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提取

> 可以网上提取东莞公积金吗?可以网上提取东莞公积金吗?来源:东莞住房公积金时间:【导读】根据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员工退休、购买住房、租房等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少职工对于提取政策存在很多疑问,例如可以网上提取公积金吗?如何办理?
可以网上提取东莞公积金吗?
【答】:现在东莞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只有&租房提取&一个业务,办理需先带上相关资料到东莞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网点开通&自助服务&,然后登录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具体请参考【】。
一、可以网上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吗?如何办理?
【回复】:已开通公积金自助服务业务的,可以网上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程序如下: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选择点击【个人提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在银行激活公积金卡了,不知能否网上提取公积金?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现在东莞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只有&租房提取&一个业务,其余提取业务不能网上办理。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咨询电话12329。
三、下月即将退休,不知能否网上办理提取手续?如何操作?
【回复】:不能,根据现行东莞公积金政策规定,退休提取东莞公积金不能网上办理,申请人必须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可以网上提取东莞公积金吗?”由东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东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谁知道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_东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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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很多人都在想方设法提取公积金,是不是政策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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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15东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今年3月1日开始,东莞开始实施新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这一新规可以说是东莞公积金提取管理上最严格的提取政策。新政有多处变化,其中对于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影响最大的就是3月1日以后缴存的公积金将不能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  此前执行的政策中,个人可以以离职或失业的情况将单位与个人所缴存的公积金全部提取出来,而新政实施之后,将按照“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进行管理。  这一政策公布之后,引发了各方的热议。来自湖南的小欧就告诉记者,“难道不买房子就不能取公积金吗?如果真要到退休的时候再来办理,来回折腾的最终还是缴存人自己。”  昨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了提取政策调整的原因,并对市民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复。  节后三天1461人次  办理公积金提取  春节刚过,公积金办事大厅依然人来人往。公积金中心统计了去年节后三天与今年节后三天的提取人数。去年的节后三天(2月10日到12日)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有1252人次,而今年的节后三天(2月25日到27日)共有1461人次。业内人士表示,一般年底是离职高峰,也是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高峰期。而节后的数据中,新增的人数并不是很多,还有部分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新政策出台后目前还没有出现明显的提取人数激增。  新缴存公积金外市户籍  可转回老家或新单位  新的政策,为何要取消离职或失业作为提取条件?记者查阅了公积金官网的互动交流栏目中,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对这一新政策表示不理解。  市公积金中心回应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外市户口离职提取的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回应称,此前离职或失业可以提取公积金,主要是根据东莞外市户口职工数量多,而各地缴存覆盖面低,转移办理困难,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增设了此项,新政策则只是更加严格地执行《条例》。  “取消外市户口离职销户提取是经过反复、慎重讨论,按规定程序出台的。”公积金中心回应称,职工离职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到新工作单位,另外新办法实行“新钱新办法,旧钱旧办法”的做法,避免发生一刀切带来的负面效应,即在3月1日前公积金账户里的缴存余额是职工无论在什么时候离职都可以提取的,只是3月1日后缴存入账户的才不允许提取。  4月1日起租房也能提取公积金  新政策提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在本市或职工户籍所在地皆可申请。公积金中心表示,这样设置符合国家倡导的公积金制度要保障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趋于公平,也有效地避免投机分子的恶意炒作。  另外,简化租房提取办理手续。租房办理的手续简化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将在近期推行自助服务,暂时包括网上办理(指通过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和短信办理两种方式,将在4月1日开通,首次能通过自助服务办理的提取类型是租房。  公积金中心说,将来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加便利缴存职工,开设更多自助提取类型。  新政策五大变化  1、提取条件更改  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即3月1日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3月1日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只能按符合本规定的提取情形提取。  2、简化租房提取办理手续  4月1日起可提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凡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的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只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办理手续更简便,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办理。  3、调整可提取人的范围  3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范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能以上述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均可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在本市或职工户籍所在地皆可申请。可提取额度与建(修)住房总价、建筑面积、单价等相关。  5、取消部分提取情形  保留低保和重大疾病提取情形,取消离休、工作调离、户口迁出、突发事件等提取情形。  这些情形可申请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租住本市住房;  ●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其他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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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15〕1号
  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下简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地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本情形提取后半年内职工需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公积金中心可进行事后核查。
  (五)通过继承、赠予方法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房产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退休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与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完全丧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经县级或以上劳动实力评定机构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实力的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取得相应理由的户口注销证明后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应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本规定所称重大疾病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其他规定情形,包括:
  (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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