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被收回给了别人后还能收回吗

注意了农村宅基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可能被收回,有宅基地的可以看看
我的图书馆
注意了农村宅基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可能被收回,有宅基地的可以看看
小二说民俗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相对于城市商品房的70年产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没有固定。比如说我们农村的一些房子,有的已经建好上百年了,但仍然在使用。所以从这方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宅基地在无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说是有永久的使用权。但凡事没有绝对,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宅基地还是会被收回的。比如说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公共利益就比较广泛了,就最近几年来说,因为修建公路,很多宅基地都被收回了,公路的修建是有利于大家的,所以这是公共利益,或者是修建高铁,公园等等。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冲突时,可能需要牺牲个人利益。当然宅基地被收回了,肯定会有补偿到手。其次乱用宅基地或者是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都给农民居住的,是居住性用地。如果有人用宅基地办公或者是作其它商业用地,改变了宅基地原始的作用,那么这肯定会被收回。再者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这样的情况应该比较少,除非原本使用这宅基地的人已经搬离农村,到了城市,那么坍塌两年未恢复使用就很正常了。都准备在城里生活了,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自然不再费心思,这样宅基地被收回也无所谓。最后就是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每个人都不愿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被收回,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那么再好的宅基地也变的毫无意义。上面几种情况只是宅基地被收回的一部分原因,还有其它的情况宅基地也可能被收回,比如说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等等。如果农村有宅基地而没有使用的人可以适当的了解下这方面的信息,不然宅基地哪天被收回了都不知道。
馆藏&86378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提供有价值的房地产资讯
【农村宅基地纠纷】口头协商卖老宅 事后反悔想收回
  2004年8月,妻子去世后,李大强(化名)被儿子接到了外地一起生活。同年11月,回到老家的李大强在和老宅屋后的邻居聊天时得知,同族兄弟李海(化名)的儿子到了适婚年龄,李海一直想在村里找处宅基地给儿子盖房。
  自己已到外地投奔儿子了,家里的老宅一直空着,李大强便有意把老宅卖给李海。
  2005年1月,在同族兄弟李涛(化名)等人的见证下,李大强把老宅转给了李海。当时,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李大强把自家房产一并转让给李海,包括四间正房、两间东配房及院落,用地面积共计280余平方米,房产价款为15000元。
  当天,李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先给了李大强2000元钱。同时,李大强也把自家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了李海。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海对几间正房和院落进行了简单的修缮。后来,李海把这套房子用作儿子的婚房。
  直到去年5月,李大强突然找到李海,想要收回自家的这套老宅。明明多年前就已买下了这套房产,而且自己一家一直住在这里,李海一口回绝了李大强。
  同年7月,李大强一纸诉状将李海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李海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李海返还房屋及院落。
  法庭上,李大强拿出了老宅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房屋的所有权仍属自己,而自己与被告李海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所以双方的买卖协议没有成立。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协议成立,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现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仍是自己。
  身为被告的李海则拿出当初李大强交给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当初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已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交付给自己。而当初见证双方买卖的见证人李涛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于2005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海购买李大强房产一处,价格为1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李海给付李大强现金2000元。
  据个人房源网()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依据双方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农村交易习惯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原告李大强将诉争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被告李海,被告李海支付了部分价款,故该买卖合同成立。原告李大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房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大强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农民往往将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有外来打工者,也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虽然常有农村房屋进行买卖的行为,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呢?
  “农村房屋都是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大都是村里集中分,虽然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可宅基地毕竟还是归村集体所有,这性质是改变不了的。像李大强和李海这种私下的买卖,说到底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是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某单位职工刘磊(化名)认为,农村房屋不能随意买卖。
  “买房的李海和卖房的李大强都是一个村的,就算农村的宅基地不能转让,可买卖双方都是一个村的村民,这就只能算是宅基地流转,土地都能流转,宅基地流转不能算违法。对于同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市民张亮(化名)认为,即使双方都有买卖意愿,也需要经过村委会登记备案等程序。
  “房产买卖需要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生效,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也属无效。李大强和李海买卖房产却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再加上,两个人除了口头协议外,连个书面的协议都没有。”市民王涛(化名)则提出,双方只有在办理了相关登记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任学敏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即成立生效,但是,物权变更需要办理登记,二者不同步是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常见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案中,李大强与李海之间达成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在事实上已经交付了房屋,由李海占有多年,在李海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驳回李大强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生效,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为确认物权变更,防止纠纷的发生,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热搜:
&&&&&&声明:所有来源为“个人房源网”的内容信息,为本网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个人房源出租:
&&&&&&个人出售房源:
&&&&&&全国个人房源:
苏州人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2017 GRFYW
实时滚动新闻
本地相关新闻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新农村建好后老宅基地可以强制收回吗
新农村建好后老宅基地可以强制收回吗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甘肃-甘南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34 次
点赞人数:0 人
应该说入住后才收回,对抗政府收回就要采取其中措施了,妨碍执行公务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我家院子外有一片老宅基地,没有房子,有树,村里现在以搞绿化,建活动中心为理由强制收回,且不予补偿,他们合法吗?老宅基地就没有产权吗?
地区:甘肃-甘南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499 次
点赞人数:0 人
你好,需要给你一定的补偿的,建议你找你们村委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起诉解决的,希望帮到你
我在老宅基地建房后剩余一片宅基地政府有权收回吗?
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381 次
点赞人数:0 人
政府是依法管理宅基地,能发放就能收回,不仅仅是权力而且是职责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