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支付付法律责任主要有哪几种?其中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相关信息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对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的划分。之所以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是因为在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中,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条件。依此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
(1)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民事法律责任就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具体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两类。
(2)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性,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民事法律责任不一定要求国家相关的有权机关的干预,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由当事人在国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协商解决。
(3)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违法民事义务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这就决定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
相关信息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对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的划分。之所以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是因为在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中,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条件。依此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
(1)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民事法律责任就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具体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两类。
(2)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性,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民事法律责任不一定要求国家相关的有权机关的干预,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由当事人在国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协商解决。
(3)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违法民事义务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这就决定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责任。但这些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某些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有:
(1)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即在行政管理中,由行政主体一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或相对人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关系中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不是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样性。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由此决定了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机关及程序具有多样性,这也是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
(3)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都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可以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
(1)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2)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上不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死刑。
(3)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一方面,犯什么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悔过程度,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以加重或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但这些变更也应是有法可依的。
  (四)违宪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上述四种形式,但这四种形式有时不是单独使用的。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有时需要同时追究多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
1、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定罪。2、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受害人控诉、犯罪嫌疑人自认等。书证物证只是其中一部分。3、任何犯罪行...
这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中,有法律责任者在一定的条件或条件下,也是可以免责的。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  (1)时效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
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一种最为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的作用是 很大的。鉴于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对保证人信誉的要求是比较高 的,其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
1、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答: #嘉祥银座佳悦酒店#离嘉祥县人民法院远吗?打的需要多少时间?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上传用户:zqdkjhhgwl资料价格:5财富值&&『』文档下载 :『』&&『』学位专业:&关 键 词 :&&&权力声明:若本站收录的文献无意侵犯了您的著作版权,请点击。摘要:(摘要内容经过系统自动伪原创处理以避免复制,下载原文正常,内容请直接查看目录。)电子商务是公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主要构成部门,平安、效力的付出方法则是电子商务成长最为症结的一环。第三方付出较好处理了电子商务成长的资金流成绩,已成为B2C,C2C的主流付出形式。然则第三方付出平台的司法位置不明白,相干立法显著滞后于市场成长,许多方面涌现司法“真旷地带”,制约了后续的成长。是以,研讨欧美相干立法,联合中国国情与电子商务的特征,完美我国电子生意业务中第三方付出的司法律例已火烧眉毛。本文应用实证剖析,标准剖析,比拟剖析的办法,从第三方付出中各介入方的好处得掉动手,引涌现阶段我国第三方付出中存在的各类成绩和风险,并对各介入方的司法关系作了具体的剖析,以此来明白相干主体的司法义务。经由过程以上剖析研讨,愿望有助于第三方付出的司法轨制的完美。固然第三方付出企业几回再三宣称本身只是中介商,然则对金钱停止代收、代付、代管曾经触及了诸多特许运营。这些营业本来是银行的营业规模,第三方付出企业运营就略显信誉和平安缺乏。信息纰谬称,形成介入方之间位置不屈等。而根据现有的司法又不克不及充足掩护弱势一方的好处,强势一方不实行责任,弱势一方权力得不到掩护。听凭这类状态成长,不只会形成涸泽而渔的局势,还有能够激发金融性风险,损坏我国电子商务的成长。是以,必需要明白第三方付出平台的司法位置,明白各介入方的权力责任及司法义务。本文经由过程对欧美国度的立法和相干监管经历停止比拟剖析,并斟酌到掩护花费者权益,提出了合适电子生意业务的归责准绳。义务归属不只要根据错误推定归责准绳,还要充足斟酌到司法之外的各类身分,勉励企业立异。最初,本文对我国的第三方付出中相干司法轨制的完美提出了建议。Abstract:E - commerce is the main component of civil economy and social information, security, effectiveness of the payment method is the most crucial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E - commerce. Third party to pay a better deal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funds flow performance, has become B2C, C2C mainstream pay form. However,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judicial position do not understand, relevant legislation significantly lags behind the growth in the market, many emerging judicial &true desert zone&, which restricts the subsequent growth. So research and relevant legislation,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characteristic, perfect our country electronic business in third party pay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imminent.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empirical analysis, standard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from tripartite pays the intervention benefits off hands, cited the emergence stage in our country,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 the presence of various grades and risk and judicial relations of the participating parties made specific analysis, to this to understand coherent body of legal oblig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bove discussion, the desire to contribute to the third party to pay the perfect judicial system. Although the third party companies to pay several times repeatedly declared itself is only intermediaries. However the money stop collect, on behalf of, Escrow once touched a lot of franchise operation. These business was originally the size of the bank's business, the third party to pay business operations on a little credibility and lack of peace. Wrong information, involved in the formation of unyielding posi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judicial and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weak side of the benefits, the strength of a party does not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the weak party power is not covered. Enabling this growth, will not only result in dry Ze and fishing situation, and can stimulate the financial risk, damage to the growth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our country.