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哪个职务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演讲稿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竞争上岗成公务员选拔重要方式 科学化道路面临五问题_时政频道_新华网
竞争上岗成公务员选拔重要方式 科学化道路面临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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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市直部门中层领导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报名首日,人们前来报名咨询。程洁摄(人民图片)
□让干得好的考得好 □让能力强的选得上 □让作风实的出得来
5月11日,全国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京闭幕。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强调,要在竞争上岗的重要环节上下功夫,让干得好的考得好、能力强的选得上、作风实的出得来,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10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首次召开全国性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将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引向深入。事实上,随着各地各部门推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已成为公务员选拔任用重要方式之一的竞争上岗制度,正在探索完善中快步走向科学化。
让“楼梯口”更规范
竞争上岗的制度体系日臻完备
5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竞争上岗产生的直属局20个副厅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结束。2009年,质检总局一次性拿出20个副厅级职位,组织竞争上岗。由此引发“强震”,一下子吸引了450多名竞争者一比高下。
公务员管理中,有三个“口”殊为关键:考录的“进口”、辞职辞退的“出口”和选拔任用的“楼梯口”。
“‘进口’要严把,‘出口’要畅通,而公务员晋升通道之一的‘楼梯口’也必须把好。”杨士秋表示,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渠道,竞争上岗就是要通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发展潜力以及适应职位要求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做到让想干事的有机会、会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置,为公务员施展才华和能力创造机会、搭建舞台。
把好“楼梯口”,建章立制为首要。竞争上岗,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步探索的基础上,从90年代起,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的颁布施行,竞争上岗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2000年,中办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提倡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两年后,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并规范了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004年,中办印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竞争上岗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这为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陆续出台的政策法规,逐渐构成了比较完备的竞争上岗制度体系。”杨士秋说。
不光中央层面有序建章立制,各地各部门也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很多竞争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方案和细则,并根据实践成果,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规定,使竞争上岗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凸显出强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譬如,重庆市在2004年出台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后,2008年以市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去年又再次修订,为竞争上岗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杨士秋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竞争上岗从试点到大规模推开,目前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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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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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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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判断题1、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2、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聘制和委任制。×4、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6、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8、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9、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10、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1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12、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1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14、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15、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职务。×16、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17、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18、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岗位序列。×19、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0、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21、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以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22、公务员担任县级机关、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24、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5、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26、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27、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28、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2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考察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31、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32、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务员本人。×33、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34、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35、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36、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37、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3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奖金。×39、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40、机关聘任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二、单项选择4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42、国家根据公务员()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B、职位类别4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A、厅局级44、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B、衔级45、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D、予以适当照顾46、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47、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B、省级48、以下哪种情况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C、曾被开除公职的49、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内进行招录,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D、编制限额50、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C、发布招考公告51、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B、工作实绩52、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D、任期制53、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54、请问下列哪个职务可以通过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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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机关内设机构县处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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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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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竞争上岗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2.1 竞争上岗简介
