义概念的具有含混多义的特点。“后现代”一词最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有西方的艺术家们使用过,它被用来指称一种虚无主义的艺术流派。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它被用于文艺批评中,在60和70年代又被用艺术和建筑的批评中。80年代开始后现代思潮开始向社会科学渗透,至80年代中期,法国作家让-佛朗索瓦。利奥塔(lyotard)的《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出版,后现代主义就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已经是家喻户晓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呢?按照美国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学者李特维茨(Litowitz)对后现代主义的界定,当今的“后现代主义”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后现代主义是指近几十年来在绘画、电影、音乐、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一个运动,后现代主义艺术强调多维视角(perspectives),解构现代艺术中的宏大叙事方式,从而瓦解现代艺术的作者身份和中心主题。如毕加索的绘画、福克纳的小说、电影《罗拉快跑》都是后现代艺术的代表。第二,后现代主义是对西方工业社会文明的一种描述,概言之,后现代社会的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由于信息交流的加快,导致文化多元和文化融合;二是资本的扩张导致了经济的全球化。这样的“后现代”基本上可以和“后工业社会”等同起来。第三,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都是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后现代主义者质疑这些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追问它们的合法性,最终解构自我、理性、正义等宏大叙事。这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在哲学的谱系上大致包括了由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开始的法国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和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由海德格尔开始的德国的存在主义(existentialism)和哲学解释学(伽达默尔)以及流行于英美的分析哲学(analytical&philosophy)和实用主义哲学(pragmatism)(包括维特根斯坦和罗蒂)这样几条线索。  应当指出,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其影响也比较深远。法学上探讨的后现代主义大多是从这种后现代哲学中获得智识上的资源,本文研究的后现代法学就是运用后现代主义哲学审视法律问题的一个法学流派。  那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它的内涵到底怎样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modern)或“现代性”(modernity)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与现代性哲学话语的比较,来界定后现代主义。  现代性哲学就是启蒙哲学。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启蒙的内涵就是“公开地运用理性的自由”。因此,一切启蒙思想和现代性哲学的元哲学根基就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17世纪以来的哲学家如笛卡尔、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等都可以算作“理性主义者”。不管这些哲学家的观点是多么的不同,彼此之间相互批判,但因为他们都共有一些相同的前提,所以都是启蒙哲学家。例如他们都认为人有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能力,通过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世界的客观规律:“自我”是一切哲学和科学的起点,“我思故我在”(笛卡尔)代表了主客二元的哲学思维模式;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唯一的真理可循,人的理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的上升的过程,历史最后会到达人类全体的解放。  然而后现代思想家(例如利奥塔)认为,上述所有的哲学话语都是一种“元叙事”(meta-narratives),后现代思想恰恰是建立在这些元叙事的瓦解之上,所谓后现代就是对所有的元叙事的持续怀疑。在后现代哲学家看来,在推翻了上帝之后,理性并不能为人类寻找到精神的归宿;世界没有什么“客观规律”,没有真理,科学史上的真理不过是不同时期的科学家编织的一套人为的知识话语:“自我”和“主体”从来没有存在过,人每时每刻都处于各种关系和结构的枷锁之中,主体性哲学是哲学家们一厢情愿的虚构;人类社会的发展没有一个理想的终点,20世纪的历史告诉人们文明越发展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越大。