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基本退休费包括

当前位置: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镇办信息公开
> 即墨市田横镇
> 政策解读
2014年退休金新政策
核心内容:青岛市2014年城乡居民制度有了新的调整。2013年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本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青岛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日起,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只要参保居民正常缴费,政府每年给每人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有调整提高。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5000元每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只要正常缴费,政府每年补贴30元
&&&&新的政策还有一项利好消息,就是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而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还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也就是说,只要每年都正常缴费,政府都会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即使到了领取年龄以后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也会一次性补贴到位。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提高了
&&&&除了可以选择的档次高了、多了,政府给个人补贴之外,还有一项好消息就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记者了解到,后者的利率要比前者高。
此外,新政还有其他方面的调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与现行政策相比,日以后实行的新政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要求死亡后次月的20日前办理,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办理。
&&&&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可随户籍转移
&&&&新政还明确了参保人户籍迁移后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此外,各区(市)要结合本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等给予协办员适当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和街道(镇)财政年度预算。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范文一:基本离退休费范围1、 离退休时的基本离退休费2、 鲁老[1988]9号3、 鲁老[1989]8号4、 国发[1989]82号5、 国发[1993]79号6、 鲁人退[1995]4号7、 鲁人退[1996]2号8、 鲁人退[1997]11号9、 鲁人退[1997]14号10、 国发[1999]78号11、 烟人[2000]12号12、 国办发[2001]14号13、 国办发[2001]70号14、 烟人[2002]52号15、 国办发[2003]93号16、 烟人[2004]12号17、 烟人[2006]23号去年底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明细表中,只包含前16项,注意要把第17项(烟人[2006]23号)增发离退休费计入在内。以上16项本人有几项算几项。原文地址:基本离退休费范围1、 离退休时的基本离退休费2、 鲁老[1988]9号3、 鲁老[1989]8号4、 国发[1989]82号5、 国发[1993]79号6、 鲁人退[1995]4号7、 鲁人退[1996]2号8、 鲁人退[1997]11号9、 鲁人退[1997]14号10、 国发[1999]78号11、 烟人[2000]12号12、 国办发[2001]14号13、 国办发[2001]70号14、 烟人[2002]52号15、 国办发[2003]93号16、 烟人[2004]12号17、 烟人[2006]23号去年底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明细表中,只包含前16项,注意要把第17项(烟人[2006]23号)增发离退休费计入在内。以上16项本人有几项算几项。
范文二:龙游县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归并情况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人: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序号按离休、退休(退职)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2、第4栏填离休干部、退休(退职)干部或工人;
3、第15栏填浙劳人险(90)18号文调整的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等项目;4、第16栏统计未参加85工资套改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79)245号文执行的新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浙劳险(84)150号生活补贴费5元,国发[85]6号、浙改办(85)18号生活补贴费退休17元(退职10元);第18栏统计1993年10月前离退休人员(未参加93工资套改)增发的6元离退休费;
5、第31栏中含按浙人退[1996]37号、浙人退[号文规定,每两年一次增发的离退休(职)费(共计2次);龙游县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归并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1、序号按离休、退休(退职)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2、第2栏填离休干部、退休(退职)干部或工人;3、第8栏中含93工改后至96年11月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保留的奖金(处级37元、科级27元、科员及以下21元);填表说明85工改时间:工改时间:06工改时间:2006.07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出生年月 四、参加工作时间 五、离退休时间 六、离退休时职务 七、工龄八、身份:填写干部或者工人九、离退休时级别职务工资:85工改前离退休为行政级别工资,85-93工改之间离退休为职务工资,93工改后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006工改后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十、离退休时按百分之几打折,按离退休工龄打折,可以参考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十一、基础工资,85工改前没有基础工资,85工改后才有基础工资,85-93工改时基础工资统一为40元,、93-2006工改分阶段,调整过几次,2006工改也没有基础工资十二、工龄工资,85工改前没有,85工改-1991.12前每年0.5元,92.01后每年1元,2006工改后没有工龄工资十三、未参加85工改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79)245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增加新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月;按浙劳险(84)150号文件规定,从84年7月起增加生活补贴费5元/月;按国发[85]6号、浙政办(85)18号文件规定,从85年5月1日起增发退休生活补助费17元/月(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10元/月)。按[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6元/月。十四、1、浙政[1986]35号《关于给退休职工适当加发退休补贴费的报告》-《干部退休工作选编》P353。执行时间:.07之后退休的从1986.07开始按这个标准执行,以前退休的,按下表加发。85工改后提高退休比例,也是85工改后第一次加发退休费2、浙政办[1990]18号《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退休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66。执行时间:1990.07十五、浙劳人险[1990]18号《关于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普调) -《干部退休工作选编》P382。背景:调整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也普调。范围:日前办理的离退休人员。1、退休最低保证基数从35元提高到50元(少于50元提高到50元) 2、退职最低保证基数从25元提高到40元(少于40元提高到40元),再普发8元 3、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低于8元按8元增加 85工改时标准(86年调整过,见下表)根据上表来操作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低于8元按8元增加例:某副科,85工改后退休,退休时职务工资为89元,其增发的退休费数额,为89元至97元的差额(即8元)。套86年工资标准表十六、浙劳人薪[1989]52号《关于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P390,十七、国发[1991]74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P430。浙人薪[1992]8号《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省人事厅贯彻的通知》执行时间:1992.01,主要是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十八、1、浙人退[1992]70号《关于适当增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2、浙人退[1993]37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二辑)P156范围:1992.12前离退休人员,执行时间:1993.01上表数据是根据本局审批工资的档案对照确定的。 