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才能找到佛法中所谓佛法者 即非佛法的“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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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经中自性是什么意思
李晓霞死妈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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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经中的自性是个词语 个是文字 那什么才是真正的自性呢自性不是语言 不是文字 不是思维 不是推理 也不是判断和命题 仿佛好 仿佛坏 仿佛远 仿佛近 不染一切 却能生一切 如空谷回响 如响应声 本来平等寂静 却又纷纷扰扰 你问什么是自性 你就是自性 、自性生万法 无法不自性 自性无从来 因妄故有见自性能生出天宫和地狱 自性能创造如来与凡夫 自性能生出银河与星辰 自性又能平等对待墙角草 自性画工师 能画诸世界 五蕴悉从生 无法而不画 若人能如是观察 如是了知 我说此人名真见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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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如何能生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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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祖惠能大师所言:“何其自性本自清净,何其自性本不生灭,何其自性本自具足,何其自性本不动摇,何其自性能生万法。”
自性本不生灭,为何又生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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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不生:指的是自性本身,非由它物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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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生灭,可做万法之所依啊。
生有二意,一为亲因生,一为依因生。
如母亲凭空生出儿子来,是亲因生。
如虚空生出太阳(太阳依虚空而生),是依因生。
前者是外道见,后者是佛法缘起正见。
虚空出生太阳是虚空外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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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09:39 发表
虽不生灭,可做万法之所依啊。
生有二意,一为亲因生,一为依因生。
如母亲凭空生出儿子来,是亲因生。
如虚空生出太阳(太阳依虚空而生),是依因生。
前者是外道见,后者是佛法缘起正见。
虚空生出太阳????
沒人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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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09:39 发表
虽不生灭,可做万法之所依啊。
生有二意,一为亲因生,一为依因生。
如母亲凭空生出儿子来,是亲因生。
如虚空生出太阳(太阳依虚空而生),是依因生。
前者是外道见,后者是佛法缘起正见。
原来你也承认不是无因,而是有因生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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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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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生灭,可做万法之所依啊。
生有二意,一为亲因生,一为依因生。
如母亲凭空生出儿子来,是亲因生。
如虚空生出太阳(太阳依虚空而生),是依因生。
前者是外道见,后者是佛法缘起正见。
要用比喻的話,世尊已說過好幾個比喻了,其中之一:
海、波之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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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潇洒闯红尘 于
09:42 发表
原来你也承认不是无因,而是有因生万法
你错了,你始终不能区分自性因和无自性因。
