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n29606洋湖皖车辆段施工2015年保险是哪个保险公司

宣城:驾驶员不慎将老板娘车子撞落水中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来源:安徽财经网
肇事车辆、受损车辆分别为丈夫和妻子所有,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丈夫(张某)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妻子(李某)车辆损失1万余元。
2015年3月的一天,张某的驾驶员苏某将车发动起步,因疏忽大意,不慎碰撞张某妻子李某的车,致车落入水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花费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车辆的承保公司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以《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告知书》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属被保险人以外的财产,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约定免除了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该条款约定无效。宣州区法院遂判决李某在本起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1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张蓓 记者曹开发)
原标题:自家车撞坏自家车 保险公司拒赔没道理
编辑:张硕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安徽财经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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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保险旧车辆销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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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8434630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民终0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负责人邢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蓉,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吕作军。
  上诉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货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诉称,日,***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与***近亲属刘金凤发生交通事故,致刘金凤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溧阳市交警大队认定,***与刘金凤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驾驶的皖S×××××重型厢式货车注册登记在货运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350616元,并由***、货运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为***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外,我还额外补偿给***6万元。因我投保了不计免赔,故诉讼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货运公司辩称,一、事故车辆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该车由***实际控制和使用,货运公司只是该车的挂靠单位,不拥有实际所有权。事故发生时***系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质,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也不存在安全技术隐患。货运公司没有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货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二、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三、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及5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属于***为查明实际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对货运公司的起诉。
  保险公司辩称,在查清楚本案事实,不影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主张的医疗费,应提供正规发票,并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对于***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请求酌减为1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应提供正规发票,如不能提供,保险公司只认可2000元。本案事故的责任比例应不超过60%,***诉请商业险责任比例计算错误。因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承保人并没有接到***的理赔请求,不存在赔付异议,更没有拒赔,本起诉讼案件的发生并非保险公司所致,因此,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死者刘金凤的儿子,***系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商业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日22时左右,***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34KM+500M处,撞到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即***的近亲属刘金凤,事故造成刘金凤受伤、车辆损坏。刘金凤受伤后被送往溧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产生抢救医疗费8428.25元,且该费用均由***垫付。后刘金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金凤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因***的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
  原审庭审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医药费8428元。2、丧葬费30891元。按照2014年江苏省职工平均61783元/年,计算6个月。3、死亡赔偿金34346元/年×11年=377806元。刘金凤69周岁,应赔偿11年,按照2014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5、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损失3000元。以上合计45012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118428元,剩余331697元,由***、货运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70%即232188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我司只应承担60%的责任。对于***主张的医疗费,应提供正规发票,并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对于***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法院核实后合理认定。对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应为1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应提供正规发票,如不能提供,只认可2000元。因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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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8740727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3民终4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负责人:张秋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玉玲,经理。
  上诉人***(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被上诉人***、***(兼***、***、***、***、***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有效期已届满,且涉案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述情形均符合保险条款中商业三者险拒赔情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2、《》明确规定了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具备两个条件,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扶养人***、***为退休工人,每月领取一定的退休金,本案不应计算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人民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二人均为被扶养人,***有一定的退休金,但***没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答辩称,人民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未到庭答辩,庭后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705元、死亡赔偿金706287元(37173×19)、丧葬费30892元(61783÷2)、被扶养人生活费124830元(2÷2)、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139元(3×3×7)、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942853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16时12分许,***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S36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32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丰城东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与沿S3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孙传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孙传仁受伤,孙传仁住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传仁无责任。
  孙传仁于日出生,生前系丰县物资局下岗职工。***、***是其父母,***是其妻子,***、***、***是其子女。***、***共育有两个子女,上述人员均系城镇常住居民。孙传仁在丰县人民医院抢救期间,支出医疗费用28705元。事故发生后,***支付医疗费及丧葬费用合计58705元。
  另查明:***是***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为日,有效期限为6年,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是事故车辆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S36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登记并挂靠在***名下经营,事故车辆检验有限期至2016年5月。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日12时起至日12时止,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皖LS36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均为不计免赔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七)项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第(十)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及投保确认书中盖有***的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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