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该不该确认股票负债的计税基础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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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股权(股票)中现金股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辨析
小编导读:
对于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致存在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于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所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作为购入企业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相关政策的梳理。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种是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按实际情况一般分为三类,即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企业购入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购入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无论投资企业是以现金还是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要么作为短期投资核算,要么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如果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通过多方面相关会计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不论企业购入的股权(股票)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还是作为金融资产或短期投资核算,会计上对于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都是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计入购入资产的成本。
而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我们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企业购入的股权(股票),无论是用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取得的,都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原则。但税法中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如果该股权(股票)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表述,似乎这部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该作为购入企业取得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这样,会计和税法上对于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处理就形成了差异。
假设:A企业2011年1月购入10000股M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日,M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决议,宣告每股发放2元现金股利,6月11日为股权登记日,6月12日为除息日,6月18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日,A企业将10000股M公司股票以已15元/股的价格卖给了B公司(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权益性投资工具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这个政策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一样的)。则日,A公司在M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就需要进行一笔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日,B公司买入M公司10000股股票时,支付价款150000中就包含了M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B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因此,B公司取得10000股M公司股票会计上确认的成本为13000元。
对于B公司取得的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这里,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究竟是13000元还是15000元呢。如果单独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似乎应该是15000元。因此,很多人认为,这里在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会计和税法处理上存在差异。
但是,如果系统的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于股息收益的确认上,会计和所得税法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被投资方作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在日,既要在会计上确认股息收入,也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股息收入。如果B企业购买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按130000元确认,20000元作为应收股利确认,则B公司实际收到20000元现金股利时,只是作为应收款项的收回,不确认任何收益。但是,如果B企业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按150000元确认,则该公司实际收到这20000股现金股利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就存在很大问题。如果作为B公司的现金股利确认,就导致了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公司确认了两次。如果作为B公司股票计税基础的冲减,在相关所得税上并没有这种规定,处理无据。
因此,既然税收上对于现金股利的确认时间和会计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就可以这么理解,即当一家公司将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的股利(股票)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该公司实际转让了两项资产,一项是股权(股票),另一项是应收股利。购买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的股利(股票)的企业,支付价款后实际也是同时购入的两项资产,一项是股权(股票),另一项是应收股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样,B企业购入的两项资产中,应收股利的计税基础是2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3000元。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上对于股权(股票)确认成本上的差异,会计和税法对于这部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处理上是一致的。
版权声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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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的支付方式有几种,股票股利的采用对企业和股东会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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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的支付方式有几种,股票股利的采用对企业和股东会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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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perpengzz 于
11:58 发表
所得税以历史成本为最初的计税基础,此后计税基础的改变必须有对应的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或费用(损失)。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后无论在会计上如何计量,都不影响计税 ...
同意您的观点,税法角度看,投资方获得的股票股利,不应影响其计税基础(即是当时的投资成本)。会计准则,一般股票股利,都备查登记。
这个问题确实太难解释清楚了
我的观点是:分配股票股利,投资方在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看企业如何分类)的账面价值;税法上不确认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也不调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总额,但每股计税基础实际上是被稀释了,今后发生部分转让时应按稀释后的每股计税基础扣除后计算转让所得。
我认为投资方收到的股票股利在所得税上不应视同股息红利按市场价值确认收入。假如有明确规定对股票股利税法上要按公允价值体现收入,那么也应该按同等金额增加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
回复 42楼 jishaozhong 的帖子
国税函【2010】79: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很显然,分配股票股利,投资方在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看企业如何分类)的账面价值。
原帖由 西北金水 于
20:04 发表
国税函【2010】79: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很显然,分配股票股利,投资方在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 ...
问题是:税法上对股票股利投资方确认收入的依据是什么?股票股利是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股息、红利就是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将某一阶段的盈利部分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息、红利是企业经营利润中用于分配给股东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股东将企业作为其投资工具而获得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息、红利收入的形式可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
原帖由 superpengzz 于
08:39 发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股息、红利就是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将某一阶段的盈利部分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息、红利是企业经营利润中用于分配给股东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股东将企业作 ...