我承认的是无自性的因缘生,我不承认的是有自性的第一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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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来藏中,性觉真空,性空真觉,清净本然,周遍法界。随众生心,应所知量。循业发现。
会不会是随众生心,应所知量。循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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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09:46 发表
你错了,你始终不能区分自性因和无自性因。
我承认的是无自性的因缘生,我不承认的是有自性的第一因生。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
爾時,世尊於此偈義復重顯示,告大慧言:「有四種非有有建立。云何為四?謂:非有相建立、非有見建立、非有因建立、非有性建立。是名四種建立。又誹謗者,謂於彼所立無所得,觀察非分而起誹謗。是名建立誹謗相。
「復次,大慧!云何非有相建立相?謂:陰.界.入非有自共相而起計著,此如是,此不異。是名非有相建立相。此非有相建立妄想,無始虛偽過,種種習氣計著生。大慧!非有見建立相者,若彼如是陰.界.入,我人眾生壽命長養士夫見建立,是名非有見建立相。大慧!非有因建立相者,謂:初識無因生,後不實、如幻、本不生。眼色[3]眼界念前生,生已實已還壞,是名非有因建立相。大慧!非有性建立相者,謂:虛空、滅、般涅槃、非作,[4]計著性建立。此離性非性,一切法如兔馬等角,如垂髮現,離有非有,是名非有性建立相。[5]建立及誹謗,愚夫妄想,不善觀察自心現量,非[*]賢聖也。[6]是故離建立誹謗惡見,應當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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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龙树的说法:
诸法不自生----诸法不能从有自性的自生。
亦不从他生----诸法不能从有自性的他(如萧邪的神我阿赖耶识)生。
不共不无因----诸法不能从有自性的自他共生,也不能从无因生。
是故知无生----所以,诸法无(自性)生。
龙树破诸法实有自性生,不破如幻缘生。
你们根本不懂龙树的意思,抱定一句不无因,就以为龙树赞成有因生。
你们不知道,生一共有两大类:
一类是有因生,二类是无因生。
其中有因生又包括自生、他生、共生。
以上四生都是龙树菩萨所破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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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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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错了,你始终不能区分自性因和无自性因。
我承认的是无自性的因缘生,我不承认的是有自性的第一因生。
你看看龙树菩萨怎么说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生
不自生者。万物无有从自体生。必待众因。
复次若从自体生。则一法有二体。一谓生。二谓生者。
若离余因从自体生者。则无因无缘。又生更有生生则无穷。自无故他亦无。何以故。有自故有他。
若不从自生。亦不从他生。共生则有二过。自生他生故。
若无因而有万物者。是则为常。是事不然。无因则无果。若无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应堕地狱。十恶五逆应当生天。以无因故。
中论观因缘品第一(十六偈)
龙树菩萨造梵志青目释
姚秦三藏鸠摩罗什译
可见你是大错特错,无自性的因缘生是指相,指器世界,非是指本体,若离于有自性,万法因何而生?
而有自性正好是相对你的无自性来说
事实上自性能生万法,次自性非是有无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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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严经》
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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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则种种法生”“一切唯心造”—成功奥秘
每一个众生、每一个有情,乃至佛菩萨都是正报依报不二的,你是什么人,就会有什么样的环境。你心心念念表现了你的富足和慈悲,你出言吐辞表现了你的智能和成功,同时以不断的行动来体现这一切、坚固这一切、广大这一切,身口意就都在无限的富饶和智能中了,这叫“心生”、“正报”。
借用现代心理学的话来讲,你一念一言一行都在你的潜意识当中留下痕迹,这些行为越多,越有力量,这个潜意识乃至超意识、无意识等等,实际都是我们佛家讲的阿赖耶识啦,会把你心念言行反映的东西(指富足、成功、智能、贫乏、穷困等),体现在你的物质环境里,就是所谓“依报”了。
所以要你们供养、布施等等,为什么?生心嘛!“性德本具,修德显之”,你们这类行为越多,此心越得到生起、广大、坚固,最后变成为自己的性格,整个人就是一个智能和富足的化身。你们会贫穷吗?会穷乏吗?所以你们看西方国家包括香港等地,那里的人民在物质上一般来讲,丰富一点、富裕一点,这与他们基督教的传统、宗教的传统,象什么十一税、慈善事业的风气是大有关系的,因此也就有这个果报。再看看内地这些富人、官员,一个个都笨的!有钱就会吃喝嫖赌、胡乱挥霍。他不知道布施、舍予、做慈善事业乃是持盈保泰之道,现世就得大利,福泽更延及子孙,如果又碰巧对真修行人做了供养,那可是有大福报了。
