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领导不能废上届的劳动合同续签领导意见

央视网评:“新官不认旧账”败坏基层政府形象
日09:38&&&来源:
【字号 】&&&&&
E-mail推荐:
旧一届的政府官员离任之后,新上任的领导却坚持不为前任留下的账“埋单”。新官不理旧账的背后,是一个企业“被招商”的覆灭之路,一次企业向政府“讨债”长达8年的艰辛历程,更是一个区政府公信力逐渐自损的过程。
  2004年2月,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资金紧张,时任区政府领导找到准备到该地建厂的成才集团,让其先投资市政建设,区政府用土地置换。然而工程结束,松北区政府新一届领导却未兑现承诺,尽管黑龙江省政府于2011年2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现任市政府为第一届领导留下的账“埋单”,但现任市政府依然坚持第一届领导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拒绝对成才集团进行赔偿。
  “新官不理旧账”的乱象并不仅仅发生在松北区,因为政府部门领导调动,不少地方省市都留下了一笔“糊涂账”。2008年,广东茂名政府机构改名换姓后,新单位不接旧债务,“赖”工程款长达13年;2010年7月,媒体曝出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城建局新上任的领导不认旧账,致使新疆一企业身陷困局;同年8月,河南登封曝出新官上任不认旧账,12位农民5年讨不回工程欠款……种种不认旧账背后,是官员职责认知的误区,是政府失信于民的缩影。
  官员在职期间,所实施的政策和对人民的承诺代表的是其所供职的公权力部门的职能和职责,而并非是其个人承包的事务。官员的离任,也只是代表着其个人职位的调整,并非其所供职的公权力部门职能和职责的终结。因而,上一届的官员离任后,并不代表着其在任期间欠下的民生账单可以就此一笔勾销,也不意味着其在任期间所实施的执政政策的结束。
  一些地方新上任官员,拿“上届领导定下的事,自己不清楚”或者前任领导签订的协议无效等借口当理由,拒绝为旧账“埋单”显然站不住脚。新官上任,继承的不仅是前任的职位,更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新官”还是“旧官”,代表的都是一个政府或部门。因而,一切民生的旧账,上届领导未完成的对人民的承诺,新任的官员都必须当将这份责任接过来,责无旁贷地为上一届领导“埋单”。否则,就是失责于民、失信于民。
  新官不认旧账的背后,不仅是一些地方官员职能和职责认识未到位,更多的折射的是地方执政政策缺乏连续性、一些地方官员在执政思维上的存在谬区。
  不少地方领导上任之后,往往不是从地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考虑,而是从自利性原则出发,为了尽快出政绩,往往热衷于上新工程、搞新项目,企图一竿见影,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容易见效的“面子工程”,获取升迁的资本,而不顾城市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执政思维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官员新上任后,很难做到与前任政策保持延续性,在前任留下的政策上继续完善、追求城市长远规划和发展,而是习惯于对已经生效的政策和合同随意修改、废止、甚至不认账,习惯于开启短期见效的新政。
  “领导一句话就变”、“一任领导一个调”造成不少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不说,也使得城市的规划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新上任官员不理旧账、失信于民这种执政方式的随意性,本身也是公权力失序的缩影,是“人治”大于“法治”的现实谬区。
  黑龙江松北区的这起新官不认旧账事件中,区政府新领导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是无视法律的效力。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本身应是具备法律效力,无论领导如何换,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不变的,不能因官员的一句话而失去效应,地方官员更不能视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睹。当权大于法、权脱离法后,官员的个人裁量权决定一切,“人治”代替“法治”时,带给民众的不仅是不买“旧账”的失望,更是对法治社会信心的逐渐缺失。
  故而,完善政策衔接制度,让职能和职责的换届交接有法律和制度来约束,而不是由官员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尤为迫切。官员交接时,离任审计等制度设计虽然是针对这个问题,但由于审计的时间仓促、审计信息源较简单、审计结果公示范围小等设计缺陷,使得审计执行力差,制度流于形式。而让离任审计等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然有利于减少这种现象。
  在公众的眼中,无论领导如何换,政府的职能和职责都是不变的,所做的承诺继任的官员也应该兑现。倘若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具备连续性、不能到达民众的合理预期,新官不能履行旧官对民众的承诺,公权力没有很好的制度和法律规范,那么最终政府失去的不仅仅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更多的将是公民对法治、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信心。
(责任编辑:方蕊娟、谢磊)
热点导航[新闻热词][社区互动]
&&&推荐新闻
连任& &&& && &|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热帖排行
1.2.3.4.5.6.7.8.9.10.
&&?频道精选
??? |? ?| ?|
?基础|||会议|||文献|||事件|||专题|||图集|||视频|||当前位置: &
求翻译:如果在两个月内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废除合同之后,双方可以单方面地废除合同,不必赔偿损失。是什么意思?
如果在两个月内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废除合同之后,双方可以单方面地废除合同,不必赔偿损失。
问题补充:
If you can not fulfill due obligations within two months advance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party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may unilaterally repeal the contract, do not have to compensate for the losses.
If you cannot be in two months, in order to fulfill obligations prior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abolished after a contract, the Parties can contract unilaterally abolished, do not have to pay damages.
If cannot fulfill in two months should fulfill one's obligation, informs ahead of time after the written form another side abolishes the contract, both sides may unilaterally abolish the contract, does not need to pay indemnity for the damage.
If, within two months of not fulfilling obligations, advanc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after the abolition of contract, parties to abolish unilaterally the contract without compensation.
正在翻译,请等待...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 验证码:
登录后回答可以获得积分奖励,并可以查看和管理所有的回答。 |
我要翻译和提问
请输入您需要翻译的文本!新人入职,这十种合同千万不能签!
