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划生育抚养费]二胎暂缓征收抚养费政策,

2016年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规定
2016年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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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社会抚养费有哪些新政策?下面跟yjbys小编来了解一下!
  1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引发不少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先生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先生,并由胡凯红主持。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可由各省自行决定征收方办法。
  发布会上,王培安介绍情况称,《决定》贯穿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体思路。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时,王培安认为,一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要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三是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六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
  对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答,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杨文庄表示,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还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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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332527" data-title="2016年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规定" data-image="">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  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大致是一样的,对于湖北省而言,如有不同之处,您可以先去相关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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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 作者(文号):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数:590次
近期深圳市拟修订计生条例,规定3胎(含3胎)以上的超生将统一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将不再对高收入的超生人群额外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按修订后的规定将不会出现天价社会抚养费的现象。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21个省份新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新规明确的征收标准差异较大,多数省份对3胎以上的超生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部分地区的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有8省对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明确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1省份新计生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已有29个省份陆续完成对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此外,广西在新规中未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地的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8省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陕西广东等地明确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
陕西、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关。
陕西、 江苏、广东等地规定,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会抚养费。如陕西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对于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则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对于不符合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生育第3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内蒙新规要求,超出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1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各省市完成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大都规定,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将加倍或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依据湖北新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孩子的,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则要按照计征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则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别省份根据当事人职业差异规定不同征收标准
一些省份在制定征收标准时,根据当事人的职业差异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河北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将超生人群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农村居民4种情况,分别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纯收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贵州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将违规生育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4大类别,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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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计划生育罚款政策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嘉敏
  2017年计划生育的罚款政策是什么,关于几乎生育罚款各地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计划生育罚款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计划生育罚款政策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表示,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之前,广东已将政策外生育行为与《出生医学证明》脱钩,计生证明与入户脱钩,2015年曾多次专项整治各地与之相关的违规行为。
  广东自2014年6月起,为解决好违反计生政策出生小孩&入户难&问题,正式推出惠民举措,不将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安部门仍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拒不缴交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面对元旦前生二孩还要不要罚的问题,国家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上周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强调,已处罚的不能&翻烧饼&。杨文庄说,对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
  省卫计委表示,孕期检查、接生、户籍登记等过程中,父母如是违法生育,相关资料会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仍不缴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二胎生三胞胎超生罚款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 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全国部分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罚款标准)
  1、广东:广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安徽: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湖南: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湖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河南: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湖北: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6、山西: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7、陕西: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陕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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