[size=+0]那穷人怎么办?本来就没钱……这更要布施!更要舍!你一做,就表明你“有”嘛,有钱嘛!常常做,不就生心啦?你的状态就改变了,依报就跟着来了。你们做做看,比方说,回家对你们的父母,你平时每个月给二百元,下次给四百元,或者给希望小学,加一倍或更多,体会体会什么感觉。叫人出血如割肉,那真是的,硬是像从身上拿掉一块肉,但同时呢,这个就像心口被打开了,有一个空间,有一个口子……有这个感觉。就是这样的。回去常常做,你心量就越来越大了。我告诉你们,每一次你们布施出去的,最多在一百天内,它会回来,会带回更多的来,当然不一定都是钱,谁带回来呢?不是那个钱,不是那些,是你打开的那个口子,那个空洞,是你的心。对了,你的潜意识、无意识这是很妙的,也是可以验证的。当然你听到说,那我好了,我就干这个生意!(这就完蛋了,你以有所求之心去做,那说明什么?没有嘛!穷嘛!你做的这个事,以什么心去做的?你的行动依赖于你的心态、强化你的状态,你说你生的什么心?所以要以无限富有、无限富足、毫无所求之心来做,这才是大生意!要做就做大的。当然彻底的毫无所求一时做不到,那你想着为父母、为子孙、为社会、为自己究竟解脱、究竟成就嘛,为一些高尚一点的目标吧,这也是可以的。不是教给你们那个发愿的愿文吗?要常常发这个大愿,在每次布施前、每次供养前,在你做每一桩生意前,以至你办企业、开公司,在一切工作前,甚至吃饭前、打座前,看见别人吃饭、看见穷人、看见富人、看见乞丐、看见贵人,看到一切受苦受难的众生,看到一切福报俱足的众生……都发这个大愿。办完事,记得按回向文回向!一定要回向,别忘了!我告诉你们,愿力不可思议,由此大愿产生的身口意的行为不可思议,你的回向不可思议,功德福报更不可思议!要把这个愿力变成你们的性格、你们的生命,那就不得了啦!此人这一生绝对是世出世间圆满,非大成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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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棵树的出生为喻说明:
种子为因,阳光雨露为缘。
不自生者。万物无有从自体生。必待众因。复次若从自体生。则一法有二体。一谓生。二谓生者。若离余因从自体生者。则无因无缘。又生更有生生则无穷。
树不能从自己生
自无故他亦无。何以故。有自故有他。若不从自生。亦不从他生。
树不能从他者生
共生则有二过。自生他生故。
树不能从自他生
若无因而有万物者。是则为常。是事不然。无因则无果。若无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应堕地狱。十恶五逆应当生天。以无因故。
树生需要种子(因)和阳光雨露(缘),不能无因生
看看,树之一法的生起需要的只是因缘(无自性的缘起法),其中不需要一点自性。根本不需要那个神我阿赖耶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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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10:10 发表
以一棵树的出生为喻说明:
种子为因,阳光雨露为缘。
不自生者。万物无有从自体生。必待众因。复次若从自体生。则一法有二体。一谓生。二谓生者。若离余因从自体生者。则无因无缘。又生更有生生则无穷。
树不能 ...
说了半天,你的理解正好符合这一条
若无因而有万物者。是则为常。是事不然。无因则无果。
若无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应堕地狱。十恶五逆应当生天。以无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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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法界平等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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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祖惠能大师所言:“何其自性本自清净,何其自性本不生灭,何其自性本自具足,何其自性本不动摇,何其自性能生万法。”
自性本不生灭,为何又生万法?
请大家发表高见
如来藏本不生灭,却借着种种缘,直接、间接、展转出生一切生灭不已的诸法,所以不生灭的法(如来藏)出生了生灭不已的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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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法界平等 于
09:28 发表
六祖惠能大师所言:“何其自性本自清净,何其自性本不生灭,何其自性本自具足,何其自性本不动摇,何其自性能生万法。”
自性本不生灭,为何又生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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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兄阅下《宗镜录》这段看看能否有所启示?
