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深圳商事主体注销,没有开业,怎么申请注销?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因合并申请注销登记
4 审批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5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6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7 审批条件:
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因合并申请注销登记
8 申请材料:
&因合并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9 审批程序:
(一)受理及审查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 是否收费:
11 收费依据:
12 收费标准:
13 办理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
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15 咨询电话:
16 投诉电话:
友情链接 :
国家部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馆
中国气象局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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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信息网
中国电子政务网
地址:长沙市二环一段411号
备案号:湘ICP备号
邮编:410007
主办: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管: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南伟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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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注销登记是终止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前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对于便利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商事主体快速退市、保护正常经营商事主体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商事主体退市程序较为烦琐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入市门槛大幅降低,各类商事主体越来便捷地取得了自己的主体身份证明。但市场竞争激烈残酷,经营不善、亏损退市的商事主体也大量存在。同时,伴随着入市政策逐渐放宽,一些冲动型、非理性的创业也普遍存在。以上情况都使得商事主体办理注销后合法退市的需求愈来愈多。而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需要经过清算、公告、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后才能正式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正常经营的商事主体,这些程序的履行对于保护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事主体依法纳税都是必要的,但针对尚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的商事主体退市却显得较为烦琐。由此也会产生因为退市手续麻烦,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的申请人不主动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进而导致大量“僵尸”主体存在。
现行注销清算制度有待完善
在商事主体注销过程中,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是依法消灭商事主体资格之前的一项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清算的具体细节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以《公司法》为例,其规定清算组自成立起要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刊登清算注销公告,以通知债权人。但实际情况是,报纸公告报样字体极小,且大量的各类公告、启示等刊登过于集中密集,根本无法达到告知债权人该商事主体准备注销的目的,这就使得此种公示方式变得“形式化”。第二,《公司法》还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且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均为股东的自身承诺,相关人员是否依法严格、充分地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而知,反而,这种清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为一些逃避债务、拖欠工资而恶意退市的商事主体提供了正规办理注销登记的途径。第三,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强制清算程序,这使得在投资人不主动申请注销清算或相关人员未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这些被吊销的商事主体无法开展清算,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工作更无从谈起了。
对于被吊销商事主体尚未建立强制其办理注销终止法人主体资格的机制
在以往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检验制度时,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商事主体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但被吊销执照只会锁定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时限三年,且仅限制其在锁定期间不得再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任职,不限制其再进行对外投资),这样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偿还债务、结清职工工资等花费的成本;同时,对于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法律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其进入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权力。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上述因未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方式往往成为一些恶意拖欠债务、职工工资的商事主体所乐于选择的“合法”退市途径。
虽然自2014年3月起,不再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但多年来因未年检被吊销的商事主体仍然大量存在,其中也不乏恶意退市的商事主体,这些主体如不进入清算程序,正常办理注销,其债权人或职工的利益便得不到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与当前逐步营造公平、诚信投资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相悖。
为什么印度人爱“开挂”?
自从这些动图风靡各大社交网络后,有关印度人“开挂”的种种趣图就层出不穷,令人叹为观止。为什么印度人爱开挂?看完才知道原因如此心酸,是什么制造了“开挂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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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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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提出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等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随着新规的实施,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会逐渐增多,对此,我们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熟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为委托人(或潜在的客户)提供简易注销登记相关的法律服务,避免长期未注销登记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被简易注销登记即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后如何通过法律责任(尤其是投资人的民事责任)追究途径来维护委托人(因企业被注销登记而利益受损)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下表结合《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进行了梳理。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司法协助、被予以等情形(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告程序(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2)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1)《申请书》 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4)营业执照正、副本材料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表格较为粗疏,只是对《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粗线条式梳理和提炼,详细内容可阅读指导意见全文,并在实践应用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咨询。作者:宋淑梅&&来源:无讼阅读相关链接: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看着简易也方便了企业,但是后期的麻烦跟风险也很大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确实是方便企业了,但是市场主体本身随意性、风险性也大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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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相关流程及条件都有什么呢?
发布时间: 15:10
公司注销相关流程及条件都有什么呢?
