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进敬老院病故为什么不通知村委会会议通知为什么不通知村委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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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政〔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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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乡敬老院: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散居五保户和
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敬老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春节期间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增强防范意识。针对五保对象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等特点以及当前我乡散居五保对象和敬老院安全工作的实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生命至上&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通过入户宣传、会议、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五保对象进行防火、防滑等方面的安全防范、紧急救护和逃生措施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增强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要深入排查,落实防范措施。按照上级要求,各村及敬老院要立即对农村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生活、安全、消防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内容包括:完善落实散居五保对象包保责任制和监护制度;排查五保对象安置房屋、生活安排、用电安全、火灾隐患;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供养对象出院请销假制度、防盗措施;敬老院要以&三禁两防&为重点,严禁卧床吸烟、严禁私自室内明火取暖、严禁院民房间堆放杂物,加强对院民的管理,同时做好防冻、防滑工作。要求各村要进一步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生活问题及安全隐患,务必要在日前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逐一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乡政府,乡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于2015年2月上旬到各村及敬老院开展督查,各包村点长、包村乡干负责督查所包村散居五保户生活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及民政办负责督查乡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在全乡范围予以通报。
三、要细化目标,明确包保职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散居五保对象包保责任制和监护制度,落实包保责任人、监护人,签定包保责任书,建立五保对象包保责任人台账,明确责任,动态管理;建立对散居五保对象巡视走访制度,至少半月巡访一次,每次巡访情况要有记录。敬老院要严格落实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防、查房,并做好详细记录。敬老院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要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及院民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开展消防演练。各村及敬老院要实行上下联动,确保信息通畅,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包片村干和敬老院院长、值班人员,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将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要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五保供养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散居五保户和敬老院的生活及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包村点长、敬老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村书记、村主任、敬老院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村包组干部、敬老院当班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办法,敬老院要进一步明确各楼栋和其它重点场所包保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确保五保对象不因生活问题及房屋倒塌、火灾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凡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房屋倒塌、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关乡人民政府&&&&&&&&&
日&&&&&&&&当前位置:
儿孙满堂却成五保户 村民举报低保乱象村支书被免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儿孙满堂的吴万福怎么也没想到,早在2008年自己就被悄悄“关照”成了五保户,而他从来没拿过半分补助款。近日,东至县洋湖镇八音村村民联名向记者反映,当地不仅有空挂的五保户,开小汽车的村民也成低保户。据了解,今年5月份,洋湖镇党委免去了涂成田八音村支书职务。