《宗镜录》云:“妄虽即性,不顺性故。清凉记云:如来出现义,亦名缘起,亦名性起。
若八相揽缘出现,故名缘起;谓由众生业感、如来大悲而出现故。八相成道从法性,故名性
起。今以从缘无性,缘起即名性起;又净缘起常顺于性,亦名性起。故云应虽从缘,不违性
故,即无不从此法界流,即相成门,明性成于缘。故此性起自有二义:一从缘无性,而为性
起。二法性随缘,故名性起。无不还证此法身故,此乃缘起能成性起,即是相成门也。以净
夺染,性即起故者,明相夺门,亦是通妨。谓有问言:性起唯净,缘起即是性起,故为此通,
谓起有二:一染,二净。净谓如来大悲,菩萨万行等;染谓众生惑业等。若以染夺净,则属
众生,故唯缘起。今以净夺染,唯属诸佛,故名性起。乃至万法出兴,皆是真性中缘起。”
《万善同归集》云:“今所集者,惟显圆宗,一一缘起,皆是法界实德,不成不破,非断非
常,乃至神变施为,皆法如是故。非假神力暂得如斯,才有一法缘生,无非性起功德。华严
经云:此华藏世界海中,无问若山若河,乃至树林尘毛等处,一一无不皆是称真如法界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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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潇洒闯红尘 于
10:14 发表
说了半天,你的理解正好符合这一条
若无因而有万物者。是则为常。是事不然。无因则无果。
若无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应堕地狱。十恶五逆应当生天。以无因故。
你我的关键区别在于:
我认为,因是种子,是缘起法,是无自性的。
你认为,因是自性。
在否定无因有果上面,我们是一致的。
对于什么是因,我们有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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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想当然.... 于
10:19 发表
你我的关键区别在于:
我认为,因是种子,是缘起法,是无自性的。
你认为,因是自性。
在否定无因有果上面,我们是一致的。
对于什么是因,我们有根本区别。
先说说我的区别,我认为无自性外别有真如,阿赖耶识,如来藏
你再说说你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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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无生,说自性生万法都是方便说法,不应该死在文字下了
第一义谛以心契合,说有因无因,有生无生都是执著
六祖说法,只想道明自性本来功德圆满具足,万法生灭何来自性增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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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刚晓所谓,是指在一个中,因与所立法同性相属,它们之间是同一关系或者是属种关系。同一关系就是指所立法与外延是完全相当的,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无常”与“所作”的外延就是一般大儿。属种关系,则一定是所立法为属概念,因法为种概念,弄反是不行的。其实就是说,以某事物自己为因来证明自己存在,《正理滴点论》中举例说,“此为树,由是沈香木故。[1]”这自性因可以分两种:1、净除差别自性因。这是以自性因为前提,这一因没有动作者。宗喀巴大师说,“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未涉及作为尔体之物”(《藏传因明学》页68)。比如说这样一个论式:声无常是物质故这个论式是一个自性因论式,其因法“物质”是一个名词,是无法引申出动作者的。这个净除差别自性因,它的重要特点是:因法是一名词,有时候是名词联合词组,这样一来,它的因只是一个名言,词义就很单纯,与动作、动作者毫无关系。2、观待差别自性因。这是以自性因论式为前提,这一因是一个动词,这个动词能够引出自己的动作者。宗喀巴大师说是“诠尔之言词涉及作为尔观待之物”。例子也很多,比如说这个式子:螺声无常劳作所生故[2]这个式子的因法“劳作所生”可以引申出作这个动作者,也就是吹螺号的人。宗喀巴大师把观待差别自性因又分成了两种,一种叫观待非异自性因,一种叫观待异自性因。所谓观待非异自性因,是指能作与所作是一回事儿,当然前提是自性因,这不能变。比如说“声无常,有生故”这个论式,这一个呢,得稍微懂点儿藏文知识,不然就弄不懂。这个论式的因法“有生故”的“生”,在藏文中,是一个不及物动词,“能生”与“所生”二者无异,比如说“苗生”,那么能生者、所生者都是苗。