总之,后现代哲学与启蒙哲学针锋相对,其矛头直指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  二、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这种法治文明的思想典型地体现在洛克、卢梭、康德和杰弗逊等人的著作中。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笔者以下通过介绍后现代法学常用的几个关键的主题词,来展示后现代法学的对传统法学的批判。  (一)语言的牢笼  后现代主义的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哲学背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近代哲学在康德那里发生了一次革命性转折,即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而20世纪则是从认识论转向了语言研究。认识论力图寻求有关人类生活的知识的基础问题,并且把这个问题奠定在“人”这个主体之上,但它忽视了知识和各种意义要获得客观有效性,必须是可交流的。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语言,所以知识的客观性的保证就在于特定文化群体的共同的语言。语言是共同体在交往中形成的,所以它具有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如此,语言既取代了“理性的主体”成为认识的先验的出发点,从而语言获得了本体论的意义。  人类文化从本质上说是通过各种符号编织起来的。正如卡西尔(Ernst&Cassirer)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这就是说“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把卡西尔的观点推演可得:人就是符号的动物,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现象都是人编织的意义之网,这个意义之网不可能真实地、完全的反映一切客观实在,它具有很强的虚幻性,所以人到底是生活在一种“语言乌托邦”之中。启蒙以来的政治和法学话语中永恒的、天赋的权利观念随之破裂。  首先对此发难是尼采。我们以尼采批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例,来说明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尼采从不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真实地存在过,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一种理论的解释物,从来没有什么“法”(Law)这个实体,它们都是受各种利益驱动而被人解释和命名的结果。人们常常错误地把解释的东西当作实在看待,就像把地图当作真实的世界一样。尼采的根据在于:词语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我们的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这样看来,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了遮蔽的作用。我们把词语看得比事物本身还重要,我们就生活在词语之中,与事物本身却越来越隔膜。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权利”这样的词语,似乎真的存在“自然权利”这回事,使得人们相信它是一件等待我们去发现的实体一样。而实际上在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自然权利不是如启蒙思想家设想的那样是天赋的、永恒的。更有甚者,现代社会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产生了权利现象的膨胀,诸如动物的权利,树的权利、不吸烟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说到底这些都是语言虚构的产物。  尼采的观点得到了法国当代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印证。根据布迪厄的“符号权力”(symbolic&power)社会学,符号(包括语言)不仅是知识和沟通的工具,而且符号产生以后,反过来会强化和塑造现实的秩序,人们对于各种事物的分类实际上就是符号权力进行建构的结果。符号权力使我们认识到: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既是知识工具,更是支配、控制的手段。对法律语言来说,布迪厄将法律语言视为“有关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凌驾于一切的符号暴力形式,这种命名和分类创造了被命名的事物”。在《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一文中,布迪厄详细地阐述了法律语言的符号权力的性质。他指出,法律语言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争夺对事物的命名权其实就是权力的斗争,整个法学话语系统都和现实的权力结构相对应。  福柯话语理论同样说明了法律语言和话语的压迫性。福柯对流行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一直保持着警惕,所以他更偏爱用“话语”(discourse)来代替“语言”。话语是一组语言的陈述,它包括对话、叙述、争论、发言等等语言单位,它比“语言”的内涵更加丰富。