  在当地村民提供的一份汇总表上,记者看见八音村村民吴万福、曹长明从2008年起就是该村的五保户。6月20日,记者驱车来到吴万福的家,听到自己成了五保户后,吴万福满是疑惑地说:“我儿孙满堂,子女都在外打工,怎么成了五保户,我也从未领过什么困难补助。”之后,记者根据名单去找曹长明,但当地村民告诉记者,曹长明10年前就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他根本不可能成为五保户,也没法享受五保。
  当地一位姓王的村民说,低保也存在大量不合理的情况,如:村会计一家领了8份低保金,儿子做生意,有私家车的另一家人领了6份低保等等。而家庭困难患有精神疾病的方腊男、周毛妹却没能享受低保。
  洋湖镇民政办原副主任潘孟胜告诉记者,去年接到村民反映后,民政办进行调查,发现确实有很多违规现象。去年八音村核销了54名农村低保对象,其中包括多名村干部及其亲属。
  该镇党委章书记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们已免去了涂成田八音村支部书记职务。但是记者在一份通知上看到,涂成田免职的原因是鉴于工作需要。更让人意外的是,一份捐款凭证显示,五保户集体捐给洋湖镇敬老院34552元。该镇民政办伍主任称,这笔钱不是五保户的捐款,是查实收缴的冒领的五保补助金,收据上如果用收缴这个词,按照规定相关人员应该立案处理,所以用了这种变通的方式。(记者 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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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继承
范文一:服 务 热 线   I l E 村 - 里 m 事 a i l 百 : c w 姓 z 事 r b 事 i b @ 事 1 牵 6 3 民 . c 心 o m包方提 出书面报告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拒不返还 遗产 的做 法不对 。 不过 , 敬老  院也有权扣回 3年来负责你奶 奶的所花  费用 。从你来信看 ,你家的情况显然不在  前述三 类之 列 , 村委会要减少 承包 地 , 是不对的。前 任 文 书 不 交 公  章, 该怎 么办?辽 宁省锦州市某村村委主任来信咨五 保 户 奶 奶 的遗产, 孙女可否继承?河北省广宗县某村村民唐 某来信咨询: 3年前 , 父 亲病故 , 母亲 带着我 改嫁  编者 按 : 眼下, 正值 春耕 季节 , 各  位村干部 、 农 民朋友们 , 选 购农 资时一  定要 慎重。现选编几篇法律 咨询稿件 ,为您提个醒。询 : 我村 的公 章 一直 由村 文 书 保 管 。2 0 1 3年 8月,村 两委班 子换届选 举时 ,   原任村文书曹某 落选 。 此后 , 他 怀疑是现  任 的某村干部举报他经济不清 导致他 落  选。为此 , 他提 出必须为他澄清事实 , 不  能不 明不 白“ 背黑锅” , 否则就不交公章 。我 与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分 别做 工作 ,他 依 然他 乡, 当时, 家中还有 一位年过七旬 的奶  奶。奶奶除我之 外, 再无其他 近亲属 。 我母亲改嫁后, 奶奶住进 了村里的敬老 院 ,   但没有与敬老 院签订遗赠扶养 协议 。敬  老院负责我奶奶 的 日常生活。2 0 1 3年 9不肯交 出公章 ,并提 出因工作 需要盖章  的, 只要村委会批 准 , 仍 然 由他 盖章 , 不月, 我奶奶病故 , 后事由敬老 院办理 。我听说 奶奶 尚有 3万元 现金 存 放在 敬老会耽误工作。对此 , 我们该如何解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 察院高级检察家庭 成 员死 亡 , 要  减少承包地吗?云南省巍 山县某镇村 民张某来信咨  询 :我家一共 5口人 。第二轮土地承包  时, 村里按 当时的全村人 口分配承包地 ,   我家共分 了 1 2 亩 。前不久, 村委会通知院 ,便 以奶 奶 惟 一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主  张继 承 。 但 敬 老 院 以我奶 奶在 五保 期 间一官杨学友答 :无论曹某是 否有 经济I 司题  被举报 、 是否被查 清 、 被 澄清 , 都不 能成  为他不交村公章的理 由。村 干部落选后  不交村里公章虽不构成犯 罪 ,但却是一  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民政 部 、 公安部《 关直 由其 扶养 , 3万元应 归敬老 院所 有为 由拒 不 返 还 。 请 问 : . 五保 户 奶 奶 的 遗  产, 孙 女 可 否 继承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望 城 区 法 院 罗新 祥 法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村民委 员会的印  章管理工作》 规定 : “ 乡级人民政府 、 县级  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 员我, 因我父亲半年前 去世 , 需拿 出一个 人的承包份额作为全村的机动用田。 请 问:   家庭成 员死亡 , 需要减少承包地吗?官答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 法》 第3 1 条  第 2款规定 : “ 公民可 以与集体所有 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 照协议 , 集体所有制 组织承担 该公民生 养死 葬的义 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 5 条规 定 : “ 集体组织对 ‘ 五保 户 ’ 实行 ‘ 五保 ’ 时, 双方 有扶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 , 上一届村 民委员会应在 1 0天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望城 区法 院 罗新 祥 法官答 :农村土地 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委会 ,承包方是 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户 , 以户为承包对象 , 而 不是 以内向本届村 民委 员会移交印章 。拒不移交村 民委员会印章的 ,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 , 并追究责任 。” 