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实测建筑面积积实测小了

所谓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物业面积是房屋建筑面积的统称。按照其不同用途,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物业总建筑面积,这是对某个小区整体来讲,在接管物业、签订合同、统计物业规模是需要。
二是物业总使用面积。在收缴供暖费或安装专用设施设备时需要。
三是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指某个小区或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收缴物业服务费的一个面积标准。
四是办公物业或商用物业建筑面积。是用于出租、经营的物业面积,也是收缴服务费的面积标准。
,“房地产”(real estate,property)则物质形态和权益并重,“物业” (property)侧重于指权益。不过,我们现在经常所称物业管理一词中“...
物业”一词来自于香港方言。它评自 Real Property或Real Estate,表示房地产或不动产。在港澳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物业一词往往作为房地产或不动产...
物业管理的定义明确是为全体业主和用户提供服务的,在公共契约里都这样一条条款:“物业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全体业主和用户提供及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尽可能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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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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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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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物业管理用房的说明报告 致市局领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湖北省日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14项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其中物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客服中心、保洁室、储藏用房、档案室、员工宿舍、员工厨房餐厅、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不包括物业公共设施配套用房)。 依据成都市住宅小区2004年《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凡新建住宅小区以及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
配建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3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 总建筑面积在30万㎡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 ,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说明仅供市局领导参谋,是否妥当,慎请市局领导审阅。
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
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物业管理用房的法规是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
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梦见了什么&回答: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
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秉锅锅155&回答: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最亮的小太阳&回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青春奋斗者&回答:物业管理用房的说明报告
致市局领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湖北省日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14项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其中物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客服中心、保洁室、储藏用房、档案室、员工宿舍、员工厨房餐厅、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不包括物业公共设施配套用房)。
依据成都市住宅小区2004年《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凡新建住宅小区以及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
配建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3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
总建筑面积在30万㎡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 ,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说明仅供市局领导参谋,是否妥当,慎请市局领导审阅。
森深不见鹿&回答: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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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管理面积,到底是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还是小区的总占地面积?小区是别墅区那建筑面积应不应该包含小区的道路、绿化用地、湖面用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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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是包括的,对于区的道路、绿化用地、湖面用地已经公摊到每户了,物业收每户的建筑面积算物业费即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普通住宅(多层、高层)的建筑面积是包含道路、楼梯间等公摊面积的,但独立别墅的建筑面积在办证的时候,是不含自家小院、公共绿地、湖面的面积的。如果按每户的建筑来说,物业的管理面积是很少的,也应几百平方,但实际物业公司管理的面积并很大,在申报管理面积的时候有困惑。希望高手能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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