所以,以“有生”为因成立“声无常”,此因就是能作、所作非异,也就叫“观待非异自性因”。观待异自性因是指能作、所作不一回事儿。宗喀巴大师把这个观待异自性因又分成两种: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藏传因明学》页69)。象“声无常,因缘生故”,这是直接涉及,“声无常,所作性故”,这是间接涉及。这个观待差别自性因,它的重要特点是:因法是一动词,或者是一个含有动词的词组,既然是一个动词,就必然会有动作者,也就是动词谓语必然引申出它的主语动作者。它在表达论式意思的功能方面,有引出相对存在的作事者的特点。净除差别自性因自性因 观待非异自性因观待差别自性因& 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 观待异自性因 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又叫未缘到因,之所以立不可得因,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自己未见到而否认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不要因为自己未见到某事实就加以否定。在《正理滴点论》中,法称论师没有给下定义,只是举了个例子,“於某所立宗之差别中,无有瓶,谓如说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3]”祁顺来先生引了《因正理论言义明鉴》中的定义,“尔为论式之正因,以尔为因论式之真实所立法,是一遮止者,尔为成立此论式之不可得因之性相”(《藏传因明学通论》页244)。不可得因分两类,一类是未见不可得因,一类是可见不可得因。未见不可得因,是说我们无法知道比如西方极乐世界的事儿,因为我们未缘到所以不清楚,这就叫未见不可得因。其实就是以量识未缘到为因支,成立论式之所立法不存在,或论式安立所遮法不存在(主语,立宗得是一否定判断时)。它的定义藏传里有,“对一已了知论式宗法成立的敌论者,此论式安立所遮法之义是隐蔽事的不可得因”。“隐蔽事”就是指对于认识主体说来认识不到的事儿,分为境隐蔽、时隐蔽、自性隐蔽。境隐蔽是指处所因素,比如说地方太远了,所以看不到,或者说你在那儿藏着所以我看不到;时隐蔽是指时间因素,比如说秦始皇,我当然看不见他了;自性隐蔽是指比如说这东西太小了,小得我看不见。这未见不可得因可以分成二种:一种是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一种是缘取不见不可得因。这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有这么些情况:比如举这样一个例子:“我面前无鬼,因为我没有觉察(认识)到面前有鬼。”“鬼”是自性隐蔽,我前边儿到底有没有鬼,我根本不知道,自然在我的心中没有生起面前有鬼的认识,也没有生起面前没鬼的认识,认识是得出决定的因,得出决定是认识的果,以否定因为理由来否定果,这个论式就是以我心中没有得出面前有鬼的认识,来论证我的心中没有得出面前有鬼的决定,这是以无因证无果,这叫“未缘到‘因不见’不可得因”。再比如说举这样一个例子:“我不承认我面前有鬼,因为我没有觉察(认识)到我面前有鬼。”这个式子以“我没有觉察到鬼”为因,来成立“不承认面前有鬼”。因为我根本没有觉察(认识)到面前有鬼,当然我不承认面前有鬼了。“没有觉察到有鬼”(这是认识)是能遍,“不承认有鬼(或承认有鬼。这是得出决定)”是所遍。这一种情况叫作“未缘到‘能遍不见’不可得因”。再比如说这样一个例子,“我没有‘决定有鬼’的认识,因为我没有觉察到我有这样的认识”,就是说:要是我有‘有鬼存在’的认识的话,我自己就知道,我现在没有‘有鬼存在’的认识,我自己也知道我心里没有‘有鬼存在’的认识。这一个论式的因法“没有觉察到我有这样的认识”和所立法“没有‘决定有鬼’的认识”二者的自性是一回事儿:量识没有认识到“(有鬼存在的)认识”,则“(有鬼存在的)认识”一定没有。这就叫“未缘到‘自性不见’不可得因”。这三种都属于“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为什么它们都是“不可得因”呢?是因为它们的因法都是否定概念,所以是不可得因。要认定它是不见不可得因,这就要注意了:要确认一个不可得因论式的因是不是不见不可得因,我们可以直接分析这个不可得因论式的因法是否是遮止法(也就是否定概念),要是其因是一遮止法了,那就是不见不可得因。千万不能只从论式的所遮法义上作判断。缘取不见不可得因就是:见到了与某物相违者,进而断定某物在此时此地不存在。它有这么二种情况:比如说这样一个事儿:在我的面前有一个东西,它确实是鬼,但是我不认识它是鬼,于是我就说,“我现在没有‘认定这确实是鬼’的想法,因为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东西”。