文件规定:“本通知执行后,浙人退[1992]70号文及按浙改工[1992]1号文件标准计发的离退休费规定停止执行”,所以对已按浙人退[1992]70号文增发的退休人员,本次增发是补差。十九、浙人退[1996]37号《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92页。 范围:前离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离休1、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经查表,正处以上离休干部可增加30元,其他都按25元增加)2、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每月按25元增加 退休:每月增加20元 退职:15元二十、浙人退[号《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106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范围:1、前离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之间退休的人员 执行时间:从退休的次月起 3、前离退休 执行时间:二十二、同上 二十三、同上 二十四、同上二十五、浙改工[1994]1号和[95]1号,93年工改时按[94]1号文件标准预发,实施结束后正式改按浙改工[95]1号文件发放,《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足退休费的通知》。背景:93工改-[94]1号在《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二辑)》P59,[95]1号在《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78范围:前离退休,执行时间:1993.10退休人员可以从上表(1)和表(2)可以自主选择增资额,可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也可以按时期的分档标准增加离休费 注:可以参考93工改表。二十六、浙人退[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69页浙人退[1995]25号《关于执行浙人退[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以上两个文件主要讲离休人员可以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并以“套改”后确定的金额,作为新的离休费标准。二十七、浙人函[1995]10号《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的复函》-《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89页。范围:1、前离退休人员,2、符合浙改工机[1995]1号文件规定在职员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条件的,同时符合上述两项的,在93工改中可在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增发离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标准的15%加发。 执行时间:1993.10(浙改工机[1995]1号文件《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的答复》规定:1、在青海、西藏高原省份工作(含部队驻防)满八年的内调人员原未享受过高定一级工资的,在这次工改中,也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2、凡1985年工改前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现仍保持荣誉的,也可以在这次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93工改增发退休的基础上再增加其增发基数的15% 如:93工改时,某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费117元(副科),现符合上述增发范围的,再加发117×15%=17.55元二十八、浙政发[99]224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147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前离退休 执行时间:1999.07该文件规定,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发[1997]91号)规定办法执行。(91号文件内容:一、从日起,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日起,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99.07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未动。二十九、浙政办发[2001]23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36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范围:前离退休2001.01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未动。三十、浙政办发[2001]76号《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109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范围:前离退休 执行时间:三十一、浙政办发[2003]90号《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83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范围:前离退休执行时间:2001.10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和基础工资未动。三十二、浙人薪[号注意:1,参考工改表,2、低职务、无职务人群符合“30、50”政策的,已从180增加到275元。(详见2006年工改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审批表)注:要确定最初的退休费,如何确定呢?需要查找个人档案中的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并在上报我局时附上相关复印件。
范文三:青田县义务教育学校离退(职)休人员离退(职)休费审核表填报说明建国以来,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工资待遇、调整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涉及工资政策依据繁多,为便于离退(职)休人员离退(职)休费的填报,制作了离退(职)休人员离退(职)休费审核表,请各单位按离退(职)休费审核表各个项目,结合每人归入档案的审批表、工资批复文件,逐一登记,不要漏项,认真核对,确保无误。一、2006年7月工改前离退(职)休人员1、“职务工资或标准工资”栏:85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填标准工资;85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填职务工资(即基础职务工资—40元)(注:40元为基础工资);93年工改后填职务工资。2、“提高10%工资”栏: 1985年工改后至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教师为基础职务工资的10%;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教师为职务工资的10%。3、“津贴”栏: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填写,津贴计算为(职务工资×30%÷7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4、“计发比例%”栏:(1)离休干部为100%。(2)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为100%。(3)其他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包括加发的退休补助费): ①、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享受薪金制的人员为100%;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满30年为95%,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9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满30年为9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5%;满15年不满20年为70%,满10年不满15年为60%。②、日后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35年的为90%,满30年的为85%,满20年的为80%,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70%。③、按国发[号文件退职的人员:1993年工改前退职的为40%;1993年工改后退职年满35年的为90%,满30年不满35年为85%,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0%,满10年不满20年的70%,不满10年的50%。5、“计发比例金额”栏:①、退休费不到50元,按50元发给;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不到60元,可按60元发给。②、退职生活费不到40元,按40元发给。6、“基础工资”栏:85年工改后93年工改前离退(职)休人员填40元。7、“工龄津贴”栏:1993年工改前离退(职)休人员填写。工龄津贴=离退休执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8、“教龄津贴”栏:离退休教师享受。9、“标准工资提高10%工资”栏:1985年工改前未提高10%工资的离退休教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提高10%工资标准或浮动一级工资作为补贴,补贴费低于10元的按10元发给。10、“85年工改提高待遇”栏:1985年工改退休前离退休人员为27元,退职人员20元。11、《退休人员退休费计算标准表》中的“93工改提高待遇”工作年限为虚年,即:退休执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二、2006年7月工改后退(职)休人员“计发比例”栏:(1)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为100%。(2)其他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为90%,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85%;满20年不满30年为80%。(3)退职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三、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科员及以下(助级及以下)退休干部,按八级职员标准执行,但不涉及职级问题。