且该《 意见 》 还明确人为承包对象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承养协 议的 , 按协议 处理 ; 没有扶 养协议 ,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要求继规定, 村 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 由乡级人民政府 负责 制发 。包法》 的规定 , 发包方原 则上不得随意收  回、 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 除 非有 法律规定 的情形 。而这种. f 青形原则上限定为以  下三 类 : 一是承包 期内 , 承包方全家迁入  设区 的市 , 并转为非农业户 口的 , 应 当交  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二是承包期 内 , 承  包方死亡绝户的 , 承包方 自然消亡 , 发包  方可 以收 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承的 , 按 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 但集  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 五保 ’ 费用。”根据前述规定 ,你奶奶未与敬老院  签遗赠扶 养协议 , 而你 奶奶又没 有遗 嘱 ,依 据上述规定 , 若村委会做工作未  果, 可请求 公章制发机关—— 乡级政府  予以追缴 , 并追究曹某的法律责任。 若曹某在非法保留公章期间利 用村 委会 公章  从事违法行为 ,或私 自使 用公 章给 村里  和村民带来经济损失 ,或给村 委会造成损害 ,村委会还可依法要求其承担 过错  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 , 你奶奶的遗产应按 法定继承办理 。你作 为奶姗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有权继  承奶奶的遗产 。敬老院未与你奶奶签遗  赠扶 养协议 , 便没有获得受遗赠 的权 利 ,4 8山西省灵 丘县 落水河 乡大学生村官、 村党支部书记孙美叶销 售杏鲍菇 。联 系电话 : 1 3 5 9 3 0 2 3 3 4 6原文地址:服 务 热 线   I l E 村 - 里 m 事 a i l 百 : c w 姓 z 事 r b 事 i b @ 事 1 牵 6 3 民 . c 心 o m包方提 出书面报告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拒不返还 遗产 的做 法不对 。 不过 , 敬老  院也有权扣回 3年来负责你奶 奶的所花  费用 。从你来信看 ,你家的情况显然不在  前述三 类之 列 , 村委会要减少 承包 地 , 是不对的。前 任 文 书 不 交 公  章, 该怎 么办?辽 宁省锦州市某村村委主任来信咨五 保 户 奶 奶 的遗产, 孙女可否继承?河北省广宗县某村村民唐 某来信咨询: 3年前 , 父 亲病故 , 母亲 带着我 改嫁  编者 按 : 眼下, 正值 春耕 季节 , 各  位村干部 、 农 民朋友们 , 选 购农 资时一  定要 慎重。现选编几篇法律 咨询稿件 ,为您提个醒。询 : 我村 的公 章 一直 由村 文 书 保 管 。2 0 1 3年 8月,村 两委班 子换届选 举时 ,   原任村文书曹某 落选 。 此后 , 他 怀疑是现  任 的某村干部举报他经济不清 导致他 落  选。为此 , 他提 出必须为他澄清事实 , 不  能不 明不 白“ 背黑锅” , 否则就不交公章 。我 与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分 别做 工作 ,他 依 然他 乡, 当时, 家中还有 一位年过七旬 的奶  奶。奶奶除我之 外, 再无其他 近亲属 。 我母亲改嫁后, 奶奶住进 了村里的敬老 院 ,   但没有与敬老 院签订遗赠扶养 协议 。敬  老院负责我奶奶 的 日常生活。2 0 1 3年 9不肯交 出公章 ,并提 出因工作 需要盖章  的, 只要村委会批 准 , 仍 然 由他 盖章 , 不月, 我奶奶病故 , 后事由敬老 院办理 。我听说 奶奶 尚有 3万元 现金 存 放在 敬老会耽误工作。对此 , 我们该如何解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 察院高级检察家庭 成 员死 亡 , 要  减少承包地吗?云南省巍 山县某镇村 民张某来信咨  询 :我家一共 5口人 。第二轮土地承包  时, 村里按 当时的全村人 口分配承包地 ,   我家共分 了 1 2 亩 。前不久, 村委会通知院 ,便 以奶 奶 惟 一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主  张继 承 。 但 敬 老 院 以我奶 奶在 五保 期 间一官杨学友答 :无论曹某是 否有 经济I 司题  被举报 、 是否被查 清 、 被 澄清 , 都不 能成  为他不交村公章的理 由。村 干部落选后  不交村里公章虽不构成犯 罪 ,但却是一  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民政 部 、 公安部《 关直 由其 扶养 , 3万元应 归敬老 院所 有为 由拒 不 返 还 。 请 问 : . 五保 户 奶 奶 的 遗  产, 孙 女 可 否 继承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望 城 区 法 院 罗新 祥 法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村民委 员会的印  章管理工作》 规定 : “ 乡级人民政府 、 县级  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 员我, 因我父亲半年前 去世 , 需拿 出一个 人的承包份额作为全村的机动用田。 请 问:   家庭成 员死亡 , 需要减少承包地吗?官答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 法》 第3 1 条  第 2款规定 : “ 公民可 以与集体所有 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 照协议 , 集体所有制 组织承担 该公民生 养死 葬的义 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 5 条规 定 : “ 集体组织对 ‘ 五保 户 ’ 实行 ‘ 五保 ’ 时, 双方 有扶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 , 上一届村 民委员会应在 1 0天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望城 区法 院 罗新 祥 法官答 :农村土地 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委会 ,承包方是 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户 , 以户为承包对象 , 而 不是 以内向本届村 民委 员会移交印章 。