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就是一种话语的分析,通过话语分析他力图揭示“为什么这个话语不可能成为另一个话语,它究竟在什么方面排斥其他话语,……它是怎样占据任何其他一种话语都无法占据的位置。”福柯认为在任何特定的场域中都有一套特定的话语形成机制,使得该说的东西必须得到明确的言说,而不该说的东西则严肃地保持沉默。结果就是:一种话语的产生,必然以牺牲和剥夺其他的知识话语的资格为代价。后现代主义法学运用福柯的观点,指出法学话语受到各种学科规则的筛选和控制,使得话语权力集中在少数的法律家的手中,他们使用一套普通民众不解其义的术语,掌握了法律上可说的和不可说的界限,从而强化法律家集团的地位和利益。[21]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主体的黄昏  自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22]的二元论哲学之后,西方人就陷入了主体性哲学的思维方式之中。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不停地变换形式,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反映在政治和法律活动中,就变成康德所说的人的“自由意志”。在国家和社会方面而言,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和社会是建立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的一致同意基础之上的。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作是整齐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法律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这是因为既然人的行动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犯罪和侵权的行为人要为由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契约的当事人要为由自己自愿签订的契约负责。可见,启蒙的主体性哲学思想是近代法律和法学主体性思想的根基。[23]  然而后现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展开了对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的攻击。尤其是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主张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结构建构出来的。[24]例如列维-斯特劳斯指出“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构成人,而是消解人”。[25]而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他认为在考察法律问题时必须要清除掉先验的主体观念,从来没有离开权力强制的个人(个体),而只有权力制造主体。福柯说他的目的就是要发掘我们的文化是如何把人(human&beings)制造成主体(subject)的历史。他研究了近代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权力规训机制,进而指出:“个人无疑是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同时他也是我称之为‘规训’的特殊权力技术所制作的一种实体。”[26]作为法律主体的“自我”在福柯那里被彻底瓦解为现实的权力关系。[27]  罗兰。巴尔特从文本阅读的角度揭露了另一种“人之死”。他认为传统的文学理论把作者置于权威的地位,对作品阅读的目的就是要发现作者的“原意”,作者的原意指导着读者的解释,所以读者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必须服从作者。而巴尔特则认为同一个文本在不同的读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谁都没有特权赋予文本以终极的确定意义-包括文本的作者在内。作品一旦完成,作者的使命即结束,剩下的就是读者如何阐释作品。巴尔特赋予读者以更自由的阅读权利,在击落作者权威的同时,激活了读者的创造性,他的名言就是“读者之生必须以作者之死为代价。”[28]  传统的阅读方法运用在法律解释中,就产生了“法律文本―法律适用者”、“立法者―司法者”这样的法律解释模式。其隐含的逻辑就是:法律文本及立法者是至高无上的,解释者、适用者只能遵循它给出的原意。以“立法者的原意”来统治司法,就使得法官(尤指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屈从于立法者,沦落为生产法律判决的“自动售货机”。然而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文本的作者与文本的解释者的知识状况必然发生分化,所谓作者的原意是根本无法企及。因此要弥合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尴尬就必须摧毁作者的权威,赋予读者以创生意义的权利。这样,作者之死与读者之生带来了一种政治逻辑的转换:传统上“立法者”是唯一的统治权威,他是一个发号施令的专制君主,从来不会听从读者建议,文本的意义是他的独唱;而现在,读者参与了意义生成的过程,文本的意义是一个“复调阅读”(巴赫金语)的结果、是作者与读者共鸣的结果。所以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一个法律文件、一个契约文本没有什么作者的“确切”意图,只有尊重读者对文本阅读的结果。“尽管有些法官主张在处理某个遗嘱或遗言的情况下。