范文四:【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86]卫人字第158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卫生部(已撤销)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卫人字第158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范文五: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计生委发〔2003〕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日颁布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的人员和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夫妻,未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按原计划生育法规规定被收回或注销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条例》规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先经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下同?签注意见,再交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恢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发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从办理增发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先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其工作单位签注意见,再交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三、办理退休手续时未生育子女的人员,退休后生育子女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比照此规定执行。四、已经享受了增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通知增发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部门,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增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范文六:【阅读全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完)【阅读全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完)
范文七:【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人教字[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离退休时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人教字[号)院属各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与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人字[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职工正常升级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不能同步进行的情况,经院研究决定,职工在两个考核年度内,凡超过一个考核年度(具备一个考核合格者),达到离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并以晋升后的工资计算离退休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京外各单位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后执行。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范文八: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事业单位改革:国家共出台了四项政策:一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二是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是从今年起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四是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完事事业单位工资绩效机制势在必行。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如何调整?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采取的办法是:50元用于增加基础工资,另50元用于调整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现行的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 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到115元-1166元。十五级至一级公务员两项合计增资额,最高为496元,最低为80元。调整 后最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为2251元,最低为395元。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标准大体参考机关同职务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如何调整?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实施?这次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 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由于今年的年度考核要到明年才能完成,因此,文件规定今年的奖金在明年1月兑现。希望能帮助到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时间界限和增资办法及数额方面有明确规定。以日为界,对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我省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对离退休人员离休时有职务的,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二是离休 时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三是符合享受每月 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范文九:泰州市姜堰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2014 年 10 月增加基本离退休费审核表单位名称:出生 姓 名 性别 年月 身份证 号码 基本离退休费对应的职 务(岗位、职务等级) 调整前 基本离退休费 (1) 调整前 离退休费 目前执行的 离退休补贴 (2) 合 计 (3)=(1)+(2) 调整后基本离退休费合计 (1)+(6) 调整后离退休费总额 (3)+(6) 合 计 (6) = (4) + (5) 2014 年 10 月增加 的基本离 退休费 离退休 年月 未计算工 龄的大专 以上学龄 连续 工龄 (离休/退休/退职) 人员类别单位:元按职务(岗位、职 务等级) 增加的基 本离退休费 (4)按出生时间增加 的基本离退休费 (5)阅读详情:主 单 位 意 见 管 部 门同意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增加基本 离退休费(退职生活 费) 元。 工资 主管 部门 同 意 审核 年 月 日意 见 年 月 日意见年月日备注根据苏人社发[ 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填表人:联系电话:
范文十:【阅读全文】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现将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统筹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劳资司联系。
附1: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强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算统筹基金的记帐方法,记帐规则及记帐程序应分别按部生产、基建、施工、事业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
在“专用基金”(基建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科目下增设“离退休统筹基金”>级科目,并按统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支用统筹基金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在办理缴拨后一般无余额,如贷方发生余额表示应缴未缴款,借方发生余额表示上级应补未补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贷多栏式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借方设“离休人员发生额”、“退休人员发生额”、“退职人员发生额”等栏。每栏可按统筹开支的项目分为:“离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省(市、区)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项。
贷方设“企业提取”、“上级弥补”等栏。