拒不移交村 民委员会印章的 ,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 , 并追究责任 。” 且该《 意见 》 还明确人为承包对象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承养协 议的 , 按协议 处理 ; 没有扶 养协议 ,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要求继规定, 村 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 由乡级人民政府 负责 制发 。包法》 的规定 , 发包方原 则上不得随意收  回、 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 除 非有 法律规定 的情形 。而这种. f 青形原则上限定为以  下三 类 : 一是承包 期内 , 承包方全家迁入  设区 的市 , 并转为非农业户 口的 , 应 当交  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二是承包期 内 , 承  包方死亡绝户的 , 承包方 自然消亡 , 发包  方可 以收 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承的 , 按 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 但集  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 五保 ’ 费用。”根据前述规定 ,你奶奶未与敬老院  签遗赠扶 养协议 , 而你 奶奶又没 有遗 嘱 ,依 据上述规定 , 若村委会做工作未  果, 可请求 公章制发机关—— 乡级政府  予以追缴 , 并追究曹某的法律责任。 若曹某在非法保留公章期间利 用村 委会 公章  从事违法行为 ,或私 自使 用公 章给 村里  和村民带来经济损失 ,或给村 委会造成损害 ,村委会还可依法要求其承担 过错  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 , 你奶奶的遗产应按 法定继承办理 。你作 为奶姗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有权继  承奶奶的遗产 。敬老院未与你奶奶签遗  赠扶 养协议 , 便没有获得受遗赠 的权 利 ,4 8山西省灵 丘县 落水河 乡大学生村官、 村党支部书记孙美叶销 售杏鲍菇 。联 系电话 : 1 3 5 9 3 0 2 3 3 4 6
范文二:案情:79岁五保老人曹老伯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办养老院。2012年10月初,因老病复发经救治无效去世。养老院按政策为老人送终。事后半月余,曹老伯唯一的妹妹曹玉霞得知情况,立即来到养老院,明确要求养老院返还老人的财产。养老院吴院长告诉她说,曹老伯生前有手表一块,存款49000元,现金500余元,还有老人自带的生活用品等。此外,老人在村里还有平房一套。老人生前在养老院断断续续生活约四年半时间,因为是五保老人,生活费用都是养老院供给的,平均每年约4000元。这次老人因病抢救,以及死后丧葬等花费近2万元。既然老人生前是靠养老院供给生活,又是养老院为其养老送终,他的财产也就是遗产,应当由养老院来继承。曹玉霞则认为:五保老人进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党的供养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权利,是应该的。而五保老人的财产,只要他没与养老院签订遗赠协议,其财产就是老人自己的遗产,而对遗产的处置当然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曹老伯一辈子无儿无女,作为曹老伯唯一的妹妹,自己理应是曹老伯唯一的财产继承人。为慎重,吴院长特意与所在街道法律服务室的张律师沟通,张律师告诉他,最好与曹老伯的妹妹协商一下,能和解更好。在街道法律服务室的几次调解下,养老院与曹玉霞达成如下处理曹老伯遗产的协议:曹老伯名下的平房、手表、现金、存款中的1万元等财物归其妹妹曹玉霞所有,其余存款归养老院。说法:法律服务室的调解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1.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是法律赋予公办养老院的义务,不以被扶养人捐赠财产或遗产为条件,而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养老院不得拒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2.五保老人对自己财产有独立的处分权利,不因入住集体供养的养老院而丧失。但是,其财产处分权受五保供养服务支出费用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结合本案,曹老伯与养老院并未订立扶养协议,也没有为其妹妹等人留下遗嘱。此种情况下,作为曹老伯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曹玉霞要求继承其遗产时,养老院作为公办的集体养老组织,有权要求扣回其为曹老伯支出的四年半的“五保”费用。养老院每年为曹老伯支出约4000元费用,四年半时间为18000余元。为其因病抢救,以及死后丧葬等花费近2万元,总计为38000余元。那么,经双方协议,养老院扣除了这笔支出。余款及其它财产作为曹老伯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曹玉霞继承。(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范文三:辽宁省阜新市某村村民曹玉霞来信咨询:我哥哥曹某是五保老人,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办养老院。2012年10月初,曹某因旧病复发经救治无效去世,养老院按政策为他送终。事后查实,曹某生前有1块手表、存款4.9万元、现金500余元,在村里还有几间平房。曹某生前在养老院断断续续生活了4年半时间,因为是五保老人,整个生活费用都是养老院供给的,平均每年约4000元。曹某因病抢救以及丧葬等花费的近2万来元,均由养老院支付。