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协议签了,没过户,卖房没过户可以反悔吗吗

签了买卖协议,但没过户。这样的房子房主能要回吗?_胜利油田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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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卖协议,但没过户。这样的房子房主能要回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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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敢要,剁了他
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率的,现在国家保护买方的利益,打官司买方一定会赢的,如果你自己弃权不要房子了,法律规定卖方需赔偿你双倍定金的。
油田的房子不受保护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是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为准,登记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私下协议是违法,房子还是卖家的,打官司也是个输。
但是协议有违约、约定,要回就按约定走,不要想别的门路,再者双方协商,不要失去信义,不值得。
没有法律效力何谈违约。房子本来就是人家的。
只有公证了或事务所鉴证了,才有法律效应。
要脸,还是要房?这***现在根本不是问题....
厦门房价上涨,越来越多的房产卖家反悔不卖了,卖家违约引发的官司也随之增多。近日,海沧区一位女购房者,就因为买房不成,一不小心反而“赚”了120万元。房子涨价,卖家反悔,上涨的差价卖家要不要赔呢?昨天,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起购房纠纷,一审最终判决要求卖家赔偿128万多元差价。“双方都要有契约精神,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法官说。奇遇:买房不成,赚了120万元购房人陈女士是厦门市民,家住海沧区。去年1月,她通过中介看中海沧区一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子,双方谈好房屋总价为380万元。同年1月23日,陈女士与卖家老林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老林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陈女士共支付了50多万元给卖家,用于偿还按揭贷款。日,卖家老林反悔了,他向陈女士出具函件,交易期间房价波动较大,无法及时收到房款再换购房产,造成巨大损失,妻子又不愿配合继续完成交易。因此,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但,陈女士并不想要违约金,她想要的是房子。因此,她回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年4月26日,老林将陈女士50多万元退还,并告知其解约。“我不同意解约!无法接受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为陈女士说。为此,陈女士近日将卖家老林告上法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老林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20多万元。几个月过去,房价飞涨。经鉴定机构评估,以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这套房产的市场价已经高达508万元,单价为24302元/平方米。焦点:卖家违约,应当赔多少?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陈女士认为,她与老林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现在,老林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女士系老林配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老林答辩说,他与陈女士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无效合同,老林已将因合同取得财产返还。而且,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是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利益。老林还说,即使要赔,也不该赔上百万元。因为,陈女士也仅支付了50多万元购房款,根据《房产买卖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其中仅涉及定金与返还已付购房款的问题,所以即使承担赔偿损失,也应以违约时给陈女士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判决:一审赔偿120多万元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卖家赔偿128万多元的差价损失。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对老林夫妻提出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此期间起诉主张权利属合理期间。在此情况下,陈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差价损失120多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承载着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法院亦认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法官说法妻子不同意,并非违约理由卖方以未经妻子同意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违约和赔偿?法官分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确实无法认定老林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已取得张女士同意,但是,基于老林与张女士之间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陈女士已产生了合理信赖,就合同履行而言,老林存在违约行为。虽然,老林签订合同时存在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但究其实质,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其获得利益减少,从而导致违约。因此,从保护陈女士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对陈女士的主张经慎重考虑后,判决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官提醒: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虽然卖方为了多获利而主动违约,但从本案判决卖方支付房屋差价损失来看,违约成本大大提高,卖方可能得不偿失。
橱柜需要使用很多年?
买房子还是找熟人
所以,傻子才买别人名字的房子!卖方翻脸比脱裤子还快的要讨回房子的时候,买家去哪里哭啊!
买卖协议如果没有公证,那很可能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过户的买卖必须公证。
卖方给开的收到房款条是最重要的了,这个法律是绝对认可的。
为什么不能要回?锦华好多房子都是这样交易的,要不是卖家松口,哪个买家都无法卖了这套房子
是不是想不付出任何代价想反悔,耍赖,做人不要这样!
写个房子抵押金欠款,房子过户后自动消失
做人,做鬼自已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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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签了卖房协议又反悔 一直拖着不过户_网易新闻
签了卖房协议又反悔 一直拖着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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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云周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一诺千金。不能因为房屋升值了,说不卖就不卖了。
曾、何是一对好朋友。2002年,何打算将自己父亲的房产卖给对方。然而此后不久,何开始后悔卖房。今年,二人闹上了法庭。
曾说,日,何受其父委托,将省城迎泽南街一套单位集资房卖给自己。他支付了两万元转让金后,从何的手中拿到了住房证和钥匙。2003年,何父单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何又将其父的身份证、户口簿交给了他。在此过程中,他又补缴了1万余元的手续费。让曾没想到的是,自2003年12月何父过世后,他的买房程序就此“停滞”。直至2011年房屋产权证办下来,何却一再推辞,不肯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上,何辩称,他当初没有征得父亲及兄长同意,私下转卖了属于兄长的房屋。2008年,兄长知道卖房一事后,让他要求曾腾房。为此,他不能再与曾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曾返还房屋。法庭上,曾坚决不同意何的说法。
最终,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公房所有人(单位)无异议、不侵害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公房是允许转让的,曾当时从何手中拿到住房证、何父身份证等原件到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手续,可说明单位对这一转让行为是默认的,并得到了何父的认可。另外,曾合理支付了转让款,善意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而且何父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何的兄长均未对房屋转让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何、曾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院判决,何协助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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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只签合同未过户 房主过户他人引纠纷
  2010年10月,史某将其住房一套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将房屋价款全部交付给了史某,史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刘某接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但未对房产证进行过户登记。2011年3月,赵某找到刘某,告诉刘某自己在一个月之前从史某手中购买了该房屋,而且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向刘某出示房产证。赵某要求刘某腾出该房屋,刘某以自己购买在先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为由拒不腾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向律师咨询怎样处理?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新良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史某首先将房屋卖给刘某,未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虽然史某将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刘某,但刘某仍然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之后史某将房屋出卖给赵某,并将房产证进行了过户登记,赵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刘某拒不腾出该房屋,赵某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将腾出该房屋。针对此案,李新良提醒市民,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最有效的证据,购买房屋应当及时的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天一诺律师事务所史华东律师评析:物权变动必须经公示,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刘某接受房屋并居住的行为,不能对抗赵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为,赵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赵某可以要求刘某腾出房屋,对装修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陈铭勇律师评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转移登记为要件。对于本案来说,只有买卖双方共同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刘某才能够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尽管刘某与史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但由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已为赵某所取得,且赵某的取得是通过合法途径,故刘某无法再依据合同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刘某只能要求史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记者 邹吉宏)
【编辑:张慧鑫】
----- 房产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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