‘发现’作者的意图是重要的,但后现代主义者却情愿留意‘书面的意思’或‘明确的意思’。”[29]巴尔特的“作者之死”是后现代法学主体离心化趋势的来源之一。  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的政治哲学反映了同样的趋势。他在研究自由民主的哲学基础时指出,传统的政治学都假设了一个先验的本质的“自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在这个自我实体之上现代的自由民主政治才得以建立。而在罗蒂看来,假设先验的自我和主体是一种非历史的方法,而人在本质上“是由各种信念和欲望构成的一个无中心的网络”。[30]罗蒂高度评价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认为他悬搁了“主体性”的问题,而把自由民主问题奠定在特定的文化共同体的集体认同之上。[31]总之,不需要一个本质的主体作为政治生活的基础,而恰恰是共同体的文化决定了自我的本质。  反主体性思想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学者邓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结构并指出个人主义是古典私法的意识形态基础。肯尼迪认为私法并不是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认识的,而且从“利他主义”的角度也解释的通。例如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契约法也要求对不履行契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切制度都可以从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两个视角加以说明,个人主义并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论。[32]美国学者Donald&H.&J.&Hermann利用结构主义的方法研究了纽约法院关于产品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责任的判决。他的研究表明:纽约法院最早把生产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在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上,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是由于产品的危险性导致的。这反映了一种“主体与环境”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法院后来的判决推翻了先前的理论,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基础是生产者对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从而把责任的立论根据从“主体-客体”转换为“主体-他人”。[33]这些都可以视为一种反主体性的后现代法学思维模式。  (三)“权力/知识”(power&/knowledge)  后现代思想家对权力的看法是很独特的,尤其是福柯用“权力/知识”的说法代替了传统的“法律/权力”的理论。  福柯把传统的权力称为司法模式的权力(juridical&model&of&power)。这种权力深深根植于西方的历史之中,自从16、17世纪西方君主专制制度获得胜利以来,君主的统治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确立,由此君主的统治权力与法律手段结合,并且携手并进。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为了和平而进行裁判和处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现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权力来源于君主和国家法律暴力,因此权力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尽管18世纪以来有许多法学家对的君主制作了不论什么样的批评,但他们从来没有怀疑君主制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的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34]即使到现代,人们对权力的看法仍然停留在君主制-法律的意义上,所以福柯说“我们至今还没有砍下暴君的头颅”。  福柯认为这种法律-权力(或统治-权力)存在着几个弊端。其一,它实际上用一种限制的方法来界定权力,因此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使用的战略比较简单。其二,这个权力只具有否定性的力量,只会说“不”,它决不会创造和生产。其三,它仅仅集中在法律的陈述和实施上,所以它的实施结果都是统治、归顺和服从。[35]那么福柯认为权力应该是怎样的呢?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发明一种新型的权力观。他指出现代社会中权力机制无所不在,监狱、军队、学校、医院、工厂等等处处布满了微观的权力关系,它通过一系列的规训手段(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各种检查制度),落在每一个实在的肉身之上,从而造就出现代人的“驯顺的肉体”。所谓“规训”,“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36]这种权力,就被福柯称为“规训权力”,现代社会就是一个“规训社会”。  