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后的待遇和士官退伍待遇有什么不同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有什么区别?
&&&&首先的区别就是分配的工作不一样。复员泛指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虽然三级以上士官称为转业。 军人退出现役称复原,但是同样是复原,军官和士兵复员的叫法以及工作的分配等都是不一样的。 三级以上士官(中级士官以上)、排长(少尉军衔)以上军衔的军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则称为转业,意思是转一个职业。 而士兵、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复员则称为退伍,意思是退出现役。 另外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会到地方对工作的分配也是不一样的 士官也是要转业的 复员,包括士兵退出现役、士官/军官复员的,其中士官/军官复员是指的不按转业待遇而是按复员待遇离开部队,正常复员的话有复员费,国家不负责安置工作,自谋出路;因为犯错误被复员处理的话就是另一种处理人的办法了,跟开除、除名还不太一样,开除军籍、除名都属于条令里规定的处分,而提前单独复员处理还承认你当过兵,但不给安排工作了 士官说白了就是职业士兵,干士兵的活,拿工资,当然士官有些场合还是能干一些军官的活,比如技术方面承担技师的岗位、班排管理等排长的活,士官退出现役可以按转业待遇由民政安置工作的 子弟兵就是人民群众对部队的一种称呼,人民的子弟组成了人民军队,人民军队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这么来的 义务兵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符合条件的青年被征集服现役,编入部队履行士兵的岗位职责,目前义务兵服役期为2年 复员--------我国退役士兵这一概念存在演变的历史。以《兵役法》实施为标志,之前称之为复员士兵,之后称之为退役士兵。复员士兵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我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士兵。退役士兵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士兵。从1958年起,每年都有一批服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建国以来,退役士兵安置始终围绕两条主线:一是城乡二元安置,二是城镇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模式的制度能量已经释放完毕,制度执行已经陷入重重困境。必须实现双重转型,以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又逢老兵退伍之际,总部提醒战友们——退役士兵享有3项保险待遇
  编者按:有基层战士向总部反映,军人保险待遇文件只发团以上单位,很多战士不知道相关政策。为此,总后财务部在老兵退伍之际,通过本网说明有关保险待遇,维护退役士兵的正当权益。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老兵摘下帽徽、肩章之际,总部提醒各级财务部门和退伍战友:士兵退役时享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退役军人失业保险3项保险待遇,退役后需要到地方办理接续手续,保证保险待遇得到延续。
  关于退役士兵“老有所养”的权益。国家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军人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算清,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移至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到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到后,要将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及保险关系转移数据光盘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到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关于退役士兵“病有所医”的权益。士官服现役期间,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为其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按照军队统一标准乘以服役年限计算,现行义务兵年给付标准为420元。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地报到后,要将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单位将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关于退役士兵的失业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所在单位或本人要持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姜宇明、解放军报记者张晓祺)
[责任编辑:梁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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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后的待遇
范文一:义务兵退伍后能做什么退伍了做什么?马上就进入退伍季了,即将退伍的军人所面对的就是进入社会后的迷茫,不知道如何选择该从事什么职业,感觉与社会脱轨了一样。因为没有学历,没有经验,很多企业公司不会要退伍兵,而一些类似保安,仓管,司机这样的工作来做又不甘心。不过最近流行的一个职业特别适合退伍军人,就是健身教练,首先退伍军人适合做健身教练的几点优势:在原来的一些例子的中就能够发现,退伍军人从事健身教练的工作并不是一次两次了,这些人因为原来有过底子,所以总是能够比普通人更快的进入到教练的职业角色中,而且在军队里面练就的本领本身就是一级资质,对于健身的这些内容来看其实要简单的多,还有就是辛辛苦苦的当兵几年以后,回来的人都不愿意就这样浪费掉自己一身的本领,如果这样荒芜了的话未免就可惜了。另外现在教练的行业的工资水平有的已经超过了金领的水平,还不用每天朝九晚五的上班下班,工作时间相对来说有很多的活动余地。现在在社会上闯荡,每个人都知道人脉的重要性,当一个教练能够有机会认识更多的行业精英,也能够给自己以后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路子。所以一名军人想要成为教练并不是一个说过就算了的提议,而是一个可以真正去用心考虑的方案。