“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各统筹机构用来核算所属单位应缴、实缴的统筹基金,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各统筹机构用以核算应缴、实缴给上级统筹机构以及应弥补、实际弥补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存款利息也在本科目中核算。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其他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核算。
“专项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核算各统筹机构专项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
四、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利润——营业外支出(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
借:盈余——营业外支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支用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3.清算结转应上交款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
4.清算结转应弥补款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5.上缴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专项存款
6.收到弥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
7.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年、季报后,核定应交款后
借: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8.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统筹基金年、季报核定应补款后
借: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9.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上缴款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10.统筹机构弥补所属单位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五、会计报表:
1.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部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格式,共四页
表一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年度预算表
表>为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分季报和年报)
表三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决算表补充资料表
表四为离退休职工变动情况表
2.基层单位会计报表应以“元”为金额单位。
3.会计报表的审核与核批。
基层单位报送报表之前要自审,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单位的报表作好质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报表本身的数字审核。
A.表内项目的数字审核,包括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平衡关系等。
B.各表之间数字的审核,包括勾稽关系有无串行、漏填,各表数字之间的对应与衔接等。
(2)同表外相关数字的审核
各生产、基建、施工、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报表中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支出和上缴数字是否和统筹基金报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统筹基金报表中工资总额、施工预算成本、离退休人数等数字是否同劳资、财务的预、决算报表中相应数字一致。
(3)报表内容的审核包括统筹基金是否按有关统筹文件规定基数和比例提取,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等。
统筹基金决算报表由各级主管机构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部,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由部对直属各单位行文核批,再由各单位逐级下批,需调整有关帐目数字的,企业对核批意见经查无误后,作调整处理,同时将调整决算的有关资料附入上年决算报告内。
统筹基金会计报表应与各单位财务报表同时编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审批。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2: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3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主管单位按年编制统筹基金预算和决算,由部汇总报财政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三、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开支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1.提取的办法
生产企业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
施工企业按施工预算成本的1.35%计提统筹基金,水电施工企业在间接费列支,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劳保基金中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在盈余——营业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按全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3%计提,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预算的生产企业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建设单位在待摊投放—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统筹基金的列支
(1)离退休金: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得列入此项。
(3)粮(煤)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
(4)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指按国家或省(市、区)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
(5)离退休生活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生活费补贴。
(6)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指施工企业没有参加行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生产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得列入此项支出。
(7)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提高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指各地根据退休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发给退休职工的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必须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利息收入要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五、应上缴的统筹基金,必须及时办理上缴,不得报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缴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入下一期应缴款中,并同时上缴,届时仍不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有关款项中扣缴。
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在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中反映。
部对直属单位缴拨款均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金额计入下期缴拨。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3: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8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预、决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决算管理,由国家统一计划,水电部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进行监督。
三、各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开始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法和预算表式,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劳资、财务有关计划,编制统筹基金收支预算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网局、直属省局、规划院、物资局、流域机构、水电工程局及其他部直属单位于当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部,部审核后按财政部统一表格填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
