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地农民安置房多少年人员证是什么用法有没有期限或者多少年才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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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某省人民政府要实施一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占用某市农民的土地。该省人民政府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各种补偿费用与安置费,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该省人民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
)。A.行政征收B.行政征用C.行政征购D.行政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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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3〕66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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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意见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征地拆迁政策规定,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广大被征地农民大力支持征地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国际旅游岛建设。但是,一些市县在征地工作中,仍存在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征地管理工作,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依法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一)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认识。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对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意义重大。我省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上升期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关键时期,征地拆迁保障经济发展用地至关重要,但维护社会稳定同样重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征地拆迁的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二)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三)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政府批准。
&&(四)及时充分公开征地信息。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征地法律法规规定,广泛深入宣传征地政策,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征地程序规定,通过政府公告、门户网站和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征地审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调查及补偿结果等有关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六)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加强安置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确需采取过渡方式安置的,必须取得被拆迁人同意,并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市县政府要提供临时周转用房;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政府应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七)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在安置区布局商业设施,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八)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日颁布施行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对省政府日颁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施行至日期间批准的征地,尚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参照新的办法给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也可另行制定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办法,解决好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到实处
&&(九)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各市县政府在征地实施中,可以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县政府可以将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铺面安排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用于出租、经营,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
&&(十)实行换地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在农村集体存量空闲建设用地较多的地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将零散村庄用地归并、集中,把腾退出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规划区中位置较优的地段,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
&&(十一)实行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可以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后剩余的征地补偿费入股,经依法批准也可以将征地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优先获取收益。
&&(十二)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十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各市县政府应当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颁布施行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以及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十四)规范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渠道。严格执行《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开设征地补偿款实名账户,征地补偿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十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的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确保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公平、合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报乡镇政府备案。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征地补偿费账户应实行村财镇管、委托管理,防止私自提取、滥用。
&&六、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制,完善征地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
&&(十六)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制。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一律由市县政府统一实施,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直接与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户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得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征地拆迁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因征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建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征地信访案件,做好征地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制定征地拆迁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十八)依法处理征地补偿争议。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征地补偿争议。处理征地补偿争议,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原则,先协调后裁决。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应当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市县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征地、强制拆除农民房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稳妥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管。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把关;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网上动态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征地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是否合理、安置是否到位、社保政策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等情况。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检查通报制度,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市县土地征收的清理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目标的,暂停该市县除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要加大土地征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切实整改土地征收的存在问题,以整改行动取信于民,以整改成效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二十)依法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征地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必须限期纠正,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暴力、擅自动用警力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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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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