您所说是正确的。那么投资方对这部分股票股利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这部分股息是免税的(投资上市公司不满12个月除外),那么应在确认股息免税收入的同时应增加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若不增加,则今后转让时本来应作为免税股息的收入又会体现在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而不能享受免税了。
所以我认为若税收上确认免税股息收入,则同时增加计税基础,否则免税没有意义了。
回复 46楼 jishaozhong 的帖子
别称您,朋友相称最好。
股息收入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并不重要,在所得税上确了认收入,则与收入相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等额增加就没问题,至于收入免不免税是另外一个问题。
讨论很热烈,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果股票股利有计税基础,那就意味着股票股利在税法上要确认一笔投资收益。似乎就是将股票股利分解成两个动作,一个是企业取得股利(免税投资收益),另一个是企业用取得股利去购买股票。这两个动作的结果是,企业最终取得的就是股票股利。如果是这样,取得股票股利确认计税基础会存在以下问题:
1、分解的两个动作是可以在财务上进行账务处理的,而股票股利时没法在账务上处理的。
2、如果是取得股利后购买股票,那意味着从其他投资者手头购买股票,而不是由公司新发行股票。
也就是说,新发型的股票是没有对应的投资利润的,似然也就无从有投资收益,更谈不上有技税基础,而恰恰是,新发型的股票仅仅稀释了原有的股票对应的资产额。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准则明确不进行账务处理,是因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拥有的权益没有改变;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准则仅明确了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股票股利如何处理没说,如果企业视同取得现金股利那样会计处理,则与所得税无差异。
2、股票股利在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是增加股本,即是由公司新发行股票。
回复 地板 zwenz 的帖子
假设应该不存在,同股同利,不可能同时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但还没想明白这个问题,等想通了再找您请教
原帖由 零叁零贰 于
16:07 发表
假设应该不存在,同股同利,不可能同时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但还没想明白这个问题,等想通了再找您请教
呵呵,现实中是肯定存在同时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情况。多的是。你看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就能找到好多。
而且,这和同股同利没有任何关系。
回复 51楼 zwenz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不可能对A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对B股东发放股票股利
回复 21楼 superpengzz 的帖子
应该可以增加计税基础,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根据国税发[号应该是这么理解的
同意版主的意见
118号是老规定,新税法有相关规定。
原帖由 高级会计师网络学习 于
13:59 发表
讨论很热烈,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果股票股利有计税基础,那就意味着股票股利在税法上要确认一笔投资收益。似乎就是将股票股利分解成两个动作,一个是企业取得股利(免税投资收益),另一个是企业用取得股利去购买股 ...
浅谈我的想法: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会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结构。
因此增加的股票 会计上处理备查登记。税务上不改变计税基础(投资成本)。
请老高老师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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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会计培训学校:减持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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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会计培训学校为您详述减持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怎样计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股票的取得
这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的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发行日期为日。发行新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7元。2009年,发起人B控股集团所持限售股限售期满(36个月),实现全流通。2013年4月,B控股集团增资10亿元,参与A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1.45亿股(发行价6.9元/股)。
2006年~2015年1月,B控股集团自A股份有限公司分得送转股13.15亿股。其中,以原始股1.8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1.7亿股,以2013年非公开发行尚在限售期股数1.45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45亿股。
股票的减持
2014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94亿股,平均成交价3.8元/股,成交金额5.69亿元。2015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40万股,平均成交价4.07元/股,成交金额3.27亿元。
税务局的结论
在上述交易完成后,当地税务机关结合该公司日常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B控股集团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2亿元,滞纳金223.8万元。
送转配的含义
送,送红股,就是股票股利,就是公司将留存收益转为公司股本(股票)。站在所得税角度,相当于以留存收益对股东进行分配,公司旋即将分红投入公司作为股本。
转,转股,就是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溢价转为公司股本,这部分资本溢价早先就是投资者投入的。
配,股票配售,是在按照一定市场价格配售公司股票。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是上市公司用留存收益等送红股形成的股票,计税基础到底是多少。企业认为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这部分红股的成本价,税务机关认为应该按票面价值作为红股的成本价。
税务机关陈述三大理由
第一,从会计处理方面看,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股票股利时,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从取得股票股利时税法规定看,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相当于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对上市公司增资,增加上市公司股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投资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或送股决定的日期,确定股票红利收入的实现,并作免税申报。
第三,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股份转让成本时,转让成本包括享受免税的股票股利的成本。据此,企业提出按照股票股利的公允价值扣除成本明显不合理。被投资企业在发放股票股利时是按照股票面值记账增加股本,投资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时按照票面面值作免税收入申报,出售股票时股票股利也应该按照股票面值扣除。
&方式一:电话咨询(8:00-21:00)
400-888-6197
&方式二: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方式三:留言咨询(专业老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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