公司注销相关流程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一)适用主体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是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 &&(三)简化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公司注销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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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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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是终止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前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对于便利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商事主体快速退市、保护正常经营商事主体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商事主体退市程序较为烦琐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入市门槛大幅降低,各类商事主体越来便捷地取得了自己的主体身份证明。但市场竞争激烈残酷,经营不善、亏损退市的商事主体也大量存在。同时,伴随着入市政策逐渐放宽,一些冲动型、非理性的创业也普遍存在。以上情况都使得商事主体办理注销后合法退市的需求愈来愈多。而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需要经过清算、公告、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后才能正式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正常经营的商事主体,这些程序的履行对于保护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事主体依法纳税都是必要的,但针对尚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的商事主体退市却显得较为烦琐。由此也会产生因为退市手续麻烦,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的申请人不主动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进而导致大量“僵尸”主体存在。
  现行注销清算制度有待完善
  在商事主体注销过程中,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是依法消灭商事主体资格之前的一项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清算的具体细节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以《公司法》为例,其规定清算组自成立起要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刊登清算注销公告,以通知债权人。但实际情况是,报纸公告报样字体极小,且大量的各类公告、启示等刊登过于集中密集,根本无法达到告知债权人该商事主体准备注销的目的,这就使得此种公示方式变得“形式化”。第二,《公司法》还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且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均为股东的自身承诺,相关人员是否依法严格、充分地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而知,反而,这种清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为一些逃避债务、拖欠工资而恶意退市的商事主体提供了正规办理注销登记的途径。第三,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强制清算程序,这使得在投资人不主动申请注销清算或相关人员未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这些被吊销的商事主体无法开展清算,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工作更无从谈起了。
  对于被吊销商事主体尚未建立强制其办理注销终止法人主体资格的机制
  在以往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检验制度时,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商事主体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但被吊销执照只会锁定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时限三年,且仅限制其在锁定期间不得再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任职,不限制其再进行对外投资),这样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偿还债务、结清职工工资等花费的成本;同时,对于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法律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其进入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权力。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上述因未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方式往往成为一些恶意拖欠债务、职工工资的商事主体所乐于选择的“合法”退市途径。
  虽然自2014年3月起,不再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但多年来因未年检被吊销的商事主体仍然大量存在,其中也不乏恶意退市的商事主体,这些主体如不进入清算程序,正常办理注销,其债权人或职工的利益便得不到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与当前逐步营造公平、诚信投资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相悖。
  完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的建议
  加大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程序试行力度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针对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的商事主体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未开展经营或无债权债务由商事主体进行自主书面确认承诺。同时明确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比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对外有投资企业但被投资企业尚未注销完毕的,有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尚未注销完毕的,股权已经被法院冻结或有违法、警示、协助等记录的,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监管机关办理过程中的,存在股权出质且尚未注销的,利害关系人以法定形式提出争议诉求的,有投诉举报案件被受理或正在调查中的,外资商事主体等。
  二是建立简易程序。第一,以商事主体自主申请为原则、自身承诺制为基础,建立科学便捷的简易注销程序。工商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简易注销承诺书,要求拟注销商事主体书面承诺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等事宜,并由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明确商事主体对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第二,改进注销公告途径,适当缩短公告时限。对拟申请简易注销的商事主体,工商登记机关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一定时期(如十个工作日)的统一公示,商事主体可免予自行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在公告期内如果无利害关系人针对被公示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则在公告期结束后,工商登记机关正式受理该主体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并即时核准,即时发放简易注销通知书。第三,免去商事主体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程序,同时在办理注销时商事主体无须提交清算报告,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同意注销决议即可。第四,建立与简易注销程序配套的异议处理机制。在公告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商事主体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程序,并按照正常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及注销。针对已经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结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书面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已注销商事主体的投资人主张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商事主体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时,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出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三是完善制度保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作为改革措施的实施依据。同时,编制简易注销专用表格文书、告知单、承诺书等材料,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从而保障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普通注销登记程序
  针对已开展经营并有债权债务的商事主体,仍然执行现行的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鉴于前述现行注销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商事主体清算制度为切入点,继续优化现行的普通注销登记程序。
  一是改进商事主体注销公告程序,商事主体开始注销清算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网对拟注销商事主体进行统一公告,商事主体无须另行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信息,但因现行普通注销登记涉及商事主体债权债务的清算、职工工资以及税款的结算,其注销公告期限仍按照45天执行。
  二是建立商事主体清算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行为进行监督,有效避免恶意注销行为的产生,降低工商部门面临的后续行政诉讼的风险。
  三是建立强制清算、强制注销规定,对于被吊销的商事主体,实施强制清算,以规范商事主体的退出行为,切实落实“宽进严管”。强制清算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可由上述商事主体清算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促使被吊销企业尽快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并完成主体资格注销。但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强制清算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最后生效时才能启动(即复议期、诉讼期满后),所以还要探索在此期间对商事主体资产的有效监控措施,避免因商事主体财产转移后“无财产便无从清算”的问题发生。
  四是在完善清算制度的基础上,免去商事主体清算组成员的工商备案登记。以有限公司为例,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需要先做一次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发备案通知书。但《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必须是股东,所以在逐步完善注销清算制度的基础上,可考虑免去商事主体清算组成员的工商备案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必核定商事主体的清算组成员构成,商事主体自身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郑彦霞 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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