事后半月余,我得知情况,立即来到养老院说明自己的身份,要求养老院返还曹某的财产。养老院认为,既然老人生前是靠养老院供养,又是养老院为其送终,他的遗产应当由养老院来继承。我认为,五保老人进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党的供养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权利。而我是他惟一的亲人,只有我才有遗产继承权,对吗?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解答:养老院与你的说法都有不妥之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同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可见,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是法律赋予农村公办养老院的无偿义务,不以被扶养人捐赠财产或遗产为条件,而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养老院不得拒绝。但是,五保老人对其财产处分权受五保供养服务支出费用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从你来信中看,曹某与养老院并未订立扶养协议,也没有为你留下遗嘱。此种情况下,你要求继承其遗产时,养老院有权要求扣回其为曹某支出的五保费用。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其余财产应由你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范文四:农村五保户的财产谁来继承在农村,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和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得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得财产的情形,这是为什么?未签相关协议不能获得财产【案情】村民杨大娘生前是一个五保户,其生养死葬全部由村委会负责。但村委会与杨大娘之间并没有就杨大娘的财产归属达成过任何协议。2013年3月初,杨大娘去世后,村委会将其房屋改造成村办企业工厂,此举遭到了居住在外地的杨大娘哥哥的阻挠,其称自己是杨大娘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村委会则认为,自己已对杨大娘承担了生养死葬的责任,当然有权获得杨大娘的房屋,而杨大娘的哥哥并未承担任何义务。未料,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大娘哥哥的诉讼请求。【说法】村委会应当交出房屋。虽然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自然不能例外。签订遗赠协议应查清财产所有人【案情】李某曾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等李某死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3年5月,李某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了15天,李某的妹妹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是自己的,不是李某的,并出具了房产证,其妹妹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因已经作出诸多付出,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某的妹妹。【说法】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某的妹妹所有,村委会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某妹妹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老人尚未身亡无权获得约定财产【案情】2010年1月,78岁的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负责给予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协议执行至2012年6月,李大爷在侄子的劝导下,随侄子一同生活,村委会未再承担任何费用。2012年10月,村委会将李大爷的房屋卖给他人,李大爷获悉后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退回李大爷的房屋。【说法】尽管李大爷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已规定,不得在五保户去世前处理其财产。即在李大爷去世之前,村委会只能是其房屋管理人,而无权提前处分李大爷的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在李大爷尚在人世时即将房屋卖给他人,明显违反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五保的福利性质,也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应该返还。当然,鉴于李大爷撕毁合同,村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
范文五:案例1:老张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妻子早逝,下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也都有了小孩。老张一生省吃检用,积攒下了8万元存款和一些珍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为借口不予照顾,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心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留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则认为:按当地习惯,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不能改变弟弟的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诛法律。问:假如你是法官,面对老张女儿的诉讼,怎么样判决这个遗产问题呢?并说明理由案例2.