退伍了能做什么?健身教练现在是这个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存在,不仅工资高,对于自己本身也有很多的好处,不管是有了更多发展的机会还是说自身的锻炼,都是很好的发展方向。百度搜索“星航道健身学院”,中国最大的实战型健身学院,有问题直接问老师原文地址:义务兵退伍后能做什么退伍了做什么?马上就进入退伍季了,即将退伍的军人所面对的就是进入社会后的迷茫,不知道如何选择该从事什么职业,感觉与社会脱轨了一样。因为没有学历,没有经验,很多企业公司不会要退伍兵,而一些类似保安,仓管,司机这样的工作来做又不甘心。不过最近流行的一个职业特别适合退伍军人,就是健身教练,首先退伍军人适合做健身教练的几点优势:在原来的一些例子的中就能够发现,退伍军人从事健身教练的工作并不是一次两次了,这些人因为原来有过底子,所以总是能够比普通人更快的进入到教练的职业角色中,而且在军队里面练就的本领本身就是一级资质,对于健身的这些内容来看其实要简单的多,还有就是辛辛苦苦的当兵几年以后,回来的人都不愿意就这样浪费掉自己一身的本领,如果这样荒芜了的话未免就可惜了。另外现在教练的行业的工资水平有的已经超过了金领的水平,还不用每天朝九晚五的上班下班,工作时间相对来说有很多的活动余地。现在在社会上闯荡,每个人都知道人脉的重要性,当一个教练能够有机会认识更多的行业精英,也能够给自己以后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路子。所以一名军人想要成为教练并不是一个说过就算了的提议,而是一个可以真正去用心考虑的方案。退伍了能做什么?健身教练现在是这个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存在,不仅工资高,对于自己本身也有很多的好处,不管是有了更多发展的机会还是说自身的锻炼,都是很好的发展方向。百度搜索“星航道健身学院”,中国最大的实战型健身学院,有问题直接问老师
范文二:大学生义务兵退伍安置待遇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的安置待遇主要包括:一是适当减免学费。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二是复学。《通知》第5条规定:“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三是不愿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通知》第6条规定:“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机构负责接受,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范文三:申请书一:尊敬的领导:我郑重向组织和领导提出退出现役的申请。我于20XX年从地方高中考入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同年入伍。五年来,我一直生活在痛苦和煎熬之中,这种状态无论对部队干部队伍的建设还是自身的发展都是很不利的,所以我递交这份申请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反复斟酌后的决定。当初被南京政治学院录取我是毫无心理准备对部队也是很不了解的。我的性格和部队的环境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四年的军校生活也没有磨平我的棱角。毕业后到登五支队宣传科负责理论学习,工作重点是写材料。对于从经济系毕业的我来说,写八股文一般的材料实在是强人所难。调到训练基地政文教研室后,离开部队的决定更加坚定。 曾经有领导劝我应该适应环境,服从命运。但我想这个环境实在不是我应该去适应的,每天拿着国家的钱,主要的工作就是扫地和锻炼身体,青春就这样耗费,我想如果是您自己的孩子您肯定不希望她过这种生活,也会希望她能够去一个真正实现她人生价值、创造社会价值的地方。每个人在年轻时都会有自己的理想,我也一样。就算实现不了,也应该选择一个最能发挥自己价值的地方为社会创造价值。可是在这里,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去想自己的理想,想得越多会越痛苦因为永远不可能实现,唯一的价值就是作为部队的一个编制存在。没有任何事可做,上班的目的就是告诉领导你出现了,你还存在。每个人都在熬到转业的那一天,就这样把青春用在无尽地等待中,作为女性,如果我真的熬到四十几岁,再去社会上发挥价值,还有多少精力能去工作呢?最近一年家里也出了很多事,表哥死于车祸,半年后爸爸又遭车祸造成左腿膝关节粉碎性骨折,妈妈前些年得过甲状腺癌,后来又是肾炎,他们都需要我的支持,我也只能以自己的拼搏让他们放心,可是在这里连拼搏的机会都没有。我也知道有规定必须服役到一定期限才能转业,所以我申请做义务兵处理退回原籍,不要部队任何福利。《军官法》上规定,如果没到服役年限强烈要求复员的,经领导反复思想工作后还是执意要求复员的,可以让其复员,但要给予处分或取消军官资格。递交这份申请不是一种背叛,如果在战争年代我会义不容辞地为国家奉献自己的生命,可是现在在这种环境中,我觉得自己的存在对部队来说是一种浪费,我应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环境,有去拼搏和努力的机会,也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恳请您成全我这个年轻人的理想和人生。此致敬礼申请书二:尊敬的领导、敬爱的党组织:你们好!我叫xx,现在在xx服役,x年x月我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怀着非常激动的心情步入了火热的军营,穿上了这身橄榄绿军装,实现了由一名地方青年向一名革命军人的转变,成为了一名光荣的战士。入伍四年来,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和部队各级领导的教育、关怀下,在部队这个大家庭里,一步步成长了起来,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为我将来的人生旅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四年间,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工作,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党的儿女,我遗传了父母勤劳朴素的美德。工作中我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从不偷懒;生活中我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与同志们和睦相处,从未争执;学习上我知难而进,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来xx工作以来,由于自己不能适应环境的改变,工作上没有做出什么成绩,平平淡淡。可单位领导对我却格外的关照,对于组织和领导的关爱,我铭记在心,在此以表谢意!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我越发感到自己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不足。而面对来自于家庭的和自身的实际困难,我感到自己已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役。鉴于自己的实际情况,站在对部队高度负责的角度考虑问题,为顾全大局,不影响部队的整体建设,因此,我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退出现役,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如果组织能批准我的申请,我将争取做到退伍不褪色,永葆革命军人品质,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再立新功。此致敬礼申请人:
