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可以卖到保安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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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协警卖信息保安收保护费 临时工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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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他们,不是官员,甚至不能算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犯的也不是贪污、渎职的罪。但他们确确实实是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人,而且他们也和大多犯了贪污、渎职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犯了罪。
他们,不是官员,甚至不能算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犯的也不是贪污、渎职的罪。
但他们确确实实是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人,而且他们也和大多犯了贪污、渎职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犯了罪。
他们往往还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临时工。
过去这一周,先后有两起审结的案子,犯了敲诈勒索罪的都是国家机关的“临时工”。
与此同时,温州鹿城区检察院在总结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起诉的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时发现,在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私家侦探背后,潜藏着一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在国家机关、电信等机构内部的“临时工”。
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除了一个“贪”字,更是借了国家机关的“光”。
临时工也会用权“创收”
在百度上搜索“临时工”三个字,最先跳出来的几页新闻,主要透露出这样的关键词:高危、低薪,又正好是那些犯了案的国家机关的“临时工”想要“创收”的原因之一。
虽然他们没有正式编制,收入不如正式员工高,像温州的协警一般月收入也就2000元左右。但他们手上握着的实权却不见得小。
早在2006年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但显然,如果把职务犯罪比喻成一条产业链的话,这立案侦查、起诉判决,已经是最后一道了。更何况,如以上这些案件,受罚的“临时工”们,被认定的虽不是失职、渎职犯罪,但能说所供职的单位完全没责任吗?
据南方日报的报道,1月15日下午,广东东莞副市长严小康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东莞目前的机关作风仍不满意,他们掌握了不少群众关于机关吃拿卡要、作风散漫的投诉。他说:“今年是要动真格,不是像去年处理一些‘临时工’了事。今年要对具体的办事人员和分管人员追究责任。”
我觉得这“分管人员”四字正是关键。
值班室的公用电脑成了生财之道
黄某和胡某都是二十出头,温州人,原本在温州某派出所当协警。
2010年2月的一天,黄某用手机上网,看见某网站上有个广告,内容是收购公安网络里的有关信息。他看到后心动了,马上加了对方QQ号,和网名为“浙江圣澳”的人取得了联系,黄某告诉对方自己能提供公民家庭住址、车辆和住宿等信息。
过了四五天,“浙江圣澳”发给黄某一个身份证号码,让他查一下户籍地,他偷偷地利用值班室的公用电脑查到了户籍,然后把信息反馈给“浙江圣澳”。
第一笔生意成功之后,黄某拓展了自己的“业务”,分别把信息出售给网名为“浙江圣澳”、“晶晶联盟”、“志民”的买主。户籍地查一次收费是20到30元,住宿信息查一次是50元,如果查住宿信息时入住者还没退房收费是200元。
当黄某不在派出所里的时候,他就把需要查的公民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以短信形式或通过QQ发给胡某,胡某偷偷查到信息后再反馈给黄某,等黄某把这些信息卖出后会给胡某相应的费用,自己从中赚取一些差价。
日至2011年4月止,黄某和胡某采用这种方式,非法查询、下载、出售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两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黄某、胡某的U盘内分别发现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1978条和4133条。
鹿城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一审判处协警黄某、胡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从两名协警那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又出售给他人的徐某、谢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和1000元。
觉得是电信的同行帮忙没问题
陈彦,32岁,温州人。2004年至2011年12月,陈彦在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客服中心内的电脑维修、系统维护和网络维护。
虽然他是临时工,但从进公司起,就拥有电信内部全业务平台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这个平台,陈彦可以查询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宿、航班、身份证等。
2008年的一天,陈彦上网聊天的时候,在一个以电信员工为主要成员的QQ群里认识了昵称为“新369”的人,“新369”自称是江西电信局的员工,要陈彦帮忙查一个温州当地的户籍信息。
陈彦觉得对方也是同行,应该没什么问题,就答应了。他通过电信局内部的查询系统将该号码的户籍信息发给了对方。
又过了几天,“新369”联系陈彦,说自己有个亲戚在开私人侦探社,如果陈彦能帮他查询需要的信息的话,他会按照每条个人信息30元的价格给予报酬。陈彦答应了。
从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陈彦将获取的约2129条信息以每条30元的价格出售给“新369”,非法获利共计63870元。
陈彦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63870元予以没收。
如果他们是交警犯的就是贪污罪
张某、王某、杨某等四人,分别是行政执法局的协管员和交警队的协警,在一次被抽调参与交通协管时相识。
他们发现,在查扣黑车和改装三轮车上的电瓶时,拆下来的电瓶可以卖钱,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私下结伴,身穿协警或协管制服,开着白色警用电动车,带着手铐,上路“执法”。遇到装有电瓶的三轮车或残疾车他们就上去拦车,强行拆除车上的电瓶、电机,然后变卖。从2012年5月份到被抓获之日,张某等人单独或共同作案二十起。
上周,温州龙湾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张某等四人利用自身有利的条件,虚构自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事实,以此要挟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此案中,如果犯案的不是协警,而是交警以查扣黑车、电动三轮车为由,将查获的电瓶、电机进行倒卖,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又如果是交警、协警一起将查获的电瓶、电机进行倒卖,协警伙同贪污的,也将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派出所保安每月18日都去“收钱”
同样是犯敲诈勒索罪,嘉兴的陈某和孙某,犯案前的身份,也同样是国家机关的“临时工”:嘉兴某派出所的保安人员。
派出所保安人员的职责是协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可他们却以权谋私,索要“保护费”。
2012年1月底的一个晚上,陈某和同事巡逻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一网吧时,发现该网吧无证经营并有未成年人上网,陈某自称是特警支队的,当即表示要叫工商部门来查。
网吧老板王某看着他们穿着黑色制服、防弹背心并佩戴有警棍,慌了神,央求“照顾一下”。陈某表示“照顾总要给点香烟钱”,王某立即明白过来,塞给陈某2000元。
一个月后,陈某和另一名同事孙某在该网吧以同样名义拿到了800元,老板欲哭无泪,说“兄弟啊,你们不要经常来,定个时间吧”。他们和老板约定每月18日为“拿钱日”。
因为网吧是无证经营,生意不是很好,又一直要交“保护费”,王某感觉吃不消,决定把网吧转让。
接手的新老板经营没多久就发现了陈某和孙某收“保护费”的事,他便推说“老板不在”敷衍他们。
眼看陈某和孙某无休止地要“保护费”,前后两任网吧老板最终选择了报警。
秀洲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陈某和孙某提起公诉,秀洲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就是想贪点小便宜,弄点钱花花,”陈某和孙某说。而基本上,这也是以上这些“临时工”共同心态。(编辑 陈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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