“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东西(以及这决定智)”就是“存在”,“存在”就是非遮法,而这“不可得因”一定得是遮止法,这在我给引的祁顺来先生说的定义中就有,“是一遮止者”。注意――是非遮法,而不是无遮法。“存在”和“存在所遮法”“认定这确实是鬼(的已决智)”是相违的,是反对关系。这种以缘取所遮法的反面(或与所遮法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事物)来否定所遮法,来证明所立法的成立,叫作“缘到不同时并存相违性不见不可得因”。再比如说这样一个事儿:我面前有一个东西,但我不知道它是什么,至于说它是不是鬼,与鬼有没有关系,我不知道。于是我说,“我不敢确定(面前)有鬼,因为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我不认识的)东西。”这里就是用“存在”来论证“不敢确定有鬼”,鬼是存在的,但面前是不是有鬼,我不敢断定是有还是没有。因法“存在”与所遮法“有鬼(以及这决定智)”是互相排斥的、是相违的。这个论式的前提是我知道鬼是自性隐蔽的,我不知道面前有没有鬼。所以这种情况叫“缘到互排相违性不见不可得因”注意:这不见不可得因,绝对不能成立“无(不存在)”。可见不可得因是说,比如说瓶,本来我是可以看到的,但因为条件的限制,我现在未缘到,这叫可见不可得因,这可见不可得因与不见不可得因不同,不见不可得因是不能成立“非有(无)”的,而可见不可得因是可以成立“非有”的(二者还有一个区别,就是不见不可得因说的是隐蔽事,而可见不可得因说的不是隐蔽事,是可用现量认定的)。可见不可得因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未缘相属性可见不可得因,一种是缘到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未缘相属性可见不可得因,是指一个论式的因既是可见不可得正因,又是一无遮(否定有),被否定者正是与安立所立法之义具有自性相属或依生相属关系。这种因的特点是:必定是一否定概念,它与宗有法组成的宗法判断是一否定判断,此因是此否定判断的谓项[4]。它有四种情况:比如说这样一个例子:“此处无烟,无火故。”这个论式的因法“无火”是可以遮止所遮法“烟”的,用无火来成立无烟,没有一点儿问题。果从因而生,无果就无因,这是因果规律,《释量论》中说,“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页69)。这是未缘因可见不可得因。祁顺来先生举的论式给加了很多修饰语,“量识未缘到火的夜晚海面上无烟,无火故。”并分析说,“量识未缘到火”表示宗法必成,量识未缘到火处必然无火,如果不提“量识未缘到火”,仅仅以“夜晚的海面上”为有法,则宗法就成了“夜晚的海面上无火”,这一宗法不能成立,必须由现量进一步论证。至于说“夜晚的海面上”是表示夜晚的海面上有烟、无烟现量不可缘取,在白天的海面上有烟、无烟也无须用有火、无火来证明,直接用现量就可知了(也就是量识缘到)。说夜晚海面上无烟,是不能用“量识未缘到”为因证明的,只有否定生烟的因――火,以无火来成立无烟才是正确的。祁先生还说,有法中特别指出“在海面上”表示海面上有雾气,远远望去,好似青烟,对方认为海面上有烟,为排除这种疑惑,海面上的罩气乃非烟,因为海面上无火,无火哪来青烟。如此来看,祁先生好象是在讲了一个故事:晚上在海上行驶,看见了罩气,有人以为是烟,所以给他立了这样一个论式,来证明这不是烟(《藏传因明学通论》页252)。再比如这样一个例子:“此处无沉香树,无树故。[5]”祁顺来先生的例子是“量识未缘到树木的石崖上无沉香树,无树木故”,他说,如果有法只是“此处无树”的话,则一定得有现量来加以认定,所以说这不对,用“量识未缘到树木”一限定,就确定没树了,就有“没树”的决定智了。论式的因法“树木”是一个总概念,,所立法“沉香树”是一具体概念,否定了上位概念,自然同时就否定了下位概念。沉香树与树是种属关系,树遍于沉香树,树木是能遍,沉香树是所遍,这个就叫未缘能遍可见不可得因。再比如这样一个例子:“没看到瓶的地方没瓶,因为没看见瓶”,这个例子实际上就是:用无缘取彼之量识为理由,来成立某物非有。或者说是以否定某物的自性,来直接否定某物。这叫未缘自性可见不可得因。在《正理滴点论》中举例说,“譬如说言,此处无烟,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6]”,这样说就清楚多了,“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最后还有一个未缘亲果可见不可得因,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无烟的院里无‘烟的亲因’,无烟故”,这就是以无果来否定无因。烟从烟的亲因所生,有某法的亲因,则一定生出某法,要是没有某法,就一定没有某法的亲因。这个式子的有法“无烟的院里”,是用来限定对方一定是在院外,要是没有这个限定的话,或者根本没有院子,或者对方就在院子里边儿,那么,用现量(烟之亲因量识不可得)来证知不是最直接、最可靠么?用现量证知的话,就成未缘自性可见不可得因,而不是这里要说的“未缘亲果可见不可得因”了。