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third party to pay the platform of the judicial position, understand the power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responsibility and judicial obligations.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legislation and relevant regulatory experience to stop comparison analysis, and consider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electronic business imputation principle. Compulsory belonging not as long as according to the wrong presumption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but also adequate considering the justice of the various factors, encourage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At firs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 in our country.目录:摘要4-5ABSTRACT5-6目录7-10引言10-12第一章 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12-21&&&&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12-13&&&&&&&&(一) 支付的概念12&&&&&&&&(二)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12-13&&&&&&&&(三) 第三方支付和货币的关系13&&&&二、客户面临的风险分析13-15&&&&&&&&(一) 资金风险13-14&&&&&&&&(二) 信息风险14-15&&&&&&&&(三) 制度风险15&&&&三、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风险分析15-17&&&&&&&&(一) 法律风险15-16&&&&&&&&(二) 产业风险16&&&&&&&&(三) 银行的威胁16&&&&&&&&(四) 客户易流失16-17&&&&&&&&(五) 技术风险17&&&&四、银行面临的风险17-18&&&&五、利益冲突暴露出法律的缺失18-20&&&&&&&&(一) 法律无法充分保护客户的利益18&&&&&&&&(二) 法律无法充分规制第三方支付企业18-20&&&&六、小结20-21第二章 第三方支付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关系分析21-31&&&&一、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的分类21&&&&&&&&(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21&&&&&&&&(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分类21&&&&二、即时到帐交易的实际操作及法律关系分析21-26&&&&&&&&(一) 即时到帐交易的实际操作流程21-22&&&&&&&&(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2-24&&&&&&&&(三) 即时到账交易与网银业务的竞合24-26&&&&三、担保交易的实际操作及法律关系分析26-30&&&&&&&&(一) 担保交易的实际操作流程26&&&&&&&&(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6-30&&&&&&&&(三) 担保交易范围的局限性30&&&&四、小结30-31第三章 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法律责任分析31-45&&&&一、法律责任分析的理论基础31-33&&&&&&&&(一) 归责原则31-32&&&&&&&&(二) 第三方支付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32-33&&&&&&&&(三) 第三方支付中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33&&&&二、国外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法律责任的认定——以PayPal为例33-35&&&&&&&&(一) 美国33-35&&&&&&&&(二) 欧盟35&&&&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35-40&&&&&&&&(一) 民事责任分析35-38&&&&&&&&(二) 行政责任分析38-40&&&&&&&&(三) 刑事责任分析40&&&&四、客户的法律责任分析40-41&&&&&&&&(一) 民事法律责任分析40-41&&&&&&&&(二) 刑事法律责任分析41&&&&五、银行的法律责任分析41-42&&&&&&&&(一) 洗钱犯罪的风险监控41&&&&&&&&(二) 提高安全性的责任41-42&&&&六、第三方支付中法律制度的完善42-43&&&&&&&&(一) 界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行为42-43&&&&&&&&(二) 增加声誉惩罚机制43&&&&七、小结43-45结论45-46参考文献46-48分享到:相关文献|07-0507-0507-0507-0507-0507-0507-0507-0507-0507-05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课程建设工作
练习题(11-20章)
第十一章 市场竞争法
一、单选题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司考)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3、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司考)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以下哪项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造成混淆
B、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虾
C、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为他人制作虚假广告
D、设置最高奖额为5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5、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经营者散布无根据的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
B、投标者事先与招标者达成协议,最后由其中标
C、煤气公司要求其用户购买某品牌的煤气炉
D、某公司不知其职员提供的技术信息是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已使用于其产品制造
6、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监督检查部门有权()。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C、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罚款,只能选其一
7、李某长期加工茶叶出售,为增加销售量,他委托加工厂在包装袋上印上“绿色环保”“高级饮品”等字样,并且将产地改为某省一著名茶乡。对这一行为的认定是()。
A、该行为虽违反商业道德,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B、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的表示行为
C、该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构成虚假的宣传行为
8、某公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共分三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5名,每人奖金4 500元,第二次一等奖7名,各奖电冰箱一台(价值4 000元),第三次一等奖10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3 0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第三次抽奖。以下对此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有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 000元,该公司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额未超过5 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9、甲酒店向该市出租车司机承诺,为酒店每介绍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该客人房费的10%作为奖励,与该酒店相邻的乙酒店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甲酒店给付的奖励在公司的账面上皆有明确详细的记录。请问,甲酒店的行为是: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商业贿赂行为
C、限制竞争行为
D、低价倾销行为
10、下列关于反垄断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B、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C、为实现实质公平,反垄断法要反对一切形式的垄断
D、反垄断法是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11、垄断协议的要件不包括以下哪项()
A、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
B、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
C、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限制或妨害竞争的效果
D、经营者之间签署垄断协议
1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A、15 B、30 C、60 D、90
13、 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A、先复议后诉讼 B、可直接起诉 C、只能复议 D、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附: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二、多选题
1、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司考)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甲公司擅自利用乙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B、丙公司与某技术研究院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该技术研究院未经丙公司同意,将开发的技术卖给了丁公司
C、甲公司以高薪利诱乙公司的李某盗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之
D、丙公司将盗取的商业秘密高价出售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责令赔偿