四、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分季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结算表,结算表为累计数字。四季度报表为年终决算表。各单位编报决算表时应附完整的补充资料表。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将离退休统筹基金季度结算表报部劳资司,年终决算应于每年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部劳资司,均一式三份。
五、部对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办理缴拨款手续。上半年应于八月底以前,年终应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办理结清手续,部对所属各单位同时办理缴拨手续。
六、各单位在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时应严格执行部有关离退休统筹文件规定,如实反映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各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应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以及劳资报表的有关数字相一致,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中应如实反映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缴、补情况,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施工预算成本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等数字要严格按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结(决)算表及劳资报表中有关数字计算。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不得拖延。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4: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及编报说明
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主要指标均以八五年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部有关规定为准,现仅对部统一印发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说明如下:
统表1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表
一、年末职工人数:应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年末职工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统计报表中职工平均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平均人数。
合同制工平均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平均人数。
二、年末离退休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离退休人数,此项应与劳资统计报表数字相一致。
三、计提基数:
1.施工企业施工预算成本:暂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作为施工企业的计提基数。水电十三局、基础处理公司等按对外承包的工程成本和对外提供业务(承包)的产品作业预算成本之和计提。
2.工资总额:本报表中工资总额均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工资总额。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工资总额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全民支援集体职工工资总额(指由集体企业直接支付全民职工的工资)。
3.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工资总额:指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口径按独立纳税单位)的工资总额(如修配厂、预制>厂、运输队等)。
生产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单位的工资总额均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部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计算。
五、人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报告期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减施工企业向地方交纳的合同制工退休养老金后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计算。
六、按规定计提离退休统筹基金:指施工单位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不含法定利润、营业税及其附加)的1.35%,生产企业、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建设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劳资报表中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
七、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规定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本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份报部劳资司。
统表2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
一、本表的编制应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及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息收入:指各统筹机构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三、滞纳金收入:指下级单位,按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缴纳的滞纳金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四、应上缴其它收入:指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滞纳金收入。
五、本期应缴(补)统筹基金:指应缴(补)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上期已缴(补)统筹基金数。
六、本表分为季度结算表和年度决算表,各单位应按统筹基金预决算办法中规定时间上报。报送年终决算表时应附补充资料表。
七、本表各栏均填年初至本期末的累计数字。
统表3补充资料表
一、离退休统筹费占劳保支出%: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除以劳保支出合计(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二、上缴统筹基金差额:指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退休统筹费用开支后应上缴主管部门的统筹基金。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职工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开支。
四、困难补助费:指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费。
五、抚恤、丧葬费:指按规定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丧葬补助费。
六、生育补助:指按规定发给女职工的生育补助费。
七、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指按劳保条例的规定发给病休六个月以上职工的病假工资。
八、劳保支出占工资总额比重、劳保支出占施工预算成本比重、人均劳保出三项指标计算时,劳保支出数均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九、人均全部离退休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全部离退休费用(包括未统筹部分)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
十、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劳保支出,不作为计算依据。
十一、本表随年终决算表一并报部。
统表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半)年报表
一、单位名称:指由填报单位管理的单位名称,要分列并有合计数。
二、合同制工:指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三、1971年底以前的临时工:按实际数统计。
四、全口径工资总额指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五、本报表数字均为累计数。各直属单位报部时,应附下一级统筹报表一份。
六、本表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报部劳资司。
注: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包括:
1.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2.山西省电力制杆厂;
3.山西电力保温材料厂;
4.上海电力建设修造厂;
5.上海电力机械厂;
6.上海电力建设机械化总站;
7.上海电力建设保温制品厂;
8.安徽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9.湖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0.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1.郑州电力修造厂;
12.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器材厂;
13.西北电力建设局线路器材厂;
14.西北电力建设局宝鸡铁>厂。(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本退休费包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