可见不可得因的第二种是缘到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是指见到与某物相异相克,互相排斥之法,我们就可以断定此时此地此物不存在。它的定义要点儿是这样的:首先要限定是可见不可得正因,第二要对方对论式的宗法明了,对安立的所遮法不是隐蔽事,是可以显现的,第三,此因不是“无遮”,而是“非遮”或成立法。缘到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也分二种:缘到不能同时并存相违性因、缘到互排相违性因。缘到不能同时并存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是指论式之因与所遮法自性相异相违(即矛盾关系、反对关系。比如说你要成立某处无雪,你就可以以有火为因,因为所遮法“雪”与因法“火”自性相违,不能同时并存。有五种情况:[1]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53。[2]此式乃转自祁顺来《藏传因明学通论》页242。[3]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50。[4]祁顺来《藏传因明学通论》页251。[5]此式是法称论师所立,原文为,“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沉香木,由无树故’”。见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64。[6]刘培育编,《因明研究》页359。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缘到与自性相违之自性因。这是因与所遮法自性相违的一种可见不可得因。例子可以举《正理滴点论》中的“此处无冷触,有火故”,祁顺来先生给的例子是,“大火热力所遍及的物体上无冷触之流续,是大火热力遍及的物体故。”这个很简单,论式的所遮法“冷触(冷触之流续)”与因法“有火(大火热力遍及的物体)”之间,自性就是相异的、互相排斥的,二者不能并存。这两种相异物的自性相违,此自性为有,必然另一物自性为无。缘到与因相违自性因。这是以因法的自性来否定“所遮法之因”。《正理滴点论》中有这样一个例子:“无有所谓毛竖等差别,由邻近能炽热之差别故[1]”,就是说,“你在这儿不会打哆嗦,因为这儿有只火炉”,火炉就是“打哆嗦的因――冷”的相违法。这就是以因法(有火炉)的自性来否定所遮法(毛竖,即打哆嗦)的因。缘到与能遍相违自性因。这是以因的自性来否定所遮法的能遍(属概念,上位概念)。法称论师给的例子是“无有霜触,由此处有火故”。霜是深秋才有的,就是冷时才有的,霜是冷的个别,冷是能遍,霜是所遍,霜的相违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这个式子的因法是“有火”,它与所立法“有霜”的能遍相违。缘到与自性相违果因。这是以论式因法的果来否定所遮法的自性。比如说,“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眕[2]故”,论式的所遮是“冷触”,因法是“有烟”,而“有烟”是“火”的果,“冷触”与“(大)火”是相违的,这就是以大火的果――烟,来否定所遮法“冷”。缘到与因相违果因。这是以“因法的果”来否定“所遮法之因”。比如说,“无有具有能说毛竖等差别之人,由於此方有眕故”(《正理经解说》页68)。就是说,因为这儿有烟,所以这儿没有打哆嗦的人。有烟就一定有火,有火就不会冷――不能是太小的火,不冷就不会把你冻得打哆嗦,就是这么一个推理过程。这个论式用烟来否定冷,“因法”是烟,而烟是火的果;所遮法“毛竖”是冷的果。“因法”的果与“所遮法”的因是相违的,就用“因法”的果来否定“所遮法”的因。这一个式子得注意,同时是还有许多限制条件的,《释量论》中就说了,“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于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3]”。缘到互排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是指论式的所遮法与因质相异,且无共依(首先得是缘到相违性因),也就是说,所遮法与因在同一邻近属概念范畴中,互相排斥,是一反对关系,但它们又不是“不能同时并存”的相违关系。再明白点说,在所有缘到相违性正因中,只要不是“缘到不能同时并存相违性因”就一定是缘到互排相违性因。这个缘到互排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有二种情况:以观待破认定的正因。这是说我看见一个事物是这样的,但我不能肯定这事物在形成的时候就是这个样子,一定得考察其变化过程、形成现在这个样子的因素。比如说:“白布不可认定自形成时就是白色,其成色需观待自身以外后生之因素故”。论式的所遮法“认定自形成时是白色”和因法“观待自身以外后生之因素”,虽然相互排斥,但不是“不能同时并存相违”。