C、责令改正
D、吊销营业执照
4、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
A、限制邻省、市企业所产商品进入本地
B、为发展本地名牌产品,指定各大酒店购买本地酒厂生产的啤酒
C、规定本地企业所产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外地
D、指定本地学校学生购买某品牌运动衣
5、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司考)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
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6、下列关于垄断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B、垄断往往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C、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
D、法律上的垄断概念的外延要比经济学的垄断概念的外延小得多
7、垄断协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B、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C、横向协议、纵向协议和混合协议
D、划分市场协议和价格协议
8、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各国反垄断立法都要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曾讨论过不同的标准,包括()
A、市场结果方案
B、市场行为方案
C、市场结构方案
D、市场主体方案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D、有前述B、C两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亦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0、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企业结合
D、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我国《反垄断法》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
B、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C、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
D、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
1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A、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B、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C、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D、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三、简答题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
2、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四、材料分析
1、基本材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订并实施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这部法律是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段时期出台的,它的不少条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当时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制定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如有一段时间仿冒装潢的问题十分猖獗,什么法也制止不住这种现象,这个法颁布以后,将这种现象遏止住了。对于回扣是好是坏,人们一度争议很大,这个法颁布以后,把这个争议也止住了,即在帐内公开地给予好处是“合法的”;在帐外暗中给予好处则是不法的。还有如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可以说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个法颁布以后,使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脱法状态纳入了法律调整。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后,上述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或者说得到了根本性的缓解,它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体系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的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向华:《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351977.shtml,日访问。读者如对该内容感兴趣,可以参照该文理解。)
问题: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的内容简要进行评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2、基本材料
认为百度恶意封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全民医药网的开办者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2日,这起唐山市反垄断第一案在市一中院开审。针对百度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封杀行为,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在庭审中,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先生说,该公司开办的全民医药网在日的日访问量骤减,该公司查询后发现百度收录其网站仅有4页,远远低于之前的收录数。“全民医药网遭到百度恶意封杀,与我们公司减少在百度的竞价排名投入有关。”王先生如是说。
在起诉中,原告认为,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恶意封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赔偿110.6万元,并判令百度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彻底全面恢复收录。
原告公司出示了多个证据,证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稳占70%市场份额。百度的代理人当庭没有承认其市场份额达到70%,并否认己方是搜索引擎中的“老大”。
针对百度的辩解,人人信息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两份报告,第一份报告显示,在搜索引擎广告市场,2008年有86%的广告主选择了百度;第二份报告显示,2008年百度和谷歌依旧是搜索引擎的老大,而百度的市场份额为76.8%。
据原告公司法人王先生介绍说,该公司从2008年3月起开始向百度支付竞价排名费用,最高日投入达到2000余元,仅“医药招商”一关键词就支付了 1000多元。后来,该公司逐渐减少了在百度的竞价排名投入。直到2008年7月降到最低,日投入量只有几十元,结果就出现了访问量骤减的情况。
百度的代理人否认存在恶意封杀行为。该代理人表示,各个搜索引擎都有反作弊机制,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行为,百度减少了对该网站的收录,是启动反作弊机制的结果,与该网站减少竞价排名价格无关。“所谓降低竞价排名就会遭到百度封杀的说法,完全不成立。”百度公司辩解称,如果各网站不参与竞价排名,百度就封杀各网站,那网民对搜索结果肯定不满意。(以上内容来自/art/238.htm)
问题: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是什么?该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谓“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破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是故意。根据以上分析,显然B项正确。A项主体要件不符合;C项诋毁行为应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D项主观心态应是故意。
2、C。本题考查欺骗性交易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12、15条规定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四种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名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选项A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是正确的。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由于酒厂没有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酒厂以明示的方式给消费者优惠,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4、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11条规定,销售鲜活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13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第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所以,A项符合题意。
5、D。A是诋毁商誉行为,B是通谋投标行为,C是限购排挤行为;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规制的行为。D使用者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C。《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8、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9、A。《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而,A项正确。
10、C。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是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垄断,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范围要比经济意义上的垄断小的多,故并不是一切垄断都会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11、D。垄断协议未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故签署协议并非其存在的要件。其他三项均符合其要件要求。
12、B。参见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选项应当是30日。
13、A。对于反垄断法第28、29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只能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出诉讼。
二、多选题
1、AB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B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A项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A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里规定了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AB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1) AB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选项A是为了证明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选项B是为了证明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是从李某处不正当取得的,选项C是否申报“密级”不是商业秘密认定的基本条件;选项D是为了证明乙社是否有侵害商业秘密的故意。所以,ABD正确。