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的不同:第一,法律-权力源于国家的暴力,所以它只有在司法体制和机构存在的地方才能运作,而规训权力则没有暴力后盾,也没有中心的来源,而是通过细微的技术手段在人的头脑中打下深深的烙印,使人自觉地服从纪律规范。第二,法律-权力维护的是君主-臣民之间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而规训权力维护的是现代社会的整体制度,它是社会得以有秩序运转的最基本的保证。第三,法律-权力的执行机构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规训权力的管理者却是监狱守卫、教师、医生、精神病学家等等。规训权力通过监狱、工厂、军队和学校中的种种细密的纪律规范,在人的肉体和心灵上刻划出一道道的轨辙。它虽然不是法律规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反法律”(counter-law)的。[37]但恰恰是这种“反法律”的权力机制,隐藏在宏大的法律叙事之下,维持了法律-权力机制的正常运转。[38]  传统的法律-权力有时转移了我们的视线,甚至遮蔽了法律之外的权力的运作,[39]例如讲究自由和平等的现代社会的法律和法治排除了专制统治的压制,因而似乎也就把权力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福柯却指出:“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40]这就是说,即使在法律-权力的话语中体现了平等和自由,但实际上法律之外的规训权力却仍然在操纵和笼罩着被规训的人们。  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根本的不同在于,后者只知道一味地压抑和控制,而前者具有一种生产的功能。福柯反对仅仅从压制性的角度来分析权力,他说:“我们不应再从消极方面来描述权力的影响,如把它说成是‘排斥’、‘压制’、‘审查’、‘分离’、‘掩饰’、‘隐瞒’的。实际上,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41]与法律-权力的消极的压制性相对,规训权力具有积极的生产性。那么权力能够生产什么呢?福柯认为权力最重要的生产物就是“知识”。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又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知识论。他提醒人们“应该抛弃那种传统的想象,即只有权力关系暂不发生作用的地方知识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识才能发展。……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
-------------------------------------------------------------------------------------------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编者按:我们已走进一个新的世纪,虽然广播、电视、网络各种媒体的各种信息滚滚而来已令人目不暇接,但这丝毫不能降低书籍的独特价值,书籍是知识的海
All Rights Reserved  福柯的思想是颠覆性的,他的研究从不讨论传统的哲学问题,以离经叛道、另辟蹊径著称,却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今年是福柯诞辰90周年,他离世也已逾三十年,随着更多文本的出版面世,今天福柯的思想形象同他去世时的形象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异。3月19日下午,主题为“今日福柯”的文化沙龙在北京尤伦斯艺术中心举行,北京大学教授杜小真、首都师范大学教授汪民安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琼,一起探讨福柯留下的思想遗产,并阐述他们所理解的“福柯的面孔”。  福柯的思想至今仍产生着巨大而持续的影响。不过,吴琼这样描述福柯在中国思想界的现状:“现在福柯在中国依然被流放,真正理解他的人少之又少。我们依然在过福柯所要颠覆的生活。”  “流动”的福柯  杜小真被汪民安称为“国内法国当代哲学研究的带路人”。十多年前,她编译了《福柯集》,收录了福柯学术生涯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国内经典福柯读本之一。基于对一众法国哲学家的研究,她认为福柯形象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变化不居:“回想福柯的时候,最深的感触还是变化的福柯。福柯的形象从未固定,因为他自己的生命活动,学术活动都在不断变化,好似水在流动的过程中不断变换位置。”  因此,“异”是她总结福柯时的关键词。这表现在福柯从未只关注一个学科,对哲学、医学、政治学、历史学他都有所涉猎,并对学科产生巨大影响。譬如《疯癫与文明》是对现代医学的思考,《知识考古学》则以考古学的方法梳理人类知识的历史,《词与物》则是一部晦涩而深奥的哲学著作……  此外,福柯也是社会活动的激进斗士。1958年,福柯被法国外交部任命为法国文化中心主任。70年代开始,福柯致力于各种社会运动:他和萨特一起出席声援监狱暴动犯人的抗议游行;他在移民和难民的维权请愿书上签名;冒险前往西班牙抗议独裁者对政治犯的死刑犯的死刑判决。在福柯的后半生中,他在公众面前的形象也是流动的。  1968年,法国爆发了“五月风暴”,学生罢课、工人罢工,以抗议政府逮捕为反对越战而向美国在巴黎的产业投掷炸弹的学生。图为福柯、萨特参与游行。图片来源:网络  杜小真认为,福柯的“异”还表现在他对于已确信的事物的否定。我们从福柯对知识分子的要求中可以窥见一二:“知识分子的任务在任何时代都不是对"现在"的代言,而是对未来的构想。”知识分子要有“异”的观念,否定当下,否定世界的内部。