  2.1.1 竞争上岗的含义
  竞争上岗是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主要特征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行竞争的职位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等程序,产生竞争职位人选,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有限任用干部。
  ①它是新时期国家人事制度一项重要改革。竞争上岗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干部选用工作中,既是对传统干部选用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又具有自身特色的形式和内容,是一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干部选用方式。
  竞争上岗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上岗是指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考试的形式,从单位系统内部和外部(社会)选拔优秀人才到某一特定职位。其选拔的对象可以是本系统内部,也包括系统外部符合条件的人员;竞争的职位既包括领导职位,又包括非领导职位。在职务变动上,竞岗者既可以竞争比现任职务更高一级职务,又可以竞争同一级职务。同时,还可以包括新组建机构、机构重组和机构改革时配置人员的竞争上岗。而狭义上的竞争上岗特指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竞争考试的形式,从单位或本系统内部选拔所需的人才来担任特定领导职位。现实工作中的竞争上岗,一般指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竞争上岗,职位一般指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领导职位。本文基于狭义的概念来研究公安机关的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职务晋升中的竞争上岗,即升职型竞争上岗,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担任更高级别的领导职位;二是择优型竞争上岗,以面向本系统或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特定的领导职位。本文基于职务晋升中的竞争上岗开展研究。
  2.1.2 竞争上岗的程序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 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在实践中,2004 年南昌市公安局颁布的《中共南昌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所、队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②便依据此规定而制定,其基本程序包括:(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宣传发动;(三)公布职位职务数;(四)公开报名;(五)资格审查;(六)统一笔试;(七)演讲答辩;(八)民主测评;(九)确定考察对象;(十)组织考察;(十一)提出和确定拟任人选;(十二)任前公示;(十三)正式办理任命手续。
  2.1.3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1998 年 7 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就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提出:本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上述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2004 年 4 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2005 年 4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综上所述,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实施范围一般是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竞争职位为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岗者一般来自本单位或本系统。
  2.1.4 竞争上岗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1998 年 7 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并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做了规定。1999 年底,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以竞争上岗来分流人员。2002 年 7 月,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竞争上岗列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程序。2004 年 4 月,中共中央下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细化,使其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2005 年 4 月颁布的《公务员法》则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
  2.2 竞争上岗的理论基础
  2.2.1 能岗匹配原理
  能岗匹配原理是 20 世纪初由科学管理理论创始人费雷德里克&泰罗(Frederick Winslow Taylor),古典管理理论学家亨利&法约尔(Henri Fayol)、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个体差异是普遍存在的,个体有独特的个性特征,每个岗位因工作性质、环境、条件、方式等差异,对工作者的能力、知识、技能、性格、气质、心理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在进行职业决策时,要根据人的个性特征来配置与之相对应的岗位种类,即进行能岗匹配。
  ③简而言之,能岗匹配原理就是要根据工作者具备的能力匹配相应岗位。
  人事工作的核心是人岗相配,要做到人岗相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候选人适合不适合拟任的岗位。
  ④因此,竞争上岗组织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对岗位要求的能力有清晰的了解,针对性地制定选拔标准,从而选择具备这些能力的人选。对竞岗者个人而言,其个人能力应符合竞争的岗位要求,才能在上岗后,顺利开展工作。
  2.2.2 内容型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已出现。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这方面理论不断更新和丰富。按研究层面的不同,学术界将这类理论划分为两种类型:内容型激励和过程型激励理论。
  ⑤内容型激励理论以找出使组织成员积极工作的各种因素为目的,主要研究人的需要及需要如何满足等问题,主要理论为双因素理论和需要层次理论等。
  双因素理论又称为激励-保健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F.Herzberg)于 1966 年提出。
  ⑥赫兹伯格研究发现,激励因素是指可以使人得到满足和激励的因素。它是适合个人心理成长的因素。内容包括成就、赞赏、责任感、上进心等。保健因素是指如果缺少它容易产生意见和消极因素。内容包括企业政策与管理、监督指导、工资水平、人事关系、工作环境等。保健因素得到满足或改善,能使工作者维持原有工作效率,但不能激励个人更好地表现或提高生产率;反之,若这些因素得不到满足,则会使效率降低。激励因素如果得到满足,可以激励个人或集体以一种成熟方式成长,工作效率能不断提高;得不到满足时,却不一定降低工作热情。激励因素获得充分满足时,保健因素甚至可以不计较是否完全满足,而保健因素即使完全满足也仍然要求激励因素的满足。
  ⑦需要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于 1943 年在《人类激励理论》⑧中所提出。该理论认为人有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感情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需要层次是逐级递进的,只有较低一个层次的需要得以满足,高一层次的需要才会出现。
  双因素理论和需要层次理论有密切联系,保健因素相当于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较低层次的需要,激励因素相当于感情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等较高层次的需要。其中职务晋升属于高层次需要(激励因素)。
  内容型激励理论对做好公安机关竞争上岗的两点启发:一是必须充分保障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等经济待遇。截止 2012 年底,全国公务员数量达 708.9 万。
  ⑨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量约 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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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45条
10:24&&来源: |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种改革创举。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职务不适用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一是机关的领导成员,因为竞争上岗只限于内设机关的领导职务上:二是正厅级以上的职务不适用。
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在现实做法中,公开选拔一般只限于领导职务公务员,把公开选拔扩大到非领导职务,是这次公务员法的新规定。为什么要扩大到副处级及其他相当层次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要考虑是:现行的公务员人口有三个:一是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开招考,二是选任,三是调任。公务员法为了便于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公职人员进行交流,扩大选人用人的渠道,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虽然这种调人机制有很大的优势,但也容易滋生弊端,特别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发展来看,应当逐步减少调入,更多通过公开选拔来解决。因此,考虑制度的平衡性,将公开选拔扩大到非领导职务。
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四、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一款的内容在原草案中是没有的,是在二次审议稿中加入的。之所以加入这一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由于法官和检察官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之内,那么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公务员,是否要经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种考试呢?在审议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人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人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形成科学的选拔任用制度,是形成良好的干部择优汰劣机制的重要基础。公务员相比一般群众,要求思想品质更优,政治觉悟更高,工作能力更强,承担责任更重。选拔公务员,首先强调思想素质合格。应当说,现在的公务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实际的选拔中,仍有一些不合乎公务员要求、难以达到公务员素质标准的落后分子、不良分子通过种种渠道混进公务员队伍,损害了队伍素质,影响了公务员选拔的质量。这说明,把住选拔这个关口极端重要。要坚持民主考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制定科学的干部选拔标准,改进考查选拔机制,保证把优秀的同志选人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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