范文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第二章 接收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第三章 安置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范文五: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六: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七: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针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系待业青年、入伍时原系在职职工 、入伍时原系在校学生这三种情况,分别采用“归口安置”政策、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包干安置政策、“区别对待”政策。政府对城镇入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乡退伍军人。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将回乡务农。但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在思想、政策、资金和物质上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大胆启用退伍军人承担乡村基层组织和乡镇企业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安置资格的取消。在五种情况下,退役士兵将被取消安置资格:(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路途退伍的;(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为谋取安置资格办理假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接收安置的程序。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籍簿、《城镇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领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接收地区县民政局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对符合有关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在安置条件的和入伍时为本边区农业户口,退伍后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自区县安置部门上报省市区安置部门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由区县安置部门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持申报户口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报手续。对本边区在职入伍或入伍同时已发安置通知书的对象,由户口落户地区县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介绍回原单位报到工作。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根据实际情况,退役士兵也可以异地安置。允许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三是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四是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心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其中,“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往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也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一种形式。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主要用于:(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二)对超额完成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补偿;(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价值规律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四)用于其他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范文八:2006年老兵退役教育专题教育(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教学目的: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的法律观念,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对待去留问题。 教学要求:讲解、讨论相结合。教学重点、难点:退伍义务兵安置解说教学时数:1学时。内