(2) AB。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本题主要考察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乙社和李某侵权,那么,可以按照甲社因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损失或乙社因此所获利润进行赔偿。选项AB是正确答案。
6、ABCD。参照第三版教材,法律上的垄断概念,与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有一定的差别。法律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的外延要比经济学的垄断概念的外延小得多。本题应选ABCD。
7、AB。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垄断协议行为又可以分成两类: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某一特定方面。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垄断。它的主要特征是发生在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如生产者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8、ABC。参照课本: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各国反垄断立法都要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曾讨论过不同的标准,包括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依市场结果方案,因企业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非同寻常的盈利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得出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依市场行为方案,一个企业如果在确定其销售和价格政策的时候,不受其竞争者的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这个企业就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依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就决定了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本题选ABC。
9、ABC。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之规定,D项不应当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他三项都对。
10、ABD。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ABCD。关于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这一制度相当重要,考试中会以各种形式变化进行考查。本题选项都对。具体可参见课本相关内容,并仔细研读该部分内容。在此不赘述。
12、ABCD。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三、简答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管理机关依据职权。当事人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社团组织。因不正当竞争受到侵害的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机关包括综合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机关。综合管理机关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律的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专业主管机关、如卫生局、商标局、专利局、卫生部、质量监督部门等。当事人可以向综合监督检查部门控告,也可以在遇到工业产权侵权案件、商品质量纠纷案件时,向各有关专业主管机关控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职权开始行政程序,在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时,拥有相应的询问权、调查权、处罚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救济程序。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到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请求给予不正当竞争者以刑事制裁。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参考资料:种明钊:《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上述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四、材料分析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目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4)虚假广告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降价排挤行为。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搭售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二是向购买者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主要是增加购买者的附加义务。
(8)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可见,不正当奖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奖售、不当推销的奖售和高额抽奖式的奖售。
(9)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0)通谋投标行为。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由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行政权力的作用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干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以及强行分享市场资源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以来,对于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落后于实践的需要,亟须在许多方面加以完善,主要包括:
第一,增加关于仿冒注册商标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却未作规定。实践中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直是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的,但其法律依据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商标法》。因此,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中增加相关内容。
第二,与《商标法》、《刑法》的规定相对应,增加关于销售假冒、仿冒注册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的规定。
第三,明确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益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和《公司法》保持一致,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上述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扩大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经营者”,即只有“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受该法调整,这一范围过窄。“经营者”是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不在其中。而实践中却有大量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从事不正当竞争,如自然人从事制售假冒产品行为,企业职工在掌握了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后辞职独立从事有竞争性的经营行为等,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予以规制。
第五,扩大商标使用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非“知名”商品不在此列。并且,实践中,对于“知名”的认定缺乏定性标准,执法部门在认定时见仁见智,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受到损害。
第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待完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示范法条”相比,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毁损他人外观设计的声誉、毁损他人产品(服务)指南或说明的声誉、毁损他人“商品化权”所涉客体的声誉,基本没有规定;对无论搭他人产品(服务)便车还是毁他人产品(服务)声誉的行为,则完全没有规定。
第七,现行法律规定表述上缺乏科学性。如第9条所使用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极不周延,无法涵盖“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应将其修改为“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一直都是热点问题,网上对此的论述一直沸沸扬扬,本题考查的是对该法规定的几种行为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意见。除此之外,考生还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整个体系宏观掌握,从宏观上把握其需要修改的地方,如对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否应采取概括加列举式,对竞争执法机关应赋予哪些职权。而且,考生要牢牢记住这11种竞争行为,因为这是名词解释的常考点。。
(参考资料:种明钊:《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我国《反垄断法》采纳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前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司考)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2、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司考)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3、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司考)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4、日,李某家中吊扇扇叶掉下将其砸伤,经鉴定,其原因为设计不合理,扇叶不够稳固而落下。本案中,可以依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5、某居民因热水器爆炸受到重伤。经查,此热水器为某厂处于研发阶段的样品中丢失的一件且存在严重缺陷。如果该户居民要求赔偿,热水器厂可因何理由抗辩?()
A、该热水器尚未投入流通
B、该居民如何得到热水器事实不清
C、该居民偷盗样品,应责任自负
D、该居民应向向其提供热水器的人索赔
6、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该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承担责任
D、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7、王某使用其朋友李某的营业执照经营,售出不合格茶杯,碎片划伤消费者张某。张某可向谁要求赔偿?()
A、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B、只能向李某要求赔偿
C、可向王某或李某要求赔偿
