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已经抵押在银行,能不能公证房屋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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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产能不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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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同时消灭,债权未消灭,抵押权同时存在,法院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抵押财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二、银行依法享有对该房的抵押权《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关系并未终止,不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且与银行在房管部门续押登记日期虽在法院查封之后,但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1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三、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结合本案,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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