或许这也正是为什么杜小真说福柯是一个乐观主义者:“福柯对确信总是持否定态度。他想这么多事情都是不可确定的,都是有偶然性的,我们有机会去改变。福柯的乐观主义是真正的乐观主义。”  在沙龙中,杜小真强调“异”与福柯的关系。她说福柯对权力的变化有着独特的理解。杜小真认为福柯对于权力的思想是引人入胜的,“这并非因为福柯将权力作为研究对象,而是因为福柯对于权力的多样化的研究。”福柯对权力的研究渗透到了历史学、刑法、心理学等学科。最能说明福柯关于权力思想的异变的,是从《疯癫与文明》到《性史》第一卷的关于权力的解说。  《疯癫与文明》以中世纪如何将麻风病人关起来这段历史入题,探讨疯狂是如何被看做精神疾病的过程。随后,福柯开始分析他更为看重的部分,人们对待疯子的变换过程――从将疯子接受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到现代把他们看做是必须囚禁起来的人、并用残酷的医疗手段对待他们。福柯认为,这种治疗手段处处暗含着当代社会权力的运作。为了加大用于生产的人口和资金,为了安放疯人,社会不得不建立一个专门收容精神病人的场所。疯癫者被社会权力所驱逐,因而被监禁在围墙内,被社会遗忘,最后归于尘土。  “而在1976年出版的《性史》第一卷中”,杜小真说,“福柯由思考被驱逐的逻辑转为接纳的逻辑。”权力并不排除性,福柯思考性在西方的地位,认为性是促进权力的积极一面的活动。《疯癫与文明》和《性史》相比较,可以看出福柯对权力的变异理解。  无论福柯的面孔如何“流动”,他的“异”表现的多么丰富,他都是一个主张人道主义的学者。譬如《疯癫与文明》中福柯认为现代治疗疯癫的手段应改为非医疗手段(他观察到大部分精神病院内的状况过于残酷),返还疯人与社会交流的权利。福柯的人道主义还体现在他对于解放和自由的看法。杜小真说,福柯强调要尊重个体的“异”,这样才能获得解放与自由。福柯认为“权力无所不在,压迫无所不在”,“真正的解放是反对自己,反对被塑造的、对压迫习以为常的自己。”杜小真援引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一句话:“无论事业多么伟大,只要引起孩子的一滴眼泪,那么我就不做。”她引申道,“如果是福柯的话,或许他会说,无论多么高尚的事,只要个体的异被压制,那么我也要斗争到底。”  “他把生活、把世界连根拔起,抛向天空”  作为资深的福柯研究者,吴琼说,1980年代他读到了第一本福柯的书,那是武汉的一个小地摊上售卖的《性史》。后来福柯的中译本慢慢多了起来,大家对福柯的了解也渐渐深入。经过了这些年对福柯、对西方哲学的研究与理解,吴琼将福柯划定为富有先知主义色彩的哲学家。“福柯的思想能够把生活、把世界连根拔起,抛向天空。除了尼采,只有他拥有这样的力量。在福柯的凝视下,我们有一种失重感。”  吴琼解释道,传统的思想家们注重完善、更新学术概念,并建立成熟的学科体系,解释“是什么”的问题。而福柯从来不关注“是什么”,他更关注的是每一种思想如何进入世界内部,用什么技术打开世界。“福柯在探讨权力的时候几乎没有解释权力的概念,这完全不重要。福柯关注的是权力是在哪些渠道进入世界的。”吴琼说,福柯将权力看做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不同的侧面分析权力在各个角落的影响。在《规训与惩罚》、《疯癫与文明》等著作中,福柯分析了现代监狱与精神病院制度,而这里处处透漏着福柯对其中的不合理的权力运作的思索。  同样具有颠覆性的,还有福柯对于“个体”的探讨。编有《福柯的面孔》、《福柯文选》等系列福柯读本的汪民安以哲学史的视角,阐述了福柯关于自我的提问焦点。在现代性产生的早期,16到17世纪,由近代知识包裹而成的“主体”的概念开始出现。笛卡尔为代表的17世纪哲学家们开始思考,“人是什么”。随后,19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把焦点放在“我”是什么的问题上,开始思考具体的人暗含着什么样的深意。  福柯却全然颠覆了哲学史上的思路,汪民安认为,他关注的是“我”如何被塑造出来的。一个懵懂无知的孩童如何成长为具有独特个性、学识的现在的人?福柯引入了他的历史学观点。他强调历史对于塑造此时此刻的人的重要影响。基督时代的人必定受到古希腊时代遗留的历史文化的影响,现代的人必受到基督时代的影响。汪民安说:“福柯认为今天的人是一步步被打造成这个样子的。福柯是第一个这么思考的人。”  福柯认为,在现代社会,“我”是通过对知识学科的学习塑造出来。汪民安说,“在学习具体学科的过程中,人具备了自己的知识形象。此外,人们也具备自己塑造自己的能力。”人们可以学习训练自我、管理自我的技巧和手段。  然而讽刺的是,福柯同样认为知识是一种统治人的力量。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知识已经无法和学校分离。而学校正是福柯所认为的和医院、监狱并立的权力系统之一。在学校,人的行为受到规范,被加以管制。人不仅仅是权力行使的对象,又是权力行使的工具。这多少令人有点毛骨悚然。  福柯的思想是深奥而富有颠覆性的,同样,“他的书写方式在哲学家、史学家中前无古人。”汪民安说。“福柯和传统的哲学家完全不一样,从来没有人写疯子、性、监狱的历史。他的文字是叙事性的,形象化,富有感染力。”或许这与福柯所喜爱的学者大部分是作家兼哲学家有关。“早期福柯的作品富有激情,文字澎湃、饱满;而晚期他走向了平实、典雅的写作。在《疯癫与文明》里,他将诗意和准确性高度结合在一起,对于学术著作而言是难得的。学院可以创造学术,但无法复制福柯。”汪民安说。  德里达说,“人虽远去,却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注意着我们。”杜小真认为,在今日,福柯也是这样的存在。关于那些与我们日常生活紧紧缠绕的主题,福柯并没有给我们太多对应的举措。把生活连根拔起,抛向天空,这只是他希望人能拥有的一种思考态度,旨在引导我们进行思索。接下来该怎么办?那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福柯眼中的 圆形监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