赵伟南和陈月娥是夫妻,生有大儿子赵强二儿子赵川,和小女儿赵莹.赵强和妻子吴菊生有一儿子赵小斯,赵川与妻子孙小兰生有一儿子赵子军,赵莹与丈夫李建彬生有一女儿李梅. 2003年2月赵伟南因病去世,陈月娥搬到二儿子赵川那里住,赵强于同年3月去世,赵川于同年4月去世.现赵伟南留下遗产30万与一套房子.注:买房时赵强付款80%,赵伟南付款20%.现吴菊要求卖掉自己的房子及赵伟南留下的房子,所获款项用于购置新房给自己.孙小兰与赵莹不同意,要求分遗产.请问:依据法律遗产该如何分配才合理? 想问一下房子是在赵伟南名下的,那么赵伟南到底拥有房子的百分之多少?案例1答案:按照法律,如果没有遗嘱,儿子女儿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1、本案中,老张遗嘱将藏书留给姐姐,所以藏书没有弟弟的份。2、按正常情况,遗产除了藏书外,由姐姐和弟弟平分。3、本案中,有特殊的情况:弟弟以工作为借口不予履行照顾老张的义务,而姐姐一直进行照顾。所以在处分除藏书外的剩余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到这个情节,多分甚至全部判给姐姐。4、当地的习惯,不能和法律相冲突。如有相违背,以法律为准。5、弟弟如果有侵占、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侵占他人财产。案例2答案。1、关于遗产的认定。赵伟南房子产权归谁,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当时所付款。所以说赵伟南房子的分割部分只能是房子的20%,而且在这20%中,还要除去陈月娥的一半后才能分割。30万元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除去妻子的一半。同理,赵强、赵川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也应除去一半给妻子。2、本案遗产继承人有:陈月娥(赵伟南、赵强、赵川的继承人)、赵莹(赵伟南的继承人)、吴菊(赵强的继承人)、赵小斯(赵强的继承人)、孙小兰(赵川的继承人)、赵子军(赵川的继承人)6人。另外赵强、赵川两兄弟可以继承赵伟男的遗产,鉴于分割遗产时,两人已去世,所以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具体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补充:房子如果是在赵伟南名下的,赵伟南就拥有房子的百分之百。但当初出资的赵强,可以以赵伟南欠其债务为由,要求从遗产中偿还债务。这时的遗产就必须扣除债务后,然后扣除妻子所有的,再进行分割。
范文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保护文化遗产呢?有以下几点要注意,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地方积极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将保护与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要通过编制规划大纲,掌握遗址的现状,了解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为规划编制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要加强评估工作,客观分析开展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展示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要不断丰富保护展示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遗址性质的具有特点的保护、展示方法。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革新,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吸收,是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早已揭示了这一规律。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以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地继承与发展,取其精髓、去其糟粕,着眼于今天、立足于中国,做到古为今用,才是可取的继承民族文化遗产之道。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现,就在于以其创造性实践,建设一个文化世界。在某个当下看文化,就是审视以往文化形成的某一群体的“文化遗产”,即某种活态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文化遗产是证明古代发展的文明程度,能让后人更好的研究古代历史,更能让人清楚地知道当时的文化发展程度,所以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也能让我们的后代看到当年先祖的辉煌,以利于今后的科研。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保护文化遗产呢?有以下几点要注意,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地方积极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将保护与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要通过编制规划大纲,掌握遗址的现状,了解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为规划编制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要加强评估工作,客观分析开展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展示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要不断丰富保护展示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遗址性质的具有特点的保护、展示方法。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革新,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吸收,是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早已揭示了这一规律。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以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地继承与发展,取其精髓、去其糟粕,着眼于今天、立足于中国,做到古为今用,才是可取的继承民族文化遗产之道。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现,就在于以其创造性实践,建设一个文化世界。在某个当下看文化,就是审视以往文化形成的某一群体的“文化遗产”,即某种活态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文化遗产是证明古代发展的文明程度,能让后人更好的研究古代历史,更能让人清楚地知道当时的文化发展程度,所以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也能让我们的后代看到当年先祖的辉煌,以利于今后的科研。