以认定破观待之正因。就是说,一切所作(因缘和合者)一定要破灭,不需要观待后起的其他因素,这是所作的本质所决定的。比如说:“所作自身破灭不需观待自身外的其他因素,从自身成就时就决定要破灭故”。这个论式所遮法“观待自身外的其他因素”与因法“自身成就时就决定要破灭”相互排斥,但也不是“不能同时并存相违”,事物的生灭是自然规律,有生就一定有灭,根本不需要其他外部因素。未缘因相属性因未缘相属性不见不可得 未缘能遍相属性因不见不可得 未缘自性相属性因缘到不同时并存相违性因缘到相违性不见不可得缘到互排相违性因不可得因 因可见不可得因未缘相属性可见不可得 能遍可见不可得因自性可见不可得因亲果可见不可得因可见不可得 缘到与体性相违自性因缘到与因相违自性因缘到不同时并存相违因 缘到与能遍相违自性因缘到与自性相违结果因缘到相违性可见不可得 缘到与因相违结果因以观待破认定因缘到互排相违因以认定破观待因其他分法正因除了以能立因本身体性为标准分为果法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之外,也还有其他的分类法,比如以宗体标准分,分为物力正因、信仰正因、世许正因。物力正因的“物力”,就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规律,或者说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规律,象火的热性,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改变的的。这就是物力。“正因”就是指符合因三相。比如通过“所作性”因来了知“声无常”因法“所作”具有因缘生、刹那灭等属性,这是它自身就具有的属性,是任何力量也不可改变的,所以依“所作”就能够得出“声无常”,这个因“所作”就是物力正因。物力正因有物力果法因、物力自性因、物力不可得因。以“有烟”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这是物力果法因;以“所作性”成立“声无常”是物力自性因;以“无火”成立“夜晚海面上无烟”是物力不可得因。以物力正因成就的比量论式,叫物力比量。信仰正因的特点,在于论式的直接所立法,是极其隐蔽的,不能够以物力正因成立,只有靠自己所崇信的语言来成立。《释量论》中说,“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页9)”,又说,“于见、不见事,理成及自语,无害所有论,应取、观察转(页53)”。就是说,信仰正因(信仰比量)是由他人的可信语言而生起的。对于可现见的、不可现见的事物,可以由正理而成立,而对于不可现见的极隐蔽事(如极乐世界事等),只能由圣言来成立,不过对于所有的典籍,应“于观察而入(也就是要分清真经、假经,不要被伪经所蒙蔽)”。世许正因的“世许”就是世间共许,就是大家都这么认为。这个理由大家是人人共许、世间共知的,以此人人世许为因进行推理得出结果,此结果也是可以随心所欲进行命名,这一命名也得到世人所许。以世许正因立论式,就是世许比量。比如“怀兔为月,有分别境故” (也就是“‘怀兔就是月亮,因为这是世人都知道的’”),这一个比量,它不是以怀兔与月亮二者的本质属性方面推度的,它是以分别识之境(思维的对象)或者随意命名作为推理依据而生起的比量。世许比量与物力比量比较起来,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因与所立法的关系:以因与所立法事物概念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所生起的比量是物力比量;因与所立法是随意安立名言,并非在宗依的基础上按事物概念间的关系和规律推理,但它必须具备“是因皆为所立法”这个条件,这种因称为世许因,依此因所生起的比量就是世许比量。以论式之因所论证的对象(直接所立法)是一名言还是名言所表的义为标准,可以分为立义正因、立名言正因。象“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论式,论式的所立法是“无常”,“无常”就是“刹那性”的意思,“无常”这个名言实际上是“刹那性”的所表。“无常”和“刹那性”实际上是相表关系(即定义和被定义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论式是以“所作”为因成立的“无常”,或者说是成立的“刹那性”,“刹那性”也是这个论式的直接所立法。要是把这个论式理解成成立的“刹那性”,就是立义名言。如果把这个论式理解成成立的“无常”,则就是立名言正因。 [1]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68。[2]韩镜清先生原文为“眕”,我在解释时作“烟”给解释的。[3]法尊译《释量论》页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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