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期基本治愈,现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工作设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退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门介绍信到县、市、市直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登记,然后回退伍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1、对确无住房过着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而确有困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作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荣立二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相当照顾。第九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条:退伍义务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与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三日起到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为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就分配工作计算。
范文九: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十:义务兵被装待遇发布时间:日 23时50分义务兵被装供给标准及品种根据总后军需部1993年12月7日《被服装具供给标准汇编》规定,义务兵被装供给标准及品种如下(1)涤棉大檐帽。陆、空军每人1顶,热区陆军用2年,空军用3年(随发1个帽套);亚热区以北,陆军用3年,空军用4年;海军女士兵和海军陆勤男士兵每人l顶,热区女士兵用3年,陆勒男士兵用4年;亚热区以北,女士兵用4年,陆勤男士兵用5年。(2)水兵帽、海军每人1顶,随发2个帽套,热区海勤用3年,陆勤用4年;亚热区以北海勤用4年,陆勤用5年。(3)皮帽。寒区、高寒区(不含海勤、陆、空军海上船运队、西藏地区)、辽宁地区陆军野战部队和海、空军高炮部队,每人l顶,用3年。(4)栽绒帽。亚热区、温区每人1顶,用5年(亚热区部分地区不需要的可不发)。辽宁(除陆军野战部队和海、空军高炮部队发皮帽的)和西藏地区每人1顶,用4年。亚热区以北海勤(含陆、空军海上船运队)发呢栽绒帽l顶,用6年。(5)涤棉夏常服。每人1套,用1年。(6)夏作训服(帽)。每人1套,用2年(不含各类专业技术和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其中热带边防一线连队和西沙部队用1年。各类专业技术和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夏作训服(帽)每人1套,用1年;航空兵师以下飞行部队航空工程机务人员,发作训服(帽)暂定长期使用。(7)短袖制式衬衣。每人1件,用2年。入伍第1年发2件,用4年。(8)长袖制式衬衣。每人1件,用1年。(8)夏裤(裙)。每人l条,用4年,其中热区、亚热区用2年。中越、中老边防一线巡逻的和驻守西沙、南沙群岛的用1年。(10)涤棉冬常服。每人1套,热区、亚热区、温区用3年。寒区、高寒区用塞年。海勤不发。(11)呢服。海勤每人1套,用4年。(12)作训服。每人1套(不含各类专业技术和特种机械操作人员),热区、亚热区、温区用5年,寒区、高寒区用4年。海勤不发。各类专业技术和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每人1套,用8年;下列入员第一次发2套,用4年,尔后2年1套:外出测绘、野外勘察人员;舟桥部队舟桥作业人员;机械(军械)修理工、油机员、雷达员;仓库保管、装卸人员;外线架设维护人员;军队驻地方工厂检验人员、非企业化机械印刷人员;高炮部队航模靶机组人员;野战输油管线架设维修人员;导弹部(分)队的发射及特种机械、设备、车辆操作、修理人员(不含已配发棉工作服、冬防酸服、飞行服、丝棉工作服的人员);潜艇、快艇基地地勤人员;总参三部业务系统电源设备操作、维修人员,通讯线路架设、维修人员,技术保障部门的车间加工和保管(装卸)人员,大型空调
设备及专用设备的维修检验人员;高原执行长途运输的汽车驾驶员;仪仗大队人员;海、空军特种炮兵。(13)绒衣裤。每人l套,用5年,其中温区以北的海勤、高寒区和空降兵部队用4年。空勤不发。(14)棉背心。沙煌港以北海勤和高寒区每人t件,用3年。(15)棉衣。亚热区(含)以北每人1套,亚热区棉上衣,用5年、棉裤长期使用;温区用4年;寒区用3年;高寒区用2年。海勤不发。(16)棉大衣。每人1件,用6年,海勤发呢大衣,用9年。(17)解放鞋。冬季入伍兵第1年4双(海勤3双),秋季兵当年2双(温区以北海勤1双)。尔后每年2双(温区以北海勤1双);西沙、南沙群岛的每年4双(含l双高腰防刺解放鞋);热区、海岛部队、边防一线连队和特警部队的每年3双。(18)布鞋或塑料凉鞋。每人1双,用1年。(19)单皮鞋(靴)。骑兵每人发皮靴l双,用5年;海勤每人发皮鞋1双,用3年。(20)毛皮鞋。寒区、高寒区每人l双,用4年。高原边防和寒带边防部队用2年。沙埋港以北海勤发舰艇毛皮鞋,用3年。(21)辅助防寒鞋。寒区、高寒区每人l双,用2年。海勤不发。(22)棉鞋。亚热区、温区每人1双,亚热区用3年,温区用2年。海勤不发。(23)皮手套。寒区每人1付,用3年。(其中骑兵3年2付);高寒边防和寒带边防每人1付,用2年。温区(含)以北海勤发舰艇手套,用6年。地勤随工作服发。(24)棉(绒)手套。温区、寒区每人1付,用2年。(其中骑兵3年两付)。(25)绒手套。亚热区按士兵总人数配发20%,海勤沙埕港以北亚热区每人1付,均用2年,由各大单位中握配发。(20)长衬裤。热带区每人1条,高寒区用1年,其他地区用2年,入伍兵第1年后发第2条。(27)裤衩。热带区每人3条,其他每人2条,均用1年。冬季入伍第1年增发1条。(28)背心。热区每人1件,用1年。热区新兵第1年发2件。(29)袜子。温区(含)以南每人2双,用1年;寒区、高寒区每人每年3双。冬季入伍第1年增发l双。女袜子折发代金。(30)棉被。每人1床,用4年。(31)褥单。每人1床,用2年,发凉席者用4年。(32)凉席。热区、亚热区(不含云南、贵州省)以及安徽、江苏省的温区和海南省的部队每人l床,用2年。海勤每人1床(随发凉枕席1个),用2年。(33)枕头套。海勤每人1个,用3年。(34)蚊帐。每人1顶,热区、亚热区用4年;温区用5年;寒区、高寒区用6年。(35)雨衣。每人l件,热区、亚热区用5年;温区用6年;寒区高寒区用7年。(36)水壶。每人1个,用8年。(37)挂包。每人1个,用4年。(38)背包绳带。每人1付,用4年。(39)外腰带。每人1条,海勤用3年,其他用4年。(40)棉裤、搪瓷缸、裤腰带、针线包、枕头套、洗脸盆。入伍时每人发1份。
(4l)毛巾。热区每人3条,其他气候区每人2条,均用1年。冬季入伍兵第1年增发1条。(42)领带(卡)。每人1条(枚),用二年(不含穿水兵服的)。(43)马搭子。骑兵每人1个,其他部队编有马者发1个。调动、退伍均不准带走。(44)游泳裤衩。海勤和陆战旅、驻防西沙、南沙群岛的陆勤人员以及战术工兵营经常参加游泳训练的每人1条,用3年。(45)缝补线。每人1份,用1年。(46)大帽徽。每人1枚,用4年。入伍第1年发2枚,尔后四年1枚。(47)小帽徽。每人l枚,随作训帽发。(48)肩章。新入伍陆空军士兵、海军女士兵软肩章,每人2副,海军海勤士兵硬肩章2副,软肩章1副;陆勤男士兵硬肩章l副、软肩章2副;晋衔换发。(49)军种符号。标准同士官。以上标准与新标准不一致时,一律以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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