范文七: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保护作者:刘利军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在我国的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针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意见不一,出现一些混乱。尤其是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理论界和实践中分歧都很大。笔者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一、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当继承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却又放弃继承,此时他的债权人能否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呢?即放弃继承行为能否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对此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抛弃继承行为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从抛弃继承制度来看,现行各国法律基本上采当然继承主义,即继承一旦开始,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除不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之外,当然的概括的转移与继承人,无需继承人之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显而易见,在这种财产当然继承主义下,继承放弃系继承人消灭继承效力的法律行为,且属于无偿行为。并以财产为标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因此,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属于处分原以取得的财产上的权利,如果因此害及他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照撤销权制度行使撤销权。否定说的主要论点有二:第一,放弃继承行为是一种身份行为,继承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是毕竟与买卖,赠与等继承财产行为不同,继承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故放弃继承行为也具有身份性质,单方面拒绝财产利益的增加,是人格自由地表现,即使间接发生了不利于他人债权的实现的影响,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合同撤销制度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第二,通说认为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而放弃继承是拒绝利益取得的行为,故放弃继承不得撤销,其依据在于“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志而强制赋予利益”这一民法原则。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理由如下:放弃继承行为应该是一种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并且对于放弃继承行为,笔者认为不属于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对于放弃继承是否属于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是和放弃继承的标的以及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如果按照“分割说”的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只是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并未取得遗产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应该属于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而按照“死亡说”,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同时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既得财产的处分,并且此种行为是一种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因此,当放弃继承的行为害及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时,债权人应该在其债权数额限度内享有撤销权。二、放弃继承的遗产债权人行使诉权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及诉讼法对遗产债权人行使诉权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是以继承人为被告还是以遗产为被告?(一)国外关于遗产债权人行使诉权的立法英美法系国家采间接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执行遗赠以后,依法或依遗嘱分配遗产,故不存在债权人提起诉讼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开始后,存在一个承认或抛弃继承的期限,继承人虽然原则上要承继被继承人之债务,但在上述期限内,一般不得以继承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德国民法典》第 2014 条规定:“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在最初三个月经过前,有拒绝清偿之权,但财产目录已作,不在此限。”第 1958 条规定:“在继承承认前,对于遗产之请求权,不得对于继承人以诉讼主张之”,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关键是谁为管理遗产的义务主体。德国民法以继承人有管理权无管理义务,继承人开始遗产管理时,与无因管理有同一权利义务。(二)我国关于债权人行使诉权的立法我国大陆学者认为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已经消灭,遗产已转移到继承人手中,继承人成为遗产的所有人。 我国《继承法意见》第 49 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我国没有遗产清算制度,也没有对遗产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清偿的规定,所以债权人以继承人为适格被告是有根据的。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只是免除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及税款,并不能免除管理义务,以其为被告并不是让其承担还款责任,而是令其以遗产来清偿债务,尤其我国没有无人承认之继承制度,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无继承人而有遗产时,缺乏适格被告极易使债权人行使权利受阻。