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新乡县201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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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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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日开始接收,2015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接收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收条件。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对跨省(区、市)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以及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按标准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调整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已被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在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方便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三、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层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要求,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层次,力求大多数参训人员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探索开展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四、全力保证符合政策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一)严格确定安置对象。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确定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2005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不能享受原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且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可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毕业后不得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认真抓好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管理教育。通过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和各种管理制度,随时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等有关情况,确保待安排工作期间不发生问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资格。
  (三)全面实施“阳光安置”。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下达。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务,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务,由安置地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对象、安置办法、安置结果全程公开的“阳光安置”,把党和政府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关心优待落到实处。
  (四)坚决保障合法权益。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驻冀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完成好接收安置任务,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安排工作岗位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单位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对企业按照涉及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1至4级残疾士兵建(购)房补助等经费足额发放。广泛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教育宣传,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安置工作,关爱退役士兵。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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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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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6〕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或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7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和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
(二)周密组织退役士兵转运工作。各驻渝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精准安置,落实工作岗位,确保安置质量;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办法,量化服役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各区县(自治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日以前完成。
(四)扎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完善我市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密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五)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专场招聘会、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创业孵化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拓宽创业领域,提供政策帮扶,促进更多的退役士兵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六)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跟踪问效,研究制定处罚办法和约谈机制,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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