D、必须同时向王某和李某要求赔偿
8、胡某在超市购物被怀疑偷东西而在商场经理的命令下被强行搜身,第二天,胡某将此情况告知某报社,当天报社载文时对商场和经理的行为进行了抨击。胡某的行为属于:()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的行为
C、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D、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9、下列关于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列关于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监督权的行使主体,说法不当的是:()
A、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应依职权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B、大众媒体应在对经营者的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C、消费者只能对与自己当次消费行为有关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D、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行使监督权
11、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2、好味肉联厂增加火腿肠的淀粉含量而减少其中的肉含量制成火腿肠后,使用本厂享有声誉的“好味特级肠”的包装及标贴出售。该火腿肠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售价仅为“好味特级肠”的三分之一,销量甚好。下列对该厂的此种做法定性错误的是:()
A、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B、与“好味特级肠”差价显著,不属于以假充真行为
C、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属于以假充真行为
D、属于以假充真行为
二、多选题
1、某村十余户农民从甲供销公司购得乙农药厂生产的“立杀净”杀虫药,按说明喷洒于农作物上,但虫害有增无减,以致错过灭虫时机,当年农作物歉收,损失4万余元。经查,该杀虫药系乙农药厂未按标准生产的劣质农药。下列关于此案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该十余户农民应以乙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B、该十余户农民应以甲供销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C、该十余户农民既可以甲供销公司为被告,也可以乙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D、设该十余户农民起诉则其既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单独另行起诉
2、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违法经营者提起诉讼
4、甲在商场购买电脑一台,使用3个月后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商场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A、可以要求甲支付折旧费后调换同型号产品
B、若甲要求,应无条件调换同型号产品
C、可以要求甲支付折旧费后退货
D、若甲要求,应无条件退货
5、春江饭店经理甲授意店员出售严重变质的食品,致使14名顾客发生严重的食物中毒,下列哪些是其违反质量保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判决春江饭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B、判决春江饭店赔偿受害顾客损失共计10万元
C、对春江饭店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的罚款
D、对甲处以有期徒刑1年
6、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司考)
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置监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
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置的名称标牌
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
D、餐馆规定,顾客用餐结账时,餐费低于5元的不开发票
7、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司考)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8、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的赔偿责任承担者有哪些?()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D、发布广告的媒体
9、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B、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 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11、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 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三、简答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四、材料分析
1、基本材料“王海现象”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头一两年中,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对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在这样的鼓舞之下,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问题:根据“王海现象”谈你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
2、基本材料《“京城开瓶费案,餐厅终审败诉”》
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后,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开瓶费100元。
据了解,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规定,剥夺了王某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一中院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証据証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审理法官认为,酒楼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材料简述,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钟某有权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A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B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C项正确。当事人提起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本题不符合这一规定,故D项没有法律依据,应选。
2、C。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D。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A项中关于“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和B项中关于“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的规定都属于上述法条规范情形当属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出具法定凭证和单据的义务。因此C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4、A。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A。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B。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7、C。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8、A。商场和经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胡某的人身权,胡某享有检举控告这种侵权行为的权利。
9、B。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据此,消费者的监督权的行使不受消费行为的限制,只要发现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不论是否购买其商品,均可行使监督权。
11、D。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及第18条。
12、D。易碎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甲厂违反了这一义务,应由其承担损失。
二、多选题
1、C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本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此条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该十余户农民既可以销售者甲供销公司为被告,也可以生产者乙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所以C项为正确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D项正确。
2、AC。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因而不享有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不能进行罚款;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有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消费者协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消费者进行诉讼。
3、ABC。该种火腿肠虽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但显然并非“好味特级肠”,也达不到“好味特级肠”的标准,而以“好味特级肠” 的包装及标贴出售,属于以假充真行为。
4、B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5、ABD。春江饭店及甲行为性质严重,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关于罚款,应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而非违法所得的5倍的罚款。
6、ABD。A项中在服装销售试衣间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及第25条的规定;B项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D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了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ABD。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8、1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对故障原因作出说明,并赔偿消费者因其产品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8、A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ABCD。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国家有关机关负有法定义务。
10、AD。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的实际状况与其以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购买时消费者对于已知的瑕疵商品,则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因此选项A、D正确。