随着七、八月份的到来
一大波高校毕业生也陆续进入职场
然而在初次求职的过程中
毕业生因劳动合同被坑的案例却屡见不鲜
比如下面这种情况
小王和几名同学大学毕业后到黄河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了空白的劳动合同,说是等他们签名后公司统一盖章再返给他们。当时小王没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小王也没及时向公司要回有自己签名的劳动合同。不到半年,公司老总找到小王,说是因为小王工作表现不好,公司决定辞退小王。
后来小王起诉黄河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庭审中黄河公司主张小王是被一家外地公司长江公司派遣来该公司工作的,小王应该向长江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追加了外地的长江公司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供了有小王签字的劳动合同并表示没有辞退小王,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小王才知道有自己签名的空白合同被长江公司盖上了公章。由于小王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空白合同,最后小王得到的是败诉结果。
(案例来源:互联网用户,公司名称为化名)
“十二五”期间
全国年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80.5万件
其中和上述案例的主人公一样
掉进合同陷阱的人,不在少数
今天小编就拿出
关于劳动合同的“防坑宝典”
提前让大家了解十大合同骗局
01空白合同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等内容没有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
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一旦交给劳动者,其事后填写的内容必将引发争议。不把空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违法企业的目的,就是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怎么有利企业就怎么做。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给了企业,任人宰割。
02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更没有签字认可,如果发生纠纷,对方回会以此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指责你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03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细节。甚至部分条款不清不楚,比如自己的待遇,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等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难免扯皮。
04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的假合同,仅有用人单位单位保管,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是不合法律的真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实际执行。
这样的双面合同不能真正保护的劳动者的利益,所以一定不能签订这样的合同。
05“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采矿等高危行业。
06“暗箱”合同
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
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这样的合同也不能签!
07卖身合同
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甚至要求几年内求职者不能跳槽至同行业内工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08外文合同
若用人单位表示自己只能签订外文合同,这时候一定要警惕。如因日后劳动纠纷双方要打官司,外文合同仍需翻译成中文。当劳动者本人并不擅长外文时,高昂的专业翻译费用往往会让人头痛。
签外文合同时,最好提出再签订一份中文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语言之间的翻译不同而产生不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劳动者也可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中文版本的劳动合同,否则可以拒绝签订。
09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如果不公平才称为霸王合同。具体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只从单位角度出发,求职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没有及时识破这类合同,我们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0抵押合同
是指少数用人单位会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等)、财物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
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着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除了这十大合同陷阱
入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01 注意用人单位主体适格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核实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是否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http://www.)。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可能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02注意试用期约定及试用期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试用期过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行为。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3注意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约定
一般格式化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因工时制度的不同,在计算加班费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所以劳动者应特别注意。
04注意劳动报酬和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报酬方面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其次应注意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05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由此产生的争议。
06注意培训及服务期约定
上岗前企业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普通非技术类的培训,这类的培训一般是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的。如果企业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企业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07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劳动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那一份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遭受损失。
方能百战不殆
不要给那些违法用人单位
欺骗我们的机会
一定要了解他们的手段
才能做到见招拆招
当然如果因骗术高明
或者自己的不谨慎
掉入合同陷阱
也不要默默吃亏
一定要拿起国家给我们的法律武器
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 小猪蹄
愿除了故乡我也为你写过月亮
Note/本文由深圳微时光编辑发布,图片来源于网络,数据来源于工人日报,转载请注明。
------------------- 广告 -------------------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与公司新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违反法律吗?-齐鲁人才网
当前位置: >
与公司新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违反法律吗?
&解决者:热心网友
&解决日期: 11:20:42
我想了解一下,与公司新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违反法律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条款,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实质上是对婚姻自由的变相干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您可能感兴趣的其他问题
按职位类别查找老板承诺毕业签约突然作废 这8种合同签不得
临空都市报郑玉霞
临近毕业,许多应届生都已经敲定了工作,而家住渝北新牌坊的李纯却郁闷得不行。原来,年前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得到某地产公司部门负责人的赏识,口头给出“毕业就能来公司上班”的承诺,现在对方却告知承诺作废,她不得不重新找工作。昨日,渝北区就业局也通过本报发布消息,提醒2016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注意8种合同签不得,其中就包括“口头合同”。求职者说 承诺毕业签约却突然作废“还是怪自己太天真,这才吃了哑巴亏。”昨日,李纯告诉记者,她就读于重大,攻读房地产方面的学科,今年研究生毕业。去年下旬,她在一家知名地产公司营销岗实习三个月。之后在该企业的招聘中,部门负责人口头承诺她毕业后可入职,3月份开始实习,并接受了对方毕业后签协议的建议。近日,由于迟迟未收到实习通知,李纯询问对方却被告知因部门合并,之前的承诺作废,建议另找工作。律师说口头协议不能作维权依据记者致电该企业部门负责人,对方表示确有其事,但无奈部门已经合并到其他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只招聘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熟手,不考虑应届毕业生。“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维权也没有依据。”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明烨表示,BOSS只是表明意向,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的职位和待遇就得不到保障。提醒8种合同签不得毕业季即将到来,2016届毕业生们找工作忙、面试忙、签合同忙。面试成功的你,是不是已经准备签三方协议、落实合同了呢?昨日,渝北区就业局邱副局长借助本报,提醒毕业生在人生重要的“第一签”时,注意以下事项:1.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2.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间的最低工资有严格的规定,并要求办理社保。3.8种合同不能签。口头合同、没有细节约束的简单合同、要求缴纳证件或财物的抵押合同、真假合同并存的双面合同、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字眼的生死合同、不讲明内容的“暗箱”合同、要求一定时间里不能跳槽的“卖身”合同、只对用人单位有利的霸王合同,都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最好不要签。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wyzaranzhang]
热门搜索: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届国家领导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