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车主,我把别人撞,责任是我受伤被车撞了住院车主不来,交强险,保险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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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出事故 我全责 第三者受伤 住院
保险能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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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电梯直达 楼
5月3日&车撞人&住院治疗&左腓骨&骨折&请问&保险能赔付多少?是百分之百全陪&还是百分之90呢
看你买没买不计免赔!买了的话,会看用药,用药分为A&B&C&三类用药A类是100%赔付,B类只赔80%,C类用药不赔!另外:虽说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但如果走法律途径,只要法院判决有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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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保险公司&说是只能按医保比例赔付&是这样吗?&一万元之内不是交强险全陪吗
牵涉到人伤,保险公司不可能所有价格都报的,自己不出点血估计了不掉。
医保外用药不赔,精神损失费不赔。若楼主前期出的医药费,请保留好相关收据,最终理赔时大概需要病历,诊断书,清单,发票。知道的就这些,望有帮助
想知道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是多少。我花的能全陪吗
说是全报,但是要是医保范围内的我上次也是有次小伤,软组织挫伤,保险公司和伤者怎么都谈不拢,保险公司说他们有个最高上限2000元,最后还是我自己贴了几百,所以要做好自己出血的准备
保险公司都是瞎胡扯,只要是合理的医药费,在保险额度内,保险公司都要赔,如果是不合理的医药费,说实话你都不用赔。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替你赔偿,该你赔的都由保险公司理赔。
看你买没买不计免赔!买了的话,会看用药,用药分为A&B&C&三类用药A类是100%赔付,B类只赔80%,C类用药不赔!另外:虽说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但如果走法律途径,只要法院判决有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照赔!
你这自己起码要出两千
怎么这样扯淡&人在医院&用什么药我怎么知道&不是都听大夫的&买了保险这不报销&那不报销&买保险是为什么
不赔就去告保险公司尼玛,买保险是为了什么啊?不能让这些保险公司不尽责中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差远了。。。
我买的50万三责+不计免赔
按照医疗报销比例先扣除,剩下的就要按保险险种赔付。比如刚好医了1万元,按照报销制度,扣除自付部分有8000.你们保险公司就用交强险的医疗限额内赔付8000.如果是医了1.5万,扣除自付的有1.3万,那么保险公司就按照交强险医疗费1万的限额赔偿1万,剩下的如果有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就按照责任的比例来承担着3000中的责任比例了!
交强险范围内全赔,不管是不是医保内&&商业险医保内全赔,超范围的如果是必要性用药需要打官司,但是也不会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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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成功!????+2刚买过交强险就撞了人,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公司:保单生效尚有几小时,不承担责任&&法官:未尽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担责;提醒车主保单可选择即时生效&&阅读提示&&新车刚买了交强险不到两个小时,回家的路上便发生车祸,伤者将司机、车主兄弟二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12万元。原本以为有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事发时保单尚未生效。11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此项条款为格式条款,因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韩景玮&实习生&袁晓帅&&案件&&买保险俩小时出车祸遭拒赔&&张强今年22岁。日,张强的哥哥张成在郑州中原路一4S店购买一辆小轿车。下午4时,兄弟二人通过4S店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并签了保单。&&车辆手续办完后,张强强烈要求自己开车回家。张强开车沿中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花苑人行横道处时,将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赵老太撞倒在地,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67岁的赵老太前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数万元。&&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强因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自己的一不小心,居然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张强十分后悔,但想到投了交强险,又稍感安慰。&&第一次开庭,保险公司就让两兄弟傻了眼。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其有效期从日至日,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日下午6时,因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看着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张成、张强目瞪口呆。“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关键时候能够分散风险,况且签字的时候也没人告诉有这项内容,这太不合理啦”。&&判决&&格式条款未明确说明,认定保单即时生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根据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的规定,各中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本案中的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昨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太各项损失30110.56元,张强赔偿48731.27元,驳回赵老太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提醒&&投保者应防范保单的“裸险期”&&主审此案的王斌法官告诉记者,随着新车上路的数量增多,车祸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加大,交强险是国家明确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有效分散风险,使受害者及时获赔。但保险公司为免除责任,在合同上往往会写上保单次日零时生效,这就造成了新车上路后的“裸险期”。投保者应该注意在签订保单时,问明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以便选择修改。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保险公司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将此项内容告知,否则将视为未尽到法定义务,该条款自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线索提供&若愚&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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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开别人的车撞自己的车 保险要不要赔?-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开别人的车撞自己的车 保险要不要赔?
