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阳买房子可以提在青岛离婚买房子缴的公积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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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契税按实测面积缴纳
  苏女士:我是平度户口,在青岛居住十多年了。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师傅:暂时无法申请青岛市区的经适房,您可以申请平度市的经适房。
  李先生:我住在一套团结户性质的公租房里,两家人住在一个房子里。租住了十多年了,想把这套房子买下来。房管部门说因为这房子属于半地下室,所以不能购买。
  房师傅:得看这套房子的性质,如果是保障房,满5年后可以交易。如果是半地下室,不属于住宅,无法交易。
  金女士:抚顺路12号在今年会拆迁吗?市北区拆迁部门的电话是多少?
  房师傅:市北区今年的拆迁片区已经公布,电话是。
  万女士:我有两套房子,均有房产证并且都是30多平方米,这属于二套房吗?现在我想卖掉一套小房子再买一套大一些的房子,听说如果一年内卖掉房子之后再买房子,个人所得税会以个人保证金的形式缴付,买到房子之后还可以收回这个税款是吗?
  房师傅:属于二套房,您听说的消息不属实。
  李先生:去年我买了套新房,缴了契税,现在实测面积出来了,比原先登记的面积小了一点。能退一部分契税吗?
  房师傅:契税缴纳以实测面积为准,如果你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装修能提公积金吗
  陈先生:装修房子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房师傅:我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热线电话12329,得到的答复是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房屋翻建大修才可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客户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郑女士:去年底我购买了一套期房,贷款购买的。今年想提取公积金,怎么提取?一年提取能多少次?
  房师傅:在一个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王先生:我在青岛市区有两套房子,在即墨还有一套房子。现在老人想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我,是否可行?在即墨的房子属不属于限购范围之内?
  房师傅:可以正常过户,即墨房子不在限购范围内。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石先生:我在即墨宝龙城市广场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为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买房时合同上写明在日交房,其中的两条条款写明:在3月31日后三个月内没有交房的话开发商不赔偿金额,消费者需无条件接受房子;超过三个月之后,向消费者赔偿万分之一的赔偿金。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附加条款。想问一下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房师傅:签字后有效,但属于霸王条款,可以找房管部门投诉。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延期交房相关违约赔偿的规定,实践中均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纠纷案件,因此事先详细约定违约责任,产生纠纷之后处理起来也能做到有据可依。但不少购房者早早落入了开发商的陷阱。现在翻看合同发现 ,合同上标注了三个月的免责期,在这段时间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为零。李沧宝龙城市广场等多个项目的购房合同均有类似的条款,这属于霸王条款,监管部门应该进行规范。
 除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外,什么情况下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我市13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收管理科姜艳艳介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是6项。由于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都结合实际情况放宽了一些提取条件。目前我市放宽以后的提取条件是13项,除了正常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以外,还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异地求学、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合同并且户口迁往外地等,一共13项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比较看来,我市公积金提取政策还是较为宽松的。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但其具有专款专用、互助共济、保障的特性。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实现全社会的互帮互助,积累社会资金,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当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是可以提取的。但当满足了基本的住房需要,再去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购买多套住房或是装修等,这些已不属于基本的住房消费,也就不能提取。这时,这笔资金作为职工的储蓄资金,需要在社会中进行流动分配,促进政策性住房贷款的积累,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需要的职工提供最大化的帮助。&6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在7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后三区单位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下限由目前的121.6元调整至17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每月最低缴存额为152元,比目前多出56元。
&&&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调整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临沂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今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因执行今年的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此次不再进行调整。
&&&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
&&& 按照临沂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9362元,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123.44元,合计为2246.88元。
&&& 在此次调整中,对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也做出了调整,按照临沂市三区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九县最低工资标准950元,临沂市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调整后三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88元,合计为17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76元,合计为152元。
&&& 调整中同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关联法规:&&&&&&&&&&&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 关联法规:&&&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峻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 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
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和保险
&&&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0%-90%以内确定。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与处置
&&&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丧失的;  (四)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或质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发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绝提前还款的。
&&&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过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委负责修改、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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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在青岛缴纳的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买海阳市的住房
在青岛缴纳的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买海阳市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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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你在青岛缴交公积金,在青岛以外城市购房不可以在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二、如你是海阳户籍或在海阳工作,购房后符合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能买天津武清的住宅
如果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条件,且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那么购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你所说的情况并不影响你申请公积金贷...
1、是的,你需要在第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
2、不可以,你婚后,无论以你或者你爱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将你爱人第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才可以...
发票抬头写租房人姓名。公积金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核当天原件退回单位经办人。
建议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
户管理部核实是否能够查询。
北京只要没房产,全国之内没贷过款买房,在北京再买房还是首套。绝对没有问题。我刚刚做了一单,我客户跟您情况一模一样。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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