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没有偿还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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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某、张某是关系。日,因张某的父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20万元,由两名被告。张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李某贰拾万元整,约期1-2年内还清,月息2%。担保人担保责任:直至借款本息归还完毕止。两被告分别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12月,李某将给李某波,并向两被告康某、张某和张父履行了通知义务。因借款人张父和人康某、张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波诉至法院。
  【裁判】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晓波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照约定的月利息2%承担该借款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在中约定保证人与对承担的,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康某、张某夫妻给借款人张某的父亲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担保,即康某、张某二人对张父所欠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担保法》还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李某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的父亲还款,也可以选择要求担保人康某或者张某还款,当然也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三人一起还款。
  而《担保法》还规定,在,债权人依法将转让给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人李某将给李某波,并向借款人张某的父亲和两被告康某、张某履行告知义务,故本案中,借款人张父、保证人康某、张某三人应当向原告李某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当然,《担保法》也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本案而言,被告康某、张某在向债权人李某波履行偿还义务后,也可以向债务人张某的父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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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范围超出主债务应否偿还
作者:衡永金&&发布时间: 16:21:02
  以案说法
 日,岳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陈某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一个月后,因岳某外出,陈某找到刘某,要求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刘某便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担保人愿意为前述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月利息1.5%计算)提供担保。如岳某未能在日前归还陈某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后岳某下落不明,陈某以岳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辩称,虽然刘某向陈某出具了承诺书,但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所以在担保范围上也具有从属性,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利息无根据。
 [析案]笔者认为,刘某应当对陈某承担清偿利息的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担保人自愿出具承诺书承担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合法有效。第二,担保合同的确具有从属性,但该从属性并不影响约定优先的原则。《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规定可知,保证担保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还可以由债权人和担保人进行自由约定,而且约定的范围优先于规定的范围。第三,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会超过债务人的债务的范围。但在债权人与担保人对担保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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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负责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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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时间: 09:27:43编辑:来源:
  【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特约记者孟卫军通讯员湛少鹏刘岳鹏
  基本案情&&&2013年初,某钎具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1年,并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作了明确约定。周某强、周某 聆对某钎具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某机械公司以其位于花湖开发区的一处土地及一处房产为某钎具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手续。
  借款到期后,某钎具公司支付了日之前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均无力偿付。
  日,某银行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某钎具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责任,某机械公司和周某强、周某聆分别承担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某钎具公司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某银行与周某强、周某聆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某钎具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向某钎具公司主张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某机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某钎具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该抵押担保物权的设立发生效力,某银行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周某强、周某聆自愿为某钎具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按约定对某钎具公司下欠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钎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元。如某钎具公司逾期仍未偿付,则 依法处置某机械公司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付;周某强、周某聆对某钎具公司所欠某银行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分析点评&&&本案是一起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借款的案例,在金融借贷纠纷中较为普遍。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律风险,有必要了解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慎重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一旦以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 保,或者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就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在他人提出担保要求时,可以决定不担保或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来 避免或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抵押担保借款、保证担保借款的情况。
  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那么抵押担保人、保证担保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当有清醒的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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