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之后的社保转移之后能否补交能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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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綦江区古南镇的居民,2011年退役,不知道档案在哪里?也不知道去哪里找?还有就是退役后自己买了两年的社保,最高的那种,现在停了,不知道以后怎么续?会不会停了又要重新缴?
办理跟踪信息
09:48:59&阳光重庆内部筛选小组
10:07:56&阳光重庆内部处理小组已认领该诉求
12:05:14&最终审核批准分派到阳光綦江办公室等待部门处理
08:51:42&阳光綦江办公室 分派诉求到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16:14:06&重庆市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报结。
09:23:21&阳光綦江办公室 分派诉求到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10:25:32&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报结。
11:06:46&阳光綦江办公室 分派诉求到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11:18:48&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报结。
17:12:20&阳光綦江办公室 报结。
18:39:32&阳光重庆回访复核,终审结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收悉,现回复如下:
回复单位: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关于你个人养老保险问题,经查,你在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我区参加个体养老保险,但从2013年6月起开始欠费,欠费约26000元。你现在是正常参保状态,不需要再办理接续。你只要在原来办理养老保险的银行存折上存足欠费金额,次月1号至3号征收时自动扣除缴费,以后每月存够次月的保险费即可。如果还有疑问可致电我们,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回复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关于退伍士兵档案问题,根据我区目前有关退伍军人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凡于1970年以后在我区退伍并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其退伍军人档案资料可在我局查询,但不包括自主择业退役士兵中已来函调档的人员。根据你的退伍时间,如你未安置工作,且未来函提走档案,建议你本人于每年3-11月中工作日的周一、周三或周五上午携带身份证和退伍证等证件到我局优抚安置科查询。&
办件部门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17:11:11)
承办编辑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17: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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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昵称:关于退伍军人的社保补缴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垫江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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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垫江县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退伍军人的社保补缴问题
1,我父亲是76年应征入伍的,81年退伍的,然后在家任村支书两届,。
2,入伍的5年可以免交社会药老保险费,那么任村支书的几年可以免交吗?
3,我父亲的社保一直没有去办理,现在要补缴的话,可以补缴到好久呢?
4,听说再补缴10年就可以办理退休的手续了 ,我可以多补缴几年吗?比如我补缴到92年的时候(即补缴21年),那92年以前是不是都算作已交的呢?
办理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来信收悉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当即责成县人力社保局认真核处。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号)第(四)条关于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第2条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所需资料: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
二、如果来信人的父亲未满60周岁,可以到垫江县人武部开证明然后到垫江县社保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任村支书的时间没有文件规定能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补缴1993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用。请带上相关资料于每月的5-20日到县社保局4号窗口以个人参保办理补缴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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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6:20:34来源: 养老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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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中国网(实习记者)
军人退役高峰期来临,城区出现个别退役军人因部队凭证资料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安置地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昨日,市社保征稽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军人退役关系转移接续文件规定,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如果人员转移接续信息表及银行汇款凭证附言中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其安置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退役军人除需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外,还应出具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简称军队财务部门)关于身份证号码有关证明、安置地(户籍地)公安部门印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安置地(户籍地)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信息确认和有关的核准效验。效验合格后会继续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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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中国网2014退役兵社保问题解答
2014退役兵社保问题解答
  退役兵安置
  据国家民政部网站消息,2014年年度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展开,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以问答形式对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规定进行了解读
  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补助?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后,可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退役士兵怎样参加?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其身份转换为普通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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