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燃气行业的哪些岗位,需要取得职业教师资格证现从事职业书方可上

考试介绍Exam Introduction
> 职业培训 > 考试介绍
职业指导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
& & & ————————————————————&★&————————————————
关于举办“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同时也是晋升、求职必备条件!国家对此实行“就业准入”,从业人员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鉴定合格者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终生有效。
1、最早的从事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机构,自2003年国家实行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培训开始,对职业资格培训市场了解最专业最深刻;
2、师资均为参与或编写过教材的相关专家,通过率远远高于北京市通过率。
一、培训对象:
全国各大、中专院校、技校、职高职业指导中心主任、老师、团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劳动人事、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职业指导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基础知识、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就业心理。
三、报考条件:
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⑴ 从事本职7年,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
⑵ 博士学位工作3年以上,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
⑶ 具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
⑷ 以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
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⑴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⑵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⑶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⑷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助理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⑴连续从事本职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
⑵具有大本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⑶取得职业指导员证书1年,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
四、培训时间:
集中班:2017年5月(集中上课)&
五、考试时间:
& &2017年5月20日,报名截止:3月底
六、培训费用:
一级职业指导师: & &培训费:4300元;
二级职业指导师: & &培训费:2500元;
三级职业指导师:培训费:1900元。
七、考核与证书:
1、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可登录人社部官方网站——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查询。
2、经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培训结束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后,颁发教育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岗位专业能力》培训证书。此证书可做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能力评价和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积累的重要依据。本证书可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网站查寻:
八、报名办法: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工作经验证明1份;
4.蓝底同版照片2寸4张;
5.职业技能认证培训申请表
报名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楼208室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处
报名热线:400-897-6997
网& &&址:中华培训资讯网
箱:zhpxzx@
& & & & & & & & &&
& & & & & & &关注微信平台,了解更多资讯
北京宏途锦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广东燃气行业将持证上岗
 记者曾桐娟报道 日前,广东省建设厅决定,从日起,广东省燃气行业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广东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工作,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建材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市场观察关注榜
建材索引:您所在的位置:&&正文
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有多大?
作者:&国华咨询&
天然气化工-全文略读:石油化工、玉石类:化工分析工、化工总控、化工检验工、石油钻井工、石油钻机修理工、石油器具装配工、石油开采技术人员、石油产品精制工、石油储运工、天然气净化工、玉石雕刻工、玉宝石鉴别工、宝玉石检验员。汽车类...
在培训过程中很多人问我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用途呢?我今天就和大家说一说,在你从事的某中职业岗位或行业中,你所考取持证上岗的作用和用途。
1.什么是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持证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持证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以后,在一些技术要求高、通用性强、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中,职业资格证书还是一种就业准入证明。
2.职业资格的重要性
  据人事部透露,争取在5年时间内,使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专业范围达到五十个至一百个左右,形成比较完整的职业资格体系。据统计,1995年以来,我国共有150多万人参加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其中36万多人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强化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是当前的发展趋势。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中国加入WTO后人才管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持续&升温&。职业资格考试日趋火爆,反映了一种社会需求。正如没有驾照就不能开车一样,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这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4.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1.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2.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3.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4.技能水平的凭证;5.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5.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应该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国家也有规定。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等精神,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为:一级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二级等同于工程师,三级等同于助理工程师。
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全省统考职业: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物流师、企业培训师、电子商务师、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社会工作者、信用管理师、采购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物业管理员、企业文化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报考内容:
木工、架子工、防水工、房屋建筑模板工、混凝土土工、钢筋工、绿化工、花卉工、
泥工、油漆工、抹灰工、瓦工、砌筑工、工程测量员、建筑材料试验员、室内装修设计人员、制图员、切石工、坝工混凝土工、坝工钢筋工、坝工模板工、坝工土料试验工、坝工混凝土试验工、道路养护工、防渗墙工、工程凿岩工、公路标志工(标线工)、公路重油沥青操作工、固井工、河道修防工、混凝土维修工、井架安装工、掘进工、开挖钻工、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推铺机操作工、喷护工。
车工 、钳工、 电工、 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数控车工、 维修电工、工具钳工、
装配钳工、 机修钳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无线电调试工、无线电装接工、配电线路工、配电值班员、 叉车司机、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起重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管道工、线路工、铣工、数控铣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常用电机检测工、锅炉操作工、电机装配工、热力司炉工、安装起重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泵站运行工、检测仪表工、电缆安装工、电力电缆工、电能计量装置检修工、电气试验工、桥梁吊装工、仓库保管员。
石油化工、玉石类:
化工分析工、化工总控、化工检验工、石油钻井工、石油钻机修理工、石油器具装配工、
石油开采技术人员、石油产品精制工、石油储运工、天然气净化工、玉石雕刻工、玉宝石鉴别工、宝玉石检验员。
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钣金工、汽车驾驶员、汽车内饰装
潢工、汽车装配工、汽车检测工、汽车维修检测工、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地盘维修工、汽车维修轮胎工。
计算机图书发行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员、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计算机系统应用能力、图书发行员、出版物发行员。
医学服务类:
口腔修复工、医药产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药物剂制工、医疗设备检验工、保育员、
育婴师、母婴护理员、摄影师、美容师、化妆师、美发师、美甲师、保健刮痧师、足部按摩师、家政服务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护理员、客房服务员、营养配餐员、保洁员、餐厅服务员,摄影师、刮痧师、保健按摩师、育婴师、口腔护理工。
3月30号上报一批,一个月出证工种齐全,欢迎报单!
本机构长期报名、组织培训考取证书,过关率高,网上可查,真实有效!咨询电话:刘老师,地址:榆林市开发区。欢迎来电咨询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燃气发展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社会化的技能鉴定和培训考核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的是,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更加密切,能更好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技能水平。  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成熟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体系,作为职业准入证,把着职业入门关。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1994年开始推行。1995年开始实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随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规法令,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企业职工培训规定》,2000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在全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1998年国家正式颁布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同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鉴定规范、培训教材与考试指导、命题与国家题库、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队伍等等都随之建立起来。在全国范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现象已呈现蓬勃势头,企业录用人员时,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与学历学位证书并重的基本条件。  深圳是国内率先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市,是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最早也是最好的城市之一。1997年深圳市人大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使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职业资格证书已成为各行各业从业人员职业生涯中重要的职业能力证明,同时也是企业录用人员重要的依据。在深圳,每年都有数万人自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2002年3月,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行业内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这项通知意味着:燃气行业将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集团公司从1999年10月开始,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对燃气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全国燃气行业中开展最早的企业之一。经过人力资源部与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到2002年6月止,人力资源部燃气技术职业培训中心已开办“燃气管道工”、“户内燃气安装维修工”“燃具安装维修工”等工种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班共13期,培训人员达648人,通过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理论与实操考试、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504人。其中集团内部员工360人,其余为社会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资格证将作为从业人员的上岗证,起着就业准入的作用。企业员工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方能上岗,企业新招录员工也将以具备职业资格作为录用条件。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必将随之大大激发。燃气管理办法
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 www.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八条 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
  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
  (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管网巡检、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及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
  燃气供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正确处置,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三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燃气用具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燃气用具销售、安装、维修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必须有产品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湖南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用具销售目录》在本市公布。
  不得在本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产品。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信息来源: 衡阳县党政门户
责任编辑:admin
*错误类型:
----请选择----
图片显示错误
页面格式错误
*错误内容:
主办:中共衡阳县委 衡阳县人大 衡阳县人民政府 衡阳县政协
承办:衡阳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邮箱: 湘ICP备号
Copyright c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从事岗位或工种怎么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