来源:温州商报编辑:
摘要: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
一辆小四轮横在路中间,挡住了杜先生的车子,杜先生见车内无人,还插着钥匙,便自己上去移车。岂料,刚踩油门,杜先生就开着别人的车撞坏了自己新买的宝马740。
&经过勘查、定损,流程一路走下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赔偿,结果等到车在4S店修理完毕,我拿着单据去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和我说这种情况不赔。&气愤不过的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讲道理,便向商报维权315栏目投诉。
在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同为事故甲方、乙方的杜先生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
去年11月29日下午5点多,永嘉司机滕先生驾驶小四轮给杜先生所在公司配送货物。因为匆忙,下车时滕先生将车停在了路中间,未拔下车钥匙就上了楼。
正值下班,杜先生出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小四轮给挡住了,走到跟前一看,车内没人但却插着钥匙,他便决定自己来挪动小货车。岂料,刚启动踩下油门,就撞上了自己的宝马740。
这一撞可撞得不轻,致宝马车大灯受损以及车身油漆刮擦。杜先生找到滕先生,并现场报了案。根据交警现场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货车撞了自己宝马车的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当时我就想,没有把车子停好,我也有责任。&货车司机滕先生主动给保险公司打了出险电话,他的货车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
&过来现场勘察的保险员南先生说,只要事故双方车辆行驶证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得到理赔。&因为事故发生在仙岩,为了方便&无辜&的滕先生,杜先生还拿了对方的保险材料,接下来的维修、付钱、赔钱都由自己负责&跑腿&。
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
拿着交警的事故处理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杜先生原以为拿到理赔款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所有材料都上交1个月后,&今年1月底,保险公司打来电话,说赔不了了&。
&对方说省里公司审查通不过,说交警单上事故双方同为一个人的情况赔不了。于是建议我去交警队再开一张处理单,把肇事方改为滕先生才行。改完后第一张单子被收走了,可交上去还是赔不了。省公司审查说只能以第一张单子为准。&杜先生介绍,自己去年底掏了2.4万元的维修费用后,事情一直没能解决。而换下来的零部件被保险公司收走后,现在也没法归还。杜先生说:&不赔钱,还拿走了我的零部件,这是什么道理?&
保险公司:开货车的杜先生,撞的宝马车是自己的,所以没得赔
按照今年4月3日杜先生收到的保险公司&拒赔/拒付通知书&显示:经调查核实,杜先生这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通知书上拒赔理由写明,小货车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其本车上的人员财产损失。即宝马轿车属于杜先生财产,杜先生驾驶别的车辆对宝马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杜先生质疑,&既然这种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为何保险公司的勘查员却不知道?而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还进行了定损,其间也未告知不能理赔,做法也欠妥当。&同时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条款概念,凭什么让车主来承担责任。
据该通知书的落款方中国人民财产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一位负责此事的经理周传招介绍,保险定损流程也只是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并不能作为一定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但对于现场勘查员是否告知车主一定能理赔之事,周先生称还需核实才能回复。截至昨晚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回复电话。
律师:无证据证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按照自己的保险条款作出拒赔理由,但这种条款存在不合理以及争议的地方,深究起来,拒赔理由未必能站住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良表示。
王忠良介绍,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本案中,小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小货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轿车应为小货车的第三者车辆,因此小货车给轿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杜先生解释,自己当时车子买来才2个月,车子还是全新的,就算骗保也不会撞得这么厉害,&用这种方式骗保,我傻吗?&
王忠良表示:&从类似案例的判决来看,对于保险公司与理赔申请人之间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引用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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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主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仍判赔
日,卢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大道375号附近,与陶某驾驶的该公司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陶某驾驶的小轿车失去控制,撞到了瓯海大道的高架支撑柱上,发生损坏,修理费花去7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
然而,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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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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