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未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续会怎么样

转让房屋未过户实际交付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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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让房屋未过户实际交付也有效  5年前,王某将农村老宅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今其宅基地被征用,王某要求被转让人返还老宅。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系正阳县真阳镇农民,1998年8月,王某的父母先后病故。1999年王某大学毕业后到城里工作,便将父母所建的三间平房和一处院子及宅基地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村民李某,并出具了收条。此后,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占有使用和维护,双方没有争议。今年,县城市规划需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原王某的房屋也在补偿范围,王某遂要求李某归还老宅。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王某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实际履行,虽然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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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法》日颁布实施&&& &&& 第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同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针对车辆已经转让但并未实际办理产权变登记情况法律责任在以前司法实践都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主体采取登记主义而对于车辆实际受让人除非受让人主动参与诉讼否则般情况法院并判令实际受让人参与赔偿这部法律对这种情况赔偿责任主体做变以受让人为赔偿责任主体而问车辆否办理产权变过户手续只要车辆已经交付即可采取交付主义将车辆登记产权人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从法律意义讲减轻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产权人法律风险&&& /flfg//content_1497435.htm《侵权责任法》全文&&&
引用 边拉二胡边开车
11:02:17 发表于 主楼 的内容:
禁止发布色情、反动及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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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辆车时候卖的时候, 就是因为二手车贩不答应接着给我办理过户,我就少卖了500元找了家二手车公司,立即过得户
引用 维他命3
12:05:42 发表于 1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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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当然的事情,被中国特色了。直到日颁布实施
引用 abony
12:17:28 发表于 2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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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abony 于
12:17 发表在 2 楼 理所当然的事情,被中国特色了。直到日颁布实施 有理,本来就是卖了的东西,为什么一定要报告交警才算数?本来就是公共的地方,为什么城管划了线的才可以停车?本来就是我自己挣的钱,为什么一定要缴一部分给国家作为税收?本来……
引用 边拉二胡边开车
15:34:07 发表于 3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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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楼已被管理员删除
引用 我爱-22 16:29:00 发表于 4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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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来的法律,应该是车卖掉后没办过户的,车子出问题带来的赔偿责任由登记用户承担。但,有签约合同的,登记车主可以另行起诉买主赔偿损失。这也是有道理的。车子卖掉了,就要办过户,多折一点钱也要办,毕竟风险很大,要算大帐。
引用 wrjcc
21:06:18 发表于 5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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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wrjcc 于
21:06 发表在 5 楼 按原来的法律,应该是车卖掉后没办过户的,车子出问题带来的赔偿责任由登记用户承担。但,有签约合同的,登记车主可以另行起诉买主赔偿损失。这也是有道理的。车子卖掉了,就要办过户,多折一点钱也要办,毕竟风险很大,要算大帐。 期待按新规定执行的案例
引用 边拉二胡边开车
09:56:59 发表于 6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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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边拉二胡边开车 于
09:56 发表
《侵权责任法》日颁布实施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 法律这样规定,只能接受与利用,呵呵~
引用 黄律师-23 14:58:08 发表于 7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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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wrjcc 于
21:06 发表在 5 楼 按原来的法律,应该是车卖掉后没办过户的,车子出问题带来的赔偿责任由登记用户承担。但,有签约合同的,登记车主可以另行起诉买主赔偿损失。这也是有道理的。车子卖掉了,就要办过户,多折一点钱也要办,毕竟风险很大,要算大帐。 如适用《侵权责任法》,只要买卖双方有签订转让协议,即使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驾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不会由出卖人承担。现实生活中存在朋友借车的现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也是由实际开车的人来承担责任,车主不用承担责任。但伤者起诉的话,会把车主也一起告了,但法院不会判车主承担责任的。以上是我的理解。
引用 黄律师-23 15:06:24 发表于 8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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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黄律师2010 于
15:06 发表在 8 楼 如适用《侵权责任法》,只要买卖双方有签订转让协议,即使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驾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不会由出卖人承担。现实生活中存在朋友借车的现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也是由实际开车的人来承担责任,车主不用承担责任。但伤者起诉的话,会把车主也一起告了,但法院不会判车主承担责任的。以上是我的理解。… 专家发言了。谢谢!
引用 边拉二胡边开车
16:57:01 发表于 9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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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说有人借车带人出事了'车主也被告了,借车人和车主都被判赔,好象共两百多万吧
引用 abony
21:53:36 发表于 10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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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规定不会这样断吧?
引用 边拉二胡边开车
08:28:38 发表于 11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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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对方反悔怎么办?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房产栏目关注:
导读:大家都知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最保险的就是做房产登记过户,确定房屋的产权。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付了购房款后并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此时就可能遇到一房二卖的悲剧。那么,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房屋未过户对方反悔怎么办?
案情介绍:父亲卖房为母亲治病 两个女儿却称不知情为给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周先生夫妇。可是,五年期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结果: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有效 判决对方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蔡先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蔡先生一家协助周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是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还是在卖方蔡先生及其女儿名下。所以,蔡先生及其女儿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故,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综上,蔡先生及其家属与周先生夫妇的房屋买卖协议依然有效,必须办理房屋。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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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郭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00000 元出售给曾某,签订协议之日曾某预付房款80000元,余款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郭某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协助曾......
一、房屋过户的流程是什么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赠与过户,第二是买卖过户。如果该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建议还是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契税和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还需办理公证手续,今后再次转让需交20%的所得税。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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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江西高院
作者:王永东
  【案情】
  日,刘江与韩涛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涛承租。11月初,刘江对韩涛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涛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涛将18万元交给了刘江,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江遂要求韩涛再付13万元,韩涛不从。刘江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涛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江与韩涛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江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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