11、ABCD。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因为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提出侵权赔偿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
三、简答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第一,其调整主体是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国家机关。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主体,因并未明确指出消费者是个人,所以,可理解为: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第二,其调整客体是生活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也不包括生产消费资料在内)。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体范围。第三,其调整的关系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既包括购买商品,也包括使用商品;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不只是与经营者发生合同关系的消费者,也包括没有合同关系的有关消费者和受到经营者的商品侵害的其他人。
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是一致的,但有区别。调整对象主要指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可见,该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关系:
(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服务等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大多由合同法调整。在非正常情况下,即当出现了消费者问题时,则是一种由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关系。这些主要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此外,还调整由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2)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包括国家专业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产品质量管理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制裁关系。
(3)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指导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服务关系。
(4)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这一监督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大众传媒应起到突出作用。
(参考资料: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性质是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基本人权,是包含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民事经济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1)保障安全权,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它包括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又包括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和生命安全有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这一标准从客观方面说,即消费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有权期待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引起人身、财产问题的安全性;从主观方面说,即产品或服务应该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知悉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消费者正确地消费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让自己满意的选择。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首先应行使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这项权利行使和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3)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款肯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后款进一步说明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和种类。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其二,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其三,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自主选择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包括商品质量安全;商品质量能保证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中标示的产品标准。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计量正确要求采用正确的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工具和计算的准确性。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获得赔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赔偿的种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又包括健康、生命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从而在实际中导致两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这主要是因为:其一 ,消费者大多是分散的个人,经营者大多是有组织的法人,消费者在议价力量、承受能力等方面,无法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经营者相抗衡;其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和服务日趋复杂化,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掌握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这就容易使消费者被虚假的广告、标签和说明书所欺骗。有鉴于此,赋予消费者以依法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及服务的接受者,所面对的是不断更新、日益复杂的商品及服务,这就使得消费者很难凭一般经验对商品服务价值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合理的消费。消费者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它首先意味着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促进有关知识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宪法上就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作出了规定。因此,尊重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其二,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对于侵犯消费者民族习惯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制裁。
(9)监督批评权,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监督的对象是经营者和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方式为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它体现了人为了生存,维持生命的基本生存需求;体现为生理、安全的需求;体现为对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消费者通过交换,以商品和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就意味着生存的实现,生命的持续就有了保障。它也是人的发展权。当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基本得到满足以后,产生的高层次的需求也通过购买来实现。从性质上说,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益,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有民法权利的属性。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体现了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权利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于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体现了其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保护弱势群体,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是法定权利,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侵犯,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国家有关机关、大众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参与进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四、材料分析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双倍赔偿条款”。“王海现象”即利用这一条款,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这一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其二,“王海”现象是否能够适用“双倍赔偿条款”。
第一,“王海”们不是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自然人。那么,“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也就存在了很大争议。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知假买假者目的不是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利用“双倍赔偿条款”获利,因而不是消费者。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对“消费者”应作宽泛理解,“王海”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成为消费者。消费者是同为抽象个体的一类人,其代表了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一种社会角色。作为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满足生活需要,从根本上来说,体现的是人的生存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即是这样一种基础性权利。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基于其生存的满足而是营利,而营利已可归入人的发展权的范畴,与《消费者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子支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