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罪犯权利保障的权力和人格论文

罪犯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4期
罪犯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权利,但无可否认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和价值,因为即使是奴隶也必须被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加以对待,更何况罪犯只是被刑事处罚的公民,其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人格权的保护必须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一定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刑事处罚的目的就是惩戒,以此来威慑罪犯,达到减少犯罪的最终结果,所以在保护罪犯人格权时必须坚持惩罚性原则为先;尽管罪犯在监管场所中应该积极主张个人的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以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的人格权,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监管场所的混乱。在对罪犯人格权进行具体保护时,法律应当协调现行立法,加强对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规定,对监管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当罪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明确的、完善的救济措施,既要保证罪犯申诉、控告权的有效实现,也要保证罪犯诉权的有效实现: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罪犯人格权受到监管机关侵害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建立巡回审理制度,便于罪犯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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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4;D923【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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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独立人格与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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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士兵“许三多”人格成长谈监狱改造罪犯理念的变化
本站编辑:admin
  作者简介:秦海莲:女,1970年3月生,山西侯马市人,讲师,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心理矫治。工作单位: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电视剧《士兵突击》曾在各大电视台连续播放,成为年度观众最为看好的剧目之一,而其中主要人物许三多也是观众最为关注和喜爱的角色,其饰演者王宝强也一夜成名,成为2007年度最为耀眼的人物之一。电视的成功与其体现的社会现象以及反映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与其人物塑造的成功也是密不可分的。士兵许三多之所以能受到人们的关注与看好是与其人格的不断成长与其善良本性的不断显现分不开的―当然这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本文拟就许三多人格成长略作分析,以此来观察监狱改造罪犯理念的变化。
  许三多从小生活在农村一个高压下的家庭,父亲的强制、哥哥的强势,造就了其在家庭角色中的弱势地位,使其不屈的人格特征、善良正直的人性品格受到了极大的压抑,从而造就了其自我行为能力的缺失,可以说他是行动的懦夫。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强弱最能体现出其社会适应能力的高低,因而许三多又是个社会适应能力非常差的人。他是如何一步步成长乃至走向成功的呢?我认为,能力从心理学的角度,军营的环境、军营的生活对其实施了长期的行为治疗,使其行为模式不断发生一个又一个飞跃与质变。特别是在老A的训练中,面对冷酷的环境,难以忍受的训练,许三多彻底粉碎了过去的美梦,清空了旧我,从而一个新我成长起来了。在其整个成长过程中当然包含了战友的关怀和帮助,领导的期望和要求,思想的斗争、心灵的煎熬,屈辱与泪水、挑战与压力、喜悦与伤痛并存。但从整个现象上来看,是由外在的规范和强制性的要求,促使其内在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也可以说是诱导其内在品性予以发挥,体现出来,因而其人格的变化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完全是行为矫治的结果。纵观近代管理学的历史沿革,无不是从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由行为管理开始的。
  由此,联想到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其基本模式就是行为矫治,其历史过程可以概括为由行为到心理的发展。法律的外在特点是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机关的行为特征也是其行为的强制性,我们对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由强制到自觉的过程,但强制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监狱执法有其强制性,这是必然的,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上。但这种强制性一方面不可能解决罪犯改造的所有问题,又一方面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所谓宽严相济、刚柔并重正基于此。也正如许三多的成功一样,其成功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而其不少战友的淘汰和落伍又是其各自人格成长与环境所导演的悲剧,也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但求顺应潮流,改造自我。我们改造罪犯有大环境、也有小环境,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在共性的大背景下求同存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思维方式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们对罪犯的认识,也逐步科学,更加全面客观。特别是在罪犯中引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认识罪犯以及犯罪现象,从而为罪犯的改造增加了更为科学而有效的手段。
  心理学教给我们以多元的角度看待人,以发展的角度观察人,就事论事来评价人,深入对方的世界来理解人。罪犯是犯罪的结果而非原因,犯罪是过去认识观念以及行为模式的结果而非原因,当前的行为又会对今后的所作所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当这些理念和知识内化为我们的观念和行为,指导我们工作实践的时候,我们的改造对象就逐渐丰满鲜活起来。我们的心胸更加宽大,政策更加宽容。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严厉中不失人道,民警的管理在严格中不少温情,罪犯之间可以有个性的张扬而不失统一稳定的改造秩序。
  当现代管理学由注重对物的管理转向注重对人的管理,由注重对人行为的管理转变为注重对人品质的管理,当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心理疏导”的时候,我监“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科学改造”三大理念已深入人心。有学者认为罪犯的改造主要是人格的改造。许三多的人格成长得益于良好的环境和各级领导的关怀帮助。监狱罪犯的人格也必将在科学文明的大背景下、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中得到更好的改造。
本文出自:http://www.starlunwen.net/zhengzhi/107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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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中华励志网&&更新:&&&& 【字体: 】
【论文摘要】保护罪犯权利的道德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即是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罪犯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论文关键词】罪犯权利;人权;公民权;平等      保护罪犯的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对罪犯的权利,仅仅从法律层面来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从道德层面加以认识,既要认识到罪犯权利的合法性,即“是什么”,也要认识到罪犯权利的合理性(合道德性),即“为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将对罪犯权利的道德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从而增强在实践中保护罪犯权利的自觉性、主动性;才能准确理解立法的意图和法条的含义,把握好执法行为的尺度,减少随意性,提高准确度;才能真正地落实好“改造人”的宗旨。      一、罪犯享有人权      (一)中西方传统人权思想比较   人权,就是作为“类存在”的人之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选举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探究人权的道德内涵,可以对人权作这样的理解:作为类存在的人,仅仅因为他(或她)属于人类的一员,而不因其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才智水平、职位高低、民族种属等就能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而产生的,因而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对西方人权理论影响最深的是“天赋人权”理论。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开篇就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这是卢梭对“天赋人权”思想的表述。“天赋人权”是思想启蒙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当代一切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在原始状态是自然平等的,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人人享有平等权利,他们宣称人世间存在着一种先于政府、高于政府的天赋权利,这些天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真正基础。所以,当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后,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为的自由(平等),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政治自由,这就是卢梭和洛克的契约――民主政体的合法性的依据。天赋人权是现代政治体系里公认的基石,这一点更在1948年以联合国宣言的方式成为人类现代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并将人权视为天生平等的自然权利,“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既然“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那么,作为罪犯的人也必然拥有作为类存在的人所共有的这些天赋的自然权利,而并不因其罪犯的身份而与其他人有任何不同。   中国的人权思想可以从远古的民本思想追根溯源。如果说西方人权是与人民治理的社会民主模式相一致的话,那么中国人权是与民本思想或贵族治理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两者虽然在政治体制上截然对立,但在治理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念上确有相似之处。儒家思想家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贵君轻的思想将民众的利益视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所以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正是基于立君为民的道德判断,所以儒家民本思想还认为君主的合法统治是必须获得百姓的道德认同的,这种道德合法性是君主执政的政治价值基础。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的宗教政治观。在《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在思想观念上则是崇拜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的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西方传统人权思想与中国传统人权思想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是,它们又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其中就包含着人权平等的观念。这种人权平等观念在西方的“天赋人权”论表现得较为明显,而在传统中国伦理思想中却是在“民本”思想中隐含着的,其中的“保民”、“养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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