虽然《继承法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但这是在继承纠纷中,而非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其实,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放弃继承的标的密切相关,如果按照分割说的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并未取得遗产所有权,而仅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此此时以遗产的具体管理人为被告为宜。而按照笔者赞成的死亡说的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转归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人的债权人以继承人为被告行使诉权也是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是合理的。
范文八:田家寨的李大妈早年守寡,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儿子田大壮拉扯大,并给他成了家。可田大壮从小脾气暴躁,性格古怪,经常为一些琐碎事和李大妈吵架,所以李大妈打心眼里不喜欢他。田大壮成家后没多久,李大妈便分户独住,如此一来,一家人倒也相安无事。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年,李大妈突然被确诊为胃癌晚期,于是一下子病倒在床,再也起不来了。看到这情况,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出面做田大壮的工作,希望他能搬回去和母亲住在一起,这样就能照顾母亲。田大壮的媳妇却说:“当年说是分家,其实大壮没分到啥家产,当时说好的,让我妈另外找人照顾,村主任要是不信,我把那份合约拿出来给你看。”村主任说:“不用了,你说的都是事实,可现在你妈卧床不起,你们不照看谁照看?”田大壮的媳妇说:“妈平时最讨厌大壮,啥好处都没给他,如今有病了又想让他照顾,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村主任说:“夫妻都没有隔夜之仇,妈和儿子能有多大的矛盾?你妈现在需要有人照顾,如果你们真的不愿意侍候你妈,那就由村委会出头找人侍候,但咱把丑话说在前头,谁现在侍候你妈,你妈百年后她的那份家产就是谁的,你们到时可别后悔。”田大壮两口子相互看了一眼,媳妇说:“不后悔,谁看上那份家产谁就去侍候吧。”村主任说:“敢不敢写下字据?”田大壮的媳妇说:“敢!”事有凑巧,有个外来户长期在村里租住,一直想要个落脚地,所以,一听到李大妈家这件事,那外来户就表示愿意不要报酬去侍候李大妈,并保证把她侍候好,条件是李大妈百年后,她的遗产由外来户继承。在村委会的撮合下,李大妈和那外来户立下赡养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见证人,村委会在字据上盖了公章,村主任还在上面签了字。几年后,李大妈因病去世,可没想到田大壮两口子却把那个外来户打发出家门,理由很简单,这家里的一切怎么也轮不到外姓人来享受。村委会多次做田大壮两口子的思想工作,均没有做通。村民们非常气愤,纷纷为外来户抱不平,支持外来户到法院告田大壮,并说:“你的官司一定能打赢。”就这样,官司打起来了。法庭上,外来户拿出了当年和李大妈立下的抚养协议,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在法庭上作证,不但证明了协议的真实性,还拿出了当年田大壮两口子立下的字据,并说,谁侍候老人,老人去世后谁就可以得到遗产。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田大壮长期不履行法定赡养老人义务,遗弃行为显然。而且,他既没有悔过表示,也没有获得李大妈生前原谅,故依法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利。至于那个外来户,因与李大妈生前有抚养协议,依法应由他继承。判决结果宣读完毕,田大壮不得不低下了头。律师点评:《你能否继承遗产》的故事主要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故事中的外来户继承李大妈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反,由于田大壮不赡养老母,既不悔改也没得到老母生前宽恕,他的行为不仅因此丧失了继承权,而且构成了遗弃罪,触犯了刑法。
范文九: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继承者们怎么分配遗产
核心内容:在法定继承中,继承者们的遗产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非继承者们也可以酌情分得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法定继承的继承者们怎么分配遗产?非法定继承者们又是怎么分配遗产?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一、法定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原则:(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不尽扶养义务;(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一)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继承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十:我是一位残疾人,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都已结婚。前两年母亲去世,今年父亲去世,遗产包括原来父母亲的住房各一处。房子一处弟弟一直住着,另一处现在锁着,钥匙也在弟弟手里。父亲生前腰椎间盘突出比较厉害,我会推拿、按摩,前几年常常给父亲推拿;父亲生病期间住院的这一年里,我去医院照顾得比较少。现在父亲去世了,姐姐和弟弟也没有通知我父亲遗产该如何处理,去找过弟弟几次,他一直说父亲有遗言,财产由他继承,没有我的份。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有权分得父母亲的遗产,该怎么办?宁夏高某某高女士:您好!关于遗嘱继承,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您父亲的遗言符合《继承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口头遗嘱的条件,即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事后也没机会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更改;并且见证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分配您父亲的遗产。如果口头遗嘱不存在或者无效,那么则要进行法定继承。其次,作为您的父亲他不能处分您母亲的遗产,您母亲的遗产还是适用法定继承的。《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从来信的情况看,您对父母亲的